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
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
![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https://img.taocdn.com/s3/m/c05fdc75f011f18583d049649b6648d7c0c70878.png)
附件1关于市区公共停车场机动车存放服务实行差别化收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 为提高公共停车位使用周转率,规范市区交通秩序,根据市区交通拥堵程度,按照“路内高于路外、高峰时段高于非高峰时段”的原则,在不同区域、不同时段,实行机动车存放服务差别化收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区域范围划分和收费标准(一)区域划分范围:环嵩山旅游公路以南,郑少洛高速以北,环嵩山旅游公路以东,颍河路、玉带路延伸线以西(以上路段均不含本路)。
(二)收费标准白天实行计时收费,夜间按次不计时。
具体标准是:1路内停车位收费白天(7:00—19:00,下同):第一小时收费3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其中高峰期内每小时收取2元(高峰时段为上午7:00—8:00,下午17:00—19:00);夜间(19:00—次日早7:00,下同):路内停车位免费停放。
2.地上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夜间: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最高收费不超过4元。
3.地下停车场收费白天:第一小时收费2元,以后每小时加收1元。
夜间:收费4元/次。
二、有关问题说明(一)免收停车费的情况:机动车在停车场停车20分钟(含20分钟)以内;执行任务的军车、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应急抢险救灾车辆;在城市道路设立的专用临时停车泊位待客的出租车。
(-)停车超过20分钟、不足一小时的按一小时计算。
(三)跨高峰期停车超过20分钟,按高峰时段收费标准收取。
(四)设置有电动汽车充电服务的停车场,在充电时间内对已收取充电服务费的电动汽车不得再收取停车费。
(五)以上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市区范围内实行政府定价的公共停车场暨停车泊位。
(六)公共停车场需经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安局、城市管理局联合验收核准,在停车场出入口及收费地点设置醒目的停车场标志,标明经营者信息、开放时间、停车泊位数量、收费标准、收费依据、免费存放时限和监督电话等,接受社会监督。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77086056ad97f192279168884868762caaebbc9.png)
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0.05.25•【字号】苏价规字[2010]3号•【施行日期】2010.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的通知(苏价规字〔2010〕3号)各区物价局(办)、卫生局、财政局,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最大限度满足就医者停车需要,体现公共资源的公平享受和公立医院的公益性,保证有限的停车资源合理使用、有效利用,现根据市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有关精神,就完善市区公立医院机动车停车收费管理作出如下补充规定:一、创造条件,免费停车。
公立医院是为群众提供医疗服务的公益性单位,医院停车泊位是为方便就医者的配套设施。
各公立医院应当充分挖掘现有资源,通过布局调整或改扩建增配必要的停车服务设施,为广大就医者提供便利。
停车资源比较充足的公立医院,在不影响正常医疗秩序和突发性事件处置需要的前提下,应当为就医者提供免费停车服务(含陪护者、探视者,下同)。
二、区别情况,方便就医。
对于停车供求矛盾突出的公立医院,应当按照“区别对象、考虑供求、兼顾公益、合理利用”的要求,实行有别于社会停车场的收费优惠政策。
市区各公立医院为就医者提供的免费停车服务不得少于30分钟,对于需多次治疗的门诊血透、化疗、放疗等特殊对象应实施收费减免措施,继续保留现有各项就医者的停车优惠措施。
市区各公立医院根据停车泊位供求的实际情况,对就医者采取计次或计时等不同的收费方式,其收费总水平应当低于同一地区社会同类停车场收费标准。
计时收费的基本停车时段一般不少于2小时(即第一计费时段),24小时内小型车最高收费不得超过25元/辆,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表。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
![苏州《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19c8dba8d4d8d15abe234ef7.png)
《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物价局、房管局(2006)发布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2014-10-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
![2014-10-苏州市关于进一步规范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7121e98484254b35eefd3481.png)
苏价服字〔2014〕85号
各区物价局(办)、住建局、各相关单位:
为缓解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地面与地下车位供需结构性矛盾,促进停车资源有效利用,规范汽车停放收费行为,维护业主、车主、建设单位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相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决定调整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车位租金是指车位所有权人或管理者将车位采取租赁方式,出租给使用人所收取的费用。
三、住宅小区汽车停放费和车位租金实行政府指导价,基准价与浮动幅度详见附件1。
业主对汽车停放有保管或其他服务要求的,应当与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服务合同,自主约定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
四、汽车停放费由物业服务企业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约定收取,约定的收费标准应当符合政府指导价的规定。
2.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标价牌推荐格式年10月30日
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
车位类型
基准价(元/车位·月)
汽车停放费
车位租金
露天车位
125
室内车位(库)
50
200
机械车位
100
150
人防车位
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进入住宅小区内进行军警应急处置、实施救助救护、市政工程抢修等执行公务期间的车辆,以及为业主、物业使用人配送、维修、安装、搬家等服务的临时停放车辆,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七、住宅小区若因情况特殊,执行政府指导价标准确有困难的,须经业主大会同意,由业主委员会会同物业服务企业(或相关经营者)向小区所在地的区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定价申请,经核准收费标准后执行。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https://img.taocdn.com/s3/m/f0dbcae5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c1cef82.png)
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江苏省政府•【公布日期】2014.09.0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近年来,随着我市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不断提高,汽车逐步进入普通居民家庭,住宅小区“停车难、停车乱”问题日益突出。
为了缓解小区停车矛盾,规范停车秩序和收费行为,根据《江苏省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我局会同市住建局拟制了《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社会意见。
您可以通过电子邮件,或来电来函发表您的意见和建议,地址:苏州市阊胥路115号,邮编:215002,电话:68267736,传真:68261991,电子信箱:**************。
本次征求意见截止日期:2014年9月12日。
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2.关于《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的说明苏州市物价局2014年9月5日附件1苏州市区住宅小区汽车停放收费政府指导价标准(征求意见稿)基准价(元/车位·月)车位类型汽车停放费车位租金露天车位125室内车位50 200(库)机械车位100 150人防车位按照同一车辆停放区域内的汽车停放收费标准执行,省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访客等临时停5元/次车收费说明:1.上述标准为基准价,具体执行价格在上浮不超过20%、下浮不限的范围内确定。
2.机械车位汽车停放费包含机械设备的维护保养、年检、保险、运行能耗等费用,机械设备的修理、更新、改造由产权人负责。
3.临时停车收费,连续停车不超过12小时为1次,超过12小时的重新计收。
4.上述标准为小型汽车的停放收费标准,大型汽车按小型汽车收费标准双倍计收。
5.一次性转让车位(库)全部法定期限内使用权的价格由双方协商确定。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https://img.taocdn.com/s3/m/4e36289a81eb6294dd88d0d233d4b14e85243e3c.png)
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
苏州市停车收费标准自2019年开始有了新的调整,这对于市民和游客来说都是一个重要的信息。
下面将详细介绍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的相关内容。
首先,针对市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在苏州市区范围内,停车收费标准主要分为道路停车和停车场停车。
道路停车的收费标准按照停车时长计费,首小时收费5元,之后每半小时加收2元,收费上限为当日累计停车费的最高限额。
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则根据不同的停车场位置和设施情况而有所不同,一般在5元至15元不等。
其次,对于景区和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苏州市内的景区和商业区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调整,一般来说,景区和商业区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在10元至30元不等。
而在节假日或特殊活动期间,停车收费标准可能会有所上调,市民和游客需留意相关公告。
此外,对于居民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对于居民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一般是针对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
根据新的规定,小区停车场的收费标准将按照车位面积和小区位置等因素进行综合考虑,一般在50元至200元不等。
最后,对于特殊车辆停车收费标准的调整。
对于特殊车辆,如大型车辆、残疾人车辆等,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调整。
一般来说,特殊车辆的停车收费标准相对较高,一般在20元至50元不等。
总的来说,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的调整主要是为了更好地管理城市停车资源,促进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率。
市民和游客在停车时需留意相关标识和公告,遵守停车规定,共同维护好城市的停车环境。
希望以上内容能够对大家了解苏州停车收费标准2019有所帮助。
感谢阅读!。
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
![苏州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19805410be1e650e52ea99d7.png)
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目的意义】为加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规范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价格形成机制,促进停车设施建设管理,发挥价格杠杆调节作用,提高停车资源利用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关于进一步完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政策的指导意见>》《江苏省价格条例》《江苏省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苏州市区范围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行为及其监督管理活动。
各县级市可参照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三条【概念界定】本细则所称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是指依法设立的各类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或管理者,下同),为机动车提供停放场地并收取费用的行为。
第四条【基本原则】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坚持市场取向,逐步缩小政府定价管理范围,依法放开具备竞争条件的停车服务收费,鼓励引导社会资本建设停车设施;坚持改革创新,改进政府定价规则和办法,充分发挥价格杠杆作用,合理调节停车需求;坚持放管结合,强化事中事后监管,规范停车服务和收费行为,维护市场正常秩序。
第五条【职责分工】发展改革(价格)部门是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主管部门,公安、财政、城市管理、市场监管、税务、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协助做好停车服务收费监管等工作。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市发改委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工作,负责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标准制定和调整的具体工作。
各区发展改革(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的日常管理。
公安部门:根据交通管理要求,负责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或撤除)许可工作,设立统一标识,对未经许可的停车泊位依法予以取缔。
财政部门:依法对国有资金投资建设的公共停车场的资金收支状况进行监管。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0b81a05c32687e21af45b307e87101f69e31fbbb.png)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3.04.23•【字号】苏价服字[2003]16号•【施行日期】2003.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关于印发《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的通知(苏价服字[2003]16号)各公共汽车公司:为加快我市公共交通发展,满足广大群众的出行需要,规范公共汽车客运价格行为,维护公交经营者和乘客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文件的相关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研究制定了《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并将有关实施问题通知如下:一、原审批的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和线路仍按原规定执行。
二、今后实施IC卡的有关价格问题另行审批。
三、吴中区、相城区在享受县(市)待遇期间,公共汽车客运价格仍由两区物价主管部门核准,报苏州市物价局备案。
附:《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苏州市物价局二○○三年四月二十三日苏州市公共汽车客运价格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共汽车客票价格的管理,规范本市公共汽车企业的客运价格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定价目录》、《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区范围内所有公共汽车企业及其工作人员应执行本规定。
第三条公共汽车客运价格实行政府定价。
苏州市物价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市区(包括吴中区、相城区)公共汽车客运价格。
第四条公共汽车基本运价:基本运价6公里0.5元,实行1元起价,0.5元进级制。
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长度一般不得低于10公里,实行1元一票制。
全程超过18公里以上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线路可实行翻牌制(试行)。
里程较长的无人售票公共汽车实行翻牌制的,建议在同线路上增开区间车。
市与县(市)公共汽车,采用分段相加的办法确定,县(市)段按《江苏省汽车运价行为规则》执行。
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
![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https://img.taocdn.com/s3/m/74d1ad0402020740be1e9bfc.png)
苏州小区停车费物价局、房管局发布《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一、为加强住宅小区车辆秩序管理,规范停车服务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江苏省政府定价目录》、《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苏府[2006]91号)、《苏州市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苏府[2006]83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试行)。
二、凡在本市城镇住宅小区(含商住楼,下同)内为车辆有序停放提供相关服务而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均应遵守本办法。
三、住宅小区内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物业管理企业应在确保道路安全、畅通条件下,统一划定停车泊位、设置停车标志,并应事先取得业主或业主委员会的委托。
四、住宅小区车辆停放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五、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不含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停车场地,下同),由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并对停车服务收入的使用作出明确界定。
业主(使用人)已拥有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停车服务收费标准按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原则商定;占用小区公共设施或场地的,按低于社会停车收费标准、补偿物业管理企业管理服务费用并考虑占用公共设施应予以合理补偿的原则商定。
尚未成立业主委员会的住宅小区实施停车服务收费的,应当征得绝大多数业主的同意,并按上款规定,在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公布的指导价范围内协商确定收费标准,明确收益分配。
停车服务收入的收益分配未作界定(或明确)的,在扣除物业管理企业代办费用后(指汽车通行证制作成本、停车泊位设置维护成本、停车场管理员工资费用支出、停车场地水电费等),应当将收益的30%补贴物业管理公共服务费,收益的70%纳入维修基金。
六、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下列材料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办理停车收费核准手续:1、住宅小区停车服务收费书面申请;2、物业管理企业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正副本复印件;3、停车服务资格证明(需提供下列4种证明之一):(1)业主委员会委托证明;(2)大多数业主同意收费证明;(3)含停车服务收费内容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样本1份)、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及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签订情况说明;(4)属经营者具有完全产权、或受产权单位委托经营的,需提供停车场的权属证明,委托经营管理的应同时提供委托经营证明。
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15d840e7dc3383c4bb4cf7ec4afe04a1b171b055.png)
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火车站是苏州市最主要的交通枢纽之一,每天都有大量的乘客和车辆进出。
对于前来停车的车主来说,了解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是非常重要的。
以下是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的详细介绍。
首先,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根据停车时长来进行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如下,停车不足1小时免费,1-2小时收费5元,2-4小时收费10元,4-6小时收费15元,6-8小时收费20元,8-12小时收费25元,12-24小时收费30元。
超过24小时的部分,每12小时加收10元。
其次,对于不同类型的车辆,停车收费标准也有所不同。
小型车辆包括轿车、
小型客车等,大型车辆包括大型客车、货车等。
小型车辆的停车费用为上述标准的1.5倍,而大型车辆的停车费用为上述标准的2倍。
另外,苏州火车站还提供了VIP停车服务,VIP停车区位于停车场的最便利位置,车位宽敞,方便停车和取车。
VIP停车的收费标准为每小时30元,需要提前
电话预约。
在停车场内,还设有专门的残疾人停车位和母婴停车位,为特殊群体提供更加
便利的停车服务。
使用残疾人停车位和母婴停车位的车辆,停车费用按照普通车辆收费标准计算。
需要注意的是,停车费用可以通过现金、支付宝、微信支付等方式进行支付,
同时停车场还设有自助缴费机,方便车主自行缴纳停车费用。
总的来说,苏州火车站停车收费标准相对合理,对不同类型的车辆和特殊群体
都有相应的考虑和安排。
车主在前往苏州火车站停车时,可以提前了解停车收费标准,选择适合自己的停车方式,以便更好地享受停车服务。
苏州中心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中心停车收费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9f9c957d0a4c2e3f5727a5e9856a561252d3219f.png)
苏州中心停车收费标准
苏州中心停车场是市区内的一个重要停车场,为了更好地规范停车收费标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特制定如下收费标准:
1. 小型车辆(轿车、小型SUV等)停车费用为每小时10元,最高收费上限为50元/天。
2. 大型车辆(客车、货车等)停车费用为每小时20元,最高收费上限为100元/天。
3. 残疾人车辆免费停车,但需出示有效的残疾证明。
4. 长期停车的车主可选择购买月卡,小型车辆月卡为600元/月,大型车辆月卡为1200元/月。
停车场将采用电子计费系统,车主可通过手机App或停车场内的自助缴费机进行支付。
同时,停车场还将配备专业的停车管理员,确保停车秩序和安全。
为了方便车主,停车场还将提供充足的停车位和便捷的出入口,确保车辆能够快速进出停车场。
同时,停车场还将配备24小时监控系统,保障车辆的安全。
为了提高停车服务质量,停车场还将配备专业的停车顾问,解答车主的停车疑问,提供停车指引服务。
同时,停车场还将定期进行设施维护和清洁,确保停车环境整洁舒适。
总之,苏州中心停车场将以合理的收费标准和优质的服务,为车主提供安全、便捷的停车体验。
希望广大车主能够遵守停车场的规定,共同维护好停车秩序,让停车变得更加便利和舒适。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14f0d334a73f242336c1eb91a37f111f1850d1c.png)
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6.06.21•【字号】苏府[2006]83号•【施行日期】2006.06.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苏府〔2006〕83号)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公司),各直属单位:《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已经市政府第59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二○○六年六月二十一日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为了充分发挥价格的经济杠杆作用,优化配置有限的停车资源,逐步缓解供求矛盾,解决停车难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原国家计委《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2000〕933号),吸取观前地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试点经验,在市区全面实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
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改革的基本目的积极运用价格杠杆,完善价格管理机制,兼顾有车人群与无车人群利益,减少城内停车、减轻古城区压力,减少路内停车、方便行人和行车,提高车位利用率、减少供求矛盾,鼓励社会投资、促进增量扩张,建立科学合理的机动车辆停放收费机制和管理体制,缓解“行路难,停车难”矛盾。
二、改革的基本原则(一)发挥市场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基础作用。
对于绝大多数属于非自然垄断性质和非公益性质的机动车停放,放开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格,由经营者自主定价,通过宽松的价格政策,盘活现有存量停车资源,促进停车资源的增量扩张。
(二)发挥价格在配置停车资源中的调节作用。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区别场地类型、地理位置、服务条件、停车时间的不同,实行差别计费办法,鼓励城外停车、限制城内停放,鼓励路外停车、限制路内停放,鼓励夜间停车、限制白天停放,鼓励社会投资、限制垄断经营,改善古城区交通状况。
苏州城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
![苏州城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2b22e3e34a7302768f9939c6.png)
《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摘要《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苏府〔2009〕161号,以下简称《办法》)由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15日转发,《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今年由苏州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对其进行立法后评估。
《办法》立法后评估报告开篇介绍了《办法》的立法概况和立法后评估工作概况,然后从合法性标准、合理性标准、协调性标准、可操作性标准、立法技术性标准、绩效性标准六个方面展开分析,对《办法》进行全面、客观的评估,并最终形成评估结论,即从管理客体角度,《办法》实施以来客观上规范了停车泊位的设置和管理,泊车车位得到了一定数量上的增长;从社会评价角度,《办法》实施效果为一般。
接着报告根据评估结论提出建议需对《办法》进行修改,并从八个方面提出修改意见.一、《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立法概况近年来,苏州城乡道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全市道路公路总里程12346公里,国道498.5公里、省道749公里、市(县)道1576.3公里、乡道3993。
3公里、村道5489.5公里,高速公路通车里程达到548公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和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我市机动车保有量和驾驶员人数连续几年保持高增长率,截止2011年底,全市已拥有机动车223万辆,非机动车272万辆,驾驶员超过196万人.人、车、路之间的矛盾也不可避免的凸现出来,带来了交通安全问题和城区交通拥堵问题。
目前,早、晚流量高峰期间,主城区主要道路大多处于流量饱和或超饱和状态,许多地段经常发生拥堵.因此,为了规范城市道路机动车泊位行为,维护交通秩序和市容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城市道路内汽车停车泊位设置标准》等,结合苏州市实际情况,苏州市人民政府于2009年9月15日转发了市公安局、市市容市政管理局制定的《苏州市城市道路机动车泊车管理办法》(苏府〔2009〕161号,以下简称《办法》)。
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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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
-1-
附件四:
-2-
类型方式
车型
1小时以内放
1小时以内
(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加收1元/辆
附件五:
现行机动车停车服务收费标准(基准价)
停车停放备
停放时间收费标准
注
7:00
5元/辆、次
临~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时小20: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室内停车室外停车内部停车
停20:00
6元/辆、次
车
~
1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7:00(不足1小时的按1小时计算)
加收2元/辆
长期(蓝牌照)
租用
45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5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2小时
(不足2小时的按2小时计算)
加收1元/辆
时(蓝牌照)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8元/辆、次
12小时以上的,每增加1小时
车(黄牌照)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25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400元/辆、月
临小车12小时以内的2元/辆、次
时(蓝牌照)24小时以内的4元/辆、次
停大车12小时以内的3元/辆、次
车(黄牌照)24小时以内的6元/辆、次
长期小车
租用(蓝牌照)
120元/辆、月
停车大车
车位(黄牌照)
200元/辆、月
本标准为最高收费标准,
允许下浮。
-3-。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1ffc73e105a1b0717fd5360cba1aa81144318f61.png)
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公布日期】2011.04.13•【字号】苏价服字[2011]58号•【施行日期】2011.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苏州市物价局、苏州市交通运输局关于制定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试行标准的通知(苏价服字〔2011〕58号)市区各货运出租企业:为加强货运出租汽车的运价管理,规范经营者的价格行为,维护承托运双方的合法权益,建立适应成品油市场变动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形成机制,促进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苏州市货运出租汽车运输管理办法》,结合苏州市区货运出租汽车行业实际情况,通知如下:一、适用范围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使用规定的货运出租汽车标志、标识,按照托运人的意愿提供运输服务的货运车辆适用本运价试行标准。
二、计价方式货运出租汽车按照里程和时间计费,运价由起运价格(即起步价,下同)、计程价格(即车公里单价,下同)和等候补贴等组成。
即:货运出租汽车运价=起运价格+计程价格+等候补贴。
三、运价标准㈠2吨货运出租汽车运价标准为:1.起运价格。
运输里程在3公里(含)以内,起运价格为50元/车·次。
2.计程价格。
超过3公里的部分,计程价格为4元/车·公里(含空驶返程费用)。
3.等候补贴。
全程免费提供10分钟装卸及途中等候时间,超过10分钟,每超5分钟(不满5分钟按5分钟计)按1公里的计程价格收取等候补贴。
由承运方负责装卸、搬运的,装卸、搬运时间不计等候补贴。
4.运价结算。
货运出租汽车运价的结算,应从货物起运地起至货物卸载地止计费,取整至元,尾数四舍五入。
5.包车运价。
承托运双方协议一致不使用计价器的2吨货运出租汽车的包车运输,其运价由双方书面协商确定。
㈡2吨以上或特殊车型的货运出租汽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由双方协商确定。
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041019200519
![苏州市市级政府定价管理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截止041019200519](https://img.taocdn.com/s3/m/85936fe9ad51f01dc381f123.png)
21
公路客票代理服务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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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客运站收费
收费标准
立项 级别
文件依据
/次;计时收费标准:1 小时以内部分 4-8 元/1 小时,1 小时以外部分 1-5 元/半小 时。详见文件
服字〔2007〕219 号,苏 价规字〔2010〕3 号,发 改价格〔2015〕2975 号, 苏价费〔2016〕30 号,苏 价规〔2016〕24 号
入住房困难家庭 10.5 元/月·平方米。
详见文件
根据收费区域、停车场类别不同实行差 别化停车收费,计次收费标准:5-10 元
市
苏府〔2006〕83 号,苏价 服字〔2007〕87 号,苏价
备注
行业主 序号
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18
住宅装修垃圾清运费
19
垃圾代运费
七
交通 运输
20
公路客运价格
苏财综〔2009〕45 号
苏价费字〔2004〕211 号
苏价费字〔2004〕211 号
苏价费字〔2004〕211 号
备注
行业主 序号
管部门
收费项目名称
8
城建档案资料综合服务收费
(1)复制档案资料工本费 (2)档案保管费
9
▲ 房产测绘收费
10
白蚁灭治收费
11
房屋安全检测费
收费标准
科目二训练(不含倒车入库)每人次 70 元;科目二的倒车入库训练每人次 30 元; 科目三训练每人次 60 元,详见文件
(2)小型汽车、小型自动挡汽车、 科目二训练(不含倒车入库)每人次 50
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和 元;科目二的倒车入库训练每人次 20 元;
低速载货汽车考试车辆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https://img.taocdn.com/s3/m/9c860707fd4ffe4733687e21af45b307e971f957.png)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正文:---------------------------------------------------------------------------------------------------------------------------------------------------- 苏州市物价局关于明确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有关大小车型划分问题的函(苏价服字〔2007〕219号)平江、沧浪、金阊区物价局,市各有关单位:自2006年市政府下发苏府〔2006〕83号《印发关于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改革意见的通知》以来,市区各类机动车停车场(泊位)收费秩序得到了规范。
近期,由于公安部门实施机动车号牌新标准,部分市民和停车场所经营者来电咨询市区停车服务收费标准中有关大小车型如何划分等问题。
经研究,现明确如下:1.根据公安部门机动车号牌行业标准变动的实际情况,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不再按“蓝牌照”、“黄牌照”区分,现行“苏州市市区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标准”的“小型车”和“大型车”适用范围不变。
即小型车为车长小于6米、乘坐人数小于20人的载客车辆(含驾驶员,下同)或车长小于6米、总质量小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下(含中型)专项作业车;大型车为车长大于等于6米、乘坐人数大于等于20人的载客车辆或总质量大于等于4500公斤的载货车辆及中型以上专项作业车。
2.各经营单位和收费人员应耐心负责的做好现场政策解释,化解消费者的误解。
各级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宣传解释工作,及时调解消费者与经营者由此引起的收费矛盾。
3.应机动车停车场所经营者的要求,各地物价部门要认真做好收费价目牌更换的服务工作,努力减少消费者的误解。
苏州市物价局二○○七年十二月三日——结束——。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07e7de2177c66137ee06eff9aef8941ea76e4b13.png)
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9.01.02•【字号】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施行日期】2019.03.01•【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道路交通管理正文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147号《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于2018年12月27日经市政府第55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公开发布,自2019年3月1日起施行。
市长2019年1月2日苏州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规范机动车停车场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江苏省道路交通安全条例》《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建设、使用以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各类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
机动车停车场包括公共停车场和专用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公共停车场,是指向社会开放,为不特定对象提供停车服务的机动车停车场,包括独立建设的公共停车场(含道路停车泊位)和配套建设的公共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专用停车场,是指主要供单位、住宅小区内部使用,不向社会开放或者有条件向社会开放的机动车停车场。
本办法所称道路停车泊位,是指在道路上依法设置的机动车公共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场的管理工作应当遵循统筹规划、综合管理和高效便民的原则,保障道路畅通有序,满足公众停车需求。
第五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建立停车管理协调机制,研究解决机动车停车场规划、建设和监督管理等方面重大问题。
市市政设施行政主管部门是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主管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管理的综合协调、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机动车停车场相关行业协会开展工作。
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停车场交通影响评价,设置、撤除道路停车泊位,对机动车停车场出入口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秩序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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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