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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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

1 见证取样送检制度及注意事项------广州地区根据《广州地区建设工程施工试验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通知,见广州市建设委员会文件“穗建筑[1999]387号”文的有关规定:就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程序明确如下:1、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是指在建设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下,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建筑材料,由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在现场取样或制作试件后,送至符合资质资格管理要求的试验室进行试验的一个程序。

(1)见证取样涉及三方行为:施工方,见证方,试验方。

(2)试验室的资质资格管理:①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有CMA章,即计量认证,1年审查一次)。

②建筑企业试验室—逐步转为企业内控机构,4年审查1次。

(它不属于第三方试验室)第三方试验室检查:①计量认证书,CMA章。

②查附件,备案证书。

CMA(中国计量认证/认可)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社会提供公正数据的产品质量检验机构。

计量认证分为两级实施:一级为国家级,由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一级为省级,实施的效力均完全是一致的。

2、见证人员必须取得《见证员证书》,且通过业主授权,并授权后只能承担所授权工程的见证工作。

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所有建筑材料,必须按规范要求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试验报告纳入质保资料。

3、见证取样和送检的程序:(1)取样:施工单位: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人人员:①对材料取样和试件制作见证;②在试件或其包装上作标记;③填写《见证记录》。

(2)送检:取样后将试件从现场移交给试验单位的过程。

(3)收件:(4)试验报告:五点要求:①试验报告应电脑打印;②试验报告采用省统一用表;③试验报告签名一定要手签;④试验报告应有“有见证检验”专用章统一格式;⑤注明见证人的姓名。

(5)报告领取:第一种情况:检验结果合格,由施工单位领取报告,办理签收登记。

第二种情况:检验结果不合格,试验单位通知见证人上报监督站。

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质量管理制度

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质量管理制度

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质量管理制度1.目的为了保证使用合格的原材料,半成品及其在各工序施工过程中均能经过检验和试验,且对其状态加以标识,防止误用不合格的材料及半成品,严格确保工程质量满足国家有关法规和合同要求。

因此,必须建立健全材料进场质量检验及见证取样送检制度。

2.检测范围及标识工程所用的进场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应有产品合作证,符合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地方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单位、建设单位的要求。

项目材料员负责对工地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进行分类、堆放、隔离、标识,并对原材料、半成品的检验和试验状态进行标识,要和取样员会同监理见证员对需见证取样的材料,按规定要求,现场见证取样100%,见证送样送检30%以上。

未经检验和试验的原材料、半成品进场,材料员应挂写有“待检”字样的标识牌。

并送至法定检测机构检验,取回检验报告,交内业资料员保存。

原材料、半成品已经检验和试验,但尚待判定的,材料员应挂有“待判定”字样的标识牌。

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经检验合格的,材料员应写“合格”字样的标识牌。

进场原材料、半成品,经检验不合格的应按有关规定进行隔离处置,并在货物上挂有“不合格”字样的标识牌。

经检验试验的原材料、半成品,不符合其等级要求而降级使用的,由项目技术负责人在试验报告单上标识降级状态,材料员在实物上注明所降等级。

3.施工现场水泥的贮运、使用的要求及注意事项3.1水泥在贮运时,不得受潮和混入杂物,不同标号和品种的水泥应分别贮运,不得混杂。

3.2 应按批对进场水泥进行送检,散装水泥以同一次进场、同一编号不超过500t为一批,随机取样必须在散装车上,以一辆次为一个取样点,每点取样不得少于1kg,累积留样不得少于12kg,袋装水泥以同厂家、同标号、同品种、同编号的水泥不超过200t为一批,且应取样员送检或其陪同下送检,并及时取回试验报告。

3.3对存放超过3个月,还没有来得及复检,应有标识,防止误用。

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2篇)

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2篇)

第1篇一、目的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施工安全,防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现场,特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旨在规范工程原材料进场检验流程,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施工标准。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进入施工现场的原材料,包括但不限于钢材、水泥、砂石、砖、木材、电线电缆、管道、阀门、涂料、油漆等。

三、责任部门1. 质量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原材料进场检验制度,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2. 采购部门:负责采购原材料的合格供应商,并确保原材料符合设计要求。

3. 施工单位:负责对进场原材料进行验收,确保原材料质量符合要求。

4. 监理单位:负责对原材料进场检验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检验工作到位。

四、检验内容1. 质量证明文件:审查原材料的出厂合格证、质量检验报告、材质证明等文件,确保其真实、完整、有效。

2. 外观检查:检查原材料的外观质量,如表面是否光滑、有无锈蚀、裂纹、变形等。

3. 尺寸和重量检查:按照设计要求和标准,检查原材料的尺寸和重量是否符合规定。

4. 强度检验:对需要进行强度检验的原材料,如钢材、木材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强度符合要求。

5. 化学成分分析:对需要进行化学成分分析的原材料,如钢材、水泥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化学成分符合设计要求。

6. 功能性能检验:对需要进行功能性能检验的原材料,如电线电缆、阀门等,进行抽样检验,确保其功能性能符合要求。

五、检验流程1. 采购部门在采购原材料前,应选择合格供应商,并要求供应商提供相关质量证明文件。

2. 施工单位在收到原材料后,应立即进行外观检查,对不合格原材料进行拒收。

3. 质量管理部门对原材料进行抽样检验,检验内容包括质量证明文件、外观检查、尺寸和重量检查、强度检验、化学成分分析、功能性能检验等。

4. 检验合格的原材料,由施工单位进行验收,并办理入库手续。

5. 检验不合格的原材料,由质量管理部门进行退换或拒收,并通知采购部门重新采购。

六、检验记录1. 建立原材料进场检验记录,记录内容包括原材料名称、规格、型号、数量、供应商、检验日期、检验结果等。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附件: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筑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规定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市辖区内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及其附属设施工程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实施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工作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具体监督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其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在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资质许可、国家(省级)计量认证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

禁止无资质、超出资质许可范围承揽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业务。

第五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的检测人员应经省级及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考核合格,持证上岗。

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或两个以上工程质量检测机构。

第六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建立能与监管系统连接的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信息系统(以下简称检测管理系统),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在依法开展检测活动时能够对检测数据进行采集、存储、计算、编制检测报告、传输信息的计算机系统。

第七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具备本办法附件能力条件的,可以向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站提交下列资料办理检测管理系统与监管系统的连接手续:(一)营业执照副本和组织机构代码证;(二)资质证书;(三)计量认证合格证书及附件;(四)办公场所房产证(或相应购房、租房证明)以及办公场所、试验场所平面图、试验仪器位置图;(五)仪器、设备台账及计量检定证书;(六)机构技术负责人、质量负责人、授权签字人的任职文件、身份证、职称证书、社保证明;检测人员身份证、职称证书、上岗证、社保证明;(七)机构质量管理体系文件。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管理,规建设工程材料使用行为,保证检验数据的公正、真实和准确,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导则》、《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等相关法规、规章,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建设工程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建筑设备和建筑构配件的统称。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本市行政区域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市政基础设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房屋装饰装修工程。

第三条市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是全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的行政主管部门。

各区(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监督管理工作。

各级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相应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对所管辖工程的材料进场检验进行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均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要求进行检验,其式包括常规见证检验和监督见证检验。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是指按照相关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的建设工程材料在现场取样,由建设(监理)单位监护下送至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监督见证检验是指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监督人员在监督工作中,按照相关规、标准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行为进行监督,并由相应的监督检测单位进行的检验。

第七条建设工程材料检验业务应由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单位进行检验。

第八条单位工程中的同一类别建设工程材料的常规见证检验,原则上只能委托一家检测单位检验,如有特殊情况必须变更,须将变更申请提交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后可实施。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三篇)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材料的检查验收工作,保证工程质量,保障工程安全,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建设工程的材料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材料检查验收的基本原则是全面、公正、科学、透明。

第四条材料检查验收分为初验和复验两个阶段。

初验是指在材料进场前或进场后进行的一次性的验收工作,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数量;复验是指在建设工程施工期间,对材料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验收,主要检查材料的质量、标准和执行情况。

第五条材料检查验收应有专门的检查验收人员,检查验收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且要经过规定的培训和考核合格。

第六条材料检查验收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工程设计文件进行。

第七条对于不符合检查验收要求的材料,应及时进行整改或更换。

第八条在材料检查验收工作过程中,应注意保护环境,合理使用资源,防止浪费和污染。

第二章初验第九条建设工程材料进场前应进行初验,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检查材料的质量和外观,确保材料符合相应的标准和要求;(二)检查材料的标识、包装、运输和储存条件,确保材料的完好无损;(三)检查材料的数量,确保与采购合同和设计要求一致;(四)检查材料的证明文件,包括质量合格证、检验报告等,确保材料的合格;(五)对于具有危险性的材料,应进行特殊处理或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第十条初验应由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共同参与,取得一致意见后方可进行下一步工作。

第十一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应及时进行验收登记,填写相应的验收表格,并由三方单位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对于初验不合格的材料,应向供货商提出整改要求,并且限期完成整改。

整改完成后重新进行初验。

第十三条初验合格的材料可以进入工程施工现场进行使用,但仍需经过复验的检查验收。

第三章复验第十四条复验应包括定期复验和不定期复验。

(一)定期复验是指按照工程进度计划,定期对材料进行检查验收。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材料检查验收管理规定

建设工程料子检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建设工程料子的检查验收工作,确保料子的质量实现标准,并促进建设工程的安全和可连续发展,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订立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全部建设工程项目中涉及的料子的检查验收工作。

第三条定义在本规定中,以下术语定义如下: 1. 建设工程料子:指各种用于建设工程施工的原材料子、零部件、设备等物品。

2. 检查:指对建设工程料子进行质量、数量、规格、质量合格证明等方面的核查工作。

3. 验收:指对检查合格的建设工程料子进行质量验收和验收料子的收集和保管工作。

第二章管理标准第四条料子进场检查1.全部建设工程料子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进行进场检查。

2.进场检查应包含料子的外观、尺寸、标志、厂家证书等方面的核查。

第五条料子检验1.建设工程料子应经过检验机构的检验,确保符合国家或行业标准要求。

2.检验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和经验,检验结果应认真记录并保管。

第六条料子贮存和保管1.建设工程料子应分类贮存,并依照规定的环境条件进行保管。

2.料子存放区域应有明确的标志和安全警示标志,避开损坏和交叉污染。

第七条料子验收1.建设工程料子验收应由专职验收人员进行。

2.验收依据料子的规格、技术要求、检验结果等进行,确保料子符合使用要求。

3.验收应包含料子的数量、质量、合格证明等方面的核查。

第八条料子问题处理1.对于不合格的建设工程料子,应及时通知供应商,并依照相关规定进行退换。

2.对于因料子质量问题引发的其他问题,应及时记录、报告并处理。

第三章考核标准第九条考核内容1.料子进场检查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2.料子的检验结果和检验机构的资质报告,以及检验结果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3.料子贮存和保管的场合和条件是否符合要求。

4.料子验收记录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5.对不合格料子的处理是否及时、合理。

6.料子问题处理记录和处理结果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条考核要求1.企业法务人员应依照规定的程序进行料子检查验收工作,并保证操作的准确性和公正性。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广州市城乡建委办公室2010年8月13日印发发布人:检测专业委员会发布时间:2010-8-17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一、背景作为一个经济发达的城市,广州的建设工程规模不断扩大,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要求也越来越高。

为了确保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广州市已经出台了一系列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进行监督和管理。

二、管理范围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在广州市境内进行建设工程的单位和个人。

三、检验方法1. 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形式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分为抽样检验和全面检验两种方式。

2. 抽样检验抽样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按照一定的比例进行检验,以判断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是否符合标准。

抽样检验的比例由有关部门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规定。

3. 全面检验全面检验是指在一批建设工程材料中,每一个单位都要进行检验,以确保这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符合标准。

全面检验适用于关键性建设工程材料,例如混凝土、钢筋等。

4. 检验机构建设工程材料的进场检验由具备相应资质的检验机构进行。

检验机构必须具备相关资质,并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进行检验。

四、检验标准在进行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时,必须严格按照国家操作规程进行。

具体包括如下方面:1. 检验设备检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的标准,并保证设备正常使用。

2. 检验方法检验方法必须符合国家的规定,并在检验过程中保证准确、全面、无误。

3. 检验数据记录检验数据必须准确记录,并按照国家的规定进行保管和使用。

4. 检验报告检验机构必须对每一个进场检验进行检验报告的出具。

检验报告必须真实、准确、全面,并且要求检验单位将报告保存备查。

五、责任追究如果建设工程材料在进场检验中发现存在问题,责任必须追究。

按照国家的规定,出现建设工程质量问题,责任单位应承担相应的赔偿和法律责任。

同时,对于进行进场检验的检验机构,如果发现存在不当行为,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广州市的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对建设工程材料的检验进行了规范和管理。

在建设工程中,只有严格按照国家的标准进行进场检验,才能保证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并确保建设工程质量的稳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

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穗建质[2010]1084号)穗建质[2010]1084号各有关单位: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我委制定了《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09.11•【字号】穗建规字〔2020〕41号•【施行日期】2020.09.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的通知穗建规字〔2020〕41号各有关单位:为继续加强我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管理,保障建设工程质量,我局对《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进行了修订。

现发布实施,请遵照执行。

本局以往发布的有关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的规范性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依照本办法执行。

广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9月11日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辖区内房屋建筑(含综合管廊)工程质量检测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工程质量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涉及建设工程结构安全及使用功能项目的抽样检测和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构配件的见证取样检测。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工作,委托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开展广州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监管系统(以下简称监管系统)管理以及与之相关的工程质量检测机构管理工作。

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管辖工程质量检测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工程质量检测机构应当取得国家或广东省计量认证和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或其他省级计量认证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许可与广东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备案材料,在资质许可的检测项目范围内从事工程质量检测活动,并接受检测业务所在地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建立”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

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东省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管理办法》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检验或论证。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常规见证检验,须由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

监督见证检验须由建设单位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监督机构还应组织开展定期或不定期的质量监督执法检测工作,对建设工程材料实行随机抽检,监督执法检测不应收取费用。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使用单位应当取得前款规定材料的原件;取得相应复印件的,必须加盖生产企业或其授权(委托)的代理企业的印章;对于实行生产许可或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材料,还应取得相应证书复印件(加盖生产企业印章),其信息可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网站查询。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字号】穗建筑[1999]388号•【施行日期】•【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的通知(穗建筑[1999]388号)各级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各建筑材料检测单位、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的管理,强化建设工程质量的监督,确保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我委制订了《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制度的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州地区建设工程建筑材料质量监督抽检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材料的质量监控,强化检测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部及省建委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的规定,结合广州地区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监督抽检是指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检测机构在监督检测工作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专职材料试验人员按有关技术标准和规范的规定,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有关材料取样、制作试件并送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验的工作程序。

监督抽检分为常规监督抽检和随机监督抽检两种。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结构用钢材及焊接试件、水泥、混凝土、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土建类材料,必须实行监督抽检。

建筑设备类材料、配件实行监督抽检的具体范围另行规定。

第三条常规监督抽检次数不少于单位工程同种材料所需试验总次数的5%,试验总次数在40次以下的,不得少于2次。

施工单位委托试验次数可在规范规定的试验总次数中扣除监督抽检的试验次数。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除对所监督的工程进行常规监督抽检外,还可对工程所用建材或工程结构进行随机抽检,其比例不作限制。

第四条监督抽检的试验工作应由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所属的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暂时没有检测机构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可以委托一个有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

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穗建材[2001]200号【发布部门】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01.07.05【实施日期】2001.07.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广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的通知广州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加强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进场质量管理的通知(穗建材[2001]200号 2001年7月5日)各区及县级市建设局;各经济技术开发区建设局;市及各区、县级市建设工程质监站;各专业工程质监站;各建设、开发、监理、施工、设计单位及混凝土搅拌站;各有关建材生产及经销企业;各有关产品质量检验单位:为加强对我市建设工程领域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保证和提高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广州市建筑条例》及《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并结合我市建设工程的实际情况,现将进入我市建设工程的建材产品必须提供的质量证明、部分重要产品的进场检验要求等事项通知如下:一、建材产品的进场质量管理。

(一)凡进入我市建设工程使用的建材产品,在供货时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有效的质量检验报告;有生产许可证、电工认证要求的产品必须向购货单位提供相应的证书。

上述检验报告和证书可以是复印件但应加盖生产或经销企业的印章。

进入工地的每批(件、捆、盒)产品应附有合格证。

(二)本通知所指的有效质量检验报告是指:以提供检验报告的时间为限的一年内、省及省会市或有CAL 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相应产品品种的质量抽检报告。

属于进场检验的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应符合附表规定的检验标准和补充的质量要求。

(三)签订供货合同后,如供货方不能按第(二)。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广州市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检测项目及取样规则

第一部分材料进场检测相关法律法规一、《广州市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管理规定》穗建质[2010]1084号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建设工程进场材料的检验活动,保证建设工程质量,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工程材料进场检验以及与之相关的行政管理活动。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材料,是指在房屋建筑工程(含房屋装饰装修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使用的各类建筑材料、设备和构配件。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本规定。

市、区(县级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市、区(县级市)分工负责所管辖工程材料进场检验的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对所管工程材料进场检验实施具体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进场材料应当按照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标准、规范未涉及的重要、特殊或新型材料,应当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意见后进行检验。

所有需要检验的材料必须进行常规见证检验,涉及工程结构安全、节能、环保及重要使用功能的材料还应当进行监督见证检验。

本规定所称常规见证检验,指在监理单位(或建设单位)见证人员对施工单位现场试验人员现场取样、送检进行见证下,工程质量检测单位通过检验出具检测报告的活动。

监督见证检验与常规见证检验相比有以下特别要求:(一)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监督员指挥、监督取样;(二)建设单位必须委托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中的单位实施检验。

第五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建立承担监督见证检验任务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

入库的单位应当是具有相应资质、实力强、信誉好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

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工程质量检测单位库管理细则,及时将不符合前款条件的工程质量检测单位从库中清除,每两年对入库单位进行清理、公示。

第六条建设工程使用的建设工程材料,必须有相应的出厂合格证或质量证明文件,以及一年内由省、省会市或有cal认证的地级市以上的法定检验单位出具的质量检验报告(个别产品按其行业要求检验周期在一年以上的,从其行业要求)。

矿产

矿产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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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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