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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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

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法规类别】住房制度改革房屋买卖拍卖

【发文字号】[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人民政府住房制度改革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2.10.23

【实施日期】1992.10.23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民政府房改办公室关于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批复

((92)京房改办字第80号)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

你局报来“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收悉。经研究批复如下:

同意试点办法中关于出售直管公有住宅楼房的价格、售后维修管理,建立公共维修基金等方面的规定。

请参加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的各房管部门,抓紧制定试点的具体办法,于1992年第四季度内抓好试点,取得经验,为1993年全面实施创造条件。试点中要注意做好宣传动员工作,及时反映情况和问题。

此复

1992年10月23日

北京市房地产管理局关于送审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的请示

(京房房改字[1992]第516号)

市房改办: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的房改方案,深化住房制度改革,我局系统在直管公房已提租的基础上,市局与城近郊八个区房地局座谈、讨论后,拟订了“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现送上,请审批。

附件:如文

1992年10月14日

北京市直管公有住宅楼房出售试点办法

根据《北京市住房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由政府房管部门直管的公有住宅楼房(单元式),均应向居民住房出售。为做好这项工作,各区房地产管理局、市房屋经营管理公司、市房管修缮一公司、市房屋修建一公司要按照市房改方案精神,抓紧在今年第四季度内,选择住宅楼房(不少于一幢),积极组织售房试点,为1993年全面推广创造条件。

一、凡在试点楼房中有本市城镇常住户口的现承租户,在租买自愿的原则下,均可申请购买现住房。

二、出售公有住宅楼房按承租户家庭共居户籍人口计算,人均购房建筑面积以30平方米为限(两处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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