百姓调解-案例3-房屋买卖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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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百姓调解》栏目案例

2016年8月14日,蒙阴县垛庄镇石山庄村的程某购买了蒙阴县蒙阴街道的宋某、王某两夫妻有位于蒙阴县富乐国际小区的楼房一套,价格为50万元。双方于当日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协议规定:程某一次性支付购房款50万元,合同签字之日办理相关的变更登记。协议签订后,程某便将50万元购房款一次性支付给了宋某,王某。而宋某、王某收到购房款后却迟迟不交房也不办理房产变更登记。为了控制风险,避免损失,程某来到蒙阴县人民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请求调解。调解人承接此案后,认真查看了双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先后通知了双方当事人,及时了解各方的真实想法和发生纠纷的原因,通过全面细致的沟通了解,调解人员全面掌握了纠纷的原因,并针对申请人宋某、王某的违约行为,将相关的法律规定和面临的诉讼风险等做了全面细致的分析说明。最终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申请人宋某、王某将蒙阴县富乐国际小区的楼房交付给申请人程某,并配合程某办理房屋更名手续,双方互不再追究对方责任。

双方当事人对此调解非常满意,该案后经调解人员回访,双方已经履行完毕,至此该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案件圆满调解结束,调解人员的调解工作得到了双方申请人的赞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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