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林业态省建设规划》中期调整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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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中期调整方案
为了认真实施好《河南林业生态省建设规划》(以下简称《规划》),确保实现《规划》的各项建设目标,拟对《规划》进行中期调整,特制定此方案。
一、调整的必要性
对中长期规划进行中期调整是规划本身的要求,《规划》已经实施了3年,应该对《规划》实施进行一次总结,对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问题进行研究,对各地在实施《规划》中的好经验予以吸纳,对实施过程中存在的共性问题予以解决,将国家的一些林业发展新思路、新政策等有机的融于《规划》之中,使《规划》更具科学性和可操作性,以保证《规划》的各项目标顺利完成。
二、调整的依据
1.《规划》的任务及完成情况。
2.二类调查数据。
3.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及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4.全国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纲要。
5.专题调研成果。
三、调整的重点
这次调整的重点是《规划》中的森林资源培育部分,支撑保障体系及其它原则上不作大的调整。对有些没有启动的支撑保障体系,按照事权划分自行启动。
四、调整的目标
1.全面实现《规划》中的2012年、2015年目标。
2.将调整后的规划任务按省辖市、县(市、区)分类型、分工程分解到2011-2015年。
五、技术方案
(一)造林更新面积的确定
1. 宜林地造林面积的确定
以2007年完成的二类调查数据和同时期国土部门的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为依据。
(1)二类调查宜林地面积
二类调查数据中的宜林地面积包括宜林地(宜林荒山荒地、宜林沙荒、其它宜林地)和无立木林地(采伐迹地、火烧迹地、其它无立木林地)。
(2)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可供造林面积确定
国土部门土地利用现状数据中可供造林面积主要是未利用地面积中的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裸岩石砾地、其它未利用地、滩涂等(沼泽地、河流水面、湖泊水面、苇地不能造林,不作为造林面积计算)。其中荒草地、盐碱地、沙地、裸土地、其它未利用地可全部作为可供造林面积计算。裸岩石砾地中的裸岩和重石砾地不能用于造林,轻石砾地可部分用于造林,根据调研、典型调查结果,拟确定黄河以北地区、黄河以南淮河以北伏牛山山脊线以北地区、淮河以南伏牛山山脊线以南地区裸岩石砾地类可用于造林面积的比例分别为20%、25%、30%。滩涂地中的嫩滩地不能用于造林,植树范围为干流堤防背水侧以外、无堤段河道管理范围以外。根据调研、典型调查结果,初步确定滩涂地可用于造林面积的比例为30%。将按照上述方法计算的可供造林面
积减去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中各县(市、区)土地占补平衡需补充耕地的面积作为实际可供造林面积。
(3)本次调整宜林地造林面积确定
当二类调查的宜林地面积大于国土部门未利用地面积中的可供造林面积时,以国土部门未利用地面积中的可供造林面积为准;当二类调查的宜林地面积小于国土部门未利用地面积中的可供造林面积时,以二类调查的宜林地面积为准;县级政府规划在国土部门未利用地上新增宜林地面积大于按上述方法确定的宜林地面积,其超出部分列入规划实施范围;县级政府规划在国土部门未利用地面积之外新增宜林地面积,手续完备,程序合法,省厅将根据县(市、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认真审查,并结合全省规划任务情况,确定是否列入规划实施范围。
将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宜林地面积减去2008-2010年已经完成的宜林地造林面积(包括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防沙治沙工程中的防风固沙林等,不含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能源林改培)作为今后的宜林地造林面积。
2. 其它地类造林面积的确定
(1)平原区农田防护林造林面积的确定。按照《规划》中农田防护林造林面积减去2008-2010年省厅下达的计划面积作为今后农田防护林造林面积,也可以根据实际调减建设任务。已通过林业生态县验收的县(市、区)不再安排农田防护林新造林面积。
(2)生态廊道造林面积的确定。按照《规划》中生态廊道造林面积减去2008-2010年省厅下达的计划面积作为《规划》剩余的造林面积,再根据交通部门规划的2013-2015年将要新增的廊
道长度进行规划(《规划》中已经包含了2011-2012年新增的廊道),占用耕地的每侧绿化宽度按照5米(县乡道3米)规划,计算出需新增加的造林面积,两者相加即为今后的造林面积。也可以根据实际调减建设任务。
(3)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造林面积的确定。按照《规划》中环城防护林、村镇绿化造林面积减去2008-2010年省厅下达的计划面积作为今后的造林面积。
已经批准成立的焦作新城区、许昌新区按照批准的城区规模和环城防护林带规划标准的下限规划环城防护林带建设任务。
由于新农村建设,对村庄进行合并、整体搬迁或者新建新型农村社区的,可对村镇绿化工程进行调整。以合并、搬迁的行政村数量进行计算,每个行政村造林面积按不大于50亩进行规划,但应扣除未完成原规划村镇绿化工程的行政村的造林面积。
3.更新造林面积的确定
根据确定的综合轮伐期,按照各县(市、区)二类调查的森林面积(不含经济林)和2008-2010年造林面积(不含能源林改培、经济林、园林苗木花卉)之和除以综合轮伐期作为年更新造林面积的上限(各县、市、区综合轮伐期见附表),可根据当地森林资源的实际情况,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及森林采伐技术规程的要求,合理确定年更新造林面积。
(二)生态能源林改培面积的确定
按照《规划》生态能源林改培面积减去2008-2010年实际完成的面积作为今后的生态能源林改培面积,可结合实际调减建设任务。
(三)森林抚育和改造面积的确定
按照《规划》中的森林抚育和改造面积减去2008-2010年完成的面积即为今后的面积。
(四)工程规划的有关要求
由于《规划》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中的生态移民工程按照退耕还林后续专项(生态移民)规划由发展改革、扶贫部门安排,矿区生态修复工程暂时没有安排,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中的城市建成区绿化建设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安排,所以本次调整规划不再考虑上述三个工程,同时《规划》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的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生态能源林不再细分,本次调整规划的生态工程包括山区生态体系建设工程(含生态能源林改培)、农田防护林体系改扩建工程、防沙治沙工程、生态廊道网络建设工程、城市林业生态建设工程、村镇绿化工程、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工程、森林抚育和改造工程等8大工程,林业产业工程包括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建设工程、经济林建设工程、园林绿化苗木花卉建设工程、森林生态旅游设施建设工程等4大工程。
工程的规划面积要与有关规划相衔接,并进行适当调整。规划的新造林总任务要和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相衔接;农田防护林改扩建工程要和省粮食核心区建设规划相衔接;产业工程中的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经济林规划面积要与退耕后续规划相衔接,不得小于退耕后续规划的面积;园林绿化苗木花卉规划面积要与省花卉产业规划相衔接。
山区生态体系(不含生态能源林改培)、防沙治沙工程中的防风固沙林、用材林及工业原料林、经济林、生态廊道和村镇绿化的山区部分原则上在宜林地上进行规划,农田防护林、城市林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