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入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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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见死不救”是否应入罪的思考
摘要:2011年10月两岁的小悦悦先后被两辆车碾过,18名路人无人援手,最终不治身亡。诸如此类的见死不救现象在当今社会屡屡发生,导致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该入罪的热议,也引起了学界对于是否应该把见死不救罪纳入刑法之中的争议。笔者试图从见死不救行为产生的背景、性质,以及从道德法律化的合理性与限度出发,来分析是否应该将见死不救入罪。
关键词:小悦悦;见死不救;道德,法律
一.见死不救产生的背景和影响
这个问题要从从彭宇案说起,彭宇好心扶起一位倒地的老太太,却被反咬一口,最让人感到愤愤不平的是诬陷彭宇的老太太还胜诉了。此案一经媒体的报道与宣传,顿时在中国掀起万层浪。案件的核心特点“好人不得好报”频繁地出现在各地的媒体上。霎时间,“见死不救”行为作为与“雷锋精神”、“见义勇为”相对立的现象而成为公众议论的焦点。在随后一至两年的新闻报道中,全国范围内的类似彭宇案的例子不断发生:天津市车主许云鹤因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被判赔偿,小学生帮忙扶老人却被倒打一耙,从而导致新的“见死不救”行为层出不穷:摔倒的老人被路人视为定时炸弹般的危险物退避三舍而得不到搭救,落水儿童聚者甚众却未被救起.
而“小悦悦”事件更是引起了公众对见死不救的路人的激烈抨击,对中国道德水准的进一步失望与质疑。2岁女童小悦悦被车碾过,18路人见死不救,监控录像以及网络的力量让这起惨案深深地刺痛了国人的心灵。随着小悦悦伤情的恶化,越来越多的人开始斥责路人的冷漠,哀叹社会道德的滑坡,每个人都在思索惨案发生的原因,以及可能的解决方案。可以说,“小悦悦”事件将中国的道德推向了风头浪尖。以至于有关部门提议推动立法,将见死不救的行为入罪,以此来阻止中国道德滑坡,重塑中国道德风尚。
二.对见死不救入罪的讨论
1.见死不救应该入罪的观点
有人认为“道德是最高的法律,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尊重公众生命权无疑算是最低的道德,完全有理由上升到法律层面。而且道德的随意性有时候在利益面前变得何等的软弱。新闻经常报道“一个举手之劳就能拯救他人于水深火热中,多少人却围观着,议论着,冷漠着”的画面。相对于一条条活生生的生命而言,在不造成救助人或者第三人的重大危险的前提下,对公民科以一定的义务,不仅不是蔑视人权反而体现了国家对人权的尊重,对生命的敬畏。公民在没有义务的情况下,有救的自由,也有不救的自由。然而“不救”的自由损害了他人的利益,见死不救是对社会公共利益和社会公德的践踏。社会公共利益从广义上说,是全体社会成员为实现个体利益所必需的社会秩序。每个个体都是社会这张大网的节点,任何人都有可能处在“救”与“被救”的位置,对个体的“不救”不给予惩罚,势必蔓延为整体的“不救”,而我国正处在这个蔓延的阶段上,因此对“不救”的自由给予一定的限制,是符合我国宪法规定的,而且从另一个角度讲,也是保护了“被救”的权利。
2.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的观点
也有人认为见义勇为,在古在今,都是一种高尚的道德情操,是属于福勒所说的愿望的道德。如果将其道德用法律的形式强加于民众之上,会导致法律的强制力压制民众对道德的认同,使民众丧失对美好道德的追求。但是,仅仅通过制定“见死不救罪”,就能够将见死不
救的现象彻底消除吗?
见死不救入刑法违背了法律精神。根据我国刑法学基本理论,法律明文规定的作为义务是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的主要来源。而见死不救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作为犯罪的作为义务特征及其来源说明,仅仅是道义道德上的义务不能成为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所以,强行让见死不救入刑法是违背法律精神的。
如果把见死不救入罪的话,那无异于一场道德绑架。当“见义勇为”成为法律条文,成为一种带有“冒险”性质的美德时,这种传统已经变味了。与其用法律来约束某些人的不道德,不如用保障制度来激励更多人善良的举动。法律的目的是事后惩戒,而激励的作用是事前鼓励,事后公平,让人性中的善良发扬光大。点燃善良比惩戒无良的意义更积极,别让法律“绑架”了道德。
三.见死不救入罪之我见
我认为解决见死不救社会现象必须多管齐下,针对各方面存在的问题,对症下药。而且如果见死不救要入罪必须规定得十分明确:是否存在急需救援的危难,当事人之间是否不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或职务关系,行为人是否有条件救助而不救助...可以借鉴西方国家在惩治“见死不救”行为的成功经验,结合我国的现实国情,采取罚金形式为主,自由刑为辅形式来制定法律条文。
而且要对见义勇为的行为给予立法保护,从另一方面鼓励人们见义勇为,对见义勇为的人给予物质和精神方面的奖励,对见义勇为造成的自身损坏,给予及时的救助和补偿,杜绝让“英雄流血又流泪”的现象发生。针对社会中出现的好心救助他人后反而被被救助人诬陷为危险结果的实施者的现象,法律要对诬陷者给予一定的惩罚措施,让诬陷者受到应有的处罚。
结论:小悦悦”事件让许多人对中国人的道德水准都有了一种心灰意冷的失望,许多人都发出了沉重的疑问:“中国到底怎么了?我们究竟要拿什么来拯救道德?”救助义务的立法是人类理性发展的必然趋势。社会主义既然更强调人与人的和谐相处,互助友爱,更强调对人的尊重和终极关怀,更强调人的社会属性、社会责任,那么我们有理由相信,追求公平正义的社会主义法律应当也能够对见危不救者说“不”。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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