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锈钢栏杆安装施工合同_secre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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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锈钢栏杆(白钢门)安装施工合同
甲方:黑河市南北建筑工程责任有限公司凤凰城项目部
乙方:嫩江县同业铝塑门窗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日照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及有关法律、法
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并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承包项目达成共识,为明确双方责任、权利和义务,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范围、造价数量、单价
1.1 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北安市凤凰城商住小区不锈钢扶手/栏杆安装工程
工程地点:北安市交通路原体育场
1.2 工程承包范围
工程承包的范围为北安市凤凰城商住小区不锈钢扶手/栏杆安装施工。
1.3工期要求:自2010年10月3日工人、材料和制安设备进场,到2010年10月31日制作安装结束,达到验收条件。(乙方的工期以甲方进度计划为准,甲方的进度计划为本合同的有效附件)
1.4承包方式:包工包料。
1.5合同价款:
1.5.1南北一部楼梯间不锈钢扶手约700m,安装每延长米105.00元;小计金额:柒万叁仟伍佰元整;(¥73500.00元)
1.5.2南北二部楼梯间不锈钢扶手约1000m,安装每延长米105.00元;小计金额:壹拾万零伍仟元整;(¥105000.00元)
1.5.3根据施工主合同约定,黑龙江省佳润置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现对凤凰城商住小区商铺白钢门进行定牌定价,即采用不锈钢有框全玻地弹门。(颜色和款式采用95系列号:2400mm门洞右侧固定扇600mm 宽,地弹门扇900mm×2宽;2700mm门洞左、右侧固定扇550mm宽,地弹门扇900mm×2宽;门扇高度均为2200mm高度,以上部分为固
定采光亮子),其技术要求和价格见后附注。
每批材料的进场必须携带经销厂商的供货单(签字并盖红章),在监理、建设单位验收合格后方可使用,否则一律退场处理,所造成的损失由施工单位负责。为避免由于材料供应原因而影响工期,施工方应提前及时定货。开工时间:合同签署后立即开工,竣工时间:白钢门2010年10月25日完工验收;楼梯间白钢扶手11月10日完工验收(备注:楼梯间花岗岩铺装完成3天后才能进入楼梯间白钢扶手安装,乙方施工中损坏甲方完成项目负责维修,否则维修费用甲方有权扣除工程款)。乙方延误一天工期处罚2000元,直接从工程款中扣除。
技术要求: 商铺白钢门:不锈钢型号为304,白钢厚1mm,边框料9.5CM,玻璃为浮珐厚8mm;地弹簧采用耐特宝牌延时地弹簧质量保修18个月。
定牌定价:310元/m2;(大写:每平方米叁佰壹拾元整),工程量暂定500m2,其中南北一部面积约150m2,南北二部面积约350m2;小
价款以最终现场实测工程量乘以以上项目综合单价结算为准。
上述单价含人工、材料、管理、税金包合同工期等各种费用。
1.6 工程数量:
以甲乙双方共同确定的现场实际发生工程量为准。
此总价结算时单价不变,按实际发生工程量结算,如有设计变更、工程洽商、材料变化等,价格经双方协商后以增补协议形式确定。
第二条:付款方式
2.1本工程合同签署后,预付20%材料备料款,材料按住宅栋号进场后支付50%进度款,工程完工经初步验收后支付15%工程款,其余款项经甲方组织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总价支付到97%,剩余3%工程款作为保修金,在竣工验收满壹年后7日内无息付清。
第三条:甲乙双方责任
3.1 甲方责任:
3.1.1指派为甲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对工程质量、进度进行监督检查,办理验收和工程量的统计;
3.1.2在乙方进场前,清除施工现场内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
3.1.3组织有关单位与乙方的协调;
3.1.4组织和配合质检及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工程质量,及时签认工程质量验收,办理设计变更和其它必要的工程签证管理工作;
3.1.5组织协调乙方与土建施工单位的施工配合工作;
3.1.6 在乙方递交工程竣工书面报告后,组织有关部门进行验收;
注:甲方不按条款约定的内容和时间完成以上工作,造成工期延误,工期则相应顺延。
3.2 乙方责任:
3.2.1指派为乙方驻工地代表,负责合同履行,按要求组织施工,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施工任务,解决由乙方负责的各项事宜;
3.2.2按照施工图进行施工,保证符合设计及有关规范要求,对施工质量负责,承担因施工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3.2.3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图纸施工,服从甲方驻工地代表及工程监理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工程质量负责,承担因工程质量问题引起的一切后果;
3.2.4负责所有进场材料的保管及未验收前的成品保护,保护期间发生损坏,乙方原因乙方自费修复;
3.2.5严格遵守工地及土建施工单位的有关管理规定,确保施工安全及文明施工。由于乙方原因造成的任何安全伤亡事故,乙方负全部责任,甲方概不负任何经济及法律责任。
3.2.6 乙方施工安装期间,若对甲方的土建项目施工时损坏的造成经济损失的,乙方负责及时维修到位;否则甲方有权自行维修,产生的费用从乙方的工程款中直接扣除。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乙双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相应的义务,对双方造成损失的,按合同约定赔偿相应的损失;
4.2因乙方原因导致工期延误,使交付使用的时间节点、总竣工日期被延误,乙方应按延误天数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乙方每延误节点日、竣工日一天,向甲方支付2000 元/天违约金;
4.3除非双方协商将合同终止或解除,另一方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时,违约方在承担有关责任后仍应继续履行合同。
第五条:工期
5.1 开工日期:甲方提前3天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
5.2 施工总工期:天,合同签订之日开始计算;
5.3 工期顺延:以下原因造成竣工日期拖延,工期相应顺延;
5.3.1 由于设计变更、工程量变化,引起施工程序和内容变化;
5.3.2 一周内非乙方原因停水、停电造成停工累计超过八小时;
5.3.3 由于突然事件或非甲乙方原因造成的大雨、暴雨、地震等;
5.3.4 其它非乙方原因的停工;
5.4 以上情况发生后七天内,乙方就延误的内容,向甲方提出书面报告,甲方代表在收到报告后两天内予以确认答复,否则视为同意。
第六条:质量要求
6.1乙方提供的材料必须符合国家及日照市现行有关规定,必须向甲方提供材质检验报告和出厂质保书,保证不锈钢栏杆/扶手的施工符合设计、规范及甲方要求。
6.2乙方进场的材料经甲方验收质量必须同样品一样。若外观质量、使用质量或强度达不到甲方的要求,甲方有权通知乙方在限定时间内把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立即退场,乙方应马上更换符合验收标准的材料进场,保证甲方进度要求。
第七条:设计变更
7.1 甲方变更设计,应在该项工程加工或施工前3天通知乙方。乙方已经加工或施工的,乙方接通知后应立即停止。
7.2 由于变更通知不及时造成的乙方损失由甲方负责。
第八条:竣工、结算
8.1 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甲方在接到乙方竣工报告后十天内,甲方组织监理、业主及有关部门进行验收;如收到乙方竣工验收报告十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