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第一节 法律行为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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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法律行为
第一节概述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一)特征
——是以意思表示为要素,旨在发生私法上后果的法律事实。
1、特征
(1)属于法律事实;
(2)属于法律事实中的人的行为;
(3)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所谓“意思表示”是指表意人向外部表明希望发生一定私法上法律后果的意思的行为。
我国学者通说认为,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必备要件,将“意思实现”纳入意思表示的范畴;德国以拉伦茨为代表的学者区别“意思表示”和“意思实现”,认为法律行为要么以“意思表示”要么以“意思实现”为必备要素。
——所谓“意思实现”是指不以意思表示而是以创设相应状态的方式,使行为人希望的法律后果实现。例如,抛弃动产;先占无主动产。
意思实现纯粹是一种实施行为,而不是表示行为。但是由于也以发生私法上的后果为目的,因此也构成法律行为。
(4)行为人为法律行为的目的在于引起私法上的后果(民事法律后果);
第一,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引起预期民事后果为目的而实施的行为。
第二,所谓私法上的效果是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
(5)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
法律行为是实践私法自治的主要手段。所谓私法自治是指私人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应取决于个人的自由意思,即:在私法自治的范围内,法律允许个人自由创设法律关系,而个人创设法律关系的最主要的方式,即“法律行为”。
罗马法以来作为对私法自治的体现,一直有遗嘱自由、契约自由等制度。18世纪后半期,受启蒙时期自然法的抽象化、一般化思潮的影响,德意志法学基于体系化思考,产生了法律行为概念。法律行为概念不同于契约、遗嘱这类现实的社会制度,它是法技术的产物。
法律行为概念是欧洲大陆法系,尤其是德国法系的根基性的基本概念,对近现代私法及法秩序的构成,起了极重要的作用。
2、概念之争
(1)法律行为还是民事法律行为?——是否存在所谓刑事、行政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是否以“合法”为要件?——是否需要创设“民事行为”这一上位概念?(期末)下列行为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是?
A.李某捡到手表一块;
B.张某和赵某签订合同;
C.王某写作出一篇论文;
D.刘某偷窃钱某的机动车。
(二)相关概念区别
1、法律行为与意思表示
(1)法律行为可由一项或多项意思表示构成。
在双方法律行为(合同)和多方法律行为(合伙协议)中,法律行为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意思表示所构成。
(2)在意思表示之外,法律行为可能以“要物”(物的交付)为要件。
(3)法律行为也可以以“意思实现”为要件。
(4)社会典型行为也可以构成法律行为。
法律行为通常以当事人的自由协商或意思自治为基础,但是基于保护交易的需要,在涉及交通、供电等垄断企业负有“社会给付义务”的情况下,即使无意思或者意思瑕疵的情况下,也成立所谓“事实上的合同”。如,供电公司的强制缔约;又如,坐错汽车,但得支付车费,不得依错误撤销。
2、法律行为与准法律行为
——所谓“准法律行为”是指类似于法律行为的其他表示行为。又区分为“意思通知”(如催告)、“观念通知”(又称“事实通知”,如通知)和感情表示(如宽宥)。
(1)区别
第一,“准”,即“类似”、“准用”而已,本质上并不是法律行为;
第二,均以“表示”为要件,但“准法律行为”不一定以某种私法上的效果为目的,如“观念通知”。
第三,法律行为的效果是当事人希望的效果;而准法律行为的效果是法律规定的结果。(2)联系
准法律行为类推适用法律行为的规则,例如关于“行为能力”的规则,关于“意思表示
瑕疵”的规则等。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一)双方行为、单方行为、多方行为、决议
——以法律行为的行为人人数为标准。
1、单方法律行为
——又称单独行为,仅由一方的意思表示成立的法律行为。
基于“任何人不得为第三人创设义务”规则,单方行为通常是处分自己权利的行为(抛弃动产),或者为他人创设权利的行为(遗嘱),或者基于法律规定或约定的权利行使行为(形成权的行使)。
单方行为根据相对人的有无,又区分为:
(1)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债务的免除,代理权的授予,法定代理人的同意,撤销权等形成权的行使等;
“有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于意思表示到达相对人时发生效力。
(2)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如,遗嘱行为(与赠与相区别)、设立财团的捐助行为(与捐赠相区别)、抛弃动产所有权等1。
“无相对人的单方行为”于作出意思表示即发生法律效力。
1、双方法律行为
——两个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其中,在前的意思表示为要约,在后的意思表示为承诺。
在传统大陆法系国家,双方行为实质就是契约,德国法系根据其法律效果的不同,分为:债权契约(如租赁、买卖、借贷合同等)、物权契约(如设定房屋抵押权等)、亲属契约(如结婚、收养等)
我国《合同法》称财产性双方法律行为为“合同”,身份性双方法律行为为“协议”,即我国《合同法》的调整范围明确排除了身份协议。
关于赠与?基于“恩惠不能滥施于人”,赠与属双方法律行为。
3、多方法律行为
——又称合同行为(协同行为、共同行为),指多个方向、内容相同的意思表示一致而
1所谓捐助行为是指以设立财团法人为目的而捐出财产的行为。捐助行为得以生前为之,为生前捐助行为,一般应订立捐助章程;捐助行为也可以遗嘱方式为之,为遗嘱捐助,无另定章程的必要。
成立的法律行为。如,社团法人的设立行为,设立人为二人时,其设立行为仍属于多方行为,而非契约。
与双方行为的区别在于:双方行为是由双方互异而相对立的意思表示的合致而构成;反之,多方法律行为是由平行的同一内容的多个意思表示的一致而成立。
4、决议
——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机构通过语言形式表达出来的意思所形成的结果。如:股东会决议、业主大会决议等。特点:
第一,数个意思表示内容、方向相同;
第二,可以全票或多数票方式作出;
第三,决议主要调整组织内部关系,不调整行为人之间的关系或与第三人的关系;
第四,对未表示同意的当事人也发生拘束力;
(期末)所谓单方民事行为是指?
A.根据一项意思表示就可以成立的民事行为;
B.一方当事人只享有权利,另一方当事人只负有义务的民事行为;
C.意思表示一经作出就可以生效的民事行为;
D.只需意思表示一致不必立即交付标的物即告成立的民事行为。
(期末)简述单方法律行为、双方法律行为、多方法律行为的区别?
概念、意思表示的数目、意思表示的内容、意思表示的方向、效力等。
(二)要式行为与不要式行为
1、区分的标准及概念
以法律行为是否须具备一定形式为标准,分为要式行为和不要式行为。
——要式行为是指须履行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不要式行为是指无须依一定形式的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的形式
——所谓法律行为的形式是指意思表示所使用的方法,包括口头、书面、登记、公证等。
近现代民法以意思自治为基本原则,当然包括了法律行为缔结形式的自由。因此,法律行为原则上为不要式,作为例外,法律限定某些法律行为必须履行一定的形式,称为法定形式。同时也可基于当事人意思自由,允许当事人约定履行一定形式,称为约定形式。
(1)法定形式
书面:借款合同原则上以书面为主(自然人有约定除外);六个月以上的租赁合同;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