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Insuran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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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保险合同特征
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保险合同是射幸合同 保险合同是附合合同 保险合同是诺成合同 保险合同是双务合同 保险合同是非要式合同
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最大诚信合同(Contract of the utmost good faith) faith)
合同的订立和履行都应该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保险合同的订立和履行中,由于合同当事人之 间存在着影响合同订立和履行的不对称信息, 因此较一般合同对当事人的诚实信用的要求更 为严格。所以,保险合同是最大诚信合同。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Bilateral contract)
双务合同是指合同当事人双方相互享有权利,相互负 有义务的合同。单务合同则是指当事人一方只承担义 务,另一方只享受权利的合同。 保险合同中,投保人有交费的义务相应取得保障的权 利,而保险人有赔偿或者给付的义务而享有取得保险 费的权利。所以,我国的法律认为保险合同属于双务 合同。 不过,在英美法系中,保险学者则认为寿险合同为 “单务合同”。因为,投保人只要交费则保险人必须 单务合同” 履行赔偿或者给付的义务,但是法律不能强制投保人 交费。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射幸合同(Aleatory contract)
射幸合同是指当事人中至少有一方并不一定必 然履行给付义务,义务的履行取决于未来的偶 然因素。即,只有当合同约定的条件或事件发 生时义务才得以履行。 保险合同中,保险人履行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 义务,取决于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的不确定事 件是否发生。因此,保险合同属于典型的射幸 合同。
附合合同(Contract adhesion) 附合合同(Contract of adhesion)
附合合同是指一方受到严格的限制而另一方不受限制 或受限制较少的合同。与之对应的是议商合同,即在 合同订立时双方平等协商而建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由保险人先行确定的,投保人只有是否订 立的自由,而没有对其内容进行实质性磋商的自由。 即,面对保险人事先拟就的保险合同条款(保险产 品),投保人只能作出是否同意的意思表示(买与不 买)。所以保险合同为附合合同。
非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非要式合同(Informal contract)
要式合同是指需要以法定方式或程序才能成立的合同。 非要式合同则是只需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 而无须具备一定的形式的合同。 保险合同是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 即告成立的合同,属于非要式合同。 我国的保险立法经历了保险合同从要式性向非要式性 嬗变和发展的过程。 目前,合同法对于合同形式的立法原则是:以非要式 性为主,要式性为辅的原则。
诺成合同(Promissory contract) 诺成合同(Promissory contract)
诺成合同是指不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 为成立要件的合同。与之对应的是实践性合同, 即以交付标的物或履行其他给付为成立要件的 合同。 保险合同经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告成立, 而不以交付保险费为成立要件。所以保险合同 属于诺成合同。
第三章: 第三章:保险合同概述 contract) (Insurance contract)
一、保险合同含义 二、保险合同特征 三、保险合同的种类 四、保险合同形式
一、保险合同含义
《合同法》:合同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 合同法》 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 关系的协议。 《保险法》: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 保险法》 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是由双方当事人在平等自愿、协商一 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给付) 致的基础上,依法建立危险损失补偿(给付)关 系,确立双方权利、义务的协议。
Hale Waihona Puke 有偿合同(Contract consideration) 有偿合同(Contract of consideration)
有偿合同是指因为享有一定的权利而必须支付 一定对价的合同。保险合同以投保人支付保险 费作为对价换取保险人对风险的保障,是当事 人双方效用均得到提高的情况下自愿交易的结 果。所以,保险合同是有偿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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