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问题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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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问题的思考

乡镇人民政府是我国政权体系中最基层的行政机关,是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在农村的执行者,是依法管理、依法行政和服务新农村建设的最前沿阵地,同人民群众的接触最经常,联系最直接。乡镇政府的行政行为,直接体现党在农村的执政能力,直接影响农民对党和政府的信任程度,更直接影响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成果。

一、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内涵

所谓乡镇依法行政,是指乡镇政府依照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在法定权限内、按照法定程序履行职责,做到既不失职、也不越权和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的一种行政行为。

二、乡镇政府依法行政中存在的问题

一是党政职能不明晰,导致责权不一致。在行政管理和行政执法体制中,没有及时建立一套适合市场经济需要的行政管理体制,党政不分、政事不分、政企不分的现象还普遍存在。在法制观念上,公民依法维权观念逐步增强,依法尽义务意识比较淡化,政府和干部依法治民、治事观念逐步增强,依法治权、治官意识仍然比较淡化。

二是乡镇政府领导班子存在软弱涣散现象,在一定程度上疏远了党同人民群众的血肉联系。近年来,农村基层领导班子建设得到了进一步加强,但是也不可否认有些农村领导班子还存在着软弱涣散、凝聚力不强的问题。

三是乡镇政府机关工作人员对依法行政还感到不熟悉、不习惯、不适应。在实施行政管理过程中,一些人没有搞清楚依法行政与维护群众利益的关系,把依法行政与依法治民等同起来,认为法律法规就是管“民”的,依法行政就是单纯对“民”进行管理。

四是群众力量难以调动。近年来,随着农村经济体制改革力度的加大,政府职能进一步转变,行政审批事项逐步取消,政务公开全面实施,农民对乡镇政府的依赖性大大降低,对乡镇干部素质的要求在提高;乡镇政权肩负的责任在不断增大,落实责任的行政权力在日益缩小;农村改革不断推进,各种利益调整引发的矛盾逐渐凸现。

五是法律部门化、利益化倾向严重。乡镇现实工作中,主要是依据上级政府部门规范性文件来执行政务,政府部门间各自依据文件收费、罚款,争夺利益。有的一件事、一个行政相对人,往往要受到多个部门的审查、收费,稍不小心,就会受到部门责难和处罚。

六是现实行政中政策依据多于法律依据。乡镇实际工作一般都使用上级党委

政府制定的政策,依政策行政。当出现政策与法律冲突时,乡镇一般会抛开法律,按照政策来执行政务。乡镇如果要执意依据法律行事,将会受到方方面面的制约,惹上非常多的麻烦。

三、推进乡镇政府依法行政的几点思考

(一)要转变乡镇政府职能,规范行政行为。

乡镇政府担负着管理经济、社会和文化事务的职能。依法管理,就要求政府减少行政性干预,简化办事程序,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履行职责,既不失职、又不越权,做到有权必有责、用权受监督、侵权要赔偿。因此,必须进一步深化行政管理制度改革,建立精简、效能、统一的行政管理体制,同时要强化权力制约监督机制,规范行政行为,不能事无巨细,全面包揽,从而把该管的事管住管好。乡镇政府不仅要从结构、功能、角色和定位方面进行改革,而且要在行政方式、习惯、观念和利益等方面与旧的东西告别。要依法科学决策,优化行政管理方式。乡镇政府决策必须强调有严格的合法程序,不同类型的重大决策草案,应委托相关的部门和人员研究起草;重大的决策必须经过党委政府集体研究,用少数服从多数的方法讨论通过;有些还需按照规定报呈上级单位审查批准。必须综合考虑方方面面的效应,考虑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考虑群众的承受能力,尤其对可能引起社会波动的决策,即使从长远看是必要的,也要暂时搁置,等待时机成熟后再出台。实施决策时要讲求方式方法,做好引导、示范、帮带工作,不能用强制、压服的方法来推动工作。

(二)要建立民主决策机制,解决乡镇政府存在的凝聚力下降问题。

确立重大事务民主决策的制度,培养农村干部的民主意识和法制观念,是加速农村民主化的客观要求。乡镇政府是农村经济建设的组织者和指挥者,对农村工作的领导要体现在充分调动农村各类自然资源、社会资源、人文资源的活力,发挥各类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和广大农民群众的积极性,形成群策群力共同发展的良好氛围。要坚持从群众中来,到群众中去,把事关农村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重要事项,通过召开“专家”会来集体讨论,集体决策,并使已形成的决策在农民群众的生产生活实践中得到检验、较正和完善,增强乡镇干部依法办事的自觉性。

(三)要加强法律业务知识培训,提高乡镇公务员的道德修养和法律意识。

1、要着力强化乡镇干部依法行政的现代行政理念。一要树立奉行法治、依法行政的思想理念。通过多种形式的教育培训,增强法治意识,使不维权、不维上、只维法的思想观念深入人心,在建设新农村过程始终坚持“合法行政、合理行政、程序正当、高效便民、诚实守信、权责统一”的基本理念和基本要求,二要树立以法治权、执政为民的思想理念。实行村民自治、充分发挥人民群众在新农村建设中的主体作用,保证群众充分行使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权利,三要树立知法懂法、行必合法的思想理念。积极开展送法下乡进村入户活动,培养基层干部和广大群众对法律的信仰与忠诚,提高广大干部法律思维的能力,帮助群众了解行政法律法规,增强群众依法维权和依法履行法定义

务的意识。

2、要加大普法力度。我国的普法已进入了第五个五年普法阶段,但作为依法行政中处于行政相对人的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意识仍十分局限。因此,必须加大普法力度,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提高法律知识。只有提高全体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法律意识,才能作到依法行政。通过开展“送法下乡”等活动,切实增强群众的法律意识,使他们知法、懂法、守法。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来说,在全民都有较强法律意识的大环境中,更要加强依法行政意识,大力加强培训,做到执法规范,既不“缺位”,也不“越位”,自觉纠正违法行政行为。对各级领导干部来说,知法、懂法、守法就更为重要和更为紧迫。因为只有领导干部增强了法律法治意识,才能带领广大人民群众实现依法行政和依法治国的方略,避免朝令夕改现象的发生。同时,只有乡镇领导干部的法制观念增强了,法律素质提高了,扎实推进依法行政才能有保障。

(四)要坚持“以法为纲”,严格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

依法行政不等同于依法执政,依法行政的“法”指的是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规章。共产党是依法执政的主体,而政府只能是依法行政的主体。党的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的程序形成法律文件后,才具有强制执行力。因此,党的政策不是依法行政的“法”的范畴,自然乡镇人民政府也不能按党的政策执法、行政。在明确了依法行政“法”的范畴后,笔者认为当前最重要的是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严格依法办事,不扩大、不缩小、不扭曲法的本质,现行有效的法律必须得到有效的遵守。其次是必须建立健全行政法律体系,但是不应该草率立法,草率立法的结果是人们对法律信心的丧失,其结果是比没有法律造成的负面影响更大。其三是执法必须平等,不畏权、不畏情,严格“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五)要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

没有监督的政府,最后只能是专制政府,没有监督的执法,最终也只会沦落为“无法无天”的境地。我们的国家是人民当家作主的社会,我们的行政权力,只能来自与人民,终极目的也只能是为人民服务。因此,必须强化执法监督,使权力为民所用,利民所需。我要在法律规定上并不缺乏各类监督,有人大的监督、政协及民主党派的监督、司法机关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舆论的监督。但是在现实社会中,缺乏的是这些监督的真正落实到位。因此,强化监督,关键是要强化监督主体的法律意识、赋予他们法律上的保障权利,使他们能够监督、敢于监督。首先,在乡镇综合配套改革的基础上,探索构建乡镇政府内部权力行使和制约的新机制。通过政府组织内部调整,为乡镇政府依法行政提供良好的工作机制。其次,要重新构建党委、人大、政府之间的权力制约与平衡关系。第三,要加大对违法行政行为的处罚力度,该处罚的决不能姑息迁就,对犯罪行为要坚决追究刑事责任。第四,要推行政务公开,树立乡镇政府良好形象。要结合人民群众对乡镇政府机关在行政执法活动中有关审批、许可、发证、收费、处罚等行为予以规范的愿望和要求,广泛建立行政执法公示制,将执法依据、执法权限、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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