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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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适⽤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项:(⼀)受送达⼈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固定的住址,也⽆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民法院⽆法采⽤直接送达的⽅式向当事⼈送达诉讼⽂书。
法院应严格审查适⽤条件,慎⽤公告送达。
1、⽴案时应该要求当事⼈提供双⽅当事⼈⽬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式。
当事⼈是⾃然⼈的,要提供当事⼈的⾝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商⾏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2、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或者邮寄送达诉讼⽂书被退回的,不可径⾏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法送达到;3、确认被送达⼈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的近亲属进⾏调查询问。
(⼆)⽤其他送达⽅式⽆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节规定的公告送达⽅式以外的其他⽅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法向当事⼈送达法律⽂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式,并不能证明⽤其他送达⽅式⽆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公告送达的⽅式送达法律⽂书。
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当事⼈的诉讼必须符合适⽤公告送达的条件时,法院才能使⽤公告送达。
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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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概述民商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的送达方式,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基本程序,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以下是对民商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的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3.《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送达若干问题的规定》三、送达的对象送达的对象包括当事人、法定代表人、代理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其中,当事人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
四、送达的内容送达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1.起诉状副本;2.答辩状副本;3.证据副本;4.传票;5.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6.执行通知书;7.其他需要送达的诉讼文书。
五、送达的方式1.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包括以下几种方式:a.当事人本人送达;b.当事人授权的代理人送达;c.当事人委托的诉讼代理人送达;d.当事人委托的律师送达。
2.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留置在当事人住所或工作单位的行为。
留置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明确表示拒绝接收的。
3.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的行为。
委托送达应当符合以下条件:a.当事人或者代理人不在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b.人民法院向住所地或者工作单位送达诉讼文书,当事人或者代理人拒绝接收的;c.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委托送达的。
4.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情况下,通过公告方式送达的行为。
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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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寄送达有什么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人民法院在送达文书的时候一般情况都是通过直接送达,但有些情况直接送达确实有困难的,就要采用其他送达方式了,比如▲邮寄送达,那么关于邮寄送达有什么法律规定呢,什么情况属于送达。
为你解答。
▲一、关于邮寄送达的法律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第一条人民法院直接送达诉讼文书有困难的,可以交由国家邮政机构(以下简称邮政机构)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律师最好也用EMS,不要因为贪小便宜用什么快寄公司或物流,因为法院就认邮政局的东西。
第二条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三条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提交管辖异议书或者答辩状)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
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利后果,并记入笔录。
第四条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内容应当包括送达地址的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内容。
( 向法院提供住所地址、联系电话即可以)第五条当事人拒绝提供自己的送达地址,经人民法院告知后仍不提供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中的住所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者其他依法登记、备案中的住所地为送达地址。
第六条邮政机构按照当事人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送达的,应当在规定的日期内将回执退回人民法院。
第七条受送达人指定代收人的,指定代收人的签收视为受送达人本人签收。
第八条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应当在邮件回执上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在签收时应当出示其有效身份证件并在回执上填写该证件的号码;受送达人及其代收人拒绝签收的,由邮政机构的投递员记明情况后将邮件退回人民法院。
法院送达副本的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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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法院送达副本是司法活动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涉及到法律文书的传递、接收和效力确认等问题。
在我国,法院送达副本的法律规定主要体现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中。
本文将详细阐述法院送达副本的法律规定,包括送达方式、送达对象、送达内容、送达程序以及送达的法律效力等方面。
二、法院送达副本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诉讼的基本法律,其中关于送达副本的规定主要体现在第二编“审判程序”中的第二章“送达”。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具体解释,其中对送达副本的规定进行了详细说明。
三、法院送达副本的方式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收件人。
直接送达是送达副本的首选方式。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是指法院将法律文书留置在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收件人的住所或者工作场所,并在送达回证上注明送达情况。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是指法院委托其他法院代为送达法律文书。
4.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法院通过邮政部门将法律文书邮寄给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收件人。
5.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形式将法律文书内容公布于众。
四、法院送达副本的对象1.当事人当事人是民事诉讼中的基本主体,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等。
2.代理人代理人是指依法或者依委托代理当事人进行诉讼的人。
3.证人证人是指知道案件情况,依法应当出庭作证的人。
4.鉴定人鉴定人是指依法对案件中的专门性问题进行鉴定的人。
5.其他法定收件人其他法定收件人是指根据法律规定,应当收到法律文书的人。
五、法院送达副本的内容1.起诉状副本起诉状副本是指原告向法院提交的起诉状的副本。
2.答辩状副本答辩状副本是指被告或者第三人向法院提交的答辩状的副本。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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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现今法院审理的案件越来越多。
⼤家都知道法院调解或者判决后都有相应的⽂书,那么这些⽂书要怎么送达给当事⼈呢?法院送达单位规定?在法律上有没有相关规定?现在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法院送达有什么规定
法院送达⽂书可以直接送达、可以邮寄、转交送达、可以送⾄对⽅单位签收(委托送达)、公告送达、留置送达等等⽅式。
《民事诉讼法》
第⼋⼗四条送达诉讼⽂书必须有送达回证,由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收到⽇期,签名或者盖章。
受送达⼈在送达回证上的签收⽇期为送达⽇期。
第⼋⼗五条送达诉讼⽂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
受送达⼈是公民的,本⼈不在交他的同住成年家属签收;受送达⼈是法⼈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由法⼈的法定代表⼈、其他组织的主要负责⼈或者该法⼈、组织负责收件的⼈签收;受送达⼈有诉讼代理⼈的,可以送交其代理⼈签收;受送达⼈已向⼈民法院指定代收⼈的,交代收⼈签收。
受送达⼈的同住成年家属,法⼈或者其他组织的负责收件的⼈,诉讼代理⼈或者代收⼈在送达回证上签收的⽇期为送达⽇期。
第⼋⼗六条受送达⼈或者他的同住成年家属拒绝接收诉讼⽂书的,送达⼈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期,由送达⼈、见证⼈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书留在受送达⼈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这⼀条在实践中很难实现,现在基层组织和受送达⼈所有单位都不愿多事,⼀般不会到场,更不会签字,因此最⾼⼈民法院的《民诉意见》已经有了新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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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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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送达的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送达法律⽂书的⼀种,公告送达是⼈民法院通过公告的⽅式,将法律⽂书送达给当事⼈的,公告期间是60⽇。
那么,法院公告送达的规定是怎样的呢?今天,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答疑解惑,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公告送达的有关法律规定公告送达是在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其他⽅式⽆法送达的情况下,⼈民法院通过公告将诉讼⽂书有关内容告知受送达⼈的⼀种特殊的送达⽅式。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在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的,应当采取拍照、录像等⽅式记录张贴过程。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九条公告送达应当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公告送达起诉状或者上诉状副本的,应当说明起诉或者上诉要点,受送达⼈答辩期限及逾期不答辩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传票,应当说明出庭的时间和地点及逾期不出庭的法律后果;公告送达判决书、裁定书的,应当说明裁判主要内容,当事⼈有权上诉的,还应当说明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的⼈民法院。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四⼗条适⽤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适⽤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的时效《民事诉讼法》第九⼗⼆条受送达⼈下落不明,或者⽤本节规定的其他⽅式⽆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发出公告之⽇起,经过六⼗⽇,即视为送达。
⼈民法院应当在案卷中说明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
《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百三⼗⼋条公告送达可以在法院的公告栏和受送达⼈住所地张贴公告,也可以在报纸、信息⽹络等媒体上刊登公告,发出公告⽇期以最后张贴或者刊登的⽇期为准。
对公告送达⽅式有特殊要求的,应当按要求的⽅式进⾏。
公告期满,即视为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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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解释(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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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一、引言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一项重要环节,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涉及到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为了确保民事案件送达的合法性、及时性和有效性,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解释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是我国民事审判的基本法律,其中对民事案件送达的规定主要包括:(1)送达的定义和原则。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送达是指人民法院按照法定程序和方式,将诉讼文书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应当遵循以下原则:合法、及时、有效。
(2)送达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
(3)送达的效力。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四条的规定,送达的效力包括: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的证明效力。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对《民事诉讼法》中关于送达的规定进行了细化,主要包括:(1)送达的范围。
根据《解释》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送达的范围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民事调解书、执行通知书、支付令、通知书、证明书、其他诉讼文书。
(2)送达的期限。
根据《解释》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送达的期限为:送达之日起七日内。
(3)送达的效力。
根据《解释》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的效力包括:送达的法律效力、送达的证明效力。
三、民事案件送达的种类及法律解释1.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直接送达的方式包括:(1)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收。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民事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bcac70e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d6.png)
第1篇一、引言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依法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是诉讼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它关系到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本文将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二、送达的定义和意义1. 定义民事案件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的对象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等。
2. 意义(1)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送达是诉讼程序的重要环节,通过送达,使当事人了解诉讼程序,行使诉讼权利,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2)确保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
送达有助于明确诉讼主体,为案件审理提供依据,保障诉讼程序的公正、合法进行。
(3)提高诉讼效率。
及时送达诉讼文书,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案件进展,提高诉讼效率。
三、送达的法律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民事案件送达的法律规定主要包括以下方面:1. 送达方式(1)直接送达。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
(2)留置送达。
留置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的住所、单位或者指定的接收地点,因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而未能送达。
(3)委托送达。
委托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委托其他人民法院代为送达。
(4)邮寄送达。
邮寄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部门邮寄送达。
(5)公告送达。
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在特定情况下,无法通过其他方式送达时,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2. 送达时间(1)直接送达:送达人在送达时,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签收的,视为送达;当事人或者其他法定诉讼参与人不在的,送达人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情况,视为送达。
(2)留置送达:留置送达的,视为送达。
(3)委托送达:委托送达的,受委托的人民法院应当在送达回证上记明送达情况,并及时通知委托的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3153cc2f011ca300a6c390ac.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法发〔2017〕1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2017年7月19日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人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高,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一。
为此,各级人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工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全面推进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一、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人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人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人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用范围和变更方式等内容。
二、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人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子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文书的传真号、电子信箱、微信号等电子送达地址。
当事人委托诉讼代理人的,诉讼代理人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人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人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人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人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行确认。
当事人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人已知晓人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人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文书等,并由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人民法院应当在登记立案时要求当事人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登记立案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8fca4309974bcf84b9d528ea81c758f5f61f29c8.png)
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最⾼⼈民法院关于民事送达的规定关于进⼀步加强民事送达⼯作的若⼲意见送达是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的重要程序事项,是保障⼈民法院依法公正审理民事案件、及时维护当事⼈合法权益的基础。
近年来,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发展和⼈民群众司法需求的提⾼,送达问题已经成为制约民事审判公正与效率的瓶颈之⼀。
为此,各级⼈民法院要切实改进和加强送达⼯作,在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框架内,创新⼯作机制和⽅法,全⾯推进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统⼀送达地址确认书格式,规范送达地址确认书内容,提升民事送达的质量和效率,将司法为民切实落到实处。
⼀、送达地址确认书是当事⼈送达地址确认制度的基础。
送达地址确认书应当包括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民法院告知事项、当事⼈对送达地址的确认、送达地址确认书的适⽤范围和变更⽅式等内容。
⼆、当事⼈提供的送达地址应当包括邮政编码、详细地址以及受送达⼈的联系电话等。
同意电⼦送达的,应当提供并确认接收民事诉讼⽂书的传真号、电⼦信箱、微信号等电⼦送达地址。
当事⼈委托诉讼代理⼈的,诉讼代理⼈确认的送达地址视为当事⼈的送达地址。
三、为保障当事⼈的诉讼权利,⼈民法院应当告知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填写要求和注意事项以及拒绝提供送达地址、提供虚假地址或者提供地址不准确的法律后果。
四、⼈民法院应当要求当事⼈对其填写的送达地址及法律后果等事项进⾏确认。
当事⼈确认的内容应当包括当事⼈已知晓⼈民法院告知的事项及送达地址确认书的法律后果,保证送达地址准确、有效,同意⼈民法院通过其确认的地址送达诉讼⽂书等,并由当事⼈或者诉讼代理⼈签名、盖章或者捺印。
五、⼈民法院应当在登记⽴案时要求当事⼈确认送达地址。
当事⼈拒绝确认送达地址的,依照最⾼⼈民法院《关于登记⽴案若⼲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的规定处理。
六、当事⼈在送达地址确认书中确认的送达地址,适⽤于第⼀审程序、第⼆审程序和执⾏程序。
当事⼈变更送达地址,应当以书⾯⽅式告知⼈民法院。
当事⼈未书⾯变更的,以其确认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8f10b364f342336c1eb91a37f111f18583d00c01.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20修正)【发文字号】法释〔2020〕20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实施日期】2021.01.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问题若干规定(2006年7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94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规范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司法文书送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的规定,结合审判实践,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人民法院审理涉外民事或商事案件时,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司法文书,是指起诉状副本、上诉状副本、反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支付令、决定书、通知书、证明书、送达回证以及其他司法文书。
第三条作为受送达人的自然人或者企业、其他组织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自然人或者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送达。
第四条除受送达人在授权委托书中明确表明其诉讼代理人无权代为接收有关司法文书外,其委托的诉讼代理人为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四)项规定的有权代其接受送达的诉讼代理人,人民法院可以向该诉讼代理人送达。
第五条人民法院向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可以送达给其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设立的代表机构。
受送达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有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的,经该受送达人授权,人民法院可以向其分支机构或者业务代办人送达。
第六条人民法院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没有住所的受送达人送达司法文书时,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签订有司法协助协定,可以依照司法协助协定规定的方式送达;若该受送达人所在国是《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的成员国,可以依照该公约规定的方式送达。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
![文书送达法律规定的(3篇)](https://img.taocdn.com/s3/m/865b906a7dd184254b35eefdc8d376eeaeaa17e0.png)
第1篇一、文书送达的概念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送交诉讼文书的行为。
诉讼文书包括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传票、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证据交换通知书、证人出庭通知书、鉴定人出庭通知书、勘验笔录等。
二、文书送达的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文书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2. 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通过邮寄、公告等方式送达给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方式。
3. 法定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法定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4. 代理人送达:是指当事人委托的代理人代为接收诉讼文书的方式。
5. 法院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告张贴在法院公告栏或者指定的公共场所,公告期满视为送达的方式。
三、文书送达的程序1. 送达通知:人民法院在送达诉讼文书前,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发出送达通知,告知送达的时间、地点和内容。
2. 送达方式:根据当事人的意愿和实际情况,选择合适的送达方式。
3. 送达证明:送达完成后,人民法院应当向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出具送达证明,证明送达的时间、地点、方式等内容。
4. 送达回执: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收到诉讼文书后,应当在送达回执上签字或者盖章,证明已经收到。
四、文书送达的效力1. 送达时间:送达时间以送达回执上的时间为准。
2. 送达内容:送达内容以送达的诉讼文书为准。
3. 送达效力:送达的诉讼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应当遵守。
五、送达的法律责任1.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未按时接收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拒绝接收诉讼文书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3. 人民法院未依法送达诉讼文书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六、结语文书送达是司法程序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障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维护司法公正具有重要意义。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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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正文:----------------------------------------------------------------------------------------------------------------------------------------------------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规定的通知(鲁高法发[2009]1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济南铁路运输两级法院、青岛海事法院:《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已经省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
本规定就在各类诉讼中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问题做了统一规范,望各级法院在审判工作中遵照执行。
省法院将把规定执行情况作为审判工作考核和案件质量评查的内容之一,未按规定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虽不构成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处理的程序违法事由,但应视为法院内部审判管理工作的瑕疵。
规定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
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二00九年七月二十九日附: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规定为在审判实践中统一实行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做法,完善送达制度,维护和保障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诉讼权利,根据相关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精神,经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2009年第55次会议讨论决定,就向诉讼代理人送达裁判文书的有关事项作如下规定:第一条在各类诉讼案件中涉及向诉讼代理人送达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裁判文书的,适用本规定。
第二条裁判文书正本除向当事人送达外,也应向其诉讼代理人送达。
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可依照法律和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互为代收裁判文书,最先签收的日期为裁判文书送达日期。
当事人或者诉讼代理人拒绝互为代收裁判文书的,人民法院应当分别送达。
但是拒绝代当事人签收的诉讼代理人是律师的,应向送达人员说明拒绝代收的事由,并记入送达笔录。
关于民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
![关于民间送达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35112f45ae45b307e87101f69e3143323968f58c.png)
第1篇一、引言民间送达,是指法律文书的送达人将法律文书送达给当事人的过程。
在我国,法律文书的送达是司法程序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于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围绕民间送达的法律规定,从法律文书的种类、送达方式、送达期限、送达效力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法律文书的种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人民法院制作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决定书、通知书、传票等;2. 人民检察院制作的起诉书、抗诉书、再审决定书、不起诉决定书等;3. 公安机关制作的逮捕证、拘留证、行政处罚决定书等;4. 其他依法应当送达的法律文书。
三、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方式主要有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即送达人将法律文书直接送达给受送达人本人或其成年家属、所在单位负责人、代收人等;2. 代为送达:即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委托其他单位或个人代为送达;3. 邮寄送达:即送达人将法律文书通过邮寄方式送达给受送达人;4. 公告送达:即送达人将法律文书张贴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公告栏,经过一定期限视为送达;5. 指定送达:即人民法院指定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住所地送达;6. 公示送达:即人民法院在受送达人住所地或公告栏公示法律文书,经过一定期限视为送达。
四、送达期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期限如下:1. 直接送达:送达人应当在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3日内送达;2. 代为送达:送达人应当在受送达人收到法律文书之日起5日内送达;3.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的时间,按照邮寄部门规定的期限计算;4.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的期限为60日;5. 指定送达和公示送达:指定送达和公示送达的期限为15日。
五、送达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律文书的送达具有以下效力:1. 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法律效力,受送达人应当遵守;2. 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证据效力,可以作为诉讼证据使用;3. 送达的法律文书具有强制执行力,受送达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强制执行。
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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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规定
1. 传票的送达方式
传票可通过以下方式送达:
(1) 直接送达: 由送达人员直接将传票交付被传人本人;
(2) 留置送达: 如被传人不在场,可将传票留置在其住所或工作单位,并告知其家人或同事;
(3) 邮寄送达: 通过挂号信函邮寄送达;
(4) 公告送达: 如无法通过上述方式送达,可在指定媒体上公告送达。
2. 送达期限
(1) 一般情况下,传票应在开庭日期的至少7天前送达被传人;
(2) 涉及境外人员时,送达期限应适当延长;
(3) 特殊紧急情况下,法院可缩短送达期限。
3. 送达证明
送达人员应制作送达回证,记录送达日期、方式、地点及被传人签收或拒收情况。
被传人拒绝签收的,送达人员应在回证上注明。
4. 补正送达
如发现原送达存在瑕疵,应及时补正送达,并制作补正送达回证。
补正送达的期限,可参照上述第2条规定。
5. 其他规定
(1) 被传人为单位的,传票应直接送达该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
责人;
(2) 传票应当使用法院统一制式格式,并加盖法院印章;
(3) 传票送达应当按照诚实信用、效率便民的原则执行。
以上是关于传票送达手续的一些主要规定,具体操作时还应参照相关法律法规的具体要求执行。
涉台案件送达法律规定(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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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1篇随着两岸关系的不断发展,涉台案件的数量也在逐年增加。
为了保证涉台案件的顺利进行,我国法律规定了一系列关于涉台案件送达的规定。
以下将从法律依据、送达方式、送达期限等方面对涉台案件送达法律规定进行详细阐述。
一、法律依据我国关于涉台案件送达的法律依据主要包括以下几部法律:1.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涉台民事诉讼文书送达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3. 《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湾同胞投资保护法》4. 《中华人民共和国两岸关系条例》二、送达方式根据《规定》,涉台案件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直接送交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
直接送达是送达的首选方式。
2. 邮寄送达:邮寄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通过邮政服务机构寄送给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
邮寄送达应当在邮寄后的次日起计算送达期限。
3. 代为送达:代为送达是指由受送达人的家属、朋友或者其他有关人员代为接收诉讼文书。
代为送达应当有送达回证,并由代收人签名或者盖章。
4.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当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代为送达均无法进行时,可以通过公告方式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地、经常居住地或者营业地张贴公告,公告期为60日。
5. 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如委托送达、留置送达等。
三、送达期限根据《规定》,涉台案件送达期限如下:1.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代为送达:自受送达人收到诉讼文书之日起,为送达期限。
2. 公告送达:自公告之日起计算,公告期为60日。
3. 特殊情况:因特殊情况,如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无法联系等,送达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个月。
四、送达证明1. 直接送达、邮寄送达、代为送达:送达后,应当取得送达回证,并由受送达人签名或者盖章。
2. 公告送达:公告期满后,应当取得公告送达证明。
3. 法律规定的其他送达方式:按照法律规定取得送达证明。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3篇)
![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3篇)](https://img.taocdn.com/s3/m/eae8065a0812a21614791711cc7931b765ce7ba1.png)
第1篇一、引言法律文书送达是民事诉讼中的一项重要程序,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程序的顺利进行和当事人权益的实现。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应当遵循法定程序,确保送达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将从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的概述、送达方式、送达程序、送达证明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二、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概述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法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送达的法律文书主要包括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传票、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等。
送达的目的是确保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能够及时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诉讼权利,履行诉讼义务。
三、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方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直接送达: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直接送达到当事人或其他法定受送达人的行为。
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代理人签收的;(2)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由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收或者盖章的;(3)受送达人有诉讼代理人的,由诉讼代理人签收的。
2. 间接送达:间接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送达到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的行为。
间接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的;(2)受送达人或者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拒绝签收的;(3)受送达人的住所、营业地、经常居住地或者通讯地址不明确的。
3. 公告送达:公告送达是指人民法院将诉讼文书公布于公告栏、报纸等媒体,以公告形式送达的行为。
公告送达适用于以下情况:(1)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2)受送达人拒绝签收的。
四、民事案件法律文书送达程序1. 送达前:送达前,人民法院应当核实受送达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性别、年龄、住址、联系电话等。
对于受送达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核实其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诉讼代理人的基本情况。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e826d3fdfc0a79563c1ec5da50e2524de418d07a.png)
人民法院关于送达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四条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人民法院对送达的规定进行了明确规范。
送达是民事诉讼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具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和维护司法公正的作用。
以下是有关人民法院关于送达的规定:一、送达的概念和作用送达是指将诉讼文书、法院决定等传递给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行为。
其目的是确保当事人能够了解诉讼进程、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在规定的时限内做出相应的答辩或申诉。
同时,送达也可以作为证据的基础,保障诉讼的公正、公平。
二、送达的方式和时限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送达可以采用以下几种方式:1. 书面送达:通过邮递、快递等方式,将诉讼文书等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当事人。
该方式具有稳定可靠、证据确凿等特点。
2.口头送达:当事人在法庭上或者法官指定的地点,亲自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信息。
3.公告送达:当事人下落不明或者无法联系的情况下,通过报纸、网络、电视等媒体公告,将诉讼文书等告知当事人。
需要注意的是,公告送达仅在法律规定的情况下使用,且在一定期限后方可生效。
对于送达的时限,根据法律规定,一般情况下送达需要在送达起始日起十五日内完成。
但对于某些特殊案件,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禁制令等,送达时限可能会有所缩短。
三、送达的原则和要求在进行送达时,人民法院必须遵守以下原则和要求:1. 送达必须依法进行,未经法定程序送达的文书不具有效力。
2. 送达必须确保当事人的知情权和合法权益,不得隐瞒必要的诉讼信息。
3. 送达必须便于当事人接收,一般情况下应当采用书面送达方式,确保文书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4. 送达材料必须完整、准确,不得含有错误、模糊等使当事人无法理解的内容。
5. 送达回证必须妥善保存,作为送达的证明,并在必要时进行呈报。
四、送达的效力和无效送达根据法律规定,送达自始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送达内容时发生效力。
如果送达未能依法进行,或者存在明显的违法情形,被送达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无效送达的申请,并且在规定的时限内提出,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
![公告书之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https://img.taocdn.com/s3/m/2b60301b0912a2161479292c.png)
公告送达的法律依据【篇一: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法院公告送达的条件《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84条规定:“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或者用本节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
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公告送达,应当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可见,合法的公告送达应当符合下列两个要件:首先,必须符合适用公告送达的条件。
适用公告送达必须符合下列条件中的一项:第一,受送达人下落不明,是指受送达人无固定的住址,也无法查明其现在的住址,下落不明,使人民法院无法采用直接送达的方式向当事人送达诉讼文书。
严格审查适用条件,慎用公告送达。
首先,立案时应该要求当事人提供双方当事人目前的详细地址和联络方式。
当事人是自然人的,要提供当事人的身份证明、户籍证明;当事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该提供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者其他登记机关的证明;其次,送达时未找到被送达人或者邮寄送达诉讼文书被退回的,不可径行公告送达。
应当查清被送达人是否因临时外出或迁移新址无法送达到;再次,确认被送达人下落不明应该有公安部门或其单位、街道办事处的证明材料予以证实,必要时要对被送达人的近亲属进行调查询问。
否则,我认为构成程序违法。
第二,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
该条件是对第一个条件的补充,是指当事人虽然不构成下落不明,但是人民法院采取了《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二节规定的公告送达方式以外的其他方式(包括:直接送达、留置送达、邮寄送达等),最终无法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
法院并未采取公告方式以外的任何其他送达方式,并不能证明用其他送达方式无法送达,在此情况下,就不符合该项条件规定的情形,即不能径直采用公告送达的方式送达法律文书,否则必然构成程序违法。
其次,必须在案卷中记明原因和经过。
是指法院在采取公告送达方式以后,必须在卷宗中将采用公告送达的原因和经过记载明确,用于显示符合适用公告送达条件及适用公告送达方式的经过。
若原审卷宗中没有这方面的记载,说明原审法院即未证实被告人下落不明,也没有采取其他任何送达方式,显系程序违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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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审查大纲
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编写内容要求及《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审查大纲一、概述
㈠矿区位置、隶属关系和企业性质。
如为改扩建矿山, 应说明矿山现状、
特点及存在的主要问题。
㈡编制依据
(1简述项目前期工作进展情况及与有关方面对项目的意向性协议情况。
(2 列出开发利用方案编制所依据的主要基础性资料的名称。
如经储量管理部门认定的矿区地质勘探报告、选矿试验报告、加工利用试验报告、工程地质初评资料、矿区水文资料和供水资料等。
对改、扩建矿山应有生产实际资料, 如矿山总平面现状图、矿床开拓系统图、采场现状图和主要采选设备清单等。
二、矿产品需求现状和预测
㈠该矿产在国内需求情况和市场供应情况
1、矿产品现状及加工利用趋向。
2、国内近、远期的需求量及主要销向预测。
㈡产品价格分析
1、国内矿产品价格现状。
2、矿产品价格稳定性及变化趋势。
三、矿产资源概况
㈠矿区总体概况
1、矿区总体规划情况。
2、矿区矿产资源概况。
3、该设计与矿区总体开发的关系。
㈡该设计项目的资源概况
1、矿床地质及构造特征。
2、矿床开采技术条件及水文地质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