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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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物价局关于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
发文文号:粤价[2011]5号
发文部门:广东省物价局
各地级以上市物价局,深圳市发展改革委、市场监管局,佛山市顺德区发展规划和统计局,广州铁路(集团)公司,广东省铁路建设投资集团公司,各地方铁路公司:
为进一步优化经济发展环境,规范铁路运输服务价格行为,根据《价格法》、《铁路法》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关于清理和规范广东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收费的通知》(粤价〔2010〕50号)要求,结合我省境内铁路运输服务所反映的问题,在征求各地及有关单位意见的基础上,我局对铁路运输服务部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了调整,现决定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一)客运杂费:包括站台票、退票费、送票费、行李包裹保管费、携带品暂存费等13项。

其中:
国家铁路、国铁控股合资铁路以及深圳平南公司根据实际发生项目,执行铁道部《关于广铁(集团)公司客运杂费标准浮动的通知》(铁运电〔2010〕95号)规定,可按《铁路客运运价规则》和有关文电的规定在50%幅度内上下浮动,具体执行水平由广铁(集团)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自行确定,执行前10个工作日报铁道部及我局备案。

我省境内其他地方铁路客运杂费标准,各运输服务企业应在依法取得开通旅客列车运输业务三个月内向我局提出申请,并按我局批准的标准执行。

(二)货运杂费:包括货物装卸作业费、取送车费,机车作业费等运营杂费11项;货物暂存费、清扫除污费等延期使用运输设备、违约及委托服务杂费10项;合资、地方铁路及在建线货车占用费等租占用运输设备杂费6项。

其中:
国家铁路、国铁控股合资(合作)铁路按铁道部有关规定的标准核收。

国铁非控股合资(合作)铁路、地方铁路及我省境内的铁路专用线或专用铁路的货物运输杂费(不含保价费)根据实际发生项目,可按《铁路货运运价规则》及有关文电的规定加成50%核收。

货物保价费按铁道部《关于修订货物保价费率的通知》的规定核收;货车使用费仍按我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客运延伸服务费:取消行包代办服务费和代客广播服务收费项目;保留旅客侯车茶座、小件行李寄存、打包服务、代客搬运行李服务、铁路客票销售服务项目。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1。

(四)货运延伸服务费:包括发送综合服务费、到达综合服务费、仓储保管费、篷布服务费等8项。

其中:铁路运输主业、铁路多种经营企业开展货运延伸服务的,一律不得收取到达综合服务费;社会开办货物运输延伸服务的,仍按我局粤价〔1998〕124号文规定标准执行。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2。

(五)企业自备货车服务费:根据国家政策规定,用于铁路货物运输的企业自有设备、设施服务不属于货运延伸服务范围。

为规范自备车管理,依据政府定价管理权限,广铁集团(公司)企业自备货车服务收费管理费目、费率按铁道部《关于公布自备车管理费费目、费率的通知》(铁运〔2008〕193号)规定核收。

我局粤价〔2008〕98号、粤价〔2004〕243号、粤价〔2002〕243号文同时废止。

鉴于组织企业自备货车参加过轨运输和规范管理的需要,为确保收费政策的延续性,适当补偿有关费用支出,在国家未有新规定前,广铁集团(公司)对我省境内自愿委托办理自备货车过轨运输手续的企业可收取手续费,收费标准为特种车每辆每年600元,其它车每辆每年480元。

(六)自有运输设施使用费:包括专用线使用费、专用线装卸场地占用费、过磅(称)费。

具体收费标准详见附件3。

英德南铁油气联营公司专用线、茂名石化铁路运输公司铁路专用线使用费标准以及湛江市铁路专用线有偿共有费标准将另文下达。

在我局未规定新的收费标准之前,上述服务收费标准暂按现有文件规定执行。

(七)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货物运输代理是指货运代理经营者,受委托人的委托,并按委托人的要求完成货物点到点的位移过程中所发生的包装、装卸、搬运、仓储保管、运输、中转及相应的所有手续。

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标准及有关问题仍按《关于广东省境内铁路货运代理企业货物运输代理服务费问题的复函》粤价函〔2001〕86号文执行。

二、规范铁路运输服务价格行为
各铁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遵照国家和省的有关文件规定,不得随意变换收费主体、改变服务范围、分解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禁止不订立代理服务合同或协议收费、不按规定公示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收费(包括代收费用)以及强制服务、强行收费(包括保险费、保证金等);不提供服务或未按规定服务内容及标准提供服务的,不得收费。

三、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
各铁路运输服务经营单位应严格执行收费公示和明码标价规定,对涉及铁路运输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核准收费机关及文号和铁路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的投诉监督电话等,应在经营服务收费场所的醒目位置予以公告,自觉接受服务对象和社会的监督。

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铁路运输服务价格和收费行为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擅自设定收费项目,提高收费标准、扩大收费范围,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等价格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切实维护铁路运输市场秩序,维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四、严格铁路运输服务项目及收费审批权限
国家铁路、国铁控股合资(合作)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及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国铁非控股合资(合作)铁路、地方铁路的旅客、货物运输杂费收费项目和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授权的机构规定;铁路延伸服务收费,应在方便旅客货主并提供相应服务的条件下,依据有关规定收取。

铁路货物延伸服务收费项目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铁路主管部门确定,发送、到达综合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提出,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批;兼办公共旅客、货物运输营业的专用铁路的客、货运输杂费的收费项目和标准、铁路专用线共用的收费标准及其他客、货运延伸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由省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制定。

除上述规定制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外,各地区、各部门和各经营单位不得出台涉及运输服务收费的项目和标准。

因运输市场发生变化,确需增加服务收费项目或调整收费标准的,必须按照管理权限和规定程序报批。

五、本通知自2011年1月15日起执行,过去有关铁路运输服务项目及收费规定与本通知不符的,按本通知规定执行。

附件:1.广东省境内铁路客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2.广东省境内铁路货运延伸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表
3.广东省境内自有铁路货物运输设施使用费标准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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