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人格权编解读3--姓名权和名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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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自然人有权依法决定自己的姓名。所谓依法决定,是指要依据法律 法规 规章等来决定自己的姓名。这里的“法”显然是广义的法,既包括全 国人大及 其常委会制定的法律Baidu Nhomakorabea也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立法者认为,姓名的决定虽然是自然人的姓名权的内 容之 一,但由于居民身份证、户口登记簿等法定身份证明文件上记载的姓 名即法定 姓名具有法律效力,为了保证社会管理的有序,同时也为了维护 公序良俗,故 此不得任由自然人随意决定其法定姓名。
❖(6)自然人有权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就是说,首先,自然人有权依法 变更的是自己的姓名,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他人的姓名。实践中 ,曾发生过某地公安机关擅自更改他人姓名的事情。
❖其次,自然人只能依法变更自己的姓名。这主要是因为姓名尤其是法定姓名的 变更涉及到社会管理秩序和公序良俗,故此,不得任意变更。一方面,对于姓 名中的“姓”的变更,不得违反《民法典》第1015条的规定,在父姓和母姓外 随意选取第三个姓氏。另一方面,对于变更姓名中的“名”的变更,也有相应 的限制,即不得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公序良俗。
❖(7)姓名权人除有权自己使用自己的姓名,还可以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 名。 《民法典》第1012条明确规定姓名权内容包括依法许可他人使用自己的姓名,该
规 定与民法典第993条关于人格权商业化利用的规定是一致的。实践中,许可他
人使用 自己的姓名的情形很多,如在广告宣传中使用自己的姓名,在某次会议
的参加者、 评委中列出自己的姓名,允许他人将自己的姓名纳入某本书的编委
会中等等。
❖(8)依据《民法典》第1016条第1款,自然人决定、变更自己的姓名的,应当 依法向有关机关办理登记手续,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显然,该款中需要 办理登记手续的姓名是指法定姓名,即记载在户口、身份证上姓名。
❖《户口登记条例》第7条规定:“婴儿出生后一个月以内,由户主、亲属、抚养 人或者邻居向婴儿常住地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弃婴,由收养人或者育 婴机关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出生登记。”
❖第18条规定:“公民变更姓名,依照下列规定办理:(一)未满十八周岁的人 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或者父母、收养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二)十八周岁以上的人需要变更姓名的时候,由本人向户口登记机关申请 变更登记。”
❖(9)姓名权与商标权。《商标法》第9条第1款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 应当有显著特征,便于识别,并不得与他人在先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第 32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 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所谓他人在先取得的权利, 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权利:姓名权、肖像权、商标权、著作权、名称权、外观设 计专利权等。我国司法实践中,法院多认为,判断姓名权是否因争议商标申请 注册而受到损害时,应以该姓名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为前提,且使用该姓名来 注册商标会造成公众的混淆(即将该注册商标与姓名权人联系起来)时,姓名 权作为在先权利可以阻却商标的注册。
❖(4)对于自然人决定自己姓名的限制主要体现在以下几方面: ❖其一,作为姓名的符号应当符合法律的规定,且遵循公序良俗等民法原则
。 《居民身份证法》第4条第1款:“居民身份证使用规范汉字和符合国家标 准 的数字符号填写”《通用语言文字法》第17条规定,除姓氏中存在的繁 体字 、异体字,否则应当使用规范汉字。 ❖其二,在父母决定出生子女的姓氏时,应当符合男女平等的原则,既可以 随 父姓,也可以随母姓。《民法典》第1015条第1款第1句规定,自然人的 姓氏 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由于为子女选择姓氏是父母共同的权利,故此 双方应 协商确定。在夫妻离婚的情况下,父或母一方不得擅自将跟随自己 生活的子 女姓氏加以改变。
❖姓名权中决定和变更姓名是重要的权利内容,如何规范姓名的决定和变更, 既关涉到自然人的人格自由和人格尊严,也涉及到社会管理和公序良俗,因此 需要协调好二者的关系。民法典对姓氏的变更非常严格,但是对于名的变更没 有作出严格的限制,故此只要不违反法律和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和公序良俗 ,就应当允许。
❖从比较法上来看,一般是通过户籍或姓名方面的立法作出相应规定的。例如,日 本《户籍法》第50条规定:“子女之名应使用常用平易文字。常用平易文字的范 围, 以命令定之。”法务省颁布的《户籍法施行规则》》第60 条规定,使用 于“名”中 的文字包括“常用汉字、人名用汉字、片假名、平假名”。到2017 年,政府决定的 人名常用汉字为2136个字。
❖(三)第三章“姓名权和名称权”
❖1、第1012条:“自然人享有姓名权,有权依法决定、使用、变更或者许可他人 使 用自己的姓名,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这是对姓名权内容的规定。 ❖(1)姓名是自然人的标识,是区别自然人和自然人的一种语言标识。只 有在
有语言文字的社会中,才会产生姓名。通过姓名,自然人得以在与其周围的 人 的关系中维护其人格,并将自己与他人在社会交往中加以区分,从而作为一个 独特的个体存在,获得自我认同,实现人格尊严。 ❖(2)由于我国《民法典》第1017条单独对于笔名、艺名、网名等的保护作出了 规 定,因此,民法典中的“姓名”仅指法定姓名,即国家居民身份证、户籍登 记、 人事档案等法定文件或者记录中的姓名。
❖指导案例89号:“北雁云依”诉济南市公安局历下区分局燕山派出所公安行政登 记案(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2017年11月15日发布)
❖《民法典》第1015条:“自然人应当随父姓或者母姓,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在父姓和母姓之外选取姓氏:
❖(一)选取其他直系长辈血亲的姓氏; ❖(二)因由法定扶养人以外的人扶养而选取扶养人姓氏; ❖(三)有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其他正当理由。 ❖少数民族自然人的姓氏可以遵从本民族的文化传统和风俗习惯。”
❖(5)自然人有权依法使用自己的姓名,也是姓名权的重要内容。首先,自 然人有权使用自己的姓名参与各种法律关系;其次,自然人创作作品后, 在该作品上署名(包括法定姓名、笔名、网名等),这涉及到《著作权法 》上的署名权。再次,《民法典》第1056条规定,夫妻双方都有各自使用自 己姓名的权利。任何一方不得干涉另一方使用自己的姓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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