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见死不救入罪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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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自由辩论提问

见死不救罪⾃由辩论提问反⽅提问:1. 公民的⽣命安全是否应由国家来保障?难道应该让公民对全体的公民的⽣命安全进⾏负责吗?答:古罗马法学家塞尔苏⼠曾说:“法乃公正善良之艺术”。

设⽴“见死不救罪”, 其作⽤和价值正是保障这种公正善良,⽽不会额外增加公民的义务,如果整个社会都有义务互相救助,也有权利得到他⼈的救助,相对于所有公民⽽⾔,最终权利义务是平等的。

刑法正是保障⽣命安全的最好利器,难道对⽅辩友认为仅仅靠道德的⼒量能保障我们⽣命安全吗?2. 如何定义见死不救?在现实中我们如何判断他⼈是否正在遭受⽣命的威胁?答:见死不救罪是指当他⼈⽣命受到威胁时,⾏为⼈有能⼒救助且救助⾏为不会造成⾃⾝或者第三⼈重⼤损失却不予以救助,导致危害结果发⽣,情节严重的⾏为。

定义“见死不救罪”有三个条件:(⼀)受害⼈发出求救信号;(⼆)施救者有能⼒救助,我们不能要求⼀个弱者去与⼀杀⼈犯搏⽃;(三)救援不会对第三⼈造成太⼤危害,每个⼈的⽣命都是平等重要的,我们不能要求⼀个⼈为了另⼀个⼈的⽣命⽽舍弃⾃⼰的⽣命。

所以,对于见死不救⾏为,可以按⾏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当时的主客观条件,分不同情形追究相应责任。

3. 见死不救是指当被救⼈处于极其危险的状况下,那如何保证施救者不也陷⼊危险呢?如果⽬击者本⾝不具备任何救助的能⼒,那么他是否也要为⾃⼰能⼒的⽋缺⽽背负罪责呢?答:每⼀个完全⾏为能⼒⼈对是否有危险都会有基本的判断,我们不可能要求⼿⽆⼨铁的民众去与⽍徒搏⽃。

但是更多的时候往往是⼀个电话、⼀个提醒、⼀个举⼿之劳就能挽救他⼈的⽣命。

所以,我们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具体情形具体分析的。

古今中外,都有关于见死不救的责任规定。

《唐律》就曾规定,有强盗或杀⼈案发⽣,“见呼告⽽不救助者,杖⼀百;闻⽽不救者杖九⼗”。

⽬前世界上很多国家也将“见死不救”⾏为⼊罪,如美国、法国、德国、新加坡等,对于见死不救⾏为的定性已有明确的规定。

对于我们⼀个与世界接轨的国家,难道不应该借鉴先进经验,设⽴见死不救罪吗?⾯对见死不救,法律还要沉默到⼏时?5. 第三⼈在救援过程中很可能会或轻或重地受到⼀些伤害,包括物质的、⾁体的或精神的,那么这些伤害谁来补偿呢?答:借⽤经济学上的“三匹马车”(投资、消费和出⼝),补偿也要来⾃三⽅⾯:⾸先,受害⼈作为受益者应该负担⼀部分;其次,国家作为法律的制定者和推动者,当然也应承担⼀部分;再就是⼀些民间发起的社会捐助和成⽴的各种组织,如我国⽬前的“见义勇为基⾦会”,也可以负担⼀部分。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对“见危不救”入罪的探讨

了拥挤 , 面混 乱 。 场 一名 l 岁 的少年 陶汉 武意外 跌倒 昏迷 , 6 大家 的评 价 。
请 求政府 工作 人员 打 10急救 电话 , 2 结果对 方 说没手机 。 家又 大
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那么 如何解 决 “ 危不 救” 为所 产生 的时代 道德 困境 ?近 见 行
请求 用政府 的办公 电话 , 们却 以电话不好 使 为 由回绝 了。 子 年 来 , 少专 家提 议制定 “ 他 孩 不 见死不 救罪 ” 利用 法律 武器来 敦促道 , 的父 亲陶金 财甚至 给工作 人员 下跪请 求给予援 助 , 果还是 没人 德 的重 建 。 结 但此 种 建议也 屡屡 引发 社会 各界 的质疑 声 : 德层 面 道 理 睬 最 终 , 汉武 由于延 误 了抢救 时 间死 亡 。 陶 的东 西怎 么能动 不动 就用 法律 限 制呢 ?对 于非职 责 的纯道 德 义
L g l y t m d S ce y e a se An o i S t
{占 l 缸会 } I
己1年 月 下 口0 4 ( )
对“ 见危不救" 人罪的探讨
肖 瑶
摘 要 当下 ,见危 不救” “ 的情 况频 频发生 , 强烈 的震 撼着人 们 的 心灵 , 多 国外立 法都对 “ 不救 罪” 出 了规 定 , 国 许 见危 做 我 尚无 关于 “ 危 不救 罪” 见 的规 定 , 只是道 德层 面上 的评价 。 人类 道德 逐渐 缺 失, 会正 义冷 漠麻 木 的情形 下 。 于 ‘ 危 不 在 社 关 见 救” 的道德 谴 责 , 屡显 得苍 白无 力 。此 时 , 介入 无疑 是一 个理 性 的选择 。 屡 法律 关 键词 见危 不救 道德 入 罪 法律介入 文献标 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 9 (OOO- 5 2 lO 5 22 l)4 7. 2 o 中图分 类号 : 2. D905

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见死不救行为不应入罪——以法社会学为视角

见死不救现 象愈来愈 突出 , 治理 见死不被 行为的 呼声 也愈来 其固有 的威 慑力迫 使人 f就 范 , 『 ] 但若没 有人 们 对见危不救危害 的 愈强 , 多无辜 的生命 因为人情 冷默 而离 开人世 问 , 很 一些人 大代 普 遍道德 认 同, 没有人 们对 于 见义勇 为发 自内心 的追 求 , 要么是 表提 出, 刑法应 增加 “ 死不救 ” 一罪 名 , 张运 用法律 的手 触犯 法律者 太多而致 使群众 叫苦 不迭, 么就是难 以操作而导致 见 这 主 要 段来 治理见死不 救的现 缘 。 但足 , 如果从 法社 会学 的角度进 行理 法律 条 文虚 置。如 果一 切公 序 良俗 范 畴的行 为都想 通过法 律来 性思考 , 会发 现, 却 简单地 将 见死 不救行 为入 , 存在 诸多不 当之 解 决, 法律就 不再 是法律 , 而成 为 以法 的 名义 对道德 行为过 分介
处。


见 死不救不 宜入 罪的理 论阐释 “ 中人 标准” —— 反对将 见 死不救行
入 的非理性 做法 ,“ 泛法律 化 ”实质就 是一种 道德专 制或道德 暴 力 。。
( ) 的模 式理论一 一 人
为八 罪
二、 见死 不救行 为 的具体 解决 对策
( ) 国家公 职人 员见 死不救行 为 的处理 一 对
法社 会学 道德 标准 文 献标识码 : A 文 章编 号: 0 90 9 (0 9 l l2O 10 —5 22 0 ) I 】一 l — 学的角度 否定前述 观点 , 为不宜将 见死 不救 行 为八 罪 , 此 , 中作 了简要 的分析 和论 述 。 认 对 文 关键 词 见 死不救 中图 分类号 : 9 0 D 2 5
可 以说 是一 个中庸 的标准 。这 个中线 的标 准即 为社会 成 员普遍 种 不幸 , 已经 引起 了公众 的极 大关注 。 死扶 乃是医疗机 构义 这 救 认同、 接受 并通过一定程 序法 定化 了的道 德标准 。冒然将 见死不 不 容辞 的职 责 , ” 更是 医护人 员的 天 。 于专业救助 机构站 适用 对 救行 为纳入法律 规制 , 导致法律 的慢制 力压制 民众对道德 的认 见死 不救 是必 须的 , 会 国家应 该建 立专 门的基 金, 果被救助 者 如 同, 使民众丧 失对美 好道德 的追求 。理 想不 能取代 理性, 一种 看 无 力支付医 疗 费用 , 医院也 不愿 无偿救 助 的话, 该 由国家买 而 应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性分析及解决策略
据 主体 的不 同 , 区分为特殊 主体 与一般 主体的见死不救 , 前 者指 的 是负有法律义务 、 法律职责 , 或是 由先行行为和法律行为 引起有义 务 的人 , 在他人陷于危难之时有责任救 助而不予救助的行为 ; 后者 则针对 的是没有这种 法律上 的救 助义务 的普通人 。当然 , 我 国法 律、 条例予 以规 范负有特定救助义务 的人必须履行其 救助义务 , 并 且 相关的规定也 已得 到了社会 的普 遍认 同 。而笔 者认为 本文 所 探 讨的见死 不救行 为应 当被 限定为不 负特定职 责或义务 的主体 ,
对于一般主体而言 , 我 国刑法中并没有规定“ 见死不救罪 ” 。
“ 见死不救 “ 入罪 , 在外 国、 中 国古代 确有立 法先例 , 但都具 有 及其严格的适用条件及定罪前提 。笔者认为 , 现代 “ 见死 不救 “ 的 冷漠风气的形成 , 与社 会风气联 系密 切。见义勇 为时常被 反 口诬 赖, 热心助人未必 善有 善报 , 看多 了看 怕了 , 自然对各 种“ 事故 ” 多 了顾虑 。而这种正常 人的正 常顾 虑 , 如果 被定 位为 一种 “ 具有 严 重社会 危害性” 的刑事 行为 , 显 然是 对刑 法规 制 的滥用 。笔者 认

被强 盗不 救助” 规定 : “ 诸邻里被强盗及 杀人 , 告而不 救助者 , 杖一
百; 闻而不救助者 , 减一 等。……窃盗者 , 各减二等 。 ” 第4 5 4条“ 道 路行人不助捕罪人 ” 规定 : “ 诸追 捕罪人 而力不能 制 , 告 道路行人 , 其行人力 能助 之而 不助 者 , 杖八 十; 势 不 得 助者 , 勿论 ” 。《 大 明 律》 “ 同行 知有谋害” 中规定 : “ 凡 知同伴 人欲行 谋害 他人 , 不 即阻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作者:谢鹤馨来源:《法制博览》2012年第02期【摘要】国内近几年,关于见死不救的案件屡见不鲜,此类司法案件的审理由于立法状况不明确和定性的模糊而变得纷繁复杂。

笔者通过对国内外一些法学家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定性分析并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初探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

【关键词】见死不救;道德与法律;必要性;威慑力一、背景及民众意见国内近几年道德沦陷的事情层出不穷,98年经营旅游业的吴某的女儿把船租给六名游客,上岸后发现有两名游客下落不明,在其余游客向吴某求救时,吴某断然拒绝,鉴于此类现象,2001年全国人民大会上32名人大代表提出议案,建议刑法增加“见死不救”的罪名,遭到诸多反对。

2010年的小月月事件——广州佛山两岁的小月月被一辆面包车撞倒和碾压后的五分钟内,十余名路人路过,竟然无一人施以援手,最后被一位拾荒阿姨救起,最终还是死亡。

此事件一出,立即轰动全国,使“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一时又成为焦点。

针对这种现象,民众对“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展开了激烈的讨论。

主流观点分两种,第一种是支持见死不救入罪,第二种是反对见死不救入罪。

支持入罪的专家认为:见死不救的屡见不鲜,一再发生表明,这一社会问题仅靠道德约束已收效甚微,需要有强制性特征的法律来加以惩治这种对社会危害程度很大的现象。

反对入罪的专家认为,不应该把道德问题上升到法律层面,见死不救在很大程度上属于道德问题,将其法律化,就意味着伦理道德取代了法律,这既不符合法律的本质与目的,也会增加伦理道德法律化后的执法成本。

二、国外相关立法范例在国外,将见死不救纳入法律范畴并不罕见,许多国家对见死不救的诸多情形都有着明确的界定并对其法律责任的承担作了具体规定。

例如《法国刑法典》第223-6条规定:任何人对处于危险中的他人,能够个人采取行动,或者能唤起救助行动,且对其本人或第三人均无危险,而故意放弃给予救助的,处5年监禁并科以50万法郎罚金。

[1]”《德国刑法典》第323条规定:“意外事故、公共危险或困境发生时需要救助,根据行为人当时的情况急救有可能,尤其对自己无重大危险且又不违背其他重要义务而不进行急救的,处1年以下自由刑或罚金。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

关于“见死不救”刑罚化的思考作者:甘莉来源:《学理论·下》2014年第02期摘要:“见死不救”,已成为近年社会关注度较高的话题,各种事件的恶劣后果冲击着国民的道德感官与社会良知的底线。

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应该入罪,学界存在着不同的观点,许多人提出“见死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然而本文却认为,“见死不救”不宜入刑。

关键词:见死不救;不作为;刑罚化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6-0083-02近年来,在媒体上时常可以看到关于“见死不救”事件的报道,记者们无不口诛笔伐、痛心疾首,读者们无不扼腕叹息、愤慨不已。

一桩桩惨痛事件都有着相似之处——现场围观者的无动于衷,使最佳救援时机丧失,造成了本可避免的悲惨结局。

人们不禁要思考:为什么每当意外发生后,围观者都不愿施以援手?中国人的传统美德、同情怜悯之心是否将不复存在?日前更有人大代表直接提出,刑法应增加“见死不救罪”这一罪名,主张运用法律手段来遏制“见死不救”的现象。

本文无意也无力分析造成当今社会冷漠的深层原因,在此仅探讨“见死不救罪”立法的合理性问题。

一、关于“见死不救”是否入罪的不同观点增设“见死不救罪”的提案一出台便引起广泛争论。

赞成者认为“见死不救”的社会危害性在不断扩大,若仅仅停留在道德谴责的层面上来惩罚“见死不救”现象,那么这种恶性社会现象的蔓延将无法得到遏制。

反对者提出了许多增设“见死不救罪”不可行的理由。

例如,有学者认为“见死不救”仅属于一个道德问题,只能在道德上对不施援手者谴责,不能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将道德层面的问题“法律化”。

也有学者提出“见死不救罪”是道德问题“泛法律化”,认为属于公序良俗范畴的“见死不救”不应运用法律手段调整,或者仅因一方利益受损就给他人横加法定义务,法律的意义就会变味,变成以法律的名义过分地介入道德行为,认为“泛法律化”的实质就是道德专制和道德暴力。

更有学者的立场既非“赞成派”,亦非“反对派”,认为应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对负有特定义务的特殊主体而言必须设立“见死不救罪”,而对一般主体则不需要刑事立法考量。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作者:龚义年来源:《东疆学刊》2010年第03期摘要:关于见危不救能否入罪,目前学界存在不同的观点,可谓是见仁见智,其大多数人认为见危不救应当构成犯罪。

然而,笔者却认为,见危不救不宜犯罪化。

关于这一点,我们可以从人类本性、德法关系、刑法理论等方面进行多角度、多层次的递进式论证。

,关键词:见危不救;非罪化;人性;道德;刑法随着社会上见死不救、见危不救事件的不断被披露,一场关于见危(死)不救能否作为犯罪来处理的热议也随之在社会上展开,且历时数年,至今仍然热度不减。

在社会各界的讨论中,“见死不救、见危不救”是两个包括范围很广的概念。

我们可以依据刑法理论把“见危不救”初步分成两大类:一类是有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另一类是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

第一类的见危不救属于典型的不作为犯罪,负有救助义务的人没有积极实施法律所要求或者期待的行为,其不作为导致危害结果的发生或者进一步扩大,两者之间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依据刑法理论本就构成相关犯罪,所以不属于本文的讨论范围。

本文的探讨对象仅限于第二类的“见危不救”,即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能否实行犯罪化的问题。

当然,与大多数学者意见向左,笔者认为,无特定救助义务的“见危不救”不宜入罪。

1.从人类本性角度看见危救助,有利于他人而不利于自己,有时甚至给自己带来危险。

因此,在行为人不负有救助义务的情况下,强令他人见危救助,否则就构成犯罪(见危不救罪),这种做法是违背人的本性的。

首先,人的本性是利己的。

有学者指出,生物的一切性状既不可能为了利他,也不可能为了害他,更不可能是为了害己,而只可能是为了利己。

现代生物学表明,DNA是产生、控制和遗传生物属性的基因,而基因的属性是完全利己的。

这个道理,道金斯在《利己的基因》一书中论述甚丰。

通过这些论述,他得出结论说,基因有一个普遍特性:利己。

如果它不是利己,而是利他,把生存机会让给其他基因,自己就不可能得以生存。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行为]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

见危不救行为入罪的思考近年来,见危不救事件屡屡发生,“扶不扶”也成为社会热门话题,这一桩桩一件件,让人感叹社会的道德沦丧,让人反思道德规范是否还能约束人的行为。

时至今日,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是否势在必行?本文将对此做些思考。

一、见危不救行为概论结合《法律辞海》①的定义,本文研究的“见危不救行为”是指:他人的重大财产安全,生命安全以及重大公共安全受到威胁,对此不负有特定的职责和义务且该危险无关自己的行为,有能力救助并且救助行为对自己或第三人没有现实危险却不予救助,因此造成更严重的后果的行为。

有学者认为,对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应当提出资格和身份的要求,正如法律或职务对特殊主体提出了明确的作为义务,对他们有更高的期待和要求,因此,在他们面对他人危难,能救而不救时科以刑罚也是理所当然。

本文不以为然,见危不救行为大多是一般人的冷漠所致,将见危不救行为的行为主体限定于国家工作人员或医生等特殊主体显然不利于对见危不救行为的有效规制,此外,像恋人这样的身份关系又无法像夫妻一样被理所当然地视为“特殊”,将其等同于一般关系又让人有些难以接受,特殊主体一说的局限可见一斑。

关于“危险”,本文认为重大财产一定程度上不亚于生命健康的重要意义,正如刑法对财产权也是予以保护一样,见危不救行为中的“危”应当包括重大的财产安全。

而对重大社会公共安全进行救助也是一个有能力的社会人的应有责任。

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外延进行分析,有利于掌握见危不救行为内涵,为论及见危不救行为入罪提供前提保证。

目前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两个,认为见危不救就是见死不救以及认为见危不救相对的见危施救就是见义勇为,本文进行如下分析:有学者认为见危不救与见死不救实质是等同的,只是称谓不同。

本文认为这两个概念是有明显区别的,首先,“危”和“死”相比显然“危”的范围更加广泛一些;其次,正如对见危不救行为的内涵界定,救助是为了避免更加严重的后果。

见死不救,需要被救助的人已经接近处于“死”的状态,不予救助也没有更严重后果一说,而且也体现了救助难度之大,这样的情况还以刑法来强制人们施以救助确实有违公平。

驳见死不救入罪

驳见死不救入罪

驳见死不救入罪摘要随着近些年“见死不救”事件的频频出现,尤其是“小悦悦”事件的发生,不断地引发人们对于道德法律化的思考,纯粹的道德诉求是否已经不能满足社会需要,见死不救入罪是否具有可行性,本文从道德、犯罪构成及法的操作性方面分析见死不救入罪不可行。

关键词见死不救刑事处罚道德自由作者简介:陈有,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24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3)02-293-02一、见死不救入罪的提出我们这里所说的“见死不救”是尤指没有具体的职责或义务,同时行为人也不论是否具有救援能力,救助行为会不会对自己或者第三者造成危险,只要求“见死不救”就构成我们这里所说的“见死不救”。

见死不救从字面上理解就是看见别人出于危险的境地而不伸出援手。

目前在法律上对见死不救并没有明确的定义,而现实中又发生了很多“见死不救”的事件,并且也造成了严重的影响和损失,当今社会公众的道德良知在被严厉地拷问,却没有找到切实可行的方法去规制这类事件的发生,于是很多人提出将见死不救入罪才是解决这类事件最有效的手段。

1.见死不救入罪的现实背景近些年来,媒体不断报道在我国由于“见死不救”而导致恶劣后果的事件,因此一些学者提出考虑将道德不作为当作不作为犯罪的义务来源之一来设定“见死不救罪”。

笔者就以“小悦悦”事件为例。

2011年10月13日,2岁的小悦悦在佛山某五金城因穿越马路不慎相继被两辆车碾压而倒在血泊之中。

7分钟之内,18名路人经过小悦悦身边但都没有伸出援助之手,纷纷漠然离去,最后只有一位拾荒的老婆婆看见后将其从路中间救起。

小悦悦还是由于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

此事一出,引起了全国上下各种各样对于这18名路人的看法,但更多的是指责他们的冷漠、见死不救。

全国展开了对于道德沦陷与否的大讨论,媒体评论、网络议论都直指国人当下道德的沉沦与良知的泯灭。

于是,很多有社会责任感的人纷纷站出来突出要严惩这些见死不救的人,拯救国人处于崩溃边缘的道德良知。

见死不救罪辩论

见死不救罪辩论

大家好。

古语说:“救人一命胜造七级浮屠。

”而在现在中国这个社会呢,两岁孩童惨遭车压,18名路人视若无睹,我们的心情无疑是沉重的,与此同时我方更要提出今天我方的观点,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

首先,我方所强调的见死不救是指见到别人面临死亡威胁而不去救援,不采取任何措施的不作为行为。

当我们看到有人面临死亡威胁时,我们打个求救电话,呼喊一声救命,更或者是找人帮忙这些并不困难,也没有多损害自身利益,只是我们力所能及的事,也许就可以救人一命,而若连这都做不到漠然离去,那么难道不应该负法律责任吗。

其次,从道德层面来讲,见死不救,见义不为,是我们这个有着五千年文明史的中华民族自古就切齿痛恨的事,然而,它有时发生在我们的身边,发生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在现代文明的今天!人类的文明之处就在于有理性、有道德标准、有辨别是非的能力,而见死不救无疑是对道德的颠覆。

试问人最重要的是什么,那就是生命。

任何公民的生命权利都受到法律保护,见死不救行为人通过不作为的形式,促成自然力或者他人的行为剥夺特定人的生命,这其实是一种间接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的犯罪,这种对生命的践踏难道不需要负法律责任吗。

它突破了作为一个“人”的底线,这不禁让人想起了孟子的“人之异于禽兽者几希”的感叹。

见死不救应该负法律责任可以给予见死不救者强烈的心理震慑,可促使原本无救助意图的有条件救助的人施舍救助行为,让人们对见死不救行为的危害有进一步的认识,从而更可以促进社会的道德建设。

最后,从法律层面来讲,法律体现了社会的价值倾向,它是对某一行为的肯定与否定,而追究见死不救的法律责任则正是体现了社会、法律对这一行为的谴责与否定,从而带动社会的进步。

人是社会人,对见死不救的惩罚不仅是对他人生命权的保护更是对自己权利的维护。

法律是道德的底线,在现今社会,漠视生命的事件比比皆是,病人于医院自缢,医生两次路过视而不见、司机为保护乘客行李身中五刀,乘客冷漠旁观、婴儿被弃闹市路边4天无人管被活活冻死等等事件都再告诉我们只用道德是无法再约束这些行为了,只有拿起法律的武器,用法律给道德做指引,这样才能真正的保障人权。

驳见死不救入罪

驳见死不救入罪

者 第三者 造成 危 险, 只要 求 “ 见死 不救”就构 成我 们这 里所说 的
Hale Waihona Puke “ 见死不 救” 。见死 不救 从字 面上 理解 就是 看见 别人 出于 危险 的 第 三人均 无危 险, 而 故意放 弃给予 救助 的, 处5 年监 禁并 科 5 O 万
境地 而 不伸 出援 手 。 目前在 法律 上对 见死 不救 并没 有 明确 的定 法 郎罚金 : 《 德 国刑法典》 则规 定, 意外事 故 、 公 共危 险或 困境 发生 义, 而现 实 中又发 生了很 多“ 见死 不救 ” 的事件 , 并且 也造 成 了严 时 需要 救助 , 根 据行 为人 当时 的情况 急救有 可 能 , 尤其 对 自己无
不 仅是正 义价值 的要求 、 增加 公民感 的要求 , 会 责任 感 的人 纷纷站 出来突 出要严 惩这些 见死不 救的人 , 拯救 国 举 并非没有 可行性 , 人处 于崩 溃边缘 的道德 良知 。 其 实早 在 2 0 0 1 年 的全 国人 大代表 同 时也是 发挥 法律 导 向作用 的必要 方 式 。 但是, 也有许 多人 提 出 会 议上 就有 代表提 出刑 法增 设 “ 见死 不救罪 和见 危不 救” 两 项新 见死 不救 入罪 的种种 质 疑 , 认为 使用 法律 的手段 操之 过 急, 立法 干涉 他人 自由、 法律 资源浪 费 等等 都是见 死不 救入 罪 名 的议案 , 但当 时反对 的声音 很多 , 最 终也 没有 什么 结果 。而 条件 不成 熟 、
2 0 1 1 年1 O 月1 3日, 2 岁 的小悦悦 在佛 山某 五金城 因 穿越 马 今 我们 已经步 入 了法 治社会 , 在我 国当前 的法律 体系 中并没有 针 路 不慎相 继 被两辆 车碾 压而倒 在血 泊之 中 。 7分钟 之 内, l 8 名 路 对 一般 人所 谓 的 “ 见 死不 救罪 ” 。我 国刑法 也只 是规 定 了对具 有

“见危不救”入罪的正当性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正当性思考

“见危不救”入罪的正当性思考作者:杨妮妮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10期作者简介:杨妮妮(1989-),女,土家族,重庆黔江人,福州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

【摘要】早在2001年全国人大会议上,就有32名代表提出议案要求刑法中增加“见危不救罪和见死不救罪”,然而直到今天“见危不救”仍未能入罪。

如今公民道德素质普遍下降,见危不救紧靠道德谴责已达不到应由的社会效果,“见危不救”入罪已有其正当性和紧迫性。

【关键词】见危不救;刑法规制;法理分析一、问题的提出在范忠信教授的《国民冷漠、怠责与怯懦的法律治疗》这一文中,通过列举国外各种将道德要求纳入法律而成为个人强制性义务的刑事立法例,来对比我国“无害他人、各得其所”的刑事立法精神,从而引起公众反思:我国刑法是否有必要如国外的那些立法例一样,把“要求主动帮助他人、主动制止害人行为,要求个人成为社会福利和安全的监督者、保护者,要求个人代行共公机构、福利官和警察的部分职能”[1]等这些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的强制性义务?特别是近年来学界讨论得比较热烈的“见危不救”行为是否应当纳入刑法调整的范畴?正如范忠信教授在其文章中所述:“将本来属于道德层次的要求,部分地就法律规范,变成人们的强制义务,这是提高国民精神的一条途径。

这种立法的利弊得失如何,未可简单而论,这要看在什么时间、什么国家、什么人群中。

”简单的说,把道德要求规定为法律义务是一件有利有弊的事情,只有法律规则带来的法律效果利大于弊才有其存在价值。

在分析其可能带来的法律效果时,我们需要立足于当时的社会背景、民族情绪、道德现状等,此外,还须当时的社会有将某种道德义务上升为法律义务的法律需求。

法律需求是法律修改的原因,由当时当地民众的价值取向、正义观念、道德水准、内心愿望以及当时当地的社会现状决定。

二、“见危不救”应当入罪在社会、经济转型的现阶段,我国刑法确实有必要突破“勿害他人”的原则限制,但并非所有有利于社会福利、秩序和谐的“人道责任”都有必要在刑法中得以体现。

对见死不救不宜作泛化理解

对见死不救不宜作泛化理解

对见死不救不宜作泛化理解朱 勇3为摆脱男友的纠缠,武汉蔡甸17岁少女倩倩(化名)跳进水库,男友张某既没有报警也没营救便自行离开,倩倩随后溺水身亡。

①2009年3月14日,张某约倩倩外出游玩,将女同事送回家后,张某和倩倩来到蔡甸索河镇官桥水库。

一路上,张某不停唠叨“要倩倩做他的女朋友”,倩倩有些心烦意乱。

当两人来到水库边上时,倩倩提出不想再和张某交往,在她欲转身离开时,被张某拉住不放。

为摆脱张某的纠缠,倩倩用力挣脱张某的双手,跳进了水库。

倩倩跳入水库后,张某站在岸上并没有叫喊和报警,也没有跳下水去营救,而是离开了现场。

5月1日,蔡甸区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见死不救的张某有期徒刑11年,并赔偿倩倩父母损失814万元。

这是武汉首次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见死不救者。

犯罪行为应该由刑法调整,但目前,我国刑法中尚无针对见死不救的规定,按照“罪刑法定”原则,法律上没有禁止的行为都不能称为犯罪,也就是说,刑法并没有规定“见死不救”就要负刑事责任,“见死不救”只是一种道德层面的评价。

因此,如记者写的“以故意杀人罪判决见死不救者”这种说法并不准确。

究其原因,误读见死不救的人不在少数,相信大多数人也都认为这没有多大关系,没有必要较真。

但实质上,误读见死不救就会导致误读见义勇为,在目前全社会都在宣扬和鼓励见义勇为的社会背景下,这便具备了一定的现实意义。

无论是见死不救还是见义勇为,目前来说都只是人们在道德层面而非法律意义上对某种行为的评价。

就本案而言,张某的行为不是见死不救,而是没有履行一种特定的法律义务。

从法律层面上来说,负有某种救助义务而不履行不能叫做3①朱勇———云南昆明消防学校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法理学、民商法学。

据《长江商报》2009年5月2日报道。

法谈法议朱勇对见死不救不宜作泛化理解见死不救,救助了也不能叫做见义勇为,否则便混淆了道德和法律的界限。

在法律上,一般认为,义务的来源包括:11基于法律、法规等明文规定而产生的义务(如父母抚养教育子女,子女赡养扶助父母);21因职务或业务要求而产生的义务(如警察抓小偷、医生救治病人);31因法律行为引起的义务(如把弃婴抱回家中,则有抚养该弃婴的义务);41因某种先行行为所引起的义务(如开车撞伤人,驾驶者有救助伤者的义务)。

浅谈“见危不救”的入罪化

浅谈“见危不救”的入罪化
式的探讨 , 既存在理论上的缺陷 , 也导致 实践上确定 的保证人 范围 有时过宽、 有时过窄 。事 实上 , 德、 日等国刑法理论 早 已开始探 讨 实质的法义务来源[ 。具体到见危不救 的情形之下 , 被害人 面临现 实而紧迫 的危险 , 法 益处 于无助 ( 脆弱) 的状态 , 造成事实上对 行为 人形成具体 的依赖关 系。基于这种见危不救者对于危害结果 支配 地位的事实性 因素 , 因其故 意放弃救助而要求 其承担责任是 可行 也是恰 当的。
对 支 配 力 。这 种 支 配 力 为 排 除 危 险 状 态 提 供 了 现 实 的可 能 性 , 然

公 民的生命权 和健 康权 是人 权最 基本也 是最 核心 的组成 部 分 。见危不救行 为人在他人 的生命 、 健康陷于危难 之时 , 以“ 看 客” 心态不 予救 助 , 无疑是对公民生命权和健康 权的漠视 。同时 , 基 于 人性 基础的考量 , 任何人都是个体存在和社会存 在的统一 , 在追求 自我价值 的同时 , 也必然要 对社会 承担一定 的责任 。从刑 法功利 主义的角度而言 , 见危救助虽未给本人带来直接的私利 , 但对 于他
论 的见危不 救针对 的是无 特定职责或 义务 的普通公 民, 在本人能
够救助且不存在重大( 显著) 危 险的情况下对处危难之他人 漠然处
之, 不 予 救 助 的行 为 。


见 危 不 救 入 罪 的 必 要 性 和 可 行 性
( 一) 见危不救具有严重的社会 危害性和 主观 罪过 犯罪的本质特征在于行 为的社会危 害性 。社会危害性是质与 量的统一 , 只有严重侵犯法益的行为才可能构成犯罪 。同时, 社会 危害性也是主客观的统一 , 既包括客观行为和危害结果 , 也包括行 为人具有的主观罪过 。客观上 , 见危不救 行为人在 有能力救 助且 对 自己没有危险的情 况下 , 由于冷漠 、 计较得失而不予救助致使他 人 之生命或健康 等重 大法益造 成严重损 害 。主观上 , 行为人 面对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见危不救不宜入罪的三维思考

法理论 本就 构成 相关 犯罪 , 以不 属 于本 文 的讨 所 论范 围 。本 文 的探讨 对象 仅 限于 第二类 的“ 见危 不救 ” 即无 特定 救 助 义务 的“ 危 不救 ” , 见 能否 实
特性 : 己。如 果它不 是利 己 , 是 利他 , 生存 利 而 把 机 会让 给其他 基 因 , 自己就不 可能得 到生存 。所 以, 生存 下来 的基 因必定 利 己而不 可能利 他 。利
释 了这一 人性 定律 , 并得 出 了这样 的结论 :吾 人 “
最 深 刻 的原 动 力 。因此 , 尽 管通 过 最无 情 的 省 “ 察 , 了 责任 的道德 根 据 之外 , 们 找不 出任何 除 我
东 西能 有 力 量促 使 我们 去 进行 这 样 或那 样 的 善
良活 动 , 忍 受 巨大 的 牺牲 , 并 不 能 由此 就 确 去 但
摘 要 : 于见 危 不救 能否入 罪 , 关 目前 学界存 在 不 同的观 点 , 多数人 认 为见 危 不救 应 当构成 犯 大 罪。 而, 然 笔者 却认 为 , 危 不救 不 宜犯 罪化 。关 于这一 点 , 见 我们 可 以从人 类本 性 、 法 关 系、 法理论 德 刑 等方 面进行 多角度 、 多层 次的递进 式论证 。
危不 救” 是两 个包 括范 围很广 的概 念 。我 们可 以
甚至 给 自己带来危 险 。因此 , 在行 为人不 负有救 助 义务 的情况 下 , 强令 他 人 见危 救 助 , 否则 就构
成犯 罪 ( 危不救 罪) 这种做 法是 违背人 的本性 见 ,
的。
依据刑 法理 论把 “ 见危 不救 ” 初步 分成两 大类 : 一 类 是有 特定救 助义 务 的“ 见危 不救 ” 另一 类是无 , 特定救 助义务 的“ 见危 不救 ” 第一类 的见 危不 救 。 属于典 型 的不作 为犯罪 , 负有 救助 义务 的人没 有 积极 实施法 律所 要求 或者期 待 的行 为 , 不作 为 其 的行 为 与其所 导致 的危 害结 果 的发 生 或者 进 一

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三篇】_辩论演讲稿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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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三篇】辩论赛演讲稿格式范文【一】正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应当入刑反方:从小悦悦事件看,见死不救不应入刑谢谢主席!各位评委,各位同学,对方辩友,大家好!对方辩友围绕小悦悦事件,列举了一系列的类似案例,一直在试图让我们大家接受“见死不救应当入刑”这一概念,但我方始终坚定立场,坚持认为“见死不救不应入刑”!下面我再一次总结我方观点。

第一,见死不救是道德问题,不应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

众所周知,见义勇为是一种合乎正义和道德的高尚行为,见死不救是一种有违道德与正义的为人们所痛恨的行为。

见义勇为、见死不救,同为道德问题,同无法定的救助义务,见义勇为就可被视为英雄而歌颂,但见死不救却是犯罪,要遭受刑法的处罚,这是何等的不公平,不公正!我方认为不该用法律来代替道德去规范人们的行为,把见死不救入刑,反而会降低见义勇为的含金量,升高道德的门槛,从而导致人们见义勇为的积极性下降、正义感减弱,使更多的人从“围观党”变成“跑路党”。

第二,若将见死不救入刑,就混淆了法律与道德的界限。

咱们学法律的人都知道,法律是由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以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而道德存在于社会舆论和人们的信念之中,依靠人们内心信念的驱使、社会舆论的褒贬作用以及传统、习俗的影响,以精神的强制来保证实施。

若将见死不救入刑,那么为了不犯见死不救罪,人们就得见死相救、见义勇为。

如此一来,见义勇为就从主动、自愿的道义变成被动、强制的法律义务,这不仅改变了行为本身的性质,还提高了该行为的道德评价标准----还有人会以为不犯罪是一件非常高尚的事而引以为荣吗?对方辩友显然没有考虑过这种混淆道德与法律的界限的行为,将会导致不正确的道德舆论导向。

第三,从立法和司法实践看,惩罚“见死不救罪”的实际可操作性不强。

对方辩友认为将见死不救入刑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能性,假设“见死不救罪”成立,立法者首先就会面临何为“见死”,何为“救”何为“不救”的问题,法律显然是无法对此作出明确界定的,而过于模糊的立法又会不利于司法实践的。

对“见死不救”之行为不能立法救

对“见死不救”之行为不能立法救

烨( 1 9 8 4 一 ) , 女, 东莞职业技术学院财经系讲 师。
1 9
2 0 1 3 年 2月
天 津 市 经 理 学 院 学 报
J o u r n a l o f T i a  ̄i n Ma n a g e r C o l l e g e
F e b r u a r y 2 0 1 3
务的救助。 因此 , 不宜立法强加为法律义务, 因为法律义务必 然伴随着法律责任。如将见死不救立法为法律义务, 那么见

见死不救的概念
1 . 见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不救的含义。 见到他人面临危险而不去救助。 见死
不救最早出 现于《 论语・ 为政 》 : “ 见义不为, 无勇也。” 所谓见 死不救, 常见的 解释是: 眼见 他人陷入险境, 自 己 有责任救助 或有能力救助而 袖手旁观。 在社会心 理学里, 见义勇为被归 为助人行为( 亲社会行为) 。就助人行为本身而言, 美国人倾
人不仅没好报, 反会失去名声 , 失去钱财, 甚至获刑( 如南京 的彭宇案和天津的许云鹏案) 。 深层次原因是人l 生 的淡漠、 道
德的缺失, 是社会制度对见义勇为者缺乏保护的必然结果。
用语, 需与法律领域中的“ 不作为 犯罪” 划清界限。 2 . 见死不救的种类。 一是国家公职人员的见死不救行为。
向于将助人决定看做一项个人选择。 印度教徒则将类似的助 人决定看作义务和道德责任。在我国, 主流的观点显然是倾 向于后者, 也就是说 , 从科学的角度( 社会心理学 ) 来看, 对 “ 见死不救” 这一不作为的行为只是一种普遍的事实评价, 而 从人性的角度( 社会道德学) 来看, 对“ 见死不救” 这一行为则 上升为一种特殊的价值评价。 “ 见死不救” 基本上是一个道德

从法律与人性之维探讨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理由

从法律与人性之维探讨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理由

从法律与人性之维探讨见死不救不应入罪理由作者:程吓妹来源:《法制与社会》2014年第16期摘要近年来,一系列见死不救事件引发了社会道德危机,一些人强烈建议将见死不救行为纳入刑法规制的范畴。

对于见死不救的行为目前主要有肯定说与否定说。

然而无论从人性的维度还是法律的维度看,都不应将见死不救入罪。

从人性的维度看,假设人性本善,那么见死不救可以通过引导避免;假设人性本恶,见死不救入罪将会引发更为严重的后果。

从法律的维度看,见死不救入罪违背刑法的基本的原则,在实践中也面临操作困境。

关键词见死不救人性法律作者简介:程吓妹,华中师范大学法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4)06-279-02由见死不救而导致的惨剧时有发生,佛山小悦悦事件①,福州八旬老人摔倒死亡事件②等因当事人没有及时得到救助而最终死亡的事件刺激着人们的神经,有人大叹中国道德滑坡了三十年,因此呼吁刑法有所作为。

见死不救是否应当入罪呢?本文将基于人性与法律的维度对见死不救入罪问题进行探讨。

一、见死不救概念界定见死不救指见到他人面临危险而不去救助。

刑法上将一部分见死不救的行为当作犯罪处理。

根据是否成立犯罪,见死不救行为可分为不作为犯罪与其他见死不救行为。

在不列入刑法规制的“其他见死不救行为”里讨论诸多的包括国家公职人员见死不救行为、国家专业机构见死不救行为与普通民众见死不救行为。

对于国家公职人员与国家专业机构见死不救的行为,通常认为国家专业机构与国家公职人员有保护公民、为公民服务的内在义务,将其规制为犯罪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在实践中这两类人员见死不救导致严重后果的一般会面临行政处理。

而对于一般民众见死不救导致严重后果的,目前司法实践中没有任何处罚性措施,因此,对于普通民众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入罪存在重大争议。

本文着重讨论普通民众见死不救行为是否应当入罪的问题。

因而,本文将见死不救行为界定为一般无利害关系的普通民众见死不救行为。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见死不救”能否入罪的法律思考
◆ 学 术 罪的法律思考
朱新航
摘 要 近年来见死不救事件的多次发生, 使得其逐渐与刑法和犯罪联 系起来。笔者认为, 不宜将 “ 见死不救” 行为设定为
犯罪, 因为有 道德 义务 不应 成为追 究 “ 见 死 不救” 行 为的依 据 、 “ 见 死不救 ’ 入 罪不符 合刑 法制裁措 施 的不得 已性 原则 、 惩罚 “ 见死 不救 罪” 客 观上 存在 可操 作性 等 问题 。对 于见 死不救行 为 , 可 以通 过严 厉打 击 渎职 、 玩 忽职 守等犯 罪行 为 , 完善 党 纪、
问题 的提 出 义务, 还 要强 调权利 。 2 0 0 1 年 的全 国人 民代 表大会 上 , 有3 2名全 国人大 代表共 同 同时, 由于 法律不 是万能 的, 法律 作为社会 规范 的一种 , 在任

提 出议案 , 建议 刑法 增加 新的罪 名“ 见危不 救 和见死 不救 罪” 。 从 何 时期 都不会 是包 治百 病、 无所 不能 的, 不能 把所 有 的道 德要 求 那 时以来 , 对见死 不救 的行 为是诉 诸法 律 , 还 是 归于道 德调整 的 都上 升 为法律 的要 求 , 法 律义 务与道 德义 务有 严格 的界 限 。 法 律 讨论 一直 很激 烈。2 0 1 1 年1 O 月1 3日,广 东佛 山两岁 的女孩 悦 是最 低 限度 的道 德 , 对 于“ 见死不 救” , 显然 属于道 德行 为 , 不 应当 悦 连 遭两 车碾过 , 十 多名 过路人 经过 未施 援手 。 这种 现象 对人 心 做犯 罪行 为来 追究 刑事 责任 。何况 , 许多 时候 “ 见死 不救”的发
只要 不 是出于 保护 公 民的生命 健康 、 人 身 自由、 财产 权利 和 全、 人身 自由和合法 财产 , 保 护公共 财产 , 预防 、 制止 和 惩治违 法 政治权 利 免受更大 侵害这 种迫不 得 已的情 况 , 国家就 不能运用 刑 犯 罪 活动 ” 。《 检 察人 员纪律 处分 条例 ( 试行) 》 第九 十七 条规定 : 法 的制裁 措施 来剥 夺公 民的生 命 、 人 身 自由等最 基本 的权利 , 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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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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