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美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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英美法律制度教学大纲

(全校本科)

(总学时数:36,学分:2)

一、课程的性质、任务和目的

英美法律制度(双语课)是大学英语的延伸课程,即高级模块课程,是高等教育的有机组成部分,是法学专业大学生的一门专业英语选修课程。其教学以英语法律语言知识与应用技能为主要内容,将外语教学和法律教学理论并用,采取多种教学模式和教学手段。

本课程属于公共选修课,其教学安排依学期循环进行。本课程教学依据国家教育部办法的《大学英语课程教学要求》以及中国政法大学外国语学院制定的《中国政法大学大学英语教学大纲》(试行)设立。帮助学生打下较扎实的法律英语语言基础,增强自主学习能力,使他们具有较强的法律英语语言综合应用能力,以适应社会发展、经济建设和国际交流的需要。

本课程主要介绍英国和美国法律制度的基本情况。旨在使学生了解英美国家法律的概况、特征,继而了解普通法系国家的法律概况与特征,同时掌握法律英语的特有语法、词汇,并了解法律英语的语篇及体裁,掌握法律英语文章的阅读技巧;鉴于普通法不同于大陆法,法律源于判例,法官的判决书也有所不同,让学生们了解法律文书的结构、语言特征,以及相关的阅读技巧,有利于学生法律英语的学习,从而提高学生学习和研究国外法律资料的能力。

二、课程的基本内容和要求

(一)教学内容

课程分为两大部分,英国法律制度和美国法律制度。在第一部分,主要介绍英国作为普通法系的渊源其法律的总体特征,包括普通法和衡平法的起源与发展,英国法律的分类,英国宪法的特征,英国法的渊源,英国的法院体系、陪审团制度,以及英国的法律职业等等。在美国法律制度部分,主要介绍从美国法的角度审视普通法与衡平法,美国的法院体系,美国的司法审查制度、美国的陪审团制度,美国独特的法学教育及法律职业情况,最后介绍一些学习普通法的一些基本技能,如案例学习以及如何写案例摘要等。

(二)基本要求

选修要求:已经完成了基础英语的学习,即完成四级或以上大学英语学习的学生可以选修。

学习目标:经过一个学期的学习,了解英美国家的法律制度,掌握基本的法律英语语言,主要是英文的法律术语,同时为进一步深入研究外国的法律制度,以及中外法律的对比研究打下基础。

三、学时分配表

四、教学重点和难点

教学重点是了解英美法律制度的相同与不同,特别是在宪法、法院体系、司法审查、法学教育与法律职业方面所表现出来的异同。在学习英美法律制度的同时掌握一些必要的法律英语词语以及句法特征等。

教学难点是法律英语中所涉及的术语众多,其中拉丁语比比皆是,有的普通英语词汇在法律上具有特殊的意义。许多英语的法律术语很难中找到相对应的中文法律词汇。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同时,普通法系于大陆法系以及与我国法系的不同,会导致一些在理解和理论上的迷惑,但这也正是我们研究探讨英美法律制度的目的。

有学生认为英美法律制度难学难懂,其中主要因为法律英语不同于一般普通英语,造成理解上有困难,主要有两个原因造成这种困难:

(一)法律英语中所涉及的术语众多

造成法律英语难学难懂的原因很多,其中一个很大的原因是法律语言中经常使用平常的字词来表示不平常的意思。法律文件中有不少字和短语看上去并不陌生,但是不懂法律英语的人就很难捕捉它们所表示的准确意义。如action(诉讼),consideration(对价,约因),minor(未成年),major(成年),party(当事人),instrument(法律文件),find(裁决),等。另外法律界人士喜欢用一些与众不同的表达方式,如,我们通常会说“Come over here!”,而律师们往往就说“Approach the bench!”法律界常用“He is a bench”而不是“He has become a judge”。我们常说“trust each other”,而法律界则常用“repose in one another”。我们常用“start”或“begin”,而法律界则常用“commence”,一般人说“deprivation of political rights”,而法律语言中则使用“civil death”(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等等。

法律英语中的拉丁语比比皆是,如actus reus (犯罪行为),mens rea (犯意),aliba (不在犯罪现场),caveat emptor (买方自慎之),bona fide (善意),jus cogens(强行法)等。此外,还有许多法语被用于法律英语中,如voir dire(诚实审查),tort(侵权),plaintiff(原告),defendant(被告),verdict(裁决),trespass(侵害)等。

(二)对英美法律制度缺乏了解

学法律的人大多学过英语,但是精通法律英语的人却很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除上面提到的法律英语的语言特点之外,还有一个重要的原因是法律不通。中国的法律理论与普通法有很大不同,多数英文的法律名词和术语很难在中文中找到与之相对应的确切词汇。由于对法律原则的陌生,常常导致阅读吃力,理解错误。所以,如果所使用的方法不得当,过分注重字词、语法和句型等“微观”的语言现象,忽略了对法律的整体理解和宏观把握,不知法律的内涵,不懂法律的运用,用学习语言的方法去学习法律英语,就肯定会事倍功半,收效甚微。相反,对法律原则的理解越深越透,表述法律的英语就越简单,法律理解了,英语随之精通。

在课程教学的过程中,教师应该针对以上提到的难点,有的放矢地组织教学。学习英美法律制度的过程实际上就是学习法律英语,对法律制度理解越深,对法律英语学习的帮助就越大,所以英美法律制度这门课并不是单纯的专业课,同时也是一门英语课,学生在学习专业知识的同时掌握法律英语。

教师在讲解英美法律制度的同时,要帮助学生正确理解法律英语中的专业术语,尤其是比较法律英语中常见的同义词和近义词。学习法律英语切忌望文生义,法律英语中有很多同义词和近义词,在理解这些同义词和近义词时,应该予以特别注意。鉴于法律用语的准确性要求,一般情况下,它们是不能相互替换使用的。如solicitor (初级律师,在英国指为当事人所聘请的一般辩护律师,承办案件起诉和辩护等事务性工作,他们不能在高等法院出庭辩护)与barrister (高级律师,或出庭律师,在英国指有资格在高等法院进行辩护的律师);summons(普通传唤,指以传票传唤当事人、证人出庭)和subpoena(拘传,指强制到庭或附有罚金);information(检察官起诉书,公诉书),indictment(大陪审团起诉书,公诉书)和complaint(民事起诉状,或刑事自诉状)等。这样的词在法律英语中能够经常碰到,如果不了解法律背景,就不容易对其进行区分,就不能准确地对其加以运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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