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法规经典案例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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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2

【教学目的】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的设立和生效。

【案情概要】某实业有限公司与某县土地管理局于2008年3月18日订立开发《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约定该实业有限公司在取得土地使用证后1个月内将进行工业项目开工建设等相关事项。之后,县土地管理局依合同约定将土地交付给该实业有限公司使用。该实业有限公司对土地进行平整等工作,支付相关费用78万元。2008年6月16日,县土地管理局以改变土地规划为由,要求该实业有限公司退回土地使用权。此时,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县土地管理局认为由于尚未进行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合同还没有生效。该实业有限公司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续履行合同,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l)双方订立的合同是否生效?

(2)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是否已经设立?

(3)纠纷应当如何解决?

【法理分析】(l)双方订立的《工业开发及用地出让合同》应当已经生效。因为,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并不是合同生效的前提。一般情况下,书面合同自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生效,除非当事人另行约定了生效条件。

(2)该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因为,按照《物权法》的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

由于双方尚未完成土地使用权登记,因此原告的建设用地使用权尚未设立。

(3)如果土地规划确实改变,县土地管理局(以下简称被告)可以要求原告按照新的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如果原告不能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要求解除合同,被告应当赔偿原告的损失。如果原告可以按照新规划要求使用土地,原告有权更求继续履行合同,被告应当为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登记手续。

【案例启示】只要签订了土地出让合同,即使还没有进行建设用地使用权的登记,土地管理部门也不能将该土地使用权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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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案例2

【教学目的】了解违反《建筑法》所需要承担的法律责任。

【案情概要】2010年1 1月15日14时,上海余姚路胶州路发生火灾,已有58人遇难,原因是焊工违章操作引起脚手架起火。17日召开的国务院上海“11.15”特别重大火灾故调查组全体会议上获悉,发生火灾的大楼工程建设涉及的总包、分包、施工、监理等有关情况均已查明。事故调查组表示,将严格依法依规开展调查,严肃追究事故责任。

法院经审理查明,2010年6月初,时任静安区建设和交通委员会主任的高伟忠,接受上海佳艺建筑装饰工程公司原法定代表人、经理黄佩信的请求,违规决定静安区建设总公司承包静安胶州路教师公寓节能改造工程,并将该工程整体转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的佳艺公

司,由时任静安建交委副主任的姚亚明等人以违规招投标等方式具体落实。此后,黄佩信与佳艺公司副经理马义镑又决定将工程拆分后再行分包。其中,脚手架搭设项目由没有资质的被告人支上邦、沈建丰经劳伟星同意,非法借用上海迪姆物业管理公司的资质承接。脚手架项目中的电焊作业又被交给不具备资质的沈建新承包,沈建新再委托马东启帮助招用无有效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吴国略和王永亮等人从事电焊作业。

同年9月下旬,高伟忠在该工程没有进行项目申报、没有取得施工许可证及全部工方案审批等情况下决定开工。静安建交委综合管理科周建民等积极执行该违规决定。同年10月中旬,为赶工期,教师公寓项目执行经理沈大同在没有制定新的施工方案的情青况下提出搭设脚手架和喷涂外墙保温材料实行交叉施工,马义镑和现场总监理工程师张永新等对此严重违规做法均未制止。施工期间,存在未经审批动火、电焊作业工人无有效特种作证、电焊作业时未配备灭火器及接火盆等严重安全事故隐患。黄佩信等人没有落实买安全生产制度,对工地存在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进行检查及督促整改;张永新等人作为监理,未认真履行监理职责;沈大同等未按规定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上述被告人的行为致使教师公寓节能改造项目施工组织管理混乱,施工安全监管缺失,施工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未能及时排除。11月1 5日,支上邦在没有申请动火证的情况下,要求马东启完成胶州路728号1 0层脚手架增加斜撑的施工。经安排,电焊工吴国略及电焊辅助工王永亮在无灭器及接火盆的情况下违规进行电焊作业。电

焊溅落的金属熔融物引燃下方9层脚手架护平台上堆积的聚氨酯材料碎块、碎屑,引发火灾,造成58人死亡、7 1人受伤等特别严重后果。

法院同时查明,2004年至2010年期间,高伟忠等人利用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收受贿赂。其中,高伟忠受贿12. 1万余元,周建民受贿12. 5万元。黄佩信、马义镑利用在国有企业中从事公务的职务便利帮助他人承接工程等,分别受贿62万余元和94万余元。此外,支上邦等5人为承接工程等还向他人行贿。

【法理分析】法院认为:高伟忠、姚亚明等人滥用职权的行为,是造成特别重大火灾事故的主要原因之一,其行为均已构成滥用职权罪,且情节特别严重;高伟忠、周建民等人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依法应当两罪并罚。黄佩信等人在生产施工中违反有关全生产的规定,造成特大伤亡事故发生,其行为均已构成重大责任事故罪,且情节特别恶劣。黄佩信、马义镑还收受他人贿赂,其行为均又构成受贿罪;支上邦、沈建丰还为谋取不正当利益而行贿,其行为均又构成行贿罪,应当两罪并罚。对上述案件的被告人应根据其犯罪实和情节依法惩处,对造成特大火灾后果负有重要责旨任的应依法从严惩处;对具有自首等情节的,可依法从轻、减轻处罚。鉴于吴国略、王永亮有自首情节,且其违章作业与工程管理人员未有效落实安全生产管理措施、未进行安全教育、没有配备足够的防火器材等有关,可依法减轻或免除处罚。

【案例启示】本案件用惨重的代价警告世人,不按照相应法律

法规执行,滥用职权,谋取私利,玩忽职守,无视法律,疏于管理,必将受到法律的制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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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习思考题

2.浙江省某小型建筑公司承包了港湖花园小区的施工建设,地下2层,地上8层。在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进行施工,并把工程肢解发包给各个不同的单位。监理单位此事没有进行调查,仍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的权当不知情,没有履行监理义务。在施工程中,由于春节来临,部分安全人员放假回家,由于人手不够,工地的安全工作只有4个施人员负责。在墙体施工过程中,左边墙体脚手架底部倒塌,造成站在脚手架上面的所有施工人员摔落,2人死亡,12人受伤。事后施工人员在请求赔偿后未得到施工单位回复,并在给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时隐瞒了伤亡人数。该公司在扩招的情况下,其三类人员缺乏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的情况下仍担任公司各部门职务。

建设单位在工程施工的同时未向施工单位提供现场及相邻地区内供水、排水的情况,没有保证资料的真实完整。分包单位没有服从管理制度导致生产安全损失后,拒绝承担责任。施工单位在采用新设备时没有对施工人员进行培训。另外,建设单位为了赶工期,在设计图纸未经过有关部门核查的情况下交给施工单位进行施工。而在第三年,建设单位发现屋面出现漏水,于是要求施工单位保修,施工单位以合同中该项工程预定的保修期为2年为由拒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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