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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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职人员攻读硕士、博士学位管理规定

一、适应范围

1、在学习期间未转出工作关系,由单位按规定发放工资、津贴,享受单位福利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定向攻读学位人员;

2、享受在职人员待遇攻读硕、博士学位课程班人员;

3、享受在职人员待遇的国家计划内及计划外招收的在职攻读学位人员。

4、报考人次实行总量控制,具体报考人数控制由人力资源部统一安排。

二、报考条件

1、热爱祖国,热爱单位,品德优良,医德医风及服务态度好,临床及基础知识扎实,具有学成愿为本单位长期(不低于5年)服务的事业心和责任感。

2、报考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2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2年以上;报考在职或定向(委培)博士研究生者,应在本单位工作1年以上,并同时取得专业技术资格1年以上;定向(委培)硕士研究生根据需要可连续攻读博士学位;申报统考研究生按国家有关政策办理。

3、通过单位年度考核,连续两年以上成绩合格者,可推荐攻读在职硕、博士学位。

4、每一专业每年限报一人,报考专业限于申请者现从事的专业,

如单位学科发展需要,可特许报考其他专业的在职研究生。

5、身体健康。

6、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报考:

⑴报名当年受到党内警告或行政记过以上处分者;

⑵报名当年定为技术或责任事故、差错,或违反单位纪律,并参照单位奖惩条例的直接责任人;

⑶报名当年因工作失误,给单位造成重大经济损失(万元以上者)的直接责任人;

⑷报名当年经查实收受了红包或回扣的直接责任人;

⑸任现职期间有一年考核不合格者;

⑹一年内连续请事假超过30天者。

三、审批程序

1、申请人须持《攻读在职研究生申请表》(附件一)交所在科室签署意见,上报业务主管部门批准后,再交人力资源部完成资格审查,报分管领导审批并签署同意后方可报名。

2、申请人报名并成功录取后,需本人持学校录取通知书等相关证明文件至人力资源部签署《培训协议》(附件二),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协议生效后方可离院入学。

四、研究生管理

1、职工申请攻读在职或定向硕士、博士学位,须与单位签订《培训协议》,并依法遵守协议条款。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毕业后必须服务五年以上。不满五年者,须向单位缴纳赔偿费。

赔偿费按[学习期间单位所支付一切费用/月×未服务月数×200%]计算。

2、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在读期间提出离职的,必须向单位缴纳赔偿费。

赔偿费按[学习期间单位所支付一切费用×200%]计算。

3、学习期间要勤奋学习,遵纪守法,遵守校规院纪,在规定的时间内完成学业,如期获得学位及毕业证书。毕业后,由单位安排工作。

4、凡申报各类研究生,其就读方式、申请专业一经批准,原则上不得改变。

五、待遇

1、攻读在职硕士、博士研究生期间的学费(凭报销凭证)由单位负担,并在获得学历、学位1个月后方可报销,其他食宿费用和交通费用由本人承担。

2、对于完全脱产的定向培养研究生,三年不在单位工作,在学期间只享受每月1000元的生活补贴。不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单项奖金、年终奖等本单位福利待遇。

3、对于基础课脱产的在职跟读学位人员,脱产学习期总计约4个月左右的,可享受月基本工资的50%。不享受所在科室绩效奖金、单项奖金、年终奖等本单位福利待遇。

4、在职、定向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人员,学期期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所在科室奖金、单项奖金、年终奖等本单位各项福利待

遇。

5、在职、定向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人员,学期期内在本单位工作期间享受所在科室奖金、单项奖金、年终奖等本单位各项福利待遇。

6、在职、定向研究生及研究生课程班人员学习期间,符合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条件的可申报晋升高一级专业技术职务。

7、为了集中精力学习,科室负责人在脱产攻读在职硕士、博士学位期间,原则上不主持工作。由单位指定临时负责人。

六、本规定由人力资源部负责解释,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人力资源部

2011 年7 月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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