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修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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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
摘要 (3)
一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4)
二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 (4)
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 (5)
(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 (5)
(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 (6)
(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 (6)
(四)大病小治,小病不治 (7)
四如何化解农民工社保难题 (8)
(五)农民工养老保险缴费比例 (8)
(六)农民工养老保险待遇计发 (9)
(七)参考文献 (10)
论文摘要
农民工维权备受社会关注,其社会保障问题也日益凸现,正视问题存在并积极求索化解之道势在必行。本文对我国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研究进行了较为系统的梳理和介绍,并对研究状况作了简要评析,以期为该领域研究的加强、深化和拓展提供一些必要参考。
关键词: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
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的思考
一、农民工的产生
农民工"是中国特有的词汇, 是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产物,是经济发展的结果。日益增长的物质需要与无法自给自足的农业生产,市场经济体制的引入,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与农村剩余劳动力的出现,中国现代化进程的需要,使农民转化为农民工成为了可能。而农民的世袭身份和他们所从事职业分离,最终导致了农民工的产生
2、农民工参保存在的问题
从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独家获悉农民工社会保障问题是各行各业中最大的问题,工伤保险已有相当数量的农民工参加外,养老保险的总体参保率仅为15%,医疗保险的平均参保率为10%左右,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目前仍与绝大多数农民工无缘。
二、农民工社会保障的现状
(一)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
工伤保险是劳动者在生产劳动和工作中遭受意外伤害,或因长期接触职业性有毒有害因素引起的职业病伤害后,由国家或社会给予负伤、致残者,死亡者本人及其家属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按劳动保障法的规定,工伤保险采取无过失责任的原则和损害赔偿原则,并适用于任何用工形式的职工,且不论其劳动合同期限长短。从我国工伤死亡和职业病情况看,形势不容乐观。一些研究结果显示,80%以上的工伤者是农民工。
农民工工作存在工伤事故隐患,缺乏工伤保险农民工是我国社会转型过程中的必然产物,农民工在外主要从事建筑业、餐饮服务、批发零售、车辆修理、工厂干
临时工等行业,大量进城务工的农民成为缩小城乡差别,长期以来,农民工是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一支重要的生力军。我国的社会保障制度只覆盖城镇职工,近年来才开始向农民工延伸。当前,我国农民工参加社会保障主要有以下三种形式:一是参保农民工绝大多数参加现行的城镇职工社会保障。二是实行农民工专项保障制度,在上海、成都等地为农民工建立了专项综合保障制度,包括老年补贴、工伤或意外伤害以及住院医疗三项保障待遇。三是部分乡镇企业的农民工参加农村社会保障。
(二)失业风险严重,缺少失业保险
改革开放后,由于市场机制的作用,我国的隐性失业逐步显露出来,失业保险制度开始建立。1999 年 1 月我国开始实施《失业保险条例》。从该条例的实施范围看,它包括了所有的城镇企事业单位的职工。该条例规定了城镇企事业单位按照工资总额的2%缴纳失业保险费,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按照本人工资的1%缴纳失业保险费。但是,该条例也同时规定,城镇企事业单位招用的农民合同制工人本人不缴纳失业保险费,农民合同工失业后也不能和城镇职工一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三、农民工社保意识淡薄。
(一)农民工的文化素质普遍偏低,文化程度参差不齐,农民工大多都来自经济欠发达地区或贫困地区,他们很少接受系统的文化教育,对高层次法律知识的接触更是少之又少,而且深受农村地区传统小农思想与宗族观念的影响,对现代法律知识规范存在着一定的疑惑和抵触,因此农民工尚不具备清晰的法律意识,同时也比较欠缺接受法律等新生事物的能力和意识。再加上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还不完善,我国的农民工,不管是老一代的农民工,还是新世纪以来走上工作岗位的新生代农民工,他们的文化教育程度在全国范围内基本处于最低水平,同时对接受教育又普遍持有安于现状,的心态,这样以来他们对法律知识模糊不
轻。
据不完全调查,我国85﹪以上的农民工对《劳动法》、《劳动合同法》等基本法规基本不了解,而剩下的少数农民工群体虽然对这些法规有一定了解,但是在实际生活中却很少贯彻使用。正是法律基础知识的缺乏,让多数农民工在务工过程中经常遭受权益受损的情况,比如很多农民工务工时都没有签订正规的劳动合同,也有很多农民工连续工作几周都没有一天休息日,还有不少农民工因公受伤或丧命时只是通过私下商谈方式得到极少的赔偿。因为在农民工看来农民工本身没有权利,即有权者完全可以越过法律,也就是农民工对法律存在比较严重的怀疑态度。很多农民工无法分清违法和犯罪的区别。农民工一般把二者混为一谈,这种认识也影响了他们的日常行为。另外,不少农民工不重视或者忽视法律的作用,特别是忽视法律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中的重要作用,而经常把社会主义道德规范与法律规范柔和在一起,从而无法明确社会主义法律的涵义与界限。(二)从事职业危险性大。
我国建筑业的90%,煤矿采掘业的80%,纺织服装业的60%是农民。由于农民工属于高危行业、高危职业的主体劳动力,因此,因工受伤人员绝大多数属于农民工。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统计,工伤人员中绝大多数是农民工。特别是在矿山开采、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等农民工作为劳动主体的行业,农民工占总伤亡人数的80%以上,我国每年有大量农民工伤事故除带来巨大财产损失和经济损失,还造成劳动者因工受伤,致残乃至死亡,给农民工的自身及家人带来了不可磨灭的伤痛、
(三)常常面临失业的压力。
我国农民工的失业从表现上可以分为显性失业和隐性失业。显性失业既有长期失业也有短期失业,它主要表现为没有找到工作或被原来的雇主辞退而造成的失去稳定经济来源。这类失业出现在上世纪90年代以后,那些失业的农民工暂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