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射防护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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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把握在正常的情况下不会发生意外照射
其二,“但可能会因事故和偶然性质的事件”而引 起照射
——显然事故和偶然事件是不可抗拒的
——人们的责任是让“事故和偶然事件”尽可能被我 们都想到,从而采取措施,减少发生次数或减缓发 生时间(以便人们发现后避免)和减轻后果
——这是事物的客观规律
其三,“事故和偶然事件”的诱因是“设备故障和 误操作”
(二)标准的分类(The Classification of standards)
(制定标准的机构和标准适用范围)
国家标准:国家标准是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要求。 主要是基础标准、通用标准和安全卫生标准。 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代号为GB。
行业标准:是在没有国际标准而又需要在全国某一行业统一的 技术要求。 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卫生行业标准代号为WS, 药行业标准代号为YY, 核工业行业标准代号为EJ等。
放射卫生防护标准的重要性
*电离辐射防护基础结构的关键要素 *放射卫生防护检测与评价、监督的重要技术依据 *国际基本安全标准: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基本建议书 国际原子能机构(IAEA)安全丛书
二、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和国际 电离辐射防护标准的演变
(一)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简介 (ICRP,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1 号(1959), 6 号(1964),9 号(1966)
最大容许剂量
26 号(1977)
剂量限制体系 (防护三原则)
60 号(1991)
辐射防护体系 (防护三原则)
职业照射主要的 年个人剂量限值 性腺、红骨髓, 全身均匀照射 5 rem
有效剂量当量 50 mSv
有效剂量 20 mSv (允许 5 年内平均等)
三 ICRP现行的放射防护概念和体系
放射防护体系:
指对有辐射照射的实践,实施有效防护的各环节的组合。
放射防护有效性评价:
对源相关评价:
★考虑由该源对个人产生的剂量大小; ★考虑由该源诱发的危险发生的概率; ★判断由该源所带来的净利益是否大于弊。
对人相关评价: 考虑所有源项对个人所致的总剂量和总的危险概率是否可接受。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潜在照射: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 但可能会因源的事故或某一具有某种偶 然性质的事件或事件序列(包括设备故 障和误操作)所引起的照射.
从这个定义可以看到三点
首先,“潜在照射”是“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 到”的
——含义是说我们进行某项放射工作实践的时候, 总是要根据该实践特点采取一系列相关辐射防护 措施
ICRP现行放射防护体系示意图
电离辐射源
● 限定特性
人类活动 实践
实践的防护体系 ①防护三原则 ●正当化 ●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 ②措施(办法)
人类活动 ● 屏蔽
正 常
干预
● 围封


干预的防护体系
在 照
①防护二原则

●正当化
●最优化
● 通风
②措施(办法) 环境●废物处理
● 附加屏蔽
辐射对象
职业照射 医疗照射 公众照射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4.许可证和注册 许可证:是由审管机构依据安全审评所
颁发的并附有许可证持有者要遵守的特 定要求和条件的授证。 注册:是对低危险或中等危险实践的一 种授证形式,其负责该实践的法人已酌 情准备和向审管机构提交了一份关于设 施和设备的安全评价报告。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5.剂量约束和剂量限值 剂量约束:是指任何关键人群,在受控源的预期运行中经所
7.参考水平 reference level 是为了有效地实施辐射防护,由辐射防护部门确定的行动水
平、干预水平、调查水平或记录水平。 对于辐射防护实践中可测的任何一种量都可以建立参考水平。
(二)放射防护系统的结构
1.增加个人所受照射或受照人数的实践; 2.减少现存照射的干预; 3.源相关和个人相关的评价; 4.照射类型的分类:
职业照射、医疗照射和公众照射; 5.实践的正当性、防护的最优化和剂量限值; 6.干预的正当性和干预类型及规模的最优化; 7.潜在照射和事故预防; 8.运行管理者和审管者执行建议书的问题;
(三)放射防护系统的解释和应用
1.放射防护系统的基本原则 实践的防护原则 实践的正当性
防护的最优化 个人剂量限值 干预的防护原则 干预的正当性 干预的最优化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干预: 通过移去照射源、改变照射途径、减轻或
减少受照人数而减少总的辐射,这些减少 辐射照射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干预”。 干预应满足
正当性 最优化原则 并区别对待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干预包括: 要求采取防护行动的应急照射情况。 如:已执行应急计划或应急程序的事故情况与紧急情 况;审管部门或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 其他任何应急照射情况; 要求采取补救行动的持续照射情况。 如:天然源照射,如建筑物和工作物所内氡的照射; 以往事件所造成的放射性残存物的照射;审管部门或 干预组织确认有正当理由进行干预的其他任何持续照 射情况
防护行动:避免或减少公众成员在慢性照射或应急 照射情况下所受剂量而采取的一种干预。
安全评价:对源的设计和运行中,与人员防护和源 的安全有关的各方面进行的一种分析评价。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3.正常照射和潜在照射
正常照射: 指预期在某一装置或源的正常运行条件下受到的照
射,也包括在一些可能发生的小的意外事件中受到 的照射。 这种照射的水平可以估计。 控制照射的方法是限制实践产生的剂量
——为此我们应在减少设备缺乏或故障和误操作上下 功夫
——而要做到这一点,就必须对所从事的放射实践进 行仔细分析
——做到采取的措施是完善的
为了“有一定把握预期不会受到”而采取的措施
—从科学技术上讲就是要在你所从事的工作场所和人 员素质符合现有的标准
—我国放射防护40多年历史,特别是近几年,参考国 际上发展,我国已制定了相当数量标准,且基本上 与国际接轨
辐射防护的基本原则 ( the basic principle of radiation protection)
① 辐射实践的正当化(Justification of practice) 实践正当化是指从事任何与放射性有关的活动,都要有正当理由。 ② 辐射防护的最优化(optimization of protection) 在进行实践的正当性分析之后,确定了要进行涉及照射的实践, 此时要进行防护最优化分析:考虑经济和社会因素,要采取有效 防护措施,使受照人数、接受剂量保持在可以合理做到的最低水 平(as low as reasonably achivable, ALARA)。 ③ 个人剂量限值(Individual dose limits) 个人剂量限值是指在具备实践正当化和防护最优化的条件下,人 员接受的剂量不能超过一定量值。
主委员会(Main Commission)
第1分委会 电离辐射 生物效应
第2分委会 次级限值标准
第3分委会 医学中的 放射防护
第4分委会 建议书的 实际应用
第5分委会:非人类物种放射防护委员会
(二)ICRP的基本建议与辐射 防护标准的重大进展
不同历史时期的 ICRP 基本建议
出版物序号及发表年份 主要概念
包括: a)源的生产和辐射或放射性物质在医学、工业、农业或教学与
科研中的应用,包括与涉及或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照射的应 用有关的各种活动。 b) 核能的产生、包括核燃料循环中涉及或可能涉及辐射或放射性 物质照射的各种活动; c)审管部门规定需加以控制的涉及天然源照射的实践。 d)审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实践
干预的防护原则
在实践过程中,可以通过干预来减少辐射剂量。 在放射防护中决定干预的依据是杜绝确定性效应发生以及采取干预行 动后可以避免的剂量。 构成干预的措施伴有不利的方面,因此必须判定它们应利大于弊。 ICRP 建议的干预放射防护体系必须坚持以下两个原则: ①干预的正当性。 如果减少的照射和相应的危害是以抵消干预行动的代价、危险和社 会 负影响,则干预是正当的。对于特定行动,用选择相应的防止剂量的 干预水平可做出干预的决定。 ICRP 推荐了干预水平的范围。对应急状况,由于某一特定照射途径 或儿种途径结合所产生的预期的剂量可能接近确定性效应的阔值时, 防护行动优先总是正当的。 ②干预的最优化。干预的规模和持续时间应是最优的,使得减少剂量 所获得的净利益,即减少危害而获得的利益扣除干预带来的危害为最 大。 运用以上二原则可以导出适合于各种情况的干预水平。
不同时期ICRP放射防护基本观点
时间
20世纪50年 代以前
1950~1977 年
1977年至今
放射防护目的防Βιβλιοθήκη 对象防止出现急、慢性躯体 效应
医用X线、用镭治 疗工作人员 (外照射)
防止出现急、慢性躯体 职业人员和公众 效应,并限制远期效应 (外照射、内照射) 和遗传效应
职业人员和公众 防止有害的确定性效应, (外照射、内照射) 并将随机性效应限制到 认为可接受的水平
●工作方式 ●使用防护工具 ●使用防护器械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1.实践和干预
实践(practices):引起照射增加 干预(intervention):减少照射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实践:通过引入新的照射源、照射途径和受照个人,或者通过改 变从已有源到人的网络而增加总的辐射照射,这些增加辐射照射 或辐射危险的活动称为“实践”。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6.指导水平 guidance level 指定量的一个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应考虑采取适当的行动。 某些情况下,在指定量实际上低于其指导水平时,亦可能需 要考虑采取某些行动。
医疗照射指导水平 guidance level for medical exposure 医疗业务部门选定并取得审管部门认可的剂量、剂量率或活 度值,用以表明一种参考水平,高于该水平时则应由执业医 师进行评价,以决定在考虑了特定情况并运用了可靠的临床 判断后是否有必要超过此水平。
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 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作为共 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 因标准有科学性、统一性、规范性和应用性,且在一定范 围内的有关标准都存在着客观的必然联系,相互依存,相 互补充,构成一个有机整体,这就是标准体系。 放射卫生标准是大卫生标准体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而 所有放射防护标准又形成本领域的标准体系。
Protection )
ICRP 1950年成立,前身是国际X射线和镭防护委员会 (IXRPC)
ICRP主要通过提出关于辐射防护各个方面的建议和指南而推 进辐射防护科学
国际放射防护委员会(ICRP)
International Commission on Radiological Protection
Radiation dose in life
第四章:放射防护标准
The Standards about radiation protection
内容(Contents)
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 第二节:我国放射防护的基本标准
第一节:放射防护标准及历史的回顾
一、放射防护标准的概念和分级 (一)概念 标准(Standards)是对重复性事物和概念所做的统一规定。
—但执行得很不够。表现在二个方面,一是执行的广 泛性不够,二是执行的严格(严肃)性不够
对于执行的广泛性不够,首先可举的例子是,放射 工作的分级管理,国内没有实施分级管理
这样会造成审批认可工作上的重点不突出,监管人 员精力分不过来,有的往往只能形式上审查
而放射防护恰恰又是技术性很强的工作
分级管理与放射工作辐射危害风险度有关
有照射途径接受的年剂量之和。 对源可能造成的个人剂量预先确定的一种限制,它是源相关 的,被用作对所考虑的源进行防护安全最优化时的约束条件。 对于职业照射,剂量约束是一种与源相关的个人剂量值,用 于限制最优化过程所考虑的选择范围。 对于公众照射,剂量约束是公众成员从一个受控源的计划运 行中接受的年剂量的上界。 对于医疗照射,除医学研究受照人员或照顾受照患者的人员 (工作人员除外)的防护最优化以外,剂量约束值应被视为 指导水平。 剂量限值 dose limit 受控实践使个人所受到的有效剂量或当量剂量不得超过的值
地方标准:是在国家没有国际标准和行政标准,又需要在省、 自治区、直辖市范围内统一的标准。 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企业标准:对没有国标、行标的,企业应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标准是企业内部统一的技术要求,是企业组织生产的依据。
按标准的性质,国际标准分为:
强制性标准:代号为GB 推荐性标准: 代号为GB/T
(一)放射防护的概念
2 防护与安全(protection and safety)
保护人员免受电离辐射或放射性物质的照射和保持 实践中源的安全,包括为实现这种防护与安全的措 施,如使人员的剂量和危险保持在可合理达到的尽 量低水平低于规定的约束值的各种方法或设备,以 及防止事故和缓解事故后果的各种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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