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金融资产证券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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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金融资产证券化
重庆工商大学金融学 02级投资银行(2)戴泉
指导老师:张婉君
摘要:作为一种源起于美国的融资工具,金融资产证券化在短短的30年的时间内,迅速发展成熟并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传播。目前,仅在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的规模已接近5万亿元,其中不动产抵押贷款证券市场已成为仅次于美国国债的第二大证券市场。本文从介绍美国金融资产证券化的经验出发,对证券化的概念、构架进行分析,进而探讨资产证券化在我国实施的可行性和相关环境,并提出相应的建议。主要介绍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和内涵。从证券化入手,说明证券化为由直接金融取代间接金融的趋势,并叙述了证券化的分类。通过对国内外学者关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的不同论述分析,我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出的定义更易被接受,即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过程。”关键词:金融资产证券化 SPV 投资
金融资产证券化,这种被誉为“美国最重要的融资工具之一”的金融创新手段,产生和成熟于20世纪60-80年代的美国,目前已在全世界范围内扩展,而亚洲资产证券化的前景更为广阔。根据美国著名评级机构标准普尔最近的预计,今后三年包括中国在内的亚洲新兴工业化国家的金融资产证券化市场潜力,将由68亿美元增长到110亿美元以上,年平均增长率超过25%,而我国更被认为是资产证券化的又一个理想市场。因而,介绍国外金融资产证券化经验和研究它在我国实施的环境,进而提出相应的证券化适用模式和构架设计建议,对改变我国投资渠道匮乏和商业银行不良贷款居高不下的现状,有着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第一章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述
一、证券化的概念
(一)证券化的定义
所谓证券化,指在上个世纪70年代以来,在世界范围通行的以更为有效的、公开的资本市场融资的方式取代传统的、低效率的金融
中介的趋势,即通常所说的“间接金融”到“直接金融”或“非中介化”。美国学者Gardener在其《证券化》一书则从信用的视角出发为证券化作出定义,即:“它使储蓄者与借款者通过金融市场得以部分或全部地匹配的一个过程或工具。在这里开放的市场信用(通过金融市场)取代了由银行或其他金融机构提供的市场信用”。
(二)证券化的分类
证券化可分为传统证券化与资产证券化。
1、传统证券化
传统证券化,指融资者不再采取向银行借款的方式,而是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直接从资本市场筹集资金。也有学者称之为“企业金融证券化”、“初级证券化”或“融资证券化”。
传统的融资一般是企业通过银行借贷进行的,而银行则通过吸收公众存款的方式,在资金需求者与资金供给者之间担当媒介。但在上个世纪70年代末,由于欧美银行业的信用恶化,银行融资这一中介渠道堵塞,融资者转向通过向公众发行有价证券来筹集资金。由于这种融资方式与银行间接融资相比,具有成本低、效率高的优点,因而,在上个世纪80年代得到了广泛发展。传统证券化作为证券化的早期形式,具有证券化的一些基本特征,但它并不是通常我们所说的“证券化”(金融资产证券化)。
2、资产证券化
资产证券化,指企业或金融机构,将其所保有之各种资产,转换成证券形态销售的一种流动化、市场化现象。根据证券化的资产性质
的不同,资产证券化又可而分为不动产证券化和金融资产证券化。(1)不动产证券化
不动产证券化,又称为固定资产证券化,指通过以不动产的价值或租赁收益为基础发行证券的方式,使投资者对不动产的持有由传统的直接的物权关系而转化为间接的债权关系,从而使不动产市场与资本市场相结合。
(2)金融资产证券化
金融资产证券化,又称为“非固定资产证券化”,是金融机构和企业以其债权为基础发行证券的一种证券化方式。目前,国内通常所说的“证券化”或“资产证券化”实际上指的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为清楚起见,证券化的分类见下图1-1:
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概念
(一)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定义
关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定义,国内外文献中多有论述。但至今未形成一个统一的定义,以下列举一二。
有论者认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是“将缺乏流动性,但能够产生可预见的稳定现金流的资产,通过一定的结构安排,对资产中风险与收
益要素进行分离与重组,进而转换成为金融市场上可以出售和流通的证券的过程。”另有论者认为,金融资产证券化是“企业通过资本市场发行有金融资产(如银行的信贷资产、企业的贸易或服务应收帐款等)支撑的债券或商业票据,将缺乏流动性的金融资产变现,达到融资、资产与负债结构匹配的目的。”国外学者JamesA.Rosenthal和JuanM.Ocampo在《信贷证券化》一书中把金融资产证券化定义为:“它是一个精心构造的过程,经过这一过程贷款与应收款被包装并以证券[即广为人知的资产基础证券(Asset-backed Securities,即“ABS”)]的形式出售。”ChristineA.Pavel在《证券化》中将金融资产证券化理解为:“它指的是贷款经组合后被重新打包成证券并出售给投资者。它与整笔贷款出售和部分参与相似的是,证券化提供了一种新的融资来源并可能将资产从发起人的资产负债表中剔除。”而被普遍接受的定义是由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做出的,即“将企业不流通的存量资产或可预见的未来收入构造和转变成为资本市场上可销售和流通的金融产品的过程。在该过程中存量资产被移转给一个特别目的载体(Special Purpose V ehicle,即SPV)或中介机构,然后SPV或中介机构通过向投资者发行资产基础证券(ABS)以获取资金。”
在上述定义中,我认为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的定义既指出了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实质,又简述了它的操作过程,较为全面和准确。(二)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内涵
根据对上述定义的分析,我们可以得出金融资产证券化具有以下内涵:
首先,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为金融机构和企业(在证券化中被称为发起人),虽然从名称上,金融资产证券化,容易使人误解只有金融机构才可成为其主体,其实凡是拥有稳定的现金收入的企业、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财务公司、保险公司、航空公司、运输公司、计算机公司均可成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主体。
其次,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客体为金融资产。金融资产一词由英文“Financial Assets”而来,而不是指金融机构所拥有的各种资产。一般来说,金融资产为会计学上的概念而不是一个法律上的固有的概念,它并不特指某种法定的财产权利,而是一个包含各种财产在内的集合概念。根据《国际会计准则》中的定义,“金融资产指下列资产:a.现金;b.从另一企业收取现金或另一项金融资产的权利;c.在潜在有利的条件下,与另一企业交换金融工具的合同权利;d.另一企业的权益工具。”金融资产证券化中,一般金融资产仅指该定义中的b项中的含义,而且收取的对象也不仅限于企业。换言之,金融资产证券化中的金融资产指的是对个人、政府、企业或其他实体要求支付金钱的请求权,也就是债权,因此在我国台湾的证券化论著中也将金融资产证券化称为债权证券化。虽然,在理论上讲,一切金融资产都可以成为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标的,但在实践中只有具备转让无障碍、交易成本低、未来收益稳定的金融资产才是具有现实意义的金融资产证券化标的。
最后,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内容实际上也就是金融资产证券化的操作过程。通常由金融资产证券化的发起人将其适合证券化的金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