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澳经贸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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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澳经贸关系

一、澳大利亚对外贸易及投资概况

澳大利亚是一个后起的工业化国家,农牧业、采矿业为传统产业,是世界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最大的铝矾土、氧化铝、钻石、铅、钽生产国,最大的烟煤、铝矾土、氧化铝、铅、钻石、锌及精矿出口国。近年来,澳大利亚的制造业和高科技产业发展较快,服务业已成为国民经济主导产业。

(一)煤炭、铁矿石、教育、黄金、旅游为澳主要出口产品

2009-2010 财年澳煤炭出口虽大幅下降33.39%至364.45 亿澳元,但仍为澳最大的出口产品,占出口总额的比重达14.34%。排名第二的为铁矿石及精矿,350.9 亿澳元,略增2.49%,比重为13.8%。在前10 大出口产品中,有8 项为能矿产品,合计占澳货物和服务出口总额的45.73%,表明澳出口仍严重依赖矿业。教育和旅游成为入围前10 大出口产品的服务项目,排名分列第3 位和第5 位,其中教育出口额达185.07 亿澳元,增幅为10.59%。

2009-2010 财年澳前10 大出口产品统计

按出口金额排序金额单位:亿澳元

注:上图数据来自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DFA T)发表的《2009-2010 财政年度澳大利亚贸易结构报告》

(二)旅游、乘用车、原油、成品油、运输为澳主要进口产品

2009-2010 财年澳主要进口产品为旅游、乘用车、原油、成品油、运输服务等。与出口产品相比,澳主要进口产品的集中度相对较低,排名第一的旅游仅

占货物和服务进口总额的7.53%。其中,汽车进口增长较快,进口金额总计208.47 亿澳元,

货运车辆增幅为19.14%,乘用车进口增幅达28.33%;黄金进口额大幅下降38.26%至71.14 亿澳元;药物、电讯设备和计算机的进口与上一财年相比相对比较稳定。

2009-2010 财年澳前10 大进口产品统计

按进口金额排序金额单位:亿澳元

注:上图数据来自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DFAT)发表的《2009-2010 财政年度澳大利亚贸易结构报告》

(三)澳大利亚的农牧业也很发达,在对外贸易中也占有很大比重

澳大利亚农牧业发达,素有“骑在羊背上的国家”之称。农牧业产品的生产和出口在国民经济中占有重要位置,是世界上最大的羊毛和牛肉出口国。农牧业用地4.4亿公顷,占全国土地面积的57%。主要农作物有小麦、大麦、油籽、棉花、蔗糖和水果。澳大利亚是仅次于欧盟、美国、加拿大、巴西和中国的世界第六大农产品出口国,也是主要的农产品净出口国。主要出口市场依次是日本、美国、中国、欧盟、东盟、新西兰以及韩国等。

(四)澳大利亚贸易伙伴主要集中在亚太地区

由下图可以看出澳大利亚的前三位贸易伙伴分别是中国,日本和美国,其前十位贸易伙伴中只有英国和德国不在亚太地区,这一方面反映了亚太地区经济的迅猛发展,也与澳大利亚的贸易主要依赖矿石能源出口密不可分。

2009-2010 财年澳货物及服务前10 大贸易伙伴统计

按贸易金额排序金额单位:亿澳元

二、澳大利亚对外经贸政策简介

(一)贸易投资管理部门

澳大利亚是实行总理内阁制的联邦制国家,联邦、州和地方三级政府分享不同的权力。国家贸易政策的制定权在联邦政府,州及地方政府只有贸易促进权。

澳大利亚外交贸易部有三个负责对外贸易促进和管理的部门,贸易委员会负责贸易促进和市场开发工作,由贸易部长分管;国际开发署负责海外援助项目管理,由外交部长负责;出口金融保险公司为企业开拓出口市场提供融资、保险和风险管理服务。

澳大利亚海关负责进出口货物监管、进出口业务统计、反倾销调查等。

澳大利亚农林渔业部负责决定是否允许外国动植物产品的准入,并负责检验检疫,其下属的生物安全局负责对外国动植物产品准入进行风险分析并提出政策建议。检验检疫局负责进出口产品的检验检疫政策和措施的执行。

(二)贸易投资法律体系

1.与贸易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的反倾销法律主要由《海关关税(反倾销)法》和《海关法》组成。

《海关关税(反倾销)法》是澳大利亚反倾销调查的主要法律依据。

澳大利亚关于保障措施的法律主要是《保障措施调查程序》和《生产委员会法》。

澳大利亚关于国内市场秩序的法律是1974年制定的《贸易实践法》和1983年制定的《价格监管法》。《贸易实践法》定义了行业准入、争端解决、反竞争行为、不正当交易、行业行为准则、消费者保护、产品安全与信息、产品责任等内

容,并单独建立了对电信市场的准入和反竞争体制。《价格监管法》规定了对纳入监控范围企业定价行为的监督、调查制度。

2.与投资有关的主要法律

澳大利亚保留着外资审查制度,该制度对一些敏感行业和投资金额巨大的外资项目实行“项目申报”和“预先审批”。

(三)贸易壁垒

1.关税及关税管理措施

澳大利亚总体关税水平较低,但对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仍然维持高关税。澳大利亚政府已经通过法律,自2005年1月1日起,其纺织品进口关税分别下降5%~7.5%。现行税率将一直保持至2009年。与此同时,澳大利亚还自2005年1月1日起调整客车和汽车零部件进口税率,降至10%,并将于2010年进一步降至5%。但是,与其他产品相比,澳大利亚的这次降税仍然没有解决汽车和纺织品、服装及鞋类产品的高关税现象。澳大利亚的关税高峰影响了这两类中国产品,尤其是中国纺织品的出口利益。

2.技术性贸易壁垒

澳大利亚的标准分为强制性和非强制性两类。澳大利亚现有技术标准6674项,由8979名技术委员会委员组成的1519个独立的技术委员会进行日常维护和管理,而其中约2400项为强制性标准。如在食品方面,澳大利亚《宪法》规定,各州政府负责管理食品事务,因此澳大利亚没有全国统一的食品法规,食品管理体系非常复杂和分散。尽管1991年澳大利亚联邦政府与州政府达成协议,规定在澳大利亚销售的制成品或者非加工食品(无论进口与国产)一律执行统一的食品标准,但是各州议会在通过本州食品法案时,都对《食品标准法》做了一定的修改,所以1991年的协议也没有解决各州制定食品标准不一致的问题。

此外,澳大利亚对进口食品还实行裁决令管理机制。根据澳大利亚《进口食品控制法》的规定,当澳大利亚检疫局在检查地发现受检食品不符合澳大利亚的有关标准时,将发放裁决令。裁决令监督下的食品将适用更加苛刻的检疫程序, 接受比同类食品更高频率的检查。

3.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

外国动植物产品进入澳大利亚,首先必须提出进口申请。根据申请,澳大利亚生物安全局进行进口风险分析,认为经实施风险管理措施后其风险水平可以接受的,方准予进口。如果某一动植物产品缺乏进口申请、未经风险分析、分析未完成或分析认为风险水平不可接受,则不得进入。此外,澳大利亚还实施动植物产品进口许可制度,大部分准入的动植物产品必须在获得进口许可后方可进口。

澳大利亚这种保守而苛刻的卫生与植物卫生制度给其他国家的农产品进入澳大利亚市场带来了很大障碍。中国受影响较大的主要有水果、蔬菜以及部分经济作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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