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继承权的丧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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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

浅议从罗马法到现代民法中的继承失格制度的演变作者:何春燕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12期【摘要】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很多内容,影响深远,继承制度更是深深地影响了后世。

继承法内容繁多,以继承失格制度作为对象,尝试从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罗马法上的“不配”制度、现代继承法的继受和创新等几个方面对这一制度进行分析。

继承制度深深地影响了后世诸国,直到今天,在现代各国继承法中,还能看到罗马法的影子。

【关键词】罗马法;继承;失格;演变罗马法的基本精神和绝大部分内容,逾千古而犹存。

尽管罗马法的物法与债法理论已经是各法学家们研究的重点,但继承也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

在《十二表法》中,有关继承的内容规定在第五表,在盖尤斯的《法学阶梯》和优士丁尼的《法学阶梯》中,继承内容占到全书的三分之一。

一、罗马法中继承制度的演变罗马法的继承制度历经数代,其原则经历了一系列的变化:“继承”一词的拉丁文是successio,原意是指继承人在法律上取得被继承人的地位,即继承被继承人的人格,使之得以延续。

到了后期,已经由身份继承演变为财产继承。

传统观念仍然存在,只不过继承的主要对象已经是被继承人的遗产,不再是被继承人的人格。

继承制度最初是采取概括继承主义(successio per universita),即除了与被继承人之人身相联系的债权、债务或其他权利义务之外,继承人要总括地继承被继承人的一切财物和财产上的一切权利义务,即使死者遗产中的负债远远超过资产,继承人仍然要全部继承下来。

随着身份继承逐步演变为财产继承,概括继承制度便失去了它的前提和根据,而显得对继承人过分苛刻。

为了保护继承人的利益,罗马法逐步废除了概括继承制度,赋予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的债务仅以其遗产为限负清偿责任的权利。

以遗嘱继承为主,法定继承为辅。

从共和国末年起至公元6世纪中叶,罗马并存着两种法定继承制度,一种是市民法的继承制度,一种是大法官法的继承制度。

市民法的法定继承以宗亲为基础,不是宗亲不得继承。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

继承案例八则1、亲子为何无权继承遗产[案情被法院驳回起诉的罗某始终想不通,自己怎么就无权继承亲生父亲的遗产。

罗某和其哥李某出生在一个贫困家庭,罗某3岁时,其母亲病逝,由于家庭生活困难,罗父无力扶养罗某两兄弟,就将罗某送与他人收养,并在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

之后,罗某随其养父母去了外地生活,与其生父一直没有联系。

直到3个月前,已经19岁的罗某得知其生父已死亡、且遗留了4万元存款后,便找到了李某要求继承其生父遗留的2万元存款,但遭到李某的拒绝。

于是罗某将李某告上法院,要求继承其生父遗产而法院却依法驳回了罗某的起诉。

[点评]我国《婚姻法》第26条、《收养法》第22条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即当养子与其养父母间的收养关系成立后,养子与其亲生父母间原有的父子、母子关系及法律规定的权利与义务随之消除,养子不再享有生父母抚养教育的权利,也不负有赡养扶助生父母的义务。

同时,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财产继承关系是基于一定身份关系包括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关系而产生的,随着养子与其生父母间权利义务关系的消除,他们间的财产继承关系自然也不存在了。

当然,这也不是绝对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9条规定,养子如果对生父母扶养较多的,也可以分得适当的遗产。

本案中,罗某生父母因无力扶养罗某而将罗某送与他们,而且到民政部门办理了登记,根据《收养法》的规定,罗某与其养父母的收养关系已有效成立,罗某与其生父间的权利与义务关系随之消除,同时由于罗某对其生父未尽任何赡养义务,因此罗某不享有继承其生父遗产的权利。

2、父女登报解除关系是否放弃继承权利案例:宋丽不顾老爸老宋反对,与男友租房成了婚。

老宋一气之下在报纸上登了个声明,与老伴一起断绝了和宋丽的父(母)女关系,从此不再往来。

五年后宋丽因公死亡,老两口和女婿商量想把外孙女接回家以及财产分割事宜。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

一、继承权的概念和特征1.继承权的概念继承,是生者对死者生前权利和义务的承受。

继承法所称的继承,专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

遗留财产的死者称被继承人;自然人死亡时所遗留的个人财产为遗产;依法承受被继承人财产的人是继承人。

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承受公民死亡时所遗留个人合法财产的权利。

2.继承权的特征①继承权是一种绝对权、排他权。

②继承权与财产所有权相联系,是一种财产权;③继承权与一定身份关系相联系,但不是身份权;④继承权的主体是自然人。

国家、集体或其他组织可以接受遗产,但其身份不是继承人,而是受遗赠人、或遗产分享人、无人继承财产的取得人;⑤继承权的发生依据是法律的直接规定或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⑥继承权的实现以被继承人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法律事实出现为前提。

二、我国继承制度的基本原则1.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受非法侵害《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的收入、储蓄、房屋和其他合法财产的所有权。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六条规定:公民依法享有财产继承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一条明确了继承法的立法目的和立法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为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的继承权,制定本法。

"因此,保护公民私有财产继承权不仅是继承法的立法依据,而且也是继承法的基本原则。

这一基本原则的具体体现是:(1)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为遗产,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2)被继承人的遗产一般不收归国有,尽可能由继承人继承;(3)公民的继承权不得非法剥夺;(4)保障继承人、受遗赠人权利的实现;(5)公民的继承权和受遗赠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得到司法救济。

2.继承权男女平等《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九条明确规定:"继承权男女平等。

"3.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继承法在以下几个方面体现了养老育幼、照顾无劳动能力人的精神:(1)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上,被继承人的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与被继承人的配偶同为法定继承人。

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继承的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的进步,家庭财产的积累逐渐增多,继承问题也日益凸显。

继承法作为我国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规范继承关系,保护继承人合法权益。

本案例将通过对一起继承纠纷的剖析,探讨继承法的相关法律问题。

二、案情简介甲,男,50岁,有配偶乙和子女丙、丁。

甲生前在市中心拥有一套价值200万元的房产,另有存款100万元。

甲于2020年1月去世,留有遗嘱,将房产和存款指定由乙继承。

乙在甲去世后,将房产和存款进行了分割,乙获得房产,丙、丁各获得存款50万元。

丙、丁认为遗嘱内容不公,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故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遗嘱,由四人平均继承甲的遗产。

三、争议焦点1. 遗嘱的效力;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

四、案例分析1. 遗嘱的效力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在本案中,甲生前留下的遗嘱明确指定乙为继承人,故遗嘱有效。

2. 遗嘱与法定继承的关系根据《继承法》第十九条规定:“遗嘱应当对法定继承人进行适当的照顾。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虽然指定乙为继承人,但并未对丙、丁进行适当的照顾,因此,乙的继承权受到限制。

3. 如何认定遗嘱的真实性根据《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并注明日期。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由其亲自签名,且注明日期,故遗嘱真实有效。

4. 如何处理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的矛盾根据《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有矛盾的,以遗嘱为准。

”在本案中,甲的遗嘱与法定继承之间存在矛盾,应优先适用遗嘱。

五、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甲的遗嘱真实有效,遗嘱内容合法,乙作为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享有继承权。

但考虑到甲生前曾表示要将房产和存款平均分配给子女,法院判决乙将获得的房产和存款的一半,即100万元,分配给丙、丁。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3篇)

第1篇一、引言继承权公证是指公证机构根据法律规定,对继承人的继承权进行确认、证明的行为。

在我国,继承权公证是维护继承人合法权益、保障财产顺利传承的重要手段。

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们法律意识的提高,继承权公证在实践过程中遇到了诸多困境。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列举继承权公证的困境问题清单,以期引起社会各界对这一问题的关注和解决。

二、继承权公证困境问题清单1. 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1)法定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在实际操作中,部分继承人可能因各种原因无法提供有效的身份证明,如死亡证明、户口簿等,导致公证机构难以确认其法定继承人身份。

(2)遗嘱继承人身份认定困难:遗嘱继承人可能因与遗嘱人关系复杂,难以证明其与遗嘱人的法定关系,如继子女、养子女等,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 继承财产权属不清(1)遗产范围不明确:部分遗产可能因权属纠纷、财产分割等原因,导致遗产范围不明确,给继承权公证带来困难。

(2)共有财产权属不清:在继承过程中,部分遗产可能存在共有情况,如夫妻共同财产、兄弟姐妹共有财产等,权属不清容易引发纠纷。

3. 继承人之间利益冲突(1)遗产分配不均:部分继承人可能因自身利益考虑,对遗产分配提出异议,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利益冲突。

(2)继承权争议:部分继承人可能对遗嘱内容提出质疑,认为遗嘱无效或部分条款不合法,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争议。

4. 公证机构自身问题(1)公证人员专业素质不高:部分公证人员对继承法律法规掌握不足,导致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错误。

(2)公证程序不规范:部分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存在程序不规范、操作不规范等问题,影响公证质量。

5. 法律法规不完善(1)继承法律法规不健全:我国继承法律法规尚存在一些不完善之处,如对继承权的保护力度不足、对遗嘱形式的限制较多等。

(2)政策法规滞后:部分政策法规在制定时未能充分考虑社会实际情况,导致在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适用困难。

6. 诚信缺失(1)继承人诚信缺失:部分继承人可能为了获取更多遗产,采取隐瞒、欺诈等手段,导致继承权公证过程中出现诚信缺失问题。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遗产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甲(男,80岁)与乙(女,70岁)系夫妻关系,育有一子丙(男,50岁)和一女丁(女,45岁)。

甲乙二人于2005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存款若干。

甲乙生前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生效后,丙与丁按照遗嘱内容继承了遗产。

然而,丙在继承房产后不久去世,留下妻子戊(女,40岁)和儿子己(男,15岁)。

戊和己要求继承丙的遗产,但丙的母亲乙却反对,认为戊和己无权继承丙的遗产。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戊和己是否有权继承丙的遗产。

三、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规定:“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2.《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3.《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戊和己作为丙的配偶和子女,属于法定继承人,有继承丙遗产的权利。

首先,丙去世后,戊作为其配偶,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配偶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其次,己作为丙的子女,也依法享有继承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子女是法定继承人之一,具有继承权。

然而,乙反对戊和己继承丙的遗产,主要理由是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

针对这一问题,我们需要分析遗嘱的有效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应当由遗嘱人亲自签名或者盖章,也可以由遗嘱人指定的见证人代为签名或者盖章。

在本案中,甲乙二人立有遗嘱,将房产由丙继承,存款由丁继承。

遗嘱中未提及戊和己,但遗嘱内容符合法律规定,甲乙二人的遗嘱有效。

继承法讲义

继承法讲义

第二部分继承教学重点:1、继承权的丧失2、法定继承、代位继承、遗嘱继承3、遗嘱、遗赠抚养协议4、遗产第一章继承的开始、接受、放弃第一节继承权一、概念继承,是指将自然人死亡后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依法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

继承人被继承人遗产继承权,是自然人依照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享有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

二、特征1、性质上是一种财产权;2、发生依据是法律的规定或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3、继承的主体只能是与被继承人有特定人身关系的自然人,而不能是法人、其他社会组织或国家;4、继承权实现的前提是被继承人死亡并留有合法的个人财产。

三、继承权的取得1、法律的直接规定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扶养关系都有可能获得法定继承权2、合法有效遗嘱的指定注意:遗嘱人只能在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内指定遗嘱继承人四、继承权的放弃继承权的放弃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处理前作出的放弃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46.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47.继承人放弃继承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其他继承人表示。

用口头方式表示放弃继承,本人承认,或有其它充分证据证明的,也应当认定其有效。

49.继承人放弃继承的意思表示,应当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作出。

遗产分割后表示放弃的不再是继承权,而是所有权。

50.遗产处理前或在诉讼进行中,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由人民法院根据其提出的具体理由,决定是否承认。

遗产处理后,继承人对放弃继承翻悔的,不予承认。

51.放弃继承的效力,追溯到继承开始的时间。

五、继承权的丧失继承权的丧失:又称继承权的剥夺,它是指对被继承人或其他继承人犯有某种罪行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的继承人,依照法律取消其原来享有的继承权。

分为:绝对丧失和相对丧失《继承法》第七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无论动机、结果)(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动机是争夺遗产,主观是故意)(三)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遗产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王某,男,60岁,生前在一家国有企业担任工程师。

王某与妻子李某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小王,女儿小李。

王某于2021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套、存款若干及一辆私家车。

王某去世后,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因遗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遗产的范围和性质;2. 遗嘱的有效性;3. 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

三、案例分析(一)遗产的范围和性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私家车。

这些财产均属于王某个人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范围。

(二)遗嘱的有效性王某生前曾立下一份遗嘱,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存款留给了小李。

李某认为该遗嘱无效,理由如下:1. 遗嘱缺乏见证人;2. 遗嘱内容违反了公序良俗。

针对李某的质疑,法院经审理认为:1. 虽然该遗嘱缺乏见证人,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遗嘱人可以自行立遗嘱。

王某年事已高,且遗嘱内容明确,不存在误解或欺诈,因此该遗嘱有效;2. 遗嘱内容未违反公序良俗,王某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处分遗产。

(三)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八条规定,遗产应当由继承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在本案中,王某的遗产应当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

1. 房产:王某在遗嘱中已明确将房产留给了小王,因此小王享有该房产的全部份额;2. 存款: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王某的存款,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王某去世后,私家车已由李某占有使用,李某有权继承该车辆。

四、判决结果法院经审理认为,李某、小王、小李三人对王某遗产的继承无争议,遗嘱有效,遗产继承份额分配合理。

因此,判决如下:1. 房产归小王所有;2. 存款由李某、小王、小李三人按照法定继承顺序继承,每人享有三分之一的份额;3. 私家车归李某所有。

五、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遗产继承纠纷,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充分考虑了遗产的范围、遗嘱的有效性以及遗产继承份额的分配等问题。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人有哪些行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本⽂由店铺⼩编为您介绍关于丧失继承权的法定事由。

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的、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以及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情形。

详情请看以下内容。

继承⼈有哪些⾏为会导致丧失继承权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继承⼈有下列⾏为之⼀的,丧失继承权:(1)故意杀害被继承⼈的。

继承⼈故意杀害被继承⼈是⼀种严重的犯罪⾏为,不论是既遂还是未遂都丧失继承权。

(2)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

继承⼈杀害其他继承⼈,既包括法定继承⼈杀害遗嘱继承⼈的情形,也包括遗嘱继承⼈杀害法定继承⼈;既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也包括第⼆顺序继承⼈杀害第⼀顺序继承⼈。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继承⼈为争夺遗产⽽杀害其他继承⼈的,如果被继承⼈以遗嘱⽅式将遗产指定由该继承⼈继承的,可以确认遗嘱⽆效,并按继承法第⼋条处理。

(3)遗弃被继承⼈的,或者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的。

遗弃被继承⼈是指对没有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被继承⼈有扶养义务⽽拒不履⾏扶养义务;所谓虐待被继承⼈是指在被继承⼈⽣前对其从⾝体上或精神上进⾏摧残或者折磨。

对遗弃被继承⼈的,不管情节是否严重,都丧失了继承权,但继承⼈如确有悔改表⽰且被遗弃⼈在⽣前表⽰宽恕的,可以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虐待被继承⼈情节是否严重,可以从实施虐待⾏为的时间、⼿段、后果和社会影响⽽定。

如果虐待被继承⼈情节严重,则丧失继承权,若继承⼈确有悔改表现且被虐待⼈⽣前表⽰宽恕的,可不确认其丧失继承权。

(4)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所谓伪造遗嘱是指以被继承⼈的名义制造假遗嘱。

所谓篡改遗嘱是指改变被继承⼈所⽴的遗嘱的内容。

所谓销毁遗嘱是指将被继承⼈所⽴的遗嘱毁灭。

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是否严重是判断继承权是否丧失的标准。

根据司法解释,如果继承⼈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侵害了缺乏劳动能⼒⼜没有⽣活来源的继承⼈的利益,并造成⽣活困难的,应认定其⾏为情节严重。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民法典》:对继承权取得与丧失的最新规定
在民法中,继承权分为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本文就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展开阐述。

法定继承权的取得基于三种身份关系:(一)婚姻关系,必须是合法有效的婚姻,也就是说不承认事实婚姻关系;(二)血缘关系,如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孙、外祖孙;(三)扶养关系:如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儿媳、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丧偶女婿、形成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子女、形成了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遗嘱继承权的取得有两个条件:(一)享有法定继承权,享有第一顺位或者第二顺位法定继承权;(二)被继承人死亡,存在将遗产分配给法定继承人的有效的遗嘱,须注意,被继承人通过遗嘱将遗产赠与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不属于遗嘱继承,属于遗赠。

继承权、受遗赠权的丧失与宽宥:《民法典》第1125条规定:“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四)伪造、篡改、隐匿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

继承人有前款第三项至第五项行为,确有悔改表现,被继承人表示宽恕或者事后在遗嘱中将其列为继承人的,该继承人不丧失继承权。

受遗赠人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行为的,丧失受遗赠权。


由此可知,宽宥“不适用于受遗赠人”,只适用于法定继承人、遗嘱继承人。

以上就是《民法典》对继承权的取得与丧失的规定,如果您还有相关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专业律师,必要时进行委托,通过法律手段解决问题。

浅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问题

浅议孙子女、外孙子女的继承问题

利义务相一致 的原则精神 。 国在修改前后 的《 我 婚姻法》 中 都规定 了祖 父母 、 外祖 父母对 孙子女 、 外孙 子女 的扶养义 务和孙子女 、 外孙子女对祖父母 、 外祖父母 的赡养义务 。 但 《 继承法 》 规定 了祖 父母 、 仅 外祖 父母对 孙子女 、 孙子女 外 的继承权 , 而孙 子女 、 外孙子女却 只享有代位继承权 。 也就 是说 , 孙子 女 、 孙 子女 只尽赡 养祖 父母 、 外 外祖 父母 的义 务, 而不享有继 承祖父母 、 外祖父母遗产 的权 利 , 这不符合 权利 义务相 一致 的原 则 。而 同时 《 承法》 继 却规定 丧偶儿
惯 。死者 的直 系卑血 亲包括其子女 , 子女 、 孙子女 , 孙 外 曾
孙子女 等 , 子女拥有 继承权 这已是不 争的事 实 , 世界各 国
在家庭成员 内部 , 是符合继 承的基本原理 和习惯 的。而祖 辈继承 孙辈 的遗 产后 , 如祖 辈不止 有一个 子女 , 则财 产就
不可避免的要落入旁系 。 从这一角度来说 , 应赋 予孙子女 、
死者 的直系卑血亲来继承 , 才能保证财产在 死者的家庭 内
部流传 , 才能保证子孙 的延续和家庭经济 的发展 。因此 , 血 缘关 系中的直 系卑 血亲 的继 承地位应值得强调 。 ( ) 子 女 、 孙 子 女 的继 承 权 二 孙 外 从 以上关于继承权 的确 定依 据中 , 我们 可 以看 出由死 者的近亲属来继承遗产 , 符合死者 的愿 望和社会 的继 承习
同样情况下 尽了主要 赡养义务 的 , 仍无直接继承权 。 显然 , 孙 子 女 、 孙 子 女 的继 承 地 位 要 得 到加 强 。 外 2孙子女 、 . 外孙子女继承祖父母 、 外祖父母 的遗产更具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思修法律继承法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一生勤劳俭朴,育有四个子女:大儿子张大、次子张二、三女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共同居住在一所自建房屋内,房屋及周围土地均属于张老汉个人财产。

张老汉和老伴王老太在2018年相继去世,留下了一笔遗产。

在张老汉和老伴去世后,四个子女对如何处理遗产产生了分歧。

张大认为,作为长子,他应该继承更多的财产;张二认为,自己一直照顾父母,应该得到更多的补偿;张花和小女儿张兰则认为,作为女儿,她们也有权平分遗产。

由于意见不合,四个子女未能达成一致,遂将此事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1. 张老汉的遗产范围;2. 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3. 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

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一)关于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包括其个人所有的房屋、土地以及存款等合法财产。

(二)关于遗产继承人的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遗产应由其配偶王老太和四个子女继承。

由于王老太已经去世,故其遗产应由四个子女继承。

(三)关于遗产分配的原则和方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继承权的概述介绍
第二十九章
第三十章 法定继承
【教学目的和要求】明确法定继承的概念用特征;掌握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了解代位继承和转继承的有关要求。 【教学重点及难点】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及顺序;代位继承和转继承。 【教学方法】以课堂讲授为主,辅之以适量讨论和课后阅读。
第三十章
第一节 法定继承的概念和适用范围
法定继承,是指根据法律直接规定的继承人的范围、继承人继承的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及遗产的分配原则继承被继承人的遗产。
第一节 遗嘱继承的概念和特征
遗嘱继承,是指继承开始后,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制度。
一、遗嘱继承概念
第三十一章
二、遗嘱继承的特征
(一) 遗嘱继承直接体现着被继承人的遗愿
(二) 发生遗嘱继承的法律事实须有合法有效的遗嘱
(三) 遗嘱继承是对法定继承的一种排斥
三、遗嘱继承的适用条件
第二节 继承权的接受、放弃、丧失和保护
自继承开始,客观意义的继承权也就转化为主观意义的继承权,继承人得自主决定是行使继承权、接受继承,还是放弃继承权。依我国《继承法》第25条规定,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继承人未表示放弃继承权的,视为接受继承。
第二十九章
二、继承权的放弃
又称为继承的放弃,是指继承人作出的放弃其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的意思表示。
第五,代位继承只适用于法定继承。
第三十章
转继承,又称转归继承、连续继承、再继承、二次继承等,是指继承人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时,其有权接受的遗产转由其法定继承人继承的制度。
转继承的发生或成立须具务以下条件:第一,继承人于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死亡。第二,须死亡的继承人在被继承人死亡后未放弃继承权。
第三十章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关系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独居老人,无子女。

张老汉一生勤劳,靠自己的双手盖起了几间房子,购置了一些田地。

近年来,张老汉身体多病,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有一兄长,即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年事已高,生活无法自理。

张老汉的两位侄子,即张大爷的儿子张明和张强,均已成家立业,但生活较为富裕。

张老汉的邻居李阿姨知道张老汉的情况后,主动提出要照顾张老汉,并愿意承担张老汉的日常生活费用。

张老汉感激李阿姨的善举,遂表示将房产和部分田地赠与李阿姨。

然而,张老汉的大伯张大爷得知此事后,认为张老汉的财产应当由他继承,于是要求张老汉取消对李阿姨的赠与,并将财产归其所有。

张老汉则认为,他有权自由处分自己的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张大爷无权干涉。

双方因此产生纠纷。

二、争议焦点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三、案例分析1. 张老汉是否有权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张老汉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有权对自己的财产进行处分。

在本案中,张老汉自愿将财产赠与李阿姨,是其真实意愿的表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当得到法律保护。

2. 张大爷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张老汉无配偶、子女,其大伯张大爷作为第二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张老汉的财产。

3. 如何处理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本案中,张老汉与张大爷之间的纠纷主要源于对财产处分的争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公民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立遗嘱处分个人财产,也可以赠与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民法典解读--继承编
重点理解与适用: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的依据 配偶的继承地位 父母的继承地位
代位继承
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 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 亲代位继承。 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增加 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一千一百二十九条 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 顺序继承人。 重点理解和适用: 代位继承的性质和条件 为何增加旁系血亲代位继承? 很多人建议把对公婆岳父母扶养较多的丧偶儿媳女婿按照酌情分给遗产对待,民法典为何没 有采纳?
法定继承人的范围和顺序
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一)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二)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 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编所称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编所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编所称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 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一般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条 国家保护自然人的继承权。 (新增原则性规定)
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条 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相互有继承关系的数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难以确定死亡时间的,推 定没有其他继承人的人先死亡。都有其他继承人,辈份不同的,推定 长辈先死亡;辈份相同的,推定同时死亡,相互不发生继承。
重点理解与适用: 新增原则性规定的意义 被继承人死亡时间推定
遗嘱的法律特征
自然人的遗嘱能力的认定

继承法名词解释

继承法名词解释

继承:指因人的死亡而由与其有一定亲属关系的生存人概括继承其财产的法律制度
1继承权,又称财产继承权,是继承人依法享有的、能够无偿取得被权和继承开始后的继承权。
遗嘱的变更和撤销
所谓遗嘱的变更,是指遗嘱人在遗嘱作成之后、生效之前依法变动、更改原立遗嘱的部分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所谓遗嘱的撤销,是指遗嘱人依法取消原立遗嘱全部内容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的变更和撤销都阻却遗嘱人原立遗嘱发生效力。
遗赠
法定继承:是指在没有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或者遗赠抚养协议和遗嘱无效的情况下,继承人根据法律确定的继承人范围、继承顺序以及遗产分配的原则,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继承方式。
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是指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时,由被继承人子女的直系卑血亲代替先亡的直系尊血亲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法定继承制度。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子女称为被代位继承人,代替被代位继承人取得遗产的直系卑血亲称为代位继承人。
遗嘱继承
遗嘱继承,与法定继承相对应,是指继承人依照被继承人生前设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继承被继承人遗产的一种继承制度。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继承份额均由被继承人生前作成的遗嘱来确定。因此,遗嘱继承又称“指定继承”。设立遗嘱的被继承人称遗嘱人,由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为遗嘱继承人。
遗嘱
遗嘱是遗嘱人生前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按照法律规定的方式处分其个人财产或者处理其他事务,并在死亡后发生效力的单方法律行为。遗嘱一词往往在两种意义上被使用:一是指遗嘱人的单方法律行为,二是指遗嘱人所立遗嘱的内容。
继承恢复请求权
2继承恢复请求权,又称继承回复请求权,是指合法继承人请求确认其继承人的地位和请求恢复到继承开始时的状态的权利。
法定继承
法定继承,是与遗嘱继承相对应的一种继承形态。它是指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和遗产分配原则均由法律直接加以规定的继承制度。法定继承,又称无遗嘱继承,是一种法律推定继承。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

首先,私人财产继承权的存在导致了财富的不公平分配。

根据《财富报告》,全球最富有的1%的人拥有了全球财富的一半,而绝大多数人只能分享剩下的一半。

这种不公平的财富分配不仅加剧了社会的阶级分化,也加剧了社会的不稳定性。

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可以让财富更加公平地分配,减少社会的不公平现象。

其次,私人财产继承权导致了财富的长期积累。

富人的子女往往可以继承父母的财富,而这些财富又会继续积累下去,造成了富人越富,穷人越穷的现象。

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可以打破这种财富的长期积累,让每个人都有机会获得财富,实现社会的公平和平等。

最后,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可以激励人们更加努力地工作。

如果每个人都知道自己无法依靠继承来获得财富,那么他们就会更加努力地工作,创造自己的财富。

这样不仅可以促进社会的经济发展,也可以提高社会的整体素质。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

首先,私人财产继承权是个人财产权的一部分,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等于侵犯了个人的财产权。

根据《联合国世界人权宣言》,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违反了这一基本人权。

其次,私人财产继承权是激励人们努力工作的重要动力。

如果每个人都知道自己辛苦赚来的财富无法传给子女,那么他们就会失去努力工作的动力,造成社会的经济停滞不前。

最后,私人财产继承权是家庭财富传承的重要方式。

父母努力工作赚来的财富,希望可以传给自己的子女,这是一种正常的家庭传统。

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会破坏这种家庭传统,对社会的稳定和家庭关系造成负面影响。

总结来看,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会对社会和个人权益产生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

经典名言:"财产继承是社会秩序的基石,废除私人财产继承权将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不稳定影响。

" ——罗伯特·诺兹克。

"每个人都有权享有自己的财产,这是一项基本的人权。

代位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

代位继承案例代位继承是指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或者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其继承份额由法定继承人或者受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代为继承的情形。

代位继承案例在实际生活中并不少见,下面将通过几个代位继承案例来说明代位继承的具体情况。

案例一,小明放弃继承权。

小明的父亲在去世后留下了一笔不菲的遗产,根据法律规定,小明作为唯一的子女将继承全部的遗产。

然而,由于小明个人的原因,他对继承父亲的遗产并不感兴趣,因此他主动放弃了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小明的继承份额将由他的子女代为继承,如果小明没有子女,则由他的父母代为继承。

案例二,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无法继承。

张先生在遗嘱中指定了他的朋友李先生继承他的全部遗产,然而在张先生去世后,李先生因为各种原因无法继承遗产,这时根据法律规定,张先生的遗产将由他的法定继承人代为继承,通常是按照法定继承顺序来确定代位继承人。

案例三,继承人丧失继承权。

王女士由于犯罪行为被判刑,根据法律规定,犯罪人在执行刑罚期间丧失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王女士的继承份额将由她的法定继承人代为继承,如果王女士没有法定继承人,则由受遗嘱指定的继承人代为继承。

通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出,代位继承是在继承人放弃继承权、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无法继承或者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情况下,由其他继承人代为继承遗产的一种情形。

在实际生活中,代位继承案例屡见不鲜,因此对于继承人来说,了解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是非常重要的。

同时,对于法定继承人和受遗嘱指定的继承人来说,也需要了解自己在不同情况下可能会成为代位继承人的情形,以便在实际情况发生时能够及时处理相关事务。

总之,代位继承是继承法中的一个重要概念,对于继承人和遗产留存者来说,了解代位继承的相关规定和情形是非常必要的。

希望以上案例能够帮助大家更加深入地理解代位继承的具体情况,从而更好地处理相关的继承事务。

死者财产继承如何处理被遗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死者财产继承如何处理被遗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

死者财产继承如何处理被遗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在个人绝世未来之际,处理财产继承问题是一项至关重要的任务。

然而,有时可能出现遗漏继承人的情况,这可能引发争议和法律纠纷。

本文将探讨如何处理被遗漏的继承人的继承权,以确保公平和合法的财产分配。

一、确定被遗漏继承人的权益当遗嘱或继承计划遗漏了某些继承人时,首先需要确定被遗漏继承人的权益。

这可以通过查看适用的继承法律来判断。

每个国家或地区都有不同的继承法规定,因此在处理被遗漏继承人的继承权时,需要参考适用的法律。

二、补救措施1. 重新分配财产一种处理被遗漏继承人继承权的方法是重新分配财产。

这可以通过修改遗嘱或继承计划来实现。

继承人可以与被遗漏的继承人协商,根据双方的意愿,重新划分继承份额。

然而,这种方法需要所有相关方的同意,并可能涉及法律程序。

2. 协商解决当出现被遗漏继承人的情况时,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

受益人可以自愿放弃部分遗产,以满足被遗漏继承人的合理权益。

这需要各方在争议中保持开放和理解,并寻求达成一致的解决方案。

3. 法律诉讼如果无法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被遗漏继承人可以通过法律诉讼来维护自己的继承权。

在这种情况下,被遗漏继承人可以向法院提出继承权的要求,并提供相关证据来证明自己的身份和法定继承资格。

法院将根据适用的法律判断并做出合理的裁决。

三、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在处理被遗漏继承人继承权的问题时,关键因素是遗嘱的有效性和合法性。

如果遗嘱被质疑或存在不合法的因素,可能会导致被遗漏继承人获得继承权的机会。

因此,相关方应确保遗嘱符合法定要求,并遵循适用的继承法规定。

四、提前规划和咨询专业人士避免遗漏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的最佳方法是提前进行财产规划,并咨询专业人士。

通过编制合法和有效的遗嘱或继承计划,可以明确规定继承人,并在规划过程中充分考虑所有相关因素。

专业人士,如遗嘱执行人或律师,可以提供准确的法律建议,并确保财产分配合法和公正。

五、遗产争议解决机构为了解决遗产争议和遗漏继承人的继承权问题,一些国家和地区设立了专门的遗产争议解决机构。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法律实务案例分析题继承(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甲,男,55岁,某市居民,因与被告乙、丙、丁之间的继承纠纷一案,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乙,女,30岁,原告甲的女儿,某市居民。

被告丙,男,40岁,原告甲的配偶,某市居民。

被告丁,女,50岁,原告甲的母亲,某市居民。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系家庭成员,共同居住在某市。

原告甲的父亲于2018年去世,留有房产一处,价值200万元。

原告甲的父亲去世前,未留下遗嘱。

2019年,原告甲的母亲去世,留有存款50万元。

原告甲认为,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继承,但被告乙、丙、丁拒绝将遗产分配给自己,故提起诉讼。

原告甲请求法院依法判决,被告乙、丙、丁将遗产分配给自己。

被告乙、丙、丁辩称,原告甲的父亲和母亲的遗产,均应依法由家庭成员共同继承,不同意原告甲的诉讼请求。

二、争议焦点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2. 原告甲与被告乙、丙、丁之间,关于遗产继承的份额如何确定?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

第三条: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第四条:继承权男女平等。

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三条: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致其不能履行法定义务的,放弃继承权的行为无效。

第四条: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一)故意杀害被继承人;(二)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三)遗弃被继承人,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四)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五)以欺诈、胁迫手段迫使或者妨碍被继承人设立、变更或者撤回遗嘱,情节严重的。

四、案例分析1. 原告甲是否有权继承其父亲和母亲的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条和第三条的规定,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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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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