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政府收费明细---政府收费
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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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供热政策及收费标准/ Q" \. d9 U/ b: C(一)采暖费收费标准:"U7 G. |/ Z+ f. J按照沈阳市物价局沈价审批【2008】92号文件《关于调整供热价格的通知》中规定,居民供热价格为28元/平方米,其中没有单位报销采暖费的居民用户按25.3元/平方米交费;非居民供热价格为32元/平方米,其中建筑物层高超过 3.5米的, 每超过0.3米以内(含0.3米),加价10% ;层高超过6米的,由供用热双方根据符合情况协商议定加价幅度。
幼儿园、福利院、敬老院执行居民供热价格。
车库、地下停车场的供热价格按非居民供热价格50%执行。
非居民供热采取两部制”热价的计价方式。
即:基本热价+计量热价。
基本热价为16元/平方米(超高建筑物按规定加价),按建筑面积计收;计量热价为0.仃13元/千瓦时(47.58元/吉焦),按用热量计收。
(二)《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 号。
/ {$ e w' O9 [7 D' k+ v根据2008年市委市政府要求,全市居民普通住宅每日居室温度由原来的不低于16°提高到不低于18 C。
根据市政府要求,市房产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物价局联合制定了《沈阳市居民住宅供热室温检测及退费规定》沈房发〔2009〕3号,针对居民住宅供热室温不达标冋题提出了具体的解决措施,基本程序是:1、用户感到室温不达标后提出测温;2、供热单位入户测温;3、双方确认测温结果;4、如无争议并确认室温不达标,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5、如有争议,可根据具体情况由测温第三方或市区供热管理部门予以确认。
确认室温不达标后,供热单位按规定标准退费。
退费标准按照下列规定执行:4 w t# T, g9 N* E& a1、在测温基础上,供、用热双方确认室温不达标天数。
2、日采暖费金额计算二现行供热价格(元/米)分屋建筑面积(米)勺51 (天)3、室温不达标退费比例: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8 °以下〜13 C 之间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50% ;对室内检测温度在摄氏13 ° 以下的,退赔日采暖费计算金额的100%。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42f2a1c2cf2f0066f5335a8102d276a20129605b.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5.04.23•【字号】沈政发〔2015〕16号•【施行日期】2015.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决定沈政发〔2015〕16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建设法治政府,按照市委软环境建设工作总体部署和要求,市政府开展了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工作。
目前,第一阶段(2000-2013年)文件清理工作已经结束,《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业经市政府第十九届2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公布。
宣布废止和失效的文件,各行政机关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活动的依据;宣布修改的文件,有关责任单位要依法依规起草修改文稿,上报市政府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相关安排,对本地区、本部门需要废止、失效和修改的相关配套文件适时进行清理。
对继续有效的文件,有关部门要抓好文件的推进落实,确保文件实施效果。
对决定废止和宣布失效的涉密文件,仍按原定密级管理,不得因文件被废止或宣布失效而擅自解密降密或扩大阅读传达范围,其密级变更和解密工作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要认真做好这些文件的存档和查档利用工作,发挥好留史资政作用,为今后做好相关工作提供参考和借鉴。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4月23日2000-2013年市政府规范性和政策性文件清理结果(决定废止114件)(宣布失效172件)(予以修改38件)。
沈阳取暖费收费标准
![沈阳取暖费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fdbb7ab0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bb.png)
沈阳取暖费收费标准沈阳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对居民家庭、单位等进行取暖费用的收费标准。
取暖费是指居民家庭或单位在使用集中供暖系统时需要支付的费用,用于供暖设施的运行和维护,保障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
根据沈阳市政府的相关规定,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主要包括基本收费标准、超面积收费标准、超温差收费标准等。
基本收费标准是指根据居民家庭或单位的建筑面积和取暖面积确定的收费标准,一般是按照每平方米的标准收费。
超面积收费标准是指当居民家庭或单位的取暖面积超出规定范围时,按照超出部分的面积进行额外收费。
超温差收费标准是指当供暖设施提供的温度高于或低于规定的温度范围时,按照超出部分的温差进行额外收费。
在沈阳市,取暖费的收费标准是由当地供暖管理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和政府相关规定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一般来说,取暖费的收费标准会根据能源价格、供暖设施运行成本、气候条件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确保居民家庭和单位能够合理支付取暖费用,同时保障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
此外,沈阳市政府也会根据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和社会情况,对取暖费的收费标准进行动态调整,以适应当地居民的实际需求。
居民家庭或单位在缴纳取暖费时,应当按照政府相关规定和供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缴费,确保取暖费用的合理支付和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
总之,沈阳市取暖费收费标准是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规定和供暖管理部门的要求进行制定和调整的。
居民家庭和单位在缴纳取暖费时,应当按照政府规定和相关要求进行合理支付,确保供暖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同时也能够满足居民的冬季取暖需求。
希望居民家庭和单位能够理解和支持取暖费的合理收费标准,共同维护好当地的供暖秩序,保障冬季取暖的正常进行。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1dc74dcf021dd36a32d7375a417866fb94ac00d.png)
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3.06.25•【字号】•【施行日期】2023.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重新公布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市直各部门及相关单位,各区、县(市)发改局:为规范我市经营服务性收费政府定价行为,依据《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3版)》(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告2023年第1号)中《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结合沈阳市收费政策变化情况,现对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及收费标准重新予以公布,请遵照执行。
各区、县(市)不得超出目录清单规定的范围擅自制定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
同时,请各县(市)对涉及本地区定价权限的项目编制并公布本级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在清单中明确具体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等内容。
本《目录清单》将根据《辽宁省定价目录》和国家、省有关政策变化情况适时进行动态调整和公布,有定价权的县(市)也应予以动态调整和公布。
附件:省授权我市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沈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3年6月25日附件:注:1.收费标准栏中详细的收费标准及未注明的其它收费标准等内容见具体收费文件。
2.省授权县(市)定价的项目,各县(市)具体收费范围、收费标准等有关内容详见各县(市)制定的具体收费文件。
3.上述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和标准,更新时间截止到2023年6月25日。
其后若有新政策出台,以新文件规定为准。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https://img.taocdn.com/s3/m/cad70f2942323968011ca300a6c30c225901f06b.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沈政发〔2016〕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现将《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沈阳市人民政府2016年1月21日沈阳市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为进一步优化财政资源配置,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完善预算管理制度,促进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35号)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辽宁省财政资金统筹使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政发〔2015〕49号)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结合国务院、省、市政府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盘活财政存量资金、改革和完善转移支付管理等部署和要求,以各地区、各部门为主体,推进财政资金统筹使用,避免资金使用“碎片化”,盘活各领域“沉睡”的财政资金,把“零钱”化为“整钱”,统筹用于发展急需的重点领域和优先保障民生支出,增加资金有效供给,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促进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二)工作目标。
近期目标:盘活各领域财政沉淀资金取得明显进展,初步建立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促进稳增长、促改革、调结构、惠民生、防风险。
“十三五”目标:财政资金统筹使用机制更加成熟,将所有预算资金纳入财政部门统一分配,做到预算一个“盘子”、收入一个“笼子”、支出一个“口子”,推动建立现代财政制度,确保财政资金优化配置。
(三)实施原则。
沈建委发〔1999〕93号
![沈建委发〔1999〕93号](https://img.taocdn.com/s3/m/63ac6b63ddccda38376baf97.png)
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沈阳市财政局文件沈阳市物价局沈建委发〔1999〕9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开发建设单位: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的乱收费和乱摊派等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文件精神,为适应市场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发展,优化投资环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在取消了部分建设项目收费的基础上,对建设项目实行一站式收费,经市政府同意,决定将一些分散收取的费用调整到原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中合并收取。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除国家文件规定的特殊建设项目外,凡在我市三环路以内进行新建、改建(包括技改)、扩建的各类建设项目的单位和个人,均须按实际建筑面积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二、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统一由沈阳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代征收。
及时上缴财政专户,纳入财政预算外资金管理,按照市计委、市财政局、市建委制定的年度计划和财政下达的支出,预算指标,专款专用,其组成及标准是:住宅建设项目包括配套费、人防费、材基、散基、电信、通邮、有线电视、水池防疫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公共建筑项目包括配套费、教育费附如、人防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20元;工业厂房项目包括配套费、散基等项,收费标准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0元。
三、鉴于沈阳经济技术开发区、浑河开发区、辉山风景区以及沈阳商贸金融开发区,是一个相对独立的开发地区,上述四个地区的主管部门可以对位子该区域内的建设项目代征基础设施配套费(辉山风景区仍执行原标准)。
市建设项目联合收费办公室对该地区的设施进行定期检查并监督基础设施配套费收缴及执行情况。
其它位于城市规划区域内的任何地区、任何部门末经市政府授权,不允许擅自征收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四、鉴于南站地区(东起南京街第一栋建筑,西至胜利大街西临街第一栋建筑,南起南五马路南临街第一拣建筑,北至北二路北临街第一栋建筑)、中街地区(东西南北顺城街路外侧第一栋建筑范围内)、商贸金融开发区是全市的黄金地区,也是市政公用基础设施最薄弱、最复杂的地区,所以上述三个地区内住宅和公共建筑的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均为建筑面积每平方米160元。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
![@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https://img.taocdn.com/s3/m/90a7f679bd64783e09122b53.png)
中房集团辽宁置业有限公司编制二○○七年三月二十六日以财务分析法为例。
比如杭州某上市公司的房产开发成本明细是这样的。
1、土地费用,包括征地费、土地出让费等,即通常所说的楼面地价等。
这项成本比较明确,拿地时就可以确定了。
2、前期费用。
包括土地平整、规划设计、水文地质勘察、监理、施工水电、审标费、测绘、可行性研究、前期工程费等。
一般标准为120—4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规划设计费占到该项费用的70%-80%左右,而各个楼盘规划设计费,也根据楼盘定位和设计公司好坏,差距甚大。
3、基础设施费。
包括接水、接电、市政道路、弱电、绿化、煤气、照明、环卫、有线电视、排水排污、基础设施费等,一般标准为350—500元/平方米。
该项费用中接电和绿化费用所占比重比较大,各为1/4左右,而绿化费用根据物业类型不同也有所差异,比如高层小高层单体绿化一般在120-150元/平方米左右,好一点在150-200元/平方米,而多层则有可能达到300-400元/平方米,个盘之间差异性比较大。
4、建安工程费。
包括基坑围护、工程桩、土建、安装、装饰工程、样板房、精装修费用,以及钢材、水泥等建筑材料成本,毛坯房一般标准为2000—2500元/平方米左右。
其中土建成本最高,一般都在1500元/平方米左右,接下来是安装和装饰工程费用。
5、公共建筑建安工程费。
包括会所建安工程和公建建安工程成本。
这块费用也可以归并到建安工程费用上面。
一般为120—160元/平方米6、公建配套费。
包括水电煤、市政配套费、白蚁防治费、新型墙体材料、高教费、物业基金、消防、人防工程费等。
7、开发间接费。
这块费用有员工工资、福利费、业务招待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广告费、办公费、展览费及其他费用,即通常意义上的管理费和营销费,这块费用一般占到销售收入的3.5%—4.5%来核算,一般为300—400元/平方米。
8、税费。
如营业税附加和土地增值税,一般为销售收入的6%左右。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https://img.taocdn.com/s3/m/3190de6a0029bd64793e2c0f.png)
省发展改革(价格)、交通部门
交通部门
否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公用事业服务收费
五、有线数字电视基本收视维护费
居民用户第一终端和非居民用户终端15~24元/月,居民用户第二及以上终端7~12元/月
辽价发〔2018〕38号
授权设区市制定
广电部门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其他特定服务收费
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类型
一级项目
二级项目
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文号)
定价部门
行业主管部门
是否涉企
是否行政审批前置
是否涉进出口环节
定价方法(方式)
备注
交通服务收费
一、车辆通行费
(一)经营性公路(含桥梁和隧道)通行费
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车型收费标准为:客车,9座以下,0.45元/公里;10座至19座,0.80元/公里;20座至39座,1.15元/公里;40座以上客车,1.45元/公里。货车按车(轴)型收费,1类,0.45元/公里;2类,0.93元/公里;3类,1.25元/公里;4类,1.70元/公里;5类,1.85元/公里;6类,2.06元/公里;6轴以上货车(大件车)以6轴货车计费转换标准为基数,每增加1轴,转换标准增加1.35元/公里
辽价发〔2016〕100号
授权设区市、县制定(桃仙机场收费省发改委管理)
公安、交通、住建等部门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设立)的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1.计时方式计费:2~10元/小时
2.全天(24小时)停车最高收费20~50元/次
辽价发〔2016〕100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https://img.taocdn.com/s3/m/9511b5611611cc7931b765ce050876323112744e.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市区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沈政发[2010]23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为进一步规范各级财政分配关系,建立财政收入、财力稳定增长机制,促进全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协调发展,根据《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省市财政管理体制的决定》(辽政发〔2010〕9号)精神,市政府决定从2010年1月1日起,调整现行的市区(含县、市、开发区,下同)财政管理体制。
一、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顺延省市财政体制调整的主要思路,按照“下划收入、核定基数、增长分成”的要求,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通过下划市区共享税收收入、科学核定分成比例、完善财政转移支付制度等措施,扩大各地区一般预算收入规模,理顺市与各地区收入分配关系,充分调动各地区发展经济、壮大财源、组织收入的积极性,增强各级财政保障能力,提升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水平,促进我市经济和社会事业全面协调发展。
(二)基本原则。
1.坚持顺延省对市体制调整主要思路的原则。
在将省共享税收全额下放的基础上,下划市级税收收入,实行市与各地区总额分成。
按照省核定分成比例方法,科学核定市与各地区财力分成比例,建立分配合理、激励发展的市区财政管理体制。
2.坚持促进经济发展、增加财政收入的原则。
通过下划省、市级税收收入,实行市与各地区总额分成,鼓励各地区加快发展经济,重视财力增长,促使全市财政收入的整体规模不断扩大。
3.坚持兼顾市与各地区既得利益、平稳过渡的原则。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49f7d8c985254b35eefdc8d376eeaeaad0f31640.png)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
录清单的公告
正文:
---------------------------------------------------------------------------------------------------------------------------------------------------- 辽宁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对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本省管理情况,依据《辽宁省定价目录》,现调整本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并向社会公布。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0年《关于对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自本公告发文之日起废止。
附件:2021年度辽宁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辽宁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1年12月29日
——结束——。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沈政发[1985]44号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沈政发[1985]44号](https://img.taocdn.com/s3/m/9749f9f6f9c75fbfc77da26925c52cc58bd6903f.png)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正文:----------------------------------------------------------------------------------------------------------------------------------------------------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沈政发[1985]44号1985年3月13日)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
其收费标准如下:(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
沈阳政府收费明细---政府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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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 酒店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鞍山 政府收费标准
1 销售面积审核费 2 土地登记费 3 规划服务费 4 消防培训费 5 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6 环保监测费 7
区土地所 市规划院 消防支队 建委标办 环境检测中心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施工期 建筑面积
市人防办 市文物局 环保科研所 环境检测中心 保险公司 市墙改办 市建筑交易中 心 市动迁办 区动迁办
沈价发【2002】74号 国家文物局 物价局248 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 通过公关可调整 通过公关可调整甚至不 缴
文物保护区 13.24元/㎡(老城区);8.54 内按占地面 平米 元/㎡(其他区) 积 见文件取费表 建筑面积 建安总造价 建筑面积 0.4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 0.4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 平米 收取,单体质量验收前提供检 收取,单体质量验收前提供检 测报告 测报告 元 平米 主体建安费的千分之2 主体建安费的千分之2
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序号收费名称收费单位计费基数单位沈阳住宅政府收费标准沈阳酒店政府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号鞍山政府收费标准收费文件号销售面积审核费建筑面积平米土地登记费区土地所占地面积平米规划服务费市规划院占地面积平米不收费消防培训费消防支队建筑面积平米不收费工程招投标管理费建委标办主体建安费环保监测费环境检测中心建筑面积平米竣工备案档案馆咨询费档案馆建筑面积平米通过公关可调整取消收费项目环境影响评测费环评单位建筑面积平米按投资估算进行收费排污费水务集团施工期10垃圾托管费城建局建筑面积平米11防雷检测费建筑面积平米12节能检测费建筑面积平米通过公关可调整13招投标代理服务费建委标办主体建安费通过公关可调整14地籍确认测绘费市测绘院点数15放线费市测绘院16规划定线市规划院17土地契税市财政局18市人防办人防面积平米19人防易地建设费市人防办平米住宅136元平方米商业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楼272元平方米272元平方米01元占地面积01元占地面积国土籍字199093号区土地所地税确认05元占地面积05元建筑面积按现行收费预估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https://img.taocdn.com/s3/m/6469b830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7d.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正文:----------------------------------------------------------------------------------------------------------------------------------------------------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通知沈政发〔2015〕65号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按照《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调整一批行政职权事项的决定》(辽政发〔2015〕21号)要求,各区、县(市)完成了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调整工作,现予以批准。
调整后的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附件:1.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2.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3.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图沈阳市人民政府2015年12月31日附件1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单位:万元/亩序号平均价区片Ⅰ区片Ⅱ区片Ⅲ区片Ⅳ区片Ⅴ区片Ⅵ区片Ⅶ沈阳市3.701和平区9.4310.4 9.22沈河区45.00 45.03大东区18.5 12.5 9.76.24皇姑区22.83 40.0 36.0 26.5 18.5 12.55铁西区3.734.43.16苏家屯区4.99 10.0 7.05.04.07浑南区7.13 10.4 9.28.58.16.55.55.08沈北新区4.77 8.15.54.49于洪区5.21 36.0 26.0 16.0 10.4 8.15.74.410新民市4.43.53.011辽中县3.054.53.012康平县3.003.53.013法库县3.013.63.0附件2 沈阳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表地区地价(万元/亩)乡、镇、街道办事处(村名称)和平区Ⅰ10.4长白街道、沈水湾街道Ⅱ9.2浑河站西街道沈河区Ⅰ45.0东陵街道(榆树屯村、马官桥村、凌云村、东塔村、新立堡村、榆树屯苗圃、八家子村、高官台村)、丰乐街道、马官桥街道、南塔街道、泉园街道大东区Ⅰ18.5前进街道(二台子村、东山村、沈海村、望花村、畜牧场、榆林村)Ⅱ12.5前进街道(王家村、赵家村、辛家村、山梨村、后陵村)Ⅲ9.7前进街道(大洼村、大志村、皮台村)、文官街道(朱尔村、木匠村)Ⅳ6.2文官街道(柳岗屯村、前占屯村)皇姑区40.0北陵农场Ⅱ36.0陵东街道(上岗子村、东窑村、柳条湖村、西窑村、陵东村)Ⅲ26.5陵东街道(观音村、田义村)Ⅳ18.5陵东街道(文官村)Ⅴ12.5三台子街道(北四台子村、方溪湖村)铁西区Ⅰ4.4翟家街道、大潘街道、彰驿镇、高花镇、大青中朝友谊街道(除西和平村、兰台村、沙岭村以外)、西三环街道(张士村、宁官村)、胡台镇(大牤牛村、二牤牛村、南山村、徐家林子村)Ⅱ3.1长滩镇、四方台镇、新民屯镇、杨士岗镇(八三堡村、火石岗村)、刘二堡镇(罗圈泡村)苏家屯区Ⅰ10.0湖西街道、解放街道、民主街道、中兴街道、临湖街道(前谟家堡村、东谟家堡村、大淑堡村)、浑河农场7.0临湖街道(除前谟家堡村、东谟家堡村、大淑堡村以外)、林盛街道(文成堡村、四方台村、大古家子村、达连屯村、林盛堡村)、沙河街道、佟沟街道Ⅲ5.0林盛街道(除文成堡村、四方台村、大古家子村、达连屯村、林盛堡村以外)、陈相街道、八一街道Ⅳ4.0红菱街道、十里河街道、姚千街道、王纲街道、白清街道、大沟街道、永乐街道浑南区Ⅰ10.4五三街道(除下深沟村、上深沟村、塔北村和鸡冠屯村以外)、营城子街道(南大甸子村、前桑林子村、后桑林子村、营城子村、张沙布村)、浑河站东街道Ⅱ9.2白塔街道(大羊安村、毡匠堡村)、营城子街道(王宝石寨村、王起寨村、施家寨村、收兵台村、南井村、高力村)、东湖街道Ⅲ8.5英达街道(东沟村、公家村、英达村)、祝家街道(沙河子村)、王滨街道(中华寺村、荒地沟村、尖山子村、后沟村、大乐村)、深井子街道、汪家街道Ⅳ8.1白塔街道(除大羊安村、毡匠堡村以外)、五三街道(下深沟村、上深沟村、塔北村和鸡冠屯村)、李相街道(孙家寨村、南岭村、下泉水浴村、元科村、保和村、上泉水浴村)、桃仙街道Ⅴ6.5李相街道(除孙家寨村、南岭村、下泉水浴村、元科村、保和村、上泉水浴村以外)、祝家街道(除沙河子村以外)、王滨街道(王滨村、富家村、魏家村、兴盛村、东八家子村)Ⅵ5.5满堂街道(新屯村、莲花村)Ⅶ5.0满堂街道(除新屯村、莲花村以外)、高坎街道、望滨街道沈北新区Ⅰ8.1虎石台街道(虎石台社区)、道义街道(正良社区、郭七社区、道义一社区、道义二社区)Ⅱ5.5虎石台街道(除虎石台社区、前詹社区、柳岗社区以外)、道义街道(除正良社区、郭七社区、道义一社区、道义二社区以外)、辉山街道、沈北街道Ⅲ4.4清泉街道、财落街道、兴隆台街道、马刚街道、尹家街道、石佛寺街道、黄家街道于洪区Ⅰ36.0北陵街道(沙河子村、小韩村、塔湾村、下坎子村)Ⅱ26.0北陵街道(包道村、八家子村)Ⅲ16.0造化街道(小转村)Ⅳ10.4城东湖街道、南阳湖街道、于洪街道(北李官村)Ⅴ8.1于洪街道(红旗台村、丁香村、姚家村)、造化街道(大转村、后丁香村、造化村)Ⅵ5.7造化街道(关家村、刘家村、旺牛村、明星村、白家村、郭大桥村、闸上村、高力村)、于洪街道(东民村、前民村、西和平村)、平罗街道(三家子村、上蒲河村、前辛台村、后辛台村、平罗一村、平罗二村、平罗三村、秋家村、黄土坎村)、马三家街道(兰屯村、小三家村、永安桥村、马三家村)、大兴街道于洪区Ⅶ4.4沙岭街道、平罗街道(二台子村、北三台子村、富强村、王家村、白辛台村、误兵林村、陆家村、青堆子村)、马三家街道(东三十家、东大林村、东甸子村、北甸子村、古城子村、大房身村、岔路村、拉马台村、教养院、曹台村、皮台村、范屯村、西三十家村、西大林村、边台村、静安村)、光辉街道新民市Ⅰ4.4胡台镇Ⅱ3.5东城街道、辽滨街道、西城街道、新柳街道、新城街道、法哈牛镇、前当堡镇、大民屯镇、张家屯镇、兴隆堡镇、兴隆镇Ⅲ3.0金五台子乡、红旗乡、大红旗镇、柳河沟镇、卢家屯乡、姚堡乡、梁山镇、周坨子镇、于家窝堡乡、高台子镇、大柳屯镇、新农乡、公主屯镇、三道岗子镇、东蛇山子镇、陶家屯镇、罗家房镇辽中县Ⅰ4.5蒲西街道、蒲东街道(年家屯村、吴家屯)、城郊镇(小龙湾村)、茨榆坨镇(第一社区、第二社区、第三社区、第四社区、第五社区、第六社区)、六间房镇(马三家子村)Ⅱ3.0城郊镇(除小龙湾村以外)、茨榆坨镇(除第一社区、第二社区、第三社区、第四社区、第五社区、第六社区以外)、六间房镇(除马三家子村以外)、蒲东街道(徐家屯村、乌伯牛村、勾刘村、达子营村、东荒地村、腰荒地村)、杨士岗镇、于家房镇、朱家房镇、养士堡镇、刘二堡镇、肖寨门镇、潘家堡镇、冷子堡镇、老大房镇、大黑岗子镇、满都户镇、牛心坨镇康平县Ⅰ3.5胜利街道(康平镇、镇西村、前进村、胜利村)、新城区(苏家岗村、顺山屯村)Ⅱ3.0胜利街道(文华村、孔家窝堡村、高家窝堡村、哈拉户硕村)、东关街道、三台子畜牧场、郝官屯镇、张强镇、小城子镇、方家屯镇、二牛所口镇、东升满族蒙古族乡、海州窝堡乡、两家子乡、柳树屯蒙古族满族乡、沙金台蒙古族满族乡、北三家子街道、北四家子乡、西关屯蒙古族满族乡、辽宁康平经济开发区、康平县农业经济技术开发区、康平县示范场、张家窑林场、卧龙湖、孙家店林场、四道号水库、三台子水库、花古水库、大辛林场法库县Ⅰ3.6法库镇(石桥社区、东门村、北门村、东农村、建设村、果子园村、南门社区、西门社区、周地沟社区、马家店社区)、五台子镇(四台子村、团山子村、秋皮沟村、陶屯社区、石岗子社区、魏家楼村、阎家窝堡社区)法库县Ⅱ3.0柏家沟镇、包家屯镇、慈恩寺乡、大孤家子镇、登仕堡子镇、丁家房镇、四家子蒙古族乡、卧牛石乡、叶茂台镇、冯贝堡镇、和平乡、孟家镇、三面船镇、双台子乡、秀水河子镇、依牛堡子镇、十间房镇、五台子镇(除四台子村、团山子村、秋皮沟村、陶屯社区、石岗子社区、魏家楼村、阎家窝堡社区以外)、法库镇(东沟村、红土砬子村、种畜场、蛇山沟村、郝家沟村)附件3——结束——。
沈阳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明细08年
![沈阳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明细08年](https://img.taocdn.com/s3/m/fff13b0fb5daa58da0116c175f0e7cd1842518a3.png)
沈阳房地产开发项目收费明细08年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08更新版)时间: 2008年08月07日来源:协会作者: 赵昱沈阳市房地产开发项目部分收费明细表序号收费单位收费项目收费价格与标准收费文件号备注1 市测绘院购买地形图电子版6189元/幅,二环内首张3468元,其余400元/张国家测绘局[2002]3号根据地形不同定测点放线费2594元/栋地籍确认测绘费648元/点2 市规划院规划定线详见辽规协[2002]16号辽规协[2002]16号3 区土地所地税确认土地登记费0.1元/㎡国土籍字[1990]93号4 土地交易中心土地出让金按市规划局2005年文件住宅50年商业40年5 市配套办城市综合配套费住宅143元/㎡公建108元/㎡沈建委发[1999]93号按新建面积6 市财政局土地契税4% [土地获取款额]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办法7 市人防办人防易地建设费住宅40元/㎡公建80元/㎡[九层以下] 沈价发[2002]44号2000元/㎡[十层以上未设按人防面积] 人防设计审查费1.5‰[建安费] 沈价发[2002]44号按人防面积人防质量监督费2.5‰[建安费] 沈价发[2002]44号按人防面积人防工程拆迁补偿300-800元/㎡沈价发[2002]74号遇人防工程需拆迁时8 市文物局文物部门勘测费13.24元/㎡[老城区] 8.54元/㎡[其它区] 国家文物局物价局248号文物保护区内按占地面积9 投资咨询单位项目核准申请具体按投资额取费国家计委计价格[1999]1283号此文件为可研报告编制取费标准10 环保科研所环评报告委托具体按投资额取费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125号11 市城建局城市占道费详见沈文城发[1993]8号沈文城发[1993]8号城市道路挖掘详见沈建发[2000]150号沈建发[2000]150号道路绿地补偿详见沈政发[1993]4号沈政发[1993]4号垃圾排放管理费1元/吨辽价发[1992]197号12 市区自来水公司临时用水按表计量13 市区电业局临时用电按表计量14 市区环保局废弃排污费0.6元/污染当量排污费征收管理办法噪音超标350-11200元/月15 审图单位施工图设计审查1.5‰ [建安费] 辽价发[2001]99号16 市建筑交易中心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0.8‰~1.2‰ [合同价甲乙方各付1/2] 沈价发[2003]52号17 市造价站定额测定费1.2‰ 建安费[乙方支付] 辽政发[2001]15号18 市质量监督站质量监督委托1.5‰ [建安费]砖混1.2元/㎡框架1.8元/㎡辽价发[2002]62号按中标合同19 市气象局防雷设计审核按建筑物基础占地面积辽价发[2003]126号具体由气象局核定20 市劳动局施工许可证建设施工单位各预交1%[合同价款] 沈劳社发[2006]59号[农民工资保证金]竣工后返还21 市电业局电配套费住宅90元/㎡公建100元/㎡辽价发[2006]55号办理正式电时交纳22 市煤气公司煤气集资费1600元/户辽财综[2003]56号先代用户交纳23 热力供暖公司供暖挂网40元/㎡~100元/㎡沈财办发[2003]50号24 市工商局广告审批20元/件25 市房产测绘大队产权面积测绘公建:2.72元/㎡住宅1.36元/㎡国测财字[2002]3号26 市房产交易中心交易费非住宅2.5‰合同备案3元/㎡27 市房产信息中心网上备案0.6元/㎡28 消防检测中心竣工消防检测29 市动迁办动迁管理费4.2‰国计价格[2001]585号30 区动迁办动迁管理费25元/㎡辽价发[2001]83号。
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https://img.taocdn.com/s3/m/f29fb03ba58da0116d174994.png)
国动字〔1998〕2号,国动字〔1999〕1号,计价格〔2000〕474号,中发〔2001〕9号,财预〔2002〕584号,国发〔2008〕4号,辽人发〔2000〕19号,辽价发﹝2001﹞72号,省政府令第49号,辽财预〔2002〕632号,辽财非〔2010〕1127号,辽财非函〔2013〕256号,辽财非函〔2015〕267号,辽价发﹝2018﹞55号。按财综〔2010〕57号,对中小学校“校舍安全工程”免征。国办发〔2013〕103号。按财税〔2014〕77号,对非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免征;对营利性养老和医疗机构减半征收。按财税〔2019〕53号,对确因地质条件等原因无法修建防空地下室的易地扶贫搬迁项目免征。按公告〔2019〕76号,对用于提供社区养老、托育、家政服务的建设项目免征。按沈房发〔2014〕41号,对保障性住房免收。按财税〔2020〕58号,辽财税〔2020〕383号,2021年1月1日起,划转至税务部门征收。
附件1
2021年沈阳市本级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目录清单
序号
主管部门
收费项目
收费标准
政策依据
立项级次
联系电话
一
公安
1.证照费(机动车牌、证收费)
中央
(1)机动车辆号牌证工本费
汽车反光100元/副;临时5元/张;挂车反光每副50元;三轮汽车、低速货车、拖拉机反光每副40元;摩托车反光每副35元。
发改价格〔2004〕2831号,发改价格规〔2019〕1931号。
中央
23240767
7.土地闲置费
除属于政府、政府有关部门的行为造成动工开发延迟的情形外,未动工开发满一年被认定为闲置土地的,按照土地出让或者划拨价款的百分之二十征缴土地闲置费。对已经办理审批手续的非农业建设占用耕地,自批准之日起1年以上未动工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每平方米5元。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44818347ad02de80d4d840e7.pn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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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的通知
【标 签】调整通行费收费标准,全省高速公路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民政府
【文 号】辽政发﹝1999﹞3号
【发文日期】1999-01-11
【实施时间】1999-01-11
【 有效性 】全文有效
【税 种】其他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
为加快全省高速公路建设步伐,加速修建高速公路所用贷款的偿还进度,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调整全省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调整后的全省高速公路(不含沈阳过境绕城、沈抚、沈阳至桃仙机场高速公路)通行费收费标准为:小型车每车公里0.35元,中型车每车公里0.40元,大型车每车公里0.50元,特一型车每车公里1.30元,特二型车每车公里2.60元,特三型车每车公里5.20元。
为方便通行,简化计费手续,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费,实行5元递增,按“三七作五、二去八进”取整计算。
二、沈阳过境绕城高速公路、沈抚高速公路、沈阳至桃仙机场高速公路按车辆通行次数收费,即小型车每车次10元,中型车每车次15元,大型车每车次20元,特型车的收费执行全省统一的收费标准。
三、高速公路通行车辆车型分类仍按现行规定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精)](https://img.taocdn.com/s3/m/6cabfdebf61fb7360b4c658e.png)
沈阳市关于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为了搞好统一规划,综合开发,同步建设,全面配套,达到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的目的,根据我市情况,特制定征收房屋建筑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实施办法。
第一条凡在城市规划区内(包括苏家屯、新城子镇区内)新建、翻建和扩建的住房、厂房或公共建筑,均应交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
第二条配套项目包括两类:第一类是公共设施配套,包括小学校、托幼园所、居委会、医疗点、邮政公用电话亭(所)五项;第二类是市政公用设施配套,包括道路、排水、给水、公共交通、绿化、路灯和环境卫生七项。
第三条配套费使用范围,原则上用于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的市政公用主干线的改造和建设(插建工程到道路红线)以及绿化、路灯和环卫设施(包括小区内部设施)的建设。
第四条建房动迁补偿费,商业网点费以及供电、供热、煤气、通讯等配套项目未包括在内,仍按原有规定办理。
第五条建房配套费一律按建筑面积(其中翻建和扩建按增加面积)计费,费用从建筑工程投资中列支。
其收费标准如下:(1)建住宅,两类费用全部征收,每平方米建筑收费二十七元五角。
(2)建公共建筑,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七元。
(3)建厂房只征收市政公用设施配套费,每平方米建筑收费十五元。
第六条建房配套费委托建行负责统一收取,单列帐号,分项记帐,由市纳入城建计划,统一安排使用,不得挪用。
第七条凡应交纳建房配套费的单位,应按规定数额交到指定的银行,并凭银行收款单据办理施工执照和开工手续。
隐瞒不报私自开工的,处以应缴额的一至三倍罚款。
第八条配套设施主管部门必须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和改造设施,保证与房屋建筑同步完成,以利于生产,方便生活。
第九条本办法自一九八五年一月一日起开始执行,对于一九八五年以前开工的未完工程,要补征配套设施费。
附:配套设施费明细表配套设施费明细表-----------------------------------|收费额(元/|项目||范围|平方米)|---------|------|------------------一、公用建筑设施|10.5 |1.小学校| 5 |2.托幼园所| 4 |3.居委会|0.5 |4.医疗点|0.5 |5.邮政公用电|0.5 |话亭(所)||二、市政公用设施|17 |1.道路| 5 |小区或厂区红线以外,市政主干线。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https://img.taocdn.com/s3/m/d59eaae5f605cc1755270722192e453610665b38.png)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沈阳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16.05.30
•【字号】沈政发〔2016〕15号
•【施行日期】2016.05.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行政许可
正文
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
减免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及取消行政审批中介服务
事项的决定
沈政发〔2016〕15号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直属单位:
为创新政府管理体制机制、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建设符合创新规律服务型政府,我市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以及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进行了集中清理整顿,决定减免55项行政事业性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取消5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现予印发,于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希望各部门、各单位高度重视,切实将相关政策宣传、落实到位,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支持企业发展,提振市场信心,激发市场活力,促进沈阳全面振兴。
附件:1.沈阳市减免55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2.沈阳市取消50项行政审批中介服务事项目录清单(略)
沈阳市人民政府
2016年5月30日附件。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60d5be562a160b4e767f5acfa1c7aa00b52a9df7.png)
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公布日期】2008.02.14•【字号】辽价函[2008]15号•【施行日期】2008.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政府采购正文辽宁省物价局、辽宁省财政厅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招标采购代理服务收费标准的通知(二○○八年二月十四日辽价函[2008]15号)沈阳市物价局、财政局:《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采购代理服务费的请示》(辽价发〔2007〕70号)收悉。
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18号)、《国家计委关于印发招标代理服务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计价格〔2002〕198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招标代理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03〕857号)及《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印发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发改价格〔2006〕532号)规定,依据省财政厅、省物价局《关于沈阳市政府采购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辽财非〔2007〕507号),经研究,现就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收取招标采购文件编印工本费及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收费标准及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招标采购文件(政府招标采购中的招标标书)编印工本费,按辽宁省财政厅、辽宁省物价局《关于取消部分收费项目调整部分收费项目性质的通知》(辽财非〔2007〕744号)规定,其所需的工本费支出,由同级财政给予安排。
二、招标代理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表中规定的收费标准为最高标准,下浮不限。
三、招标采购代理服务费,按国家规定由招标人支付,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与投标人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四、本通知发布后,沈阳市政府采购中心实施收费前,要按规定分别到同级物价、财政部门申请办理《收费许可证》和《非税收入征收委托证》,亮证收费,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并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实行收费公示制度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297号)规定,在收费场所明显位置对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范围、收费期限等进行公示,未经公示不得收费,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沈政发[1992]45号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沈政发[1992]45号](https://img.taocdn.com/s3/m/b146f355e418964bcf84b9d528ea81c758f52eec.png)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正文:---------------------------------------------------------------------------------------------------------------------------------------------------- 沈阳市收费管理办法(沈政发[1992]45号1992年11月11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收费管理,维护国家利益,保护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保障经济体制改革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下列收费按本办法管理:(一)行政性收费:系指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单位,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按照特定需要收取的费用。
(二)事业性收费:系指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非管理性服务所收取的补偿性费用。
(三)经营性收费:系指企、事业单位向社会提供商品化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市、区(县)人民政府有关业务主管部门、企事业部门单位,要认真执行本办法,加强对收费的管理。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的物价、财政部门,按规定权限对收费单位实施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收费原则和审批程序第五条行政性收费必须以实际管理行为和客观需要为依据,坚持“取之有度,用之得当”的原则,从严控制。
法律、法规有规定及省以上管理部门按管理权限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而必须收取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收费单位提出申请,按隶属关系区(县)的经区(县)物价、财政部门审核,市属的经市业务主管部门审核,提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理由、依据,报市物价、财政部门审理。
(二)市物价、财政部门经过审理,同意收费的,由市物价、财政部门按有关规定申办批复。
(三)行政性收费由符合管理权限的上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收费单位要持有关文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持收费许可证,到同级财政部门办理收费专户存储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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竣工备案档案馆咨询 档案馆 费
通过公关可调整
取消收费 按投资估算进行收费
8 项目环境影响评测费 环评单位 9 排污费 10 垃圾托管费
水务集团 城建局
环保局收取,按0.6元/ 污染当量,按现行收费 预估. 市城建局收取,通过公 关可调整 (1)基础防雷装置安全性能 检测费,按占地面积0.7元/平 方米收取; (2)引下线连接点安全性能 辽价发【2009】105号 检测费,按连接点40元/点收 费,每层连接点为10个以上 的,按规定标准的70%收取。 通过公关可调整 通过公关可调整 工程招标代理服务费,暂按工 程招标金额0.3%标准收取,最 高收费金额不得超过1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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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收费文件号
计价格[2002]125 号
(鞍政办发〔2007〕42 号)
(鞍政办发〔2007〕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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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收费文件号
辽地税函[2006]135号
(辽价发〔2001〕7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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元 人防面积 平米
按土地获取款额的4% 约12元/平方米*人防面积 约12元/平方米*人防面积
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 (取得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费 行办法 用和市政建设配套费)*4% 沈价发【2002】44号 10层以上按基底占地面积1750 元/平,9层及以下,住宅按建 筑面积35元/平,非住宅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鞍山 政府收费标准
1 销售面积审核费 2 土地登记费 3 规划服务费 4 消防培训费 5 工程招投标管理费 6 环保监测费 7
区土地所 市规划院 消防支队 建委标办 环境检测中心
建筑面积 占地面积 占地面积 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建筑面积 施工期 建筑面积
人防质量监督及图纸 市人防办 审核费用
19 人防易地建设费
市人防办
住宅40元/㎡,公建80元/㎡【 九层以下】 平米 2000元/㎡【十层以上未设, 按人方面积】 人防面积 平米 300~800元/㎡
沈价发【2002】44号
20 人防工程拆迁补偿 21 文物部门勘测费 22 环评报告委托 23 室内环境监测费 24 工程保险费 25 新型墙改基金 26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费 27 动迁管理费 28 动迁管理费 29 散装水泥基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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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计费基数
单位
沈阳 住宅政府收费标准
沈阳 酒店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鞍山 政府收费标准
30 城市综合配套费
市配套办
建筑面积
平米
住宅183元/㎡;公建188元/ ㎡;厂房68元/㎡
辽财综函【2003】133 号;沈建委发【1999】 93号;沈价发【2002】 116元/平 44号;沈财综【2003】 296号
0.8-1元/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的万分之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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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市规划院 市财政局
计费基数
单位
沈阳 住宅政府收费标准 2元/米
沈阳 酒店政府收费标准
收费文件号 辽规协【2002】16号
鞍山 政府收费标准
16 规划定线 17 土地契税 18
11 防雷检测费
行政审批大厅 窗口(气象局 下属)
建筑面积
平米
1元/建筑面积
1元/建筑面积
12 节能检测费 13 招投标代理服务费 14 地籍确认测绘费 15 放线费
墙改办认可的 具有资质的相 关单位 建委标办 市测绘院 市测绘院
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 点数 栋数
平米 元 点 栋
0.8-1元/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的万分之5 648元/点 2594元/栋
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收费文件号
(鞍政办发〔2007〕42 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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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沈阳市政府行政事业收费标准(含鞍山)
序号
收费名称
收费单位
计费基数
单位
沈阳 住宅政府收费标准 住宅1.36元/平方米,商业 2.04元/平方米,多功能综合 楼2.72元/平方米 0.1元/占地面积 0.5元/占地面积 0.5元/建筑面积 主体建安费的万分之6 1元/建筑面积 0.61元/建筑面积 1元/建筑面积 1元/建筑面积 4.5元/建筑面积
市人防办 市文物局 环保科研所 环境检测中心 保险公司 市墙改办 市建筑交易中 心 市动迁办 区动迁办
沈价发【2002】74号 国家文物局 物价局248 号 国家计委计价格【2002 】125号 通过公关可调整 通过公关可调整甚至不 缴
文物保护区 13.24元/㎡(老城区);8.54 内按占地面 平米 元/㎡(其他区) 积 见文件取费表 建筑面积 建安总造价 建筑面积 0.4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 0.4元/平方米,按照建筑面积 平米 收取,单体质量验收前提供检 收取,单体质量验收前提供检 测报告 测报告 元 平米 主体建安费的千分之2 主体建安费的千分之2
平米 平米 平米 平米 元 平米 平米 平米 月 平米
2.72元/平方米 0.1元/占地面积 不收费 不收费 主体建安费的万分之6 1元/建筑面积 0.61元/建筑面积 1元/建筑面积 1元/建筑面积 4.5元/建筑面积
国测财字【2002】3号 国土籍字【1990】93 号,区土地所地税确认
按现行收费预估. 通过公关可调整
10元/平(在全部通过政府环保 10元/平(在全部通过政府环保 辽财非【2008】817号 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验收合格后,全部返还) 1000万元以下,0.12%;1000 辽价发【2003】21号 ~3000万元,0.1%;3000万元 以上,0.08%.交易双方各交 国计价格【2001】585 4.2‰ 号 25元/㎡ 辽价发【2001】83号 根据建筑面积按0.6元/平方米 (砖混)、0.9元/平方米(框 架结构)标准收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