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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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布斯、洛克、卢梭的社会契约论的比较
内容摘要:社会契约理论发端于古希腊的智者时代,到近代逐步发展成熟并形成体系。作为西方政治哲学的一种理论假设,社会契约论对于宪政制度的设计和完善发挥着重要作用。而作为近代西方社会契约论的代表人物,霍布斯主张订立社会契约的要义是维护秩序与安全,洛克主张构建社会契约的重心是保护人的自然权利,卢梭则坚决信奉人民主权原则。本文将通过对三位学者有关社会契约论的思想进行简单比较,力求获得对近代西方社会契约理论的深入认识。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卢梭、社会契约论
在政治思想上,人们最关心的问题莫过于“怎样才能协调人类争取自由的愿望与建立权威需要的关系”。一方面,个体向往自由,渴望不受外在力量的羁绊。另一方面,井然有序的生存方式和规范严整的社会秩序是极有必要的。上述关键问题在近代西方思想家那里引出了许多答案。作为代表人物,霍布斯、洛克以及卢梭运用不同的社会契约理论对之做出的解答则显得尤为深刻。社会契约论作为一种政治哲学的理论假设,它主张国家并不是神权赋予,而是人们作出的理性选择。人为了达到自由和至善,相互订立契约,交出自己的个人权利,承认国家的公共权力,以求得和平与幸福。
一、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
近代启蒙主义思想家都将一种人类生活的自然状态作为社会契约论的理论预设,英国的霍布斯也不例外。可以说,霍布斯开创了近代社会契约论发展黄金时代,他是对西方政治学说和实践具有划时代意义的社会契约论的创始人之一,他的社会契约论思想主要体现在其名著《论公民》、《利维坦》等中间。霍布斯的出发点是“自然人”的观念。如同自然界的动物和植物一样,人也因其自然本性而独立存在。自然人是一种自然物体,完全服从自然法规则。具体到人的本性上,就是“趋利避害”的自然本能。霍布斯深受马基雅维里的影响,坚信人的本性是恶的,都是自私自利和残暴好斗的。霍布斯认为,人类在进入社会之前,生活在自然状态,完全按照自然律行事。他总结出两条自然律:一是利用一切手段保存自己,二是最大限度的维护自己的利益,在必要时放弃别人也同意放弃的权利。人的最大利益是自我保存。根据第一条规律,人们为了维护各自的生命权,一开始处于
“人对人是狼”的战争状态。用霍布斯的话来描述就是:“在没有一个公共权力使大家慑服的时候,人们便处在所谓的战争状态之下。”[1]至于造成战争的心理原因,霍布斯认为,主要有三种,即竞争、猜疑和荣誉。但是,战争状态威胁到人的生命,违反了最大的利益,因此人们必然要求和平。根据第二条规律,人们需要订立一种和平协议:每个人都同意放弃和别人一样多的权利,并因此而享受到和别人一样多的利益,这就是“契约”的概念。这就要求每个人都把自己的权利转让给一个或一群人,由他或他们代理行使权力,以保全契约者的生命。“保全生命”的意义不是苟且偷生,而是对生命不厌倦的条件下生活。国家是这一契约的产物,同意转让权利的契约者是被统治者,接受契约的代理权利者是统治者。
霍布斯提出社会契约论的初衷和特点是为绝对王权辩护。他规定的社会契约对于被统治者是极其苛刻的。被统治者除了自己的生命权之外,转让其他一切权利。为了保障他们的安全,统治者要强大到足以产生巨大威慑作用的地步。《圣经·启示录》中有一个可畏的巨大海兽“利维坦”,霍布斯认为,国家就是伟大的“利维坦”,是“不朽的上帝”,具有绝对的权力和至高无上的权威。国家元首的权力是不可分割、不可剥夺的。因为他不是契约的一方,不受契约人的制约,推翻他是毁约的不合法行为,是违反自然理性的叛乱。但是,霍布斯也承认,只有在一种情况下,即在国家元首不能保护契约人生命的情况下,才能替换他。这样一来,通过他的社会契约论就论证了专制制度的合理性。
社会契约论第一次用人的自然属性和自然理性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它取代了中世纪流行的“君权神授”的信仰。后来的自由主义理论家洛克、卢梭等抛弃了其中包含的绝对王权的内容,把它改造成民主国家的理论基础。
霍布斯主张建立专制政体的思想,本质上是鼓动掌握政权的少数大贵族、大资产阶级成员对广大不满现状的中下层人民进行镇压,因其思想具有反人民性。但同时也应看到,在英国当时特定的历史条件下,即不建立强有力的中央集权制政权,就不能有效地镇压王党分子复辟活动方面来看,霍布斯的社会政治思想的提出,在当时也是具有一定积极意义的。
如同先前的哲学家一样,霍布斯的社会契约论也承袭了传统自然法的许多观念,譬如认为,“自然法是永恒不变的”,但霍布斯无疑没有拘泥于传统自然法思想,而是进行了大胆的改造和创新。列奥·斯特劳斯就曾认为,作为近代政治哲学开创者的霍布斯,其“学说比任何人的学说都更清晰地体现了近代自然法的精髓及其所有的本质涵义”。因为“霍布斯显然不象传统学说那样,从自然‘法则’出发,即从某种客观秩序出发,而是从自然‘权利’出发,即从某种绝对无可非议的主观诉求出发;这种主观诉求完全不依赖于任何先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相反它本身就是全部的法律、秩序或义务的源泉。霍布斯的政治哲学,就是通过把这
个作为道德原则和政治原则的‘权利’观念,而最明确无误地显示它的首创性的”
[2]可以说,霍布斯社会契约论思想的主要概念不再是“自然法”,而是“自然权利”。自然法传统从霍布斯这里开始出现断裂。对个人权利的大力伸张,使霍布斯成为个人主义的代表。麦克弗森明确指出,霍布斯是一个个人主义者,认为他从个人利益与意志出发,推导出政治权利与义务。有学者认为,“霍布斯意义上的人,由其本性而定,是个一意孤行的、反社会的生物,他进入社会关系纯粹是为了自私的目的”。[3]霍布斯始终如一的个人主义倾向,使得很多学者都将他看作是自由主义理论的奠基人。
二、洛克的社会契约论
洛克是西方自由主义和民主政治理论的创始人。作为英国辉格党的主要理论家,他是一个新兴的统治阶级的代表,他的政治思想与社会的需要和发展趋势相契合,因而一经出现,就在他的祖国得到实施,并在国外广泛传播。仅就哲学与政治的关系而言,洛克是时代的幸运儿。
洛克在政治思想领域的贡献奠定了民主政治的理论基础,这个基础就是社会契约论。在他以前,霍布斯已经提出这一理论,但霍布斯的理论带有绝对王权的烙印,洛克除去这些烙印,把它改造成适应民主政治的理论。洛克不是根据政治需要而随意修改霍氏学说,他的修改有着充分的理性根据。洛克批判霍布斯说,如果社会契约产生的国家是一个使社会成员畏惧的“利维坦”,“那不啻说,人们愚蠢到如此地步:他们为了避免野猫或狐狸可能给他们带来的困扰而甘愿被狮子所吞噬,甚至还把这看作安全。”[4]洛克指出,霍布斯的理论是不合逻辑的,因为自然状态对人的伤害是偶然的,但如果社会契约所建立的政府是专制的,那么对人的伤害则大得多;人的理性何至于愚蠢到舍小害而取大害、避重利而趋轻利的地步呢?人的理性的选择只能是得到更大的利益,而不是为了失去自由权;如果人的自然本性是互不信任,那么他们更不会相信一个独裁的统治者会保护他们的利益。按照理性的标准,洛克建立了一种更加合理、更有逻辑说服力的社会契约学说。
洛克修改了霍布斯关于自然状态的看法。自然状态不再是战争状态,而是和平的、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状态中平等地享有自然权利。自然权利指生命、自由、追求幸福、拥有财产等“天赋人权”。既然人的自然状态如此惬意,他们为何要舍弃自然状态而进入国家呢?洛克的回答是,国家是为了解决人们的财产权纷争而建立的。为了理解洛克的社会契约学说,首先需要了解他关于财产权的一套说法。
洛克认为,在人们享有的各项自然权利中,财产权最为重要。财产权起源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