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保护法讲义
环境保护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讲义一、环境保护法的概念环境保护法——是一个新兴的处于迅速发展和变化中的法律部门,其称谓在各国立法和理论上的表述上有相当的差异。
有称环境法,有称公害法,有称污染控制法,有称自然资源保护法等等。
我国在立法上称为环境保护法。
一般认为,环境保护法是指调整因保护和改善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而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环境保护法的目的是为了协调人类与环境的关系,保护人民健康,保障经济社会的持续发展。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环境保护法保护的对象相当广泛,包括自然环境要素、人为环境要素和整个地球的生物圈;法律关系主体不仅包括一般法律主体的公民、法人及其组织,也包括国家乃至全人类,甚至包括尚未出生的后代人;运用的手段采取直接“命令——控制”式、市场调节式、行政指导式等多元机制相结合的方式。
由于环境保护法调整的范围广泛、涉及的社会关系复杂、运用的手段多样,从而决定丁其所采取的法律措施的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由于环境保护法不仅协调人与人的关系,也协调人与自然的关系,因此环境保护法必须与环境科学技术相结合,必须体现自然规律特别是生态科学规律的要求,这些要求往往通过一系列技术规范、环境标准、操作规程等形式体现出来。
环境保护法的立法中经常大量直接对技术名词和术语赋予法律定义,并将环境技术规范作为环境法律法规的附件,使其具有法律效力。
这些大量的环境技术法律规范使环境保护法具有了较强的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与阶级性和政治职能较强的一些立法不同,它并非不同阶级利益集团对立冲突与矛盾调和的结果,而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环保培训讲义
环保培训讲义第一部分:环保意识1. 什么是环保环保(Environmental Protection)是指对自然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旨在减少对环境的破坏和污染,保护生态系统,提高环境质量,保障人类生存和健康。
2. 为什么要进行环保环境问题日益严重,空气、水质污染等问题严重影响着人们的健康,资源浪费和生态失衡也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的危害。
因此,环保已经成为全人类的共同责任,我们每个人都应该为环保贡献自己的力量。
3. 如何进行环保(1)节约资源,减少浪费(2)保护环境,减少污染(3)倡导低碳生活,原地行动第二部分:环保行动1. 节约能源(1)利用可再生能源(2)开关灯光和电器(3)使用高效节能设备2. 减少废物产生(1)减少使用一次性塑料制品(2)选择环保包装(3)垃圾分类3. 倡导绿色出行(1)骑自行车或步行(2)多乘坐公共交通工具(3)减少汽车尾气排放第三部分:环保常识1. 大气污染的危害(1)呼吸系统疾病(2)致癌物质(3)环境噪音2. 水质污染的危害(1)水源减少(2)水资源污染(3)水生态失衡3. 土壤污染的危害(1)农产品受污染(2)地表沉积污染物(3)植物生长受阻第四部分:环保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1)保护环境权益(2)禁止污染环境(3)加强环境治理2. 环境犯罪的处罚(1)环境犯罪的定义(2)环境犯罪的处罚标准(3)环境监察机构的权力第五部分:案例分析1. 江苏化工厂排放废水案例(1)公司未经许可排放废水(2)环保部门罚款百万元(3)公司停工整顿2. 北京汽车尾气排放案例(1)汽车尾气污染屡禁不止(2)北京市采取措施严格管理(3)限行政策实施第六部分:环保实践1. 参与环保组织(1)报名志愿者活动(2)组建环保团队(3)参与环保捐赠2. 推广环保知识(1)进行环保宣传(2)开展环保教育(3)倡导环保行为第七部分:环保总结1. 个人环保行为的重要性(1)环保需要每个人的行动(2)环保从我做起(3)让环保成为一种生活方式2. 企业环保责任(1)公司履行环保责任(2)公司环境保护政策(3)公司环保宣传活动3. 未来环保展望(1)环保技术创新(2)环保产业发展(3)环保意识的普及以上就是环保培训讲义的主要内容,希望大家在日常生活中能够积极参与环保行动,为保护我们的地球尽一份力量。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五章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指导原则: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是指为实现环境与自然资源保护的目标、在法律上充分体现环境与自然资源的生态价值与经济价值,在起草、制定或修改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律草案的过程中,对立法者具有指导意义的基本原理和基本方法。
基本原则是在环境保护法律中必须规定的或体现并贯穿于全部法律规范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原则。
环境法的基本原则一定贯穿于环境法的始终。
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仅适用于立法的过程中,是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方法论基础。
我国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的指导原则主要包括: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划的原则;以可持续发展为导向的原则;突出和运用环境经济学方法的原则。
一、尊重和体现生态规律的原则是指在进行环境与资源保护立法时,应当充分考虑和尊重自然和生态演变的规律,以地球生态系统平衡的基本原理作为制定法律的理论基础。
(一)生态学的基本规律1.“物物相关”律即自然界中各种事物之间有着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相互依存的关系,改变其中的一个事物,必然会对其他事物产生直接或间接的影响。
不仅仅指动物,还包括植物和日常生活中的其他因素。
它要求人们在开发利用环境时应当注意调查研究和统筹规划。
“土地利用规划”、“环境影响评价”等。
2.“相生相克”律即在生态系统中,每一生物种都占据一定的位置,具有特定的作用,它们相互依赖、彼此制约、协同进化。
例如:太平洋附近的一个小岛,在这个小岛上是鸟雨花香,但是唯一不足的是,在这个岛上面有老鼠。
后来人们把陆地上的猫放在这个岛上来,一开始猫还是吃老鼠的,但是到了后来,猫不吃老鼠了,因为它觉得老鼠不好吃,开始吃鸟了,因为它觉得鸟好吃,时间长了,猫与老鼠便成了好朋友。
3.“能流物复”律在生态系统中能量在不断的流动,物质在不断的循环,能量的流动是单向的,并在流动过程中的递减,有一部分转化成热量散发到大气中。
环境保护概论讲义PPT课件
(3)“九五”期间,国家推出两项重大举措, 即“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
(一) 按污染物形成过程分为
1、原生污染物 由污染源直接排出的,如SO2、 CO2、CO等
第二节、主要大气污染物及其来源
一、 大气污染
大气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和自然过程引起某种 物质进入大气中, 呈现出足够的浓度, 达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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足够的时间并因此而危害了人体的舒适、健康和 福利或危害了环境的现象。
二、大气污染物
大气污染物种类很多,已经产生危害并受到人们 注意的污染物大致有一百多种。其中主要的有 粉尘、硫氧化物、氮氧化物、一氧化碳、臭氧、 碳氢化合物等六、七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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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中国跨世纪绿色工程规划”
“全国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实质
是对烟尘、粉尘、二氧化硫、石油类、 重金属、化学需氧量(COD)和工业固 体废物排放量等12种主要污染物,要求 其排放量到2000年能够控制在国家批准 的水平。也就是说,“九五”期间,尽 管每年人口净增1300万以上, GNP以 8%的速度增长,但这12种主要污染物在 全国范围内,要通过各种有力措施,控 制其增长。
(2) 发展要有限度,不能危及后代人的发展。 人类的发展和需要应以地球上资源的承受能力 为限度,还要做到后代有与我们平等的发展机 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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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可持续发展的特征 (1) 经济持续发展 (2) 生态持续发展 (3) 社会持续发展 4、 可持续发展的内涵 (1) 发展是可持续发展的核心 (2) 全人类的共同努力是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关
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八章第一节放射性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放射性污染防治概述自然界中某些原子核处于不稳定状态的元素或物质会自身发生核衰变现象,即自发地改变核结构从而转变成另一种物质。
在核衰变的过程中,这些元素或物质会放出由粒子或光子组成的射线,并辐射出原子核里的过剩能量,变成原来物质的较低能态。
这些元素或物质在核衰变过程中所表现出的放出射线的属性即为放射性。
放射性物质是指能够产生放射性以及辐射的元素及其化合物。
由于放射性污染防治有很强的科技关联性,很多概念是常人所不了解的,所以《放射性污染防治法》在附则中对相关概念做了立法解释:(1)放射性污染,是指由于人类活动造成物料、人体、场所、环境介质表面或者内部出现超过国家标准的放射性物质或者射线。
(2)核设施,是指核动力厂(核电厂、核热电厂、核供汽供热厂等)和其他反应堆(研究堆、实验堆、临界装置等);核燃料生产、加工、贮存和后处理设施;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设施等。
(3)核技术利用,是指密封放射源、非密封放射源和射线装置在医疗、工业、农业、地质调查、科学研究和教学等领域中的使用。
(4)放射性同位素,是指某种发生放射性衰变的元素中具有相同原子序数但质量不同的核素。
(5)放射源,是指除研究堆和动力堆核燃料循环范畴的材料以外,永久密封在容器中或者有严密包层并呈固态的放射性材料。
(6)射线装置,是指X 线机、加速器、中子发生器以及含放射源的装置。
(7)伴生放射性矿,是指含有较高水平天然放射性核素浓度的非铀矿(如稀土矿和磷酸盐矿等)。
(8)放射性废物,是指含有放射性核素或者被放射性核素污染,其浓度或者比活度大于国家确定的清洁解控水平,预期不再使用的废弃物。
为了防治放射性污染,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促进核能、核技术的开发与和平利用,2003年6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环境保护法--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法律教育网 法律精英的成长基地 司法考试辅导《经济法》第七章讲义第七章 环境保护法【本章主要法律规定】1.环境保护法2.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一节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小提示:这部分内容参见《环境影响评价法》,但该法在考试中地位很低,只在2010年考察过1道题目,并且是对法条的简单记忆。
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1.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
国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织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统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1)可能造成重大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全面评价;(2)可能造成轻度环境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对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或者专项评价;(3)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第10条)(1)实施该规划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预测和评估;(2)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3)环境影响评价的结论。
3.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应当避免与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相重复。
作为一项整体建设项目的规划,按照建设项目进行环境影响评价,不进行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
已经进行了环境影响评价的规划所包含的具体建设项目,其环境影响评价内容建设单位可以简化。
二、“三同时”制度1.“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该制度系我国首创。
2.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设施投资概算。
自然资源权属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九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九章第一节自然资源权属制度自然资源权属制度是法律关于自然资源归谁所有、使用以及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由谁承担的一系列规定构成的规范系统。
它是自然资源保护管理中最基本的法律制度,是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保护和恢复最有影响力的制度,也是任何自然资源法律所不可缺少的制度。
主要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自然资源所有权,一是自然资源使用权。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自然资源所有权,是所有人依法独占自然资源,并通过其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自然资源获得利益的一种手段。
它主要表现为占有、使用、收益、处分等四种权能。
(一)自然资源所有权的类别按自然资源权属的主体来分,可分为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集体所有权和个人所有权;按自然资源的种类分,可分为土地资源所有权、森林资源所有权、水资源所有权、草原资源所有权、矿产资源所有权、野生动植物资源所有权等。
(二)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取得,是指自然资源权属主体根据一定的法律事实获得某资源的所有权,从而可以对该自然资源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情况。
在我国,自然资源权属主体不同,其权属取得的方式也不同。
1.国家所有权的取得在我国,自然资源国家所有权的取得主要有法定取得、强制取得和天然孳息与自然添附三种方式。
法定取得,是指国家根据法律规定直接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它是我国国家自然资源所有权取得的主要方式。
强制取得,是指国家从社会的公共利益出发,凭借其依法享有的公共权力,不顾所有人的意志,采用国有化、没收、征收、征用等强制手段取得自然资源的所有权。
实行国有化和没收是在人民解放战争过程中和建国初期国家取得自然资源所有权的主要形式。
天然孳息是指自然资源依自然规律产生出来的新的自然资源。
比如,森林资源的木材蓄积量的增加,野生动物资源在自然条件下繁殖所生产的更多的野生动物,都是自然资源的天然孳息,国家也相应地取得这些孳息的所有权。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
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讲义环境影响评价相关法律法规精讲班第1讲讲义环境第一章概论本章考纲重点:1、熟悉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的构成;2、了解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各层次之间的关系。
§1、环境和环境影响评价一、环境1、环境的含义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2、环境质量和环境容量(1)环境质量——指一个具体环境中,环境总体或某些要素对人群健康、生存和繁衍以及社会经济发展适宜程度的量化表达。
包括综合环境要素和各要素的环境质量。
(2)环境容量——对一定地区(一般是地理单元),在特定的产业结构和污染源的分布条件下,根据地区的自然净化能力,为达到环境目标值,所能承受的污染物最大排放量。
环境影响评价二、环境影响评价1、《环境影响评价法》的立法目的《环评法》第一条:为了实施可持续发展战略,预防因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对环境造成不良影响,促进经济、社会和环境的协调发展,制定本法。
环境影响评价的目的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的实施后的环境影响进行评价;而环境质量评价则是针对既有的环境质量的优劣进行评价。
2、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和原则(1)环境影响评价的法律定义:环境影响评价,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评估,提出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环境影响评价的分类(3)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三同时”:建设项目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是环境影响评价的延续。
(4)原则:环境影响评价必须客观、公开、公正,综合考虑规划或者建设项目实施后对各种环境因素及其所构成的生态系统可能造成的影响,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即:第一:客观、公开、公正;第二:综合考虑实施后可能造成的影响;第三:兼顾各种环境因素和其构成的生态系统;第四:为决策提供科学依据。
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主要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六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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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各级人民政府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主要职责1.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
各级人民政府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2.国家鼓励、支持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推广先进的防治技术和普及防治环境噪声污染的科学知识。
各级人民政府还应当对在防治环境噪声污染方面作出显著成绩者给予奖励。
3.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权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决定企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
并且对小型企业事业单位的限期治理,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在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内授权其环境保护部门决定。
(二)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机构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各级公安、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声环境标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的与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相关的标准主要包括声环境质量标准和环境噪声排放标准两大类。
(一)声环境质量标准声环境质量标准是指由国务院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法定程序对各类不同的功能区域内环境噪声最高限值所作出的规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八章第二节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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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影响评价是环境质量评价的一种。
环境质量评价一般包括三类:第一类是回顾评价,即根据历史资料,了解一个地区过去的环境质量及其演变;第二类是现状评价,即根据监测、调查的材料,对环境质量的现状作出评价;第三类是预断评价,根据发展规划对未来环境状况作出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属于预断性的评价。
二、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的意义(一)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对传统经济发展方式的改革,它可以把经济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传统的建设项目的决策,考虑的主要因素是经济效益和经济增长速度。
实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使决策的研究不仅从项目的外部条件分析对经济发展是否有利,还要考虑项目本身对周围环境的影响,以及这种影响的反馈作用,并且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这样就可以真正把各种建设开发活动的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统一起来,把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协调起来。
(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贯彻“预防为主”原则和合理布局的重要法律制度从实质上说,环境影响评价过程,也是认识生态环境和人类经济活动相互制约、相互影响的过程,从而在符合生态规律的基础上,合理地布局工农业生产、城市和人口结构。
这样就可以把人类经济活动对环境的影响减少到最低限度,通过评价还可以预先知道项目的选址是否合适,对环境有无重大不利影响,以避免造成危害事实后而无法补救。
(三)从法理上说,把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作为一种强制性的法律制度,是民事侵权法律原则在环境与资源保护法里的运用民事侵权法有一条原则:任何民事主体(包括法人)在进行某种活动时,有义务防止发生对他人的损害,作为受害者有权要求停止侵害、采取防范措施或赔偿损失。
行政责任--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一章第一节行政责任一、行政责任的概念及其构成要件(一)行政责任的概念行政责任是指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和国家行政法规所规定的行政义务或法律禁止事项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行政责任的构成要件作为构成行政责任必须具备的条件有如下四种:1.行为的违法性行为的违法性,即行为人实施了法律禁止的行为或违反了法律规定的义务。
行为的违法性是构成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没有违法行为,便不构成行政责任。
《环境保护法》从第35条至第39条规定了如下行为都是行政违法行为,可以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制裁:(1)拒绝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依法行使环境监督管理权的部门现场检查或者被检查时弄虚作假的。
(2)拒报或者谎报有关污染物申报事项的。
(3)不按国家规定缴纳排污费的。
(4)引进不符合我国环境保护规定要求的技术和设备的。
(5)将产生严重污染的生产设备转移给没有防治污染能力的单位使用的。
(6)建设项目防治污染设施没有建成或未达到国家规定的要求而投产或使用的。
(7)未经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又超标排污的。
(8)违反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规定,造成污染事故的。
(9)令其限期治理而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
《环境保护法》第44条又规定了造成土地、森林、草原、水、矿产、渔业、野生动植物等资源破坏的,其中情节不很严重,尚未构成犯罪的要承担行政责任。
2.行为人的过错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或过失也是承担行政责任的必要条件。
故意的心理状态是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造成对环境、公私财产或人体健康的危害,而“明知故犯”。
过。
法考环境资源法精讲讲义
法考环境资源法精讲讲义环境资源法在法考里那可相当重要呢,咱今天就好好唠唠这环境资源法的精讲讲义。
一、环境资源法的概念。
环境资源法啊,简单说就是为了保护环境和合理利用资源而设立的一系列法律规范的总和。
你想啊,咱们生活的地球就这么一个,环境要是被破坏得一塌糊涂,资源都被浪费光了,那咱人类还咋好好生活呀?就像咱小时候的小河沟,以前能摸鱼抓虾的,现在好多都被污染得不成样子了,这时候环境资源法就该出马了。
二、环境资源法的基本原则。
1. 保护优先原则。
这原则就是告诉大家,在保护环境和发展经济啥的发生冲突的时候,得优先考虑保护环境。
不能为了短期的经济利益,就不管环境的死活了。
比如说有些地方想建个污染大的工厂,虽然能带来不少钱,但要是对周边的水源、空气啥的有严重污染,那就不能建。
这就像你有两个朋友,一个是能马上给你点小恩小惠但会坑你长远利益的,另一个是默默守护你长远利益的,你肯定得选后者呀。
2. 预防为主原则。
这个原则可聪明啦。
它的意思是咱不能等到环境被破坏得不成样子了才去管,得提前做好预防措施。
就像咱平时保养身体一样,不能等到病入膏肓了才去看医生。
比如说在规划一个新的城市区域的时候,就得考虑到环境因素,污水咋处理,垃圾放哪,这些都得提前规划好,不能等房子都盖好了才发现没地方处理污水,那可就麻烦大了。
3. 综合治理原则。
环境问题可复杂了,不是单靠一种方法就能解决的。
这就需要综合治理。
比如说治理一条被污染的河流,不仅要管住上游的工厂排污,还要考虑到周边居民的生活污水排放,可能还得治理河边的土壤污染啥的。
就像给一个生病的人治病,不能只看一个症状,得全面检查,综合用药。
4. 公众参与原则。
这原则可重要啦。
环境是大家的,保护环境也得靠大家。
咱普通老百姓也有权利和义务参与到环境治理中来。
比如说某个地方要建个垃圾焚烧厂,周围居民就有权利提出意见,要是有啥不合理的地方,大家一起商量改进。
这就像一个大家庭,家里的事儿得大家一起商量着办。
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第二节讲义
正保远程教育旗下品牌网站 美国纽交所上市公司(NYSE:DL)自考365 中国权威专业的自考辅导网站官方网站: 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辅导《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第十五章第二节水污染防治的法律规定一、水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体制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的开发利用紧密相关,必然涉及到许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范围。
因此,《水污染防治法》规定对水污染防治工作实行统一主管、分工负责和协同相结合的监督管理体制。
其具体内容是: 各级人民政府的环境保护部门是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交通部门的航政机关是对船舶污染实施监督管理的机关;各级人民政府的水利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地质矿产部门、市政管理部门、重要江河的水源保护机构,结合各自的职责,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二、水环境质量标准和污染物排放标准目前,我国水污染防治方面环境标准主要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渔业水质标准》、《农田灌溉水质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造纸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船舶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纺织染整工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等。
《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依据地表水水域使用目的和保护目标将其划分为五类:Ⅰ类主要适用于源头水、国家自然保护区;Ⅱ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一级保护区、珍贵鱼类保护区、鱼虾产卵场等;Ⅲ类主要适用于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二级保护区、一般鱼类保护区及游泳区;IV 类主要适用于一般工业用水区及人体非直接接触的娱乐用水区;V 类主要适用于农业用水区及一般最观要求水域;同一水域兼有多类功能类别的,依最高类别功能划分。
三、水污染防治的基本制度水污染防治要执行环境污染防治的基本法律制度,如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排污申报登记制度、排污收费制度、限期治理制度、污染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以及落后生产工艺设备淘汰制度等。
这些制度的基本内容请参见本书第一编的相关内容,这里只介绍这些制度在大气污染防治领域的具体适用问题以及《水污染防治法》所规定的其他重要制度。
国际环境保护法讲义(ppt 62页)
3、公平承担责任原则
即在保护全球环境的国家责任问题上实行“共同但有区别(发达国家
与发展中国家)”的原则
• 解决全球的环境问题,保护和改善全球环境,是世界上各个国家的共同
第七章 国际环境保护法
一、国际环境问题和国际环境保护
国际环境问题 也称全球环境问题或地球问
题,是指超越主权国家的国界和管辖范的、区 域性的和全球性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问题。
二战后,由于经济的快速发展,人类对环境作 用的深度和广度加强,产生了大规模地球环境 问题。这些问题由一国内的严重污染发展到区 域性的大范围污染和生态破坏,甚至演化为全 球性的环境问题,日益威胁到全人类的生存和 发展,成为全世界所面临的重大危机之一。
责任。但是,在对国际环境应负的责任上,发达国家和发展中国家各自 的责任是有区别的。
• 发达国家都经过“先污染后治理”的过程,这实际是以全球的资源环境容
量为基础,通过向发展中国家汲取资源和转移污染来实现环境保护与经济 发展的平衡。
• 发达国家在其工业化过程中,曾不顾后果地向环境过度索取,排放了大量
的污染物并在环境中累积,直到现在,。发达国家在资源消耗和排放污染 物方面不论是总量还是人均水平,都大大超过发展中国家
球环境问题率先行动并承担更多的义务。
• 对于发展中国家,则应坚持权利与义务相平衡原则,在力所能及的范围
内承担保护本国及国际环境的责任。
4、合理承担污染损害责任原则
指造成他国环境污染损害者应负赔偿责任
5、和平解决环境争端原则
由环境恶化引起的冲突,今后可能以战 争面孔出现,成为战争的根源
铁路客运专线环境保护措施讲义
第一部分 铁路环境保护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4、《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本法所称的建筑施工噪声,是指在建筑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干 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在城市市区范围内,建筑施工过程中使用的机械设备,可能 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单位必须在工程开工十五日以前向 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报 该工程项目名称、施工场所和期限、可能产生的环境噪声值以 及采取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措施的情况。 ●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 环境噪声污染的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 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第一部分 铁路环境保护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八)铁路建设项目通常遇到的法律法规
在上述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体系中,铁路建设项目经常需要 遇到的几项介绍如下: 1.《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1)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分类管理办法
在我国领域内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都应进行环境影 响评价,并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建设项目的环 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即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 环境影响登记表三类。
第二部分 客运专线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一、决策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二、设计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三、施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四、竣工验收环境保护管理 五、运营阶段环境保护管理
第二部分 客运专线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铁路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框图
铁路建设项目各阶段
项目建议书
决
策
预可研
阶
段 可研
环境保护管理程序
环境保护分析 环境保护篇章
第一部分 铁路环境保护基本理论和相关法规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 禁止在水体排放、倾倒工业废渣、城市垃圾和其他
2019年《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考前冲刺串讲讲义
《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学》题型与分值单选(共24小题,每题1分,共24分);多选(共8小题,每题2分,共16分);简答(共4小题,每题5分,共20分);论述(共2小题,每题10分,共20分);案例分析(共2题,每题10分,共计20分)第一章导论第一节环境与环境问题1、我国环保法采用概括加列举式的方法在立法上对环境的内涵和外延都做出规定。
1989年我国环境保护法第2条将环境定义为:“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生态系统在结构上包括生产者、消费者、分解者、无生命物质四大部分,构成生态系统的各个要素与环境要素基本重合。
2、了解环境问题的分类、发展过程【例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被称为()A.原生环境问题B.次生环境问题C.第一环境问题D.继发环境问题【解析】在环境科学研究中,一般将环境问题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指由自然原因引起的自然灾害,这被称为第一环境问题或原生环境问题;另一类是指由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污染或自然破坏,这被称为第二环境问题或次生环境问题。
综观现代环境问题的演变历程,大体上可以将其分为地域环境问题时期、国际环境问题时期以及全球环境问题时期这三个历史阶段。
3、掌握环境问题的成因及对策★——根本原因:人地关系恶化原因:市场失灵;政策失误;科学不确定性;国际贸易的影响对策:反环境污染理论:零速增长理论,返回原始状态理论;经济手段、行政手段、法律手段;可持续发展思想和战略。
1992年联合国里约环境与发展大会。
第二节环境与资源保护法的产生与发展1.外国环境与资源保护法发展历程,着重了解其中关键的时间段及其该段的特点a城市环境污染控制立法时期(18世纪中叶至20世纪初叶):公共卫生到自然资源保护b生活环境与自然保护立法并重时期:生活环境保护美国环境立法理论的一大发现是将经济学原理运用到立法中。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
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环境法的体系知识讲义一、环境法的概述环境法是指为了保护和改善环境质量,调整和规范人类与自然环境之间相互作用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它是国家行使公共权力的一种方式,同时也是国际社会共同努力的结果。
环境法体系是一套相对独立的法律制度,包括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规章和司法解释等多种法律规范。
二、环境法的原则1.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环境法的主要目的是保护公众和生态环境的利益,因此,公共利益应当优先于个人利益。
2. 预防原则环境法要求在行为尚未对环境造成破坏之前,采取积极的预防措施,以防止环境损害的发生。
3. 治理原则环境法要求对造成环境破坏的行为进行追责和修复,并采取措施恢复环境质量。
4. 公众参与原则环境法要求公众在环境决策过程中享有知情权、参与权和申诉权,确保公众对环境问题有更多的参与和监督。
5. 合作原则环境法鼓励国家之间、政府和公民之间以及公民之间进行合作,共同解决跨界和复杂的环境问题。
三、环境法的分类1. 总则法总则法是环境法的基础性法律,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等。
它们为环境法提供了法律的基本原则和框架,规范环境保护的基本要求和机制。
2. 部门法部门法是指特定领域、特定问题的环境保护法律,如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等。
它们在总则法的基础上,对具体的环境问题进行专门的规定和管理。
3. 地方性法规地方性法规是环境法的有机组成部分,由地方行政区域内的政府机关制定和实施。
它们是总则法和部门法的补充和细化,根据地方实际情况制定,更具体、更灵活地解决环境问题。
四、环境法的执行与监督1. 行政手段环境法的主要执行方式是行政手段,包括行政命令、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
政府通过行政机关的调查、勘验、执法等手段,对环境问题进行管理和监督。
2. 民事手段环境法也可以通过民事手段实施,即通过法院对环境破坏行为进行民事责任的追究。
当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行为违反环境法规定,造成环境损害时,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赔偿损失、恢复环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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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法讲义第一节概述一、环境和环境问题(一)环境《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把环境定义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二)环境问题自然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原生环境问题或第一环境问题,人为原因引起的环境问题叫次生环境问题或第二环境问题。
环境法主要研究的是第二环境问题。
第二环境问题又可以分为两类: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
1环境破坏是指由于不合理开发利用资源或进行大型工程建设,使自然环境和资源遭到破坏,引起一系列环境问题,如水土流失、土壤沙漠化、盐碱化、资源枯竭、气候变异、生态平衡失调等。
环境破坏造成的后果往往需要很长时间才能恢复,有的甚至不可逆转。
2环境污染主要是工农业生产和城市生活把大量污染物排入环境,使环境质量下降,以致危害人体健康,损害生物资源,影响工农业生产。
环境破坏和环境污染又有密切联系,二者具有复合效应。
环境破坏可以降低环境的自净能力,如森林减少会加重大气污染,而环境污染又会降低生物生产量,加剧环境破坏。
当今世界五大问题,人口、资源、能源、粮食和环境,广义上都属于环境问题。
20世纪70年代末以来现代环境问题引起的全球性的环境危机,最为严重的问题包括酸雨、臭氧层破坏、温室效应、突发性环境污染事故和大规模的生态破坏等。
二、环境保护法的特点1.综合性。
它不仅可以适用诸如宪法、行政法、刑法的功能公法予以解决,也可以适用民商法等私法予以救济,甚至还可以适用国际法予以调整,不但包括上述部门法的实体法规范,也包括程序法规范。
2.技术性。
3.社会性。
环境保护法的社会性首先表现在它是人与自然矛盾冲突加剧的产物。
环境保护法所关注和规范的是社会公共利益和保障基本人权,它反映了全体社会成员的共同愿望和要求,代表人类的共同利益,侧重于社会领域的法律调整。
其次,环境作为全人类的共同生存条件,并不能为某个人或某国所私有或独占,它必须符合整个社会和整个人类的利益,是以社会利益、人类利益为本位的法。
三、环境保护法的体系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由以下各部分构成:(一)宪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我国宪法第26条规定:国家保护和改善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
此外,宪法的一些其他条款也有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这些规定是我国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立法依据。
(二)环境保护基本法1989年12月26日颁布的环境保护法是我国的环境保护基本法。
(三)环境保护单行法我国现行的环境保护单行法律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海洋环境保护法、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影响评价法、防沙治沙法。
除以上单行法律之外,还有关于放射性污染防治、化学危险物品管理、农药安全使用、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等及其他方面的大量的行政法规和规章。
(四)环境标准在环境保护法体系中,有一个特殊的又是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就是环境标准。
如《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渔业水质标准》、《环境空气质量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等等。
(五)其他部门法中关于环境保护的法律规范我国民法通则、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和经济法中有不少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体现了环境保护法综合性的特点,同时也反映了法律生态化的趋势。
(六)我国参加的国际法中的环境保护规范我国参加并已对我国生效的一般性国际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和专门性国际环境保护条约中的环境保护规范,包括我国参加或缔结的有关环境资源保护的双边、多边协定和国际条约及履行这些协定和条约的国内法律等,也是我国环境保护法体系的主要组成部分。
我国参加的重要的环境保护国际条约有:《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控制危险废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保护臭氧层维也纳公约》、《联合国气候变化框架公约》、《联合国生物多样性公约》、《南极条约环境保护议定书》等。
四、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一)协调发展原则(二)预防原则预防原则是“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原则”的简称。
贯彻预防原则的具体要求是1建立以预防为主的环境保护责任制度,对工业和农业,城市和乡村,生产和生活,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各方面的关系作通盘考虑,进行全面规划和合理布局;2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加强对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3积极治理老污染源,实行城市环境综合整治。
(三)污染者负担原则该原则内容包括:污染者付费、利用者补偿、开发者保护、破坏者恢复。
环境保护法规定:1产生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的单位,必须把环境保护工作纳入计划,建立环境保护责任制度;2采取有效措施防治在生产建设或者其他活动中产生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3排放污染物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企业事业单位,依照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并负责治理。
污染者负担原则要求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地方政府切实对环境质量负责,建立健全单位环境保护责任制和考核制度,严格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和“三同时”制度,运用征收排污费、资源费、资源税和生态环境补偿费等经济杠杆,促使污染者、破坏者积极治理污染和保护生态环境。
(四)公众参与原则环境保护法规定: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并有权对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定期发布环境状况公报。
这都是公众参与原则的立法体现。
第二节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制度一、环境规划制度环境保护法第12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的环境状况进行调查和评价,拟订环境保护规划,经计划部门综合平衡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一)环境规划的分类和内容首先,按规划的时间期限分为短期规划、中期规划和长期规划。
通常短期规划以5年为限,中期规划以15年为限,长期规划以20、30、50年为限。
其次,按规划的法定效力分为强制性规划和指导性规划。
第三,按规划的性质可以分为污染控制规划、国民经济整体规划和国土利用规划三大类(二)环境规划的编制程序1.对象调查。
这是制定规划的第一步。
2.历史比较及有关环境问题的分类排队。
3.目标导向预测。
4.拟制方案。
5.系统分析,择优决策。
二、清洁生产制度清洁生产是指不断采取改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一)清洁生产的适用对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从事生产和服务活动的单位以及从事相关管理活动的部门。
(二)清洁生产的推行清洁生产的推行以政府为主,主要采取行政指导的方式。
主要包括:1.清洁生产规划制度。
2.清洁生产信息制度。
3.清洁生产技术创新、交流制度。
4.清洁产品的环境标志制度。
5.严重污染环境的落后生产技术、工艺、设备和产品的限期淘汰制度。
(三)清洁生产的实施清洁生产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主要包括两项制度:1.清洁生产审计制度。
2.体系认证的制度。
体系认证的制度是企业向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部门授权的认证机构提出认证申请,通过环境管理体系认证,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四)清洁生产的经济刺激1对从事清洁生产研究、示范和培训,实施国家清洁生产重点技术改造项目列入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同级财政安排的有关技术进步专项资金的扶持范围;2对利用废物生产产品和从废物中回收原料的,减征或者免征增值税。
三、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一)环境影响评价的适用范围环境影响评价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内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流域开发、开发区建设、城市新区建设和旧区改建等区域性开发,编制建设规划时,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二)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三)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1.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专项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是:(1)编制专项规划的国务院有关部门、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在该专项规划上报审批前,组织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草案的编制;(2)专项规划的编制机关应举行论证会、听证会,或者采取其他形式,征求有关单位、专家和公众对环境影响报告书草案的意见;(3)编制机关在报批规划草案时,将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一并附送审批机关审查。
2.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和审批的程序。
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报告表、登记表应在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阶段报批;铁路、交通等建设项目,经环保部门同意,可以在初步设计完成前报批。
其审批程序为:(1)首先由建设单位或主管部门签订合同委托有评价资质的评价单位进行调查和评价工作;(2)评价单位通过调查和评价制作环境影响报告书(表);(3)建设项目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进行预审;(4)报告书由有审批权的环保部门审查批准后,提交设计和施工。
四、“三同时”制度“三同时”制度,是指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环境法律制度。
该制度系我国首创。
(一)“三同时”制度的适用范围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对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需要配置环境保护设施的,必须适用“三同时”制度。
(二)“三同时”制度的实施程序1.建设项目的初步设计,应当按照环境保护设计规范的要求,编制环境保护篇章,并依据经批准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或者环境影响报告表,在环境保护篇章中落实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措施以及环境保护设施投资概算。
2.建设项目的主体工程完工后,需要进行试生产,其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建设单位应当对环境保护设施运行情况和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进行监测。
3.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
4.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经验收合格,该建设项目方可投人生产或者使用。
五、排污收费制度排污收费制度是指国家环境管理机关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排污者征收一定数额的费用的一项法律制度。
(一)征收排污费的对象征收排污费的对象是超过国家或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
有三个例外,1企业事业单位向水体排放污染物,不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排污费,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缴纳超标准排污费,即对排放水污染物的实行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准排放征收超标准排污费的双收费制度;2向大气和海洋排放污染物的,其污染物排放浓度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排放标准,达标排放的征收排污费,超标排污应当限期治理并科以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