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题: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与监事会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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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模式,则实行“双层委员会制”, 公司机关由股东会、监事会、董事会组 成,股东会、监事会和董事会三者是上 下级关系,即股东会之下设监事会、监 事会之下设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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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模式:可选择式的公司治理: 一元制(单轨制);二元制(双层制)

二、单层董事会治理模式下的董事会与 审计委员会关系 三、双层董事会治理模式下的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关系 四、日本的公司治理:可选择式的公司治 理
专题:公司治理中的董事会、
审计委员会与监事会的关系
一、公司治理结构的理论与主要立
法模式

所谓公司治理(Corporate Governance),应包括“管理”与 “监控”两个方面。

公司的治理结构存在多种立法模式。较典型的 是英美法系的英美模式、大陆法系的德国模式 和日本模式。

英美模式,实行“单轨制”,股东会是 公司的权力机关,但其权力仅限于公司法 和公司章程的明文列举。董事会是公司的 中心机关和常设机关。董事会一般由作为 公司高级管理职员或雇员的内部董事和外 部独立董事组成。内部董事组成执行委员 会,外部董事组成审计委员会,加上董事 会本身的决策职能,实际上在董事会内部 形成了决策、执行、监督三权分离、互相 制约的机制。



第五十四条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1)提 议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2)监督公司的内部 审计制度及其实施;(3)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 之间的沟通;(4)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 (5)审查公司的内控制度。


(一)重新划分监事会与审计委员会的职


(二)改组监事会以实现对董事会的监督 (三)改进审计委员会以实现对董事会的 制衡

五、我国的双重监控模式及其改进措施 《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第六节董事会专门委员会 第五十二条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按照股东大 会的有关决议,设立战略、审计、提名、薪酬与考 核等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成员全部由董事组成, 其中审计委员会、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 中独立董事应占多数并担任召集人,审计委员会中 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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