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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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研究[摘要]不论是“黑”还是“白”合同,从法的价值层面来说,都是当事人为实现该建设工程之目的的真实意思表示,只是该意思表示所针对合同内容的角度不同而已,在不存在法律上的无效情形的情况下该意思表示都是有效的,但其只能在当事人的意思表示所预设的结果范围内发生相应的合同效果。

[关键词]黑白合同;意思表示;效力认定近年来,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①问题愈演愈烈。

这一现象的形成有市场竞争失衡、行业饱和、政府监管失灵等原因。

目前立法上尚没有“黑白合同”这一法律术语,它只是对一种社会现象的概括,其实质是一种交易行为。

那么“黑白合同”究竟是一种什么样的交易行为呢?在司法实践中,准确界定“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及处理原则,正确理解适用相关法律法规,对稳定建筑市场、保护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现行法律都对“黑白合同”的规制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法律依据主要规定在《招标投标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招标投标法》第43 条规定“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第46 条规定“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 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21 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这三个法条一直来被认为是我国建设领域中对“黑白合同”法律效力认定的依据。

(二)“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认定通过翻阅近年来法院已经做出裁判的“黑白合同”纠纷案件,无一例外的都是根据《解释》第21 条规定,以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中标“白合同”作为认定案件的依据,在“黑白合同”问题上,如果一刀切地认定表面经过招投标程序及备案登记的“白合同”有效,可能存在两个问题:一是该合同非当事人做出作为该建设工程的实际履行合同的真实意思表示;二是该合同以合法形式掩盖了非法目的,侵犯了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权、甚至有可能侵犯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合法利益。

如何正确认定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如何正确认定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

要求 投 标者 承诺 中标 后按 投标 文 般 不会 产生 争议 。 么 , 果双 方 那 如 件 签 订 的 合 同不 作 实 际履 行 , 另 行 按招 投标 之 前约 定 的条件 签订 合 同并 实 际履 行 ,以压 低工 程 款 或 让施 工 单位 垫 资承包 等 。在 这 种情 形下 ,招 投标 活 动通 常采 用
式都 不要 而 直接 编造招 投 标文 件 给 另 一 方 ” “ 事人 依 法享 有 自 、当 和 与招 投 标 文 件 相 吻 合 的合 同 , 愿 订立 合 同的权 利 ,任 何单 位 和
用 以备 案登 记而 不实 际履 行 。在 个 人 不 得 非 法 干 预 ” “ 、 当事 人 应 外观上 , 建筑 工 程 “ 白合 同 ” 黑 总 当遵循 公 平原 则确 定各 方 的权 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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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 何 正确 认 定 建 筑 工程
商 H = = I
同 r 力 _ J / J 效 J 从
什么是“ 白台同’ 黑 ’
由 施工单位串通一些关系单位与 设立、 变更、 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
系 的协 议 ,合 同法 》在 总 则 中 明 《 确 了 “ 同 当事人 的法 律 地位 平 合 等 ,一方 不得 将 自己的意 志 强加
《 合同法》中所指 的合同 , 乃 规定来进行判断。
位 中标 ,而 不是竞 争工 程承包 是平等主体的 自 然人 、 法人 、 其他
权。 情形 二 : 建设 单位 在 与 施 工 单位 直接 签 订 建 设 工 程 合同后 , 3 6
组织 之 间设立 、 变更 、 终止 民事权 个 合 同的效 力 ,应从 当事人 的真 利义 务关 系 的协议 。作为 平 等 主 实 意 思表 示及该 合 同是 否存 在 效 体 的 自 人 、 人 、 他组 织 之 间 力 上 的法 律否 定 ( 然 法 其 即是 否 属 于《 合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一、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含义所谓建设工程施工黑合同就是招标人和中标人另行签订的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所谓建设工程施工白合同,就是中标合同。

二、如何认定建设工程施工黑合同认定建设工程黑合同应注意以下基本问题:1、首先,必须有一个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即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或者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但依法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中标合同,事后又签订了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才能认定为黑合同。

如果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未经过招标,即不存在合法有效的中标合同,不存在白合同,也就不存在黑合同的问题。

如果不是法律规定必须进行招标的建设工程,也未经过招标投标程序签订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即使签订多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也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多份施工合同可能均有效,应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法确定,应按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2、其次,黑合同与中标合同必须存在实质性内容不一致,即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等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3、必须是中标的合同有效,如果中标的合同无效,即使签订了与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所有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也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应参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如果实际履行的合同无法确定,应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法律依据。

4、中标合同也可能会被认定为黑合同的情形,即签订的中标合同与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工程范围、建设工期、工程质量、工程价款不一致的,应将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而中标合同将视为黑合同。

5、招标人和中标人在中标合同之外就明显高于市场价格购买承建房产、无偿建设住房配套设施、让利、向建设单位捐赠财物等另行签订变相降低工程价款的合同,该合同也属于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应认定为黑合同,同时还应认定为无效合同。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

建设工程招投标中“阴阳合同”的效力认定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当事人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在签订中标合同前后,往往就同一工程项目,再签订一份或者多份与中标合同的工程价款等主要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如果出现“阴阳合同”即“黑白合同”,应当依据哪份合同结算,在招投标的工程价款结算纠纷案件中,一方当事人主张按“黑合同”结算,对方当事人则主张按“白合同”即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依据,因为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中标合同的变更必须经过法定程序,合同变更的内容,应当及时到有关部门备案,有利于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秩序,有利于《招投标法》贯彻实施。

只有招投标工程才能产生黑白合同。

依据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和2000年5月1日施行的“国计委”《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范标准》规定的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未招标或中标无效的为无效合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的问题的解释第1条规定)。

是否备案是“黑白合同”的区分点,如果招投标合同没有备案就不属于“白合同”,“黑白合同”产生原因主要是标后让利或规避政府监管,其条款、内容、区别主要是计价方法不同。

“黑白合同”主要区别看计价标准与中标确定的有关合同的造价实质性内容是否一致;实质性内容主要指工期,质量和造价,实质性内容的变更需重新备案。

“黑白合同”计价依据,以中标并经备案的“白合同”的约定为准。

所谓“白合同”,应当有两个标准,并且两个标准同时具备。

第一、是经公开招标后,中标后签订的,第二、是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只备案没中标或者中标了但没有备案,则都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司法解释》第21条的规定不相符,另外有的工程不属于《招标投标法》第3条规定的必须招投标工程的项目。

不需要招标的,直接发包的工程,那么也就不适用《司法解释》21条规定,不存在“黑白合同”之分。

直接发包的工程即使备案了,依然不属于“白合同”区分,“黑白合同”必须同时具备这两个条件。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下面是精心为您整理的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希望能帮到您!关于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几个实务问题:所谓“黑白合同”也称“阴阳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是一种违规行为,在给当事人带来“利益”的同时,也预示着风险。

建筑市场“黑白合同”这一普遍现象的形成具有深刻而复杂的社会背景。

一、“黑合同”的形成原因及表现形式1 、“黑合同”的概念为了绕开政府强制招标、强制备案管理等原因,发包人和承包人往往在施工合同签订的过程中,包括在施工合同签订的同时、签订之前或签订之后,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施工合同,该类施工合同即为俗称的“黑白合同”,又称“阴阳合同”。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的规定,“黑合同”的概念是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调整的必须进行招投标的项目,以招投标程序合法有效为存在前,并在行政监督部门经过备案的施工合同,相反就同一工程签订与中标的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是“黑合同”。

根据“黑白合同”形成时间的不同,一般可划分为以下几种情况:第一,“黑合同”先于“白合同”签订;第二,“白合同”先于“黑合同”签订;第三,“黑白合同”同时签订。

虽然从意思自治的角度来说,“黑合同”往往更能体现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这种意思表示可能掩盖着利益输送、偷税漏税、不正当竞争等非法目的,所以并不值得法律支持。

2 、从现实案例看“黑合同”产生的常见原因(1)为达成垫资施工的目的签订“黑合同”在某开发公司建造商品住房引发的一个纠纷中,出现了两份合同,分别签订于招投标之前和之后,在之前签订的“黑合同”中,约定由施工单位先行支付巨额的保证金,并约定了保证金的利息。

此外还约定,双方拟通过招投标方式签订施工合同并备案,但由于发包人尚无施工图纸,而招标投标管理部门要求采用工程量清单方法报价,所以现在还无法计算准确的工程量清单,故先采用模拟工程量清单进行招投标,在招投标完成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采用定额计价法进行计价。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浅析建设工程中的"黑白合同"问题

合 同标 的物 签 订 的 .价 款 存在 明显
差额 或 者 履行 方式 存在 差异 的 两份 合
同。其 中一份作 了登记 、备 案 等公 示 ,
而 另一 份 仅 由 双方 当事人 持 有 :其 中
登记 备 案的合 同.称为 “ 白合 同 ” ,仅
的 效 力 . 理 论 界 和 司 法 实 务 界 认 识 不
容 及 格 式 并 不 真 正 的 适 合 工 程 的 具 体
“ 白合 同”签订 时 间点 通常 有两 黑 种情况:

情 况 ,很 多合 同 双 方 想 表 达 的 意 思 , 无 法通 过 示 范文 本表 达 出来 .此 时双
方 只 能 被 迫 另 行 签 订 一 份 实 际 执 行 的 合 同了
签 订 的 先 后 时 间 未 作 限 定 .对 黑 合 同 的 效 力 也 未 加 以 评 判
当具 体 问题具 体分析
( ) 签 订 时 间 不 同 的 黑 白 合 同 的 一
效 力 问题
分 之 一 点 五 计 算 。两 者 差 距 达 十 倍 。 也 有 可 能是 由于备 案 的 示 范 文本 的 内
1 4
经 济 纵 横
害 国 家 、 社 会 公 共 利 益 和 他 人 利 益 的
目的 。
势地 位 强迫 施 工 单位 接 受 一 些不 平 等
的 条 款 比 如 笔 者 曾 处 理 过 一 起 黑 白 合 同 的 案 件 . 按 照 中 标 的 备 案 合 同 约 定 施 工 单 位 的 工 期 的 违 约 金 按 日万 分
以 对 于 黑 白 合 同 的 具 体 效 力 问 题 也 应
之二 计 算 .而双 方 实 际执 行 的 黑 合 同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实质性变更条款的认定与分析

建设工程施工“黑白合同”的效力及实质性变更条款的认定与分析
当突 出。建筑 市场 上 的“ 白合 同” 黑 己成 为业 内公开 的秘密 。所 就 己明确 不将其 作为 实际履 行合 同 , 仅作登 记 、 而 备案之 用 。 。
谓的“ 白合 同” 称“ 黑 又 阴阳合 同”是建 设工程 施工合 同双方 当事 ,
二、 建设工程 施工合 同领域 中“ 白合 同” 生的原 因及社 会 黑 产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
式上有 相似之 处 , 别是 当事人签 订合 同并进 行 登记 、 案后变 合 同” 特 备 的行 为 。
程 另行订 立 的建设工 程施 工合 同与经过 备案 的中标 合 同实质 性 的 工程报 价都 是按 照工程 所 在地 规定 的建筑 成本 定额 来计 算成
内容 不一致 的,应 当 以备 案 的中标合 同作 为结 算工 程价 款的 根 本 从而来 报价 招投标 。 是在 实际 建筑过 程 中, 但 施工方 往往 偷工 据, 以此来解 决 该 问题 。
人除经过招 投标签 订的 正式 合 同外 , 另外还签 订一份 或一份 以上 危 害分 析
实际履行 的补 充协议 , 式合 同与补充 协议 的实质 性 内容相 异 , 正
1 经济 高速 发展 下的 中国市场 原 因 。 目前 中国处 于经济大 .
用来 规避 招投标 制度 。当然 , 阴阳 自有 分辨, 常把 经过 招标 、 通 投 发 展时期 , 各地都 在搞建筑 经济 , 建筑市场 竞争 激烈 , 在僧多 粥 存 标经 备案 的正式合 同称为“ 自合 同” 阳合 同”把 另行签订 的补 少 的情况 , 或“ , 不少建 设方利 用 自身 的地位优 势对施 工方提 出种种苛 充 协议称 为“ 合 同” “ 黑 或 阴合同 ” 对此 , 。 国家 于 2 0 年 1 月 颁 刻 的要求 , O4 O 而施 工方为 了承揽 建筑 业务 只得 忍气吞 声 , 一而 再再 布 了《 最高人 民法院关 于审理建 设工程施 工合 同纠纷 案件适用 法 而 三地 随着建 设方 的意愿 签订 补充协 议 , 受 不平等 的条件 。 接 律 问题 的解释》 其 中二十一 条 明确规定 了当事人 就 同一 建设 工 , 2 工程 量成本 计算 依据 不确定 原 因。 当前 建筑 行业对 承接 .

建设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进行建设施工合同签订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了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一份是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称为“白合同”或“阳合同”;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称为“黑合同”或“阴合同”。

黑白合同在建设施工合同中存在多种形式和表现,对当事人和社会产生了诸多负面影响。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表现形式及其危害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一、黑白合同的定义及产生原因1. 定义建设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是指当事人在签订建设施工合同过程中,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相异的合同。

其中,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投标并经政府有关部门备案的合同,具有法律效力和监管作用;黑合同则是指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合同,通常不进行备案和公示。

2. 产生原因(1)利益驱动:黑白合同的产生主要源于当事人追求不正当利益。

当事人通过签订黑合同,可以达到规避监管、降低成本、逃避税收等目的,从而获取不正当利益。

(2)监管不力:建设施工领域涉及部门众多,监管体系复杂,监管部门之间存在职责划分不清、监管力度不够等问题,给黑白合同的产生提供了土壤。

(3)法律法规不健全:虽然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建设施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有明确规定,但仍有漏洞和不足,使得当事人可以利用这些漏洞签订黑白合同。

二、黑白合同的表现形式1. 合同价款存在明显差额:黑白合同中,双方往往就同一工程签订了两份合同,一份价款较低,一份价款较高,实际履行时按照价款较低的合同执行。

2. 履行方式存在差异:黑白合同中,双方在履行方式上也可能存在差异。

如一份合同约定分期付款,另一份合同约定一次性付款。

3. 虚假招投标:为了规避政府部门的监管,当事人往往进行虚假招投标活动,签订白合同,然后另行签订黑合同。

4. 规避监管和少缴规费:当事人签订白合同,往往是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检查和少缴相关规费。

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

谈建设工程黑白合同问题

关键词:黑白合同;建设工程;招投标一、黑白合同的概念及其认定建设工程黑白合同,它是指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白合同是指经过招标投标备案后的合同,黑合同则是实际履行的合同。

[1]黑白合同的标准的确定主要是以下两个方面:(一)认定黑白合同的前提是具有符合要求的招标形式。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十条对招标方式的规定,招标包括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形式。

公开招标向不特定对象发出招标公告,择优率更高。

邀请招标,以投标邀请书的形式向特定对象发出,在专业性较强等特殊项目上能发挥独特优势。

由此可见,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是符合形式要求的招标形式。

只要建设工程项目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招标形式要求,就不能适用招投标法第四十六条的规定,那么也就无法认定为黑白合同。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不同是认定黑白合同的关键。

《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对黑白合同的认定做出了规定,即背离备案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认定为黑合同。

招标投标法释义中对实质性内容不同的黑白合同的危害进行了阐述,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黑白合同违背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的初衷,整个招投标活动的意义不复存在。

所以,认定黑白合同,重要的是如何界定合同的实质性内容。

建设工程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变更应涉及以下几方面:项目性质、工程价款、工程量、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同时应考虑到该变化对工程质量的影响力以及以是否超过备案合同的1/5为依据。

[2]二、黑白合同产生的原因建设工程领域招投标黑白合同出现的原因概述如下:(一)建设工程合同当事人对不正当利益的追求为了逃避税费等费用的缴纳,一些建设单位在签订实际履行的“黑合同”时,要求承包人以低于“黑合同”的价格再签订一份“白合同”进行备案,以减少应缴纳的税费等费用。

《建筑法》第二十四和第二十六条对建筑工程的承包以及承包单位的资质等做出了规定,第二十四条规定不得违法将建筑工程肢解分包。

违法肢解分包会造成整个工程建设难以统筹协调,损害工程质量,无法及时确定责任人;第二十六条规定,只有持有合法的资质证书,并且业务范围符合资质等级许可的承包单位才可承揽工程。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黑白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黑白合同”问题一直是我国建筑行业中备受关注的问题。

本文将从“黑白合同”的定义、产生原因、法律效力以及如何治理等方面进行探讨。

一、什么是“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是指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在同一建设项目上签订的两份合同。

其中一份是双方中标备案的施工合同,俗称“白合同”或“阳合同”。

另一份是双方另行签订的实质性内容与白合同不一致的施工合同,俗称“黑合同”或“阴合同”。

二、为什么会产生“黑白合同”
“黑白合同”产生的主要原因是建设单位和发展商为了谋取不正当利益,逃避税收等法律法规的监管。

他们通过签订两份合同,一份符合法律法规的公开合同,另一份则是实际执行的私下合同,从而实现利益的最大化。

三、“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
“黑白合同”的法律效力一直存在争议。

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因此,黑白合同往往被认定为无效合同。

四、如何治理“黑白合同”
治理“黑白合同”问题需要从多个方面入手。

首先,加强法律法规的宣传和培训,提高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从业人员的法律意识。

其次,加强建筑市场的监管,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惩处力度。

最后,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规范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的行为。

总之,“黑白合同”问题是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的一个重要问题,需要全社会共同努力进行治理。

只有依法治国,加强监管,才能保障建筑市场的健康发展,维护国家的利益和形象。

如何认定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效力

如何认定招投标黑白合同效力效力

一、黑白合同的认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根据;未经过招标投标的,该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为无效合同,可以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法律、行政法规虽未规定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建设工程,但当事人依法履行了招投标手续的,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和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中标合同作为工程价款的结算依据。

1、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所谓强制招标工程是指根据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必须通过招标投标形式签署合同的建设工程。

根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下列工程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必须进行招标:(1)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2)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3)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报国务院批准。

法律或者国务院对必须进行招标的其他项目的范围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招标投标法》第四条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强制招标工程若未通过招标程序签订工程合同的,则无论黑白合同,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该合同均因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若强制招标工程虽然通过招标程序,但是双方签订了黑白合同,则无论黑合同签署在白合同之前还是之后都属无效。

2、非强制招标工程中黑白合同效力的认定(1)自主备案中的黑白合同问题实践中存在既非强制招投标项目,当事人又未自愿进行招投标,但根据当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承、发包双方签订的施工合同必须备案。

当事人在备案合同之外,另行签订实质性内容不同的合同且未备案的,是否属于黑合同?我们认为,非属强制招投标范围的工程,备案与否不影响合同效力,不存在黑白合同的问题。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一、概念及背景建设工程领域的黑白合同,是指在同一建设工程项目、相同的施工范围所签订的两份或者两份以上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合同。

通常将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称为白合同,将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称为黑合同。

这一现象在我国的建设工程领域中较为常见,其产生的背景源于我国的招投标制度。

二、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标准1. 白合同的效力认定白合同,即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中标合同,其效力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经过招标程序的项目中,若白合同不存在《建工解释》第一条规定的情形,即认定为有效合同。

反之,则无效。

2. 黑合同的效力认定黑合同,即不按照招标投标文件所签订的合同,其效力认定也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等相关法律法规。

在必须招标却未招标的情况下,无论何时签订,均无效。

在非必须招标的情况下,则分情况而定,但一般黑合同并不当然受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3. 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黑白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认定,主要依据《招标投标法》第四十六条、《建设工程司法解释一》第二十一条等相关法律法规。

一般来说,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是判断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关键要素。

若合同内容在这些方面存在实质性差异,则可认定为实质性内容不一致。

4. 黑白合同的适用规则(1)中标有效的情况下,根据中标合同内容来确定权利义务,即白合同优先适用规则,尤其涉及工程范围、工程质量、建设工期、工程价款等四个方面。

(2)中标无效的情况下,黑白合同一般都认定无效。

此时,根据《建工解释》第二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订立的数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无效的,若建设工程质量合格,一方当事人可请求参照实际履行的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予以折价补偿,实际履行的合同难以确定的,可参照最后签订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

(3)对于非必须招标的工程,一般原则受黑白合同规则的约束。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浅析

建设工程领域“黑白合同”法律效力问题浅析

1引 言
20 年 1 月 2 04 O 5日, 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 关于审理建设 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问题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 解 释》 。 释》 )( 懈 第二十一条关于“ 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 另行订 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 备案 的中标合 同实质性内容不

年 1月2 的 《 0 7日 全国人大常委会执法检 查组关于检查 <中 华 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实施情况的报 告》下称《 ( 人大报告 》 : )
郭常斌 , 丁郡瑜
( 中国神华煤制油化工有限公 司, 北京 10 1 ) 0 0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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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hn S eh a o l Lq iad hmi l o a yB in 0 0 , hn ) C ia h n u C at iud n C e c C mp , e ig10 1 C i o a n j 1 a
【 关键词】 黑白合 同; 法律效力; 建设工程
【e w rsb cad h cn a sea eetosutn K y o ]l k w t otc ;gl f ccnt co d a n i e r tl ; r i
【 中图分类号1 U7 31 T 2. 【 文献标志码】 A 【 章编号】 0 79 6 (0 2 0 .100 文 10 .4 7 2 1 )60 7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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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法律规定

建筑工程阴阳合同法律规定一、定义及起源阴阳合同,又称黑白合同,是指在建设工程领域中,合同当事人就同一事项订立两份以上的内容不相同的合同,一份对内,一份对外。

其中对外的一份并不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而是以逃避国家税收等为目的;对内的一份则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可以是书面或口头。

阴阳合同起源于建筑行业,主要是为了规避税收和监管。

二、法律规定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以虚假的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

这意味着阴阳合同中的阳合同因不体现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而不发生法律效力,而阴合同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有效的。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十六章建设工程合同第二百六十九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第二百七十条规定:建设工程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这意味着建设工程合同必须遵循法律规定,采用书面形式,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原《司法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然而,该条司法解释已失效,自2021年起,最新的司法解释中,与该条相关的情况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二条、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应以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确认权利义务,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4. 税收管理相关法规阴阳合同违反了我国的税收管理规定,根据税收法律法规,签订阴阳合同的行为属于逃税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处理方式1. 对于阴阳合同的处理,首先需要认定合同的效力。

阳合同因虚假意思表示而无效,阴合同因真实意思表示而有效。

《建设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建设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在建设工程项目中,时常出现“黑白合同”的现象,即同一工程项目存在多份内容不同的合同文本,其中一份为正式的“白合同”,而另一份或几份则为隐蔽的“黑合同”。

这种现象的存在给工程项目带来了诸多法律和效益上的问题,尤其关于其效力认定的问题更是成为了建设行业内的焦点。

本文将围绕建设合同中的“黑白合同”展开研究,深入探讨其效力认定的相关问题。

二、建设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概述(一)定义与特点“黑白合同”通常指的是在建设工程项目中,由于各种原因而存在的多份不同内容的合同文本。

这些合同文本中,一份为公开的、合法的“白合同”,而其他则为隐蔽的、可能涉及不合规或违法行为且容易逃避法律监管的“黑合同”。

(二)形成原因分析“黑白合同”的形成,通常是由于建设工程市场的激烈竞争、招标方的额外利益诉求以及法律意识薄弱等原因造成的。

不同的原因可能涉及到了招投标不公、管理不规范等问题。

三、建设合同中“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依据及分析(一)法律依据对于“黑白合同”的效力认定,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

这些法律对于合同的成立、生效、履行等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

(二)认定原则在认定“黑白合同”的效力时,通常遵循以下原则:合法性原则、诚实信用原则以及实质与形式相统一原则。

只有符合这些原则的合同,才能被认定为有效。

(三)分析要点在分析“黑白合同”的效力时,需关注以下几点:一是合同的签订过程是否公正透明;二是合同内容是否合法合规;三是合同的履行情况等。

同时,也要考虑到建设工程的特殊性,如工程的进度、质量、投资等。

四、关于建设合同中“黑白合同”效力认定的现状及问题(一)现状分析当前,对于建设合同中的“黑白合同”效力认定存在诸多问题。

一方面,由于法律法规的不完善,导致监管难度大;另一方面,由于市场主体的法律意识薄弱,使得“黑白合同”现象屡禁不止。

(二)存在问题及挑战1. 法律法规不健全: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善,使得监管部门在处理“黑白合同”问题时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以哪个为准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以哪个为准

施工合同阴阳合同以哪个为准:探究合同效力及履行依据摘要: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现象时有发生,给合同的履行和争议的解决带来诸多困扰。

本文通过对相关法律法规的分析,探讨施工合同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及以哪个合同为准的问题,以期为实践中合同的履行和争议解决提供参考。

一、阴阳合同的认定及效力阴阳合同,顾名思义,是指合同双方为达到某种目的,采取阴阳手段签订的两份合同。

在建设工程领域,阴阳合同通常表现为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或者一份合同为公开的“阳合同”,另一份为私下的“阴合同”。

阴阳合同的存在可能导致合同效力的争议,进而影响合同的履行。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阴阳合同的认定标准如下:1. 合同内容不一致:合同双方签订的两份合同内容不一致,导致合同条款相互矛盾,难以履行。

2. 虚假意思表示: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过程中,存在虚假的意思表示,如故意隐瞒事实、提供虚假信息等。

3. 违反法律法规:合同内容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如违反招投标法规、建筑工程质量安全法规等。

阴阳合同的效力如下:1. 阳合同无效:如果阴阳合同中阳合同的签订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双方意思表示不真实,阳合同自始无效。

2. 阴合同不当然无效:虽然阴合同可能存在虚假意思表示等问题,但阴合同的效力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如果阴合同的签订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且双方意思表示真实,阴合同仍具有法律效力。

二、施工合同阴阳合同以哪个为准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阴阳合同可能导致合同履行混乱,进而影响工程质量和进度。

那么,在阴阳合同的情况下,应以哪个合同为准呢?1. 中标通知书:根据《招标投标法》的规定,中标通知书是招标结果的正式通知,具有法律效力。

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如果双方存在阴阳合同,应以中标通知书载明的合同内容为准。

2. 招投标文件:招投标文件是招标过程的正式记录,包括招标公告、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等。

招投标文件中载明的合同内容,是双方签订合同的依据。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问题浅析

建设工程黑白合同效力问题浅析

的书面约定 ,或者 由一方对另一方做 出书面的承诺。也就是 说 ,
“ 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又有两种情况:

种情 况 是 ,对 依 招 标投 标 法 必 须 进 行招 投 标 的 工 程项 目 ,
算 约定 差距较大 ,往往使 纠纷久拖不决 ,成 为工程款拖 欠的重 要 原因。 “ 司法解 释”明确 了工程款 的结 算依据 ,使 大量 的 新 施 工合 同纠纷案件不 至于因为工程款结算方 面的争议 而陷入反 复、无 休止 的工程款鉴定 中 ,从而影响案件 的及时审理 。工程 款 结算 依据 的确定 ,也 为当事双方通过协商 尽快完成工 程结算
关 键 词 :工 程 建 设 ;黑 白合 同 ;司 法 解 释 ;合 同效 力
中 图分 类 号 :D9 3 2 文 献标 识 码 :A
示 ,是否 侵害到其他投标人 的平等竞争权 利 ,是否损 害国家利
( ) 不 备案 不 能 作 为 否 认 “ 合 同” 效 力 的依 据 一 黑
响 了工 程 建 设 领 域 的秩 序 安 全 和 监 管 。 正 确 认 识 “ 白合 同 ” 益 。认 定 黑 白合 同 的效 力 ,应 当从 以下 方 面 加 以 分析 : 黑
黑合 同” 效 力 的 依 据 。 虽 然 完 全 一 样 ,但 在 具 体 的 价 款 、酬 金 、 履 行 期 限 和 方 式 、工 并 不 是 否 认 “ ( ) 根 据合 同 法 的规 定 ,对 一 个 合 同的 效 力 ,应 从 当事 人 二 期 、质 量 等 实 质 内 容方 面 则 有 较 大 差 异 。 那 份 公 开 的 、 对外 的 、
“ 黑自合 同”效力的认定 ,应以合同法为标准。依据 《 △同 法》 的规 定 ,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的应进行登记备案 的情 形 下 ,登记 备案是合 同生效 的形式要件 ,未进行登记 的 ,合 同并 非无效 ,而是成立 尚未生效 。因此 ,是否备案不是判 断工程施 工合 同生 效的必要 条件 ,备案仅仅是一种行政管理 ,只是形 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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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黑白合同”
张雪莲在我国建筑施工市场,承包人与发包人之间存在签订两份合同的情况时有发生。

其中,一份是招标人与中标人根据中标文件签订的合同,即中标公示备案合同,另一份内容与中标合同内容不一致却是实际履行的合同,民间形象地称之为“黑白合同”或“阴阳合同”。

在实践中表现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除经过招投标签订的正式合同外,另外还签订一份或多份实际履行的补充协议,正式合同与补充协议的实质性内容相异,用来规避招投标制度,或实现某种非法的利益。

实践中,有的补充协议与中标合同内容相差不大,只是在工程的某些方面与中标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没有对合同进行实质性的修改;有的则是通过签订新的合同对中标合同从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等方面进行了重大的实质性修改。

如果双方对合同履行产生争议,双方各持一份对自己有利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对人民法院如何正确认定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造成了困难。

针对建筑工程领域虚假招标,明招暗定,“黑白合同”普遍存在的问题,最高法院2005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就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

高法解释为司法审判提供了法律依据,但需要注意的是,《解释》虽明确规定,在存在“黑白合同”的情形下,以登
记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但并没有明确“黑白合同”的效力,其处理的只是在此种情况下,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

实践中,当事人签订“黑白合同”的形式多样,目的多样,不应机械地将“黑合同”归为无效,应根据不同的形式和目的加以区分。

以下笔者对“黑白合同”效力所作的简要分析:
一、是否对备案合同进行实质性变更来确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根据我国有关合同的法律规定,合同条款涉及的内容很多,而且不同行业领域的合同文本格式以及内容条款也不尽一致。

按照《合同法》第十二条规定,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依据;(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该条还规定,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合同法》中并没有出现实质性条款的概念。

实质性条款的概念首次出现在《招标投标法》中。

按照学界通说,所谓合同实质性内容,是指影响或者决定当事人基本权利义务的条款,一般指合同约定的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

当事人经过协商在上述三个方面以外对合同内容进行修改、变更的行为,都不会涉及利益的重大调整,不会对合同的性质产生影响。

也就是说,不会涉及“黑白合同”问题的认定和处理。

工程价款、工程质量和工程期限三个方面,涉及固定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基本权利义务。

所谓价款,是有偿合同的主要条款,是取得标的物应当支付的对价。

而工程价款,则是指发包人按照合同约定应当支付给承包人为其施工建设的对价。


谓工程质量,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的工程具体条件,也是这一工程区别其他同类工程的具体特征。

所谓工程期限,是指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的工程完工并通过验收的时间。

笔者认为,只有对以上三方面进行变更的招标合同之外的合同内容才是无效的。

如果当事人签订的与招标合同不一致的合同在实质性内容上有相背离的情形,《招标投标法》第五十条一方面有“不得”的强制性规定,同时设立了责令改正制度,即是对这种情形的合同内容效力的否定。

二、工程招投标性质对黑白合同效力的影响
从有关“黑白合同”的存在情况来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无一例外都是为了应付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而不是为了实际履行。

双方实际履行的都是“黑合同”。

就此,双方通常都有具体的书面约定,或者由一方对一方作出书面的承诺。

也就是说,“白合同”的内容并非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这又分为两种情况:
一种情况是,依《招标投标法》必须进行招投标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即“黑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施工,但为了应付政府部门的依法监督和检查,而进行了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活动并签订了“白合同”或者直接签订了“白合同”并编造了与之相应的招投标文件用以备案。

这种情况最易滋生腐败行为,签订“白合同”仅是为了规避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在此情况下,无论是“黑合同”还是“白合同”,都应以违背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认定无效,对有关责任人还应该根据情形追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还应追
究刑事责任。

对此,《招标投标法》也有明确的规定。

如果这种白合同的效力也予以肯定,显然有悖《招标投标法》。

另一种情况是,依法不属于必须招投标的项目,由于一些地方政府或者具体行政主管部门要求进行招投标,建设单位未进行招投标而直接与施工单位签订建设施工合同,将工程发包给施工单位,但为了办理有关建设工程手续而进行徒具形式的招投标或者编造招投标“事实”并签订与编造的招投标“事实”相应的“白合同”以应付主管部门检查。

在此情况下,如果双方已明确,“白合同”仅是用于办理建设手续之用而不作实际履行合同,这样“白合同”实际已经变成了“黑合同”的一部分,在法律法规没有明文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签订“白合同”的行为并不违法,故“白合同”并不当然无效,但其效力仅限于当事人的意思范围,即用以办理手续,而不应直接以之作为结算工程款的依据;“黑合同”是否有效,则应看其是否存在合同无效的其他情形。

如“黑合同”不存在“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等合同法规定的合同无效情形,则应认定有效,并据以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否是对中标合同的变更来确定“黑白合同”的效力
《合同法》中对合同的变更作了明确的规定。

合同的变更,是法律赋予合同双方当事人的一项基本权利,是指对合同相关内容进行修改的行为。

合同变更权的行使存在于所有的合同履行过程中,中标合同的履行当然也不例外。

因此,如何正确区分合同的变更与规避中标
合同的界线,准确区分“黑白合同”,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方面就显得尤为重要。

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两种情况。

广义的合同变更,是指合同的内容和主体均发生变化。

狭义的合同变更仅属于内容的变更,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尚未履行或者尚未完全履行以前,双方当事人就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的行为。

合同变更会导致原合同关系相对消灭,在保留原合同的实质内容的基础上产生一个新的合同关系,但仅仅是在变更的范围内使原债权债务关系消灭,变更范围之外的债权债务关系仍然继续存在。

正常的合同变更受到法律保护。

对于一些以变更合同之名行签订“黑白合同”之实的行为,要准确区分。

在上述实质性内容之外修改、变更中标合同的,不属于签订“黑白合同”。

如何确定背离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是一个重要标准。

将这个标准予以量化,虽然是一件比较困难的事情,但原则是明确的,即以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在这一大原则下,如果在合同的实际履行过程存在设计变更导致工程量增加等影响中标合同的实际履行时,承包人和发包人经协商对中标合同的内容进行修改,属于正常的合同变更情形,也可以按照当事人实际履行的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依据。

总之,在这个问题上,既要使当事人的合同变更权不受限制和排除,又要防止当事人通过签订“黑白合同”作为不正当竞争的手段,达到损害国家、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利益的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制定的目的是为了维护建筑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从根本上制止建筑市场中不法行为的发生,也有利于《招标投
标法》的贯彻实施。

但目前所存在的问题相当复杂,“黑白合同”所涉及的法律问题也不仅仅是笔者所谈到的这些,法院在建筑工程“黑白合同”纠纷的审理中,如果不能准确适用招投标法及合同法的相关规定,而是简单地认定“白合同”有效,“黑合同”无效势必会引起一系列法律适用上的混乱,也可能会影响建设单位的私权自治和契约自由权利的行使,这绝不是高法出台这一解释的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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