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唐朝的法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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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朝的法律制度

一、法律指导思想

(一)、唐初统治者的立法思想

唐初的统治者认真总结并吸收了暴政亡隋的历史教训,得出了封建政权生死存亡的关键在于人心向背的结论。在“先存百姓”的思想指导下,又提出了“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其基本要点就是减轻对人民的剥削与压迫,缓和阶级矛盾,保证老百姓在丧乱之后得以休养生息,重建家园。为了贯彻“安人宁国”的治国方针,唐初的统治者除了在经济、政治领域里进行了一系列重大改革以外,还积极地修订法律,改革法律制度。

唐初统治集团立法的指导思想有以下几点:

1、奉行“德主刑辅”(德本刑用,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

从法律思想史角度看,礼与法的关系问题,是一个具有悠久历史和广泛影响的话题。早在西周初期,鉴于“率民事神”的殷商“神权”政治的覆亡,当时的统治集团就敏锐地感到“天命靡常”和“皇天无亲”,从而提出“以德配天”和“明德慎罚”的治国方略和法制指导思想。这种殖根于宗法社会的“德主刑辅”思想,成为后世儒家政治法律思想的基本源泉。例如,儒家思想的万世宗师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注:《论语·为政》。)及至汉代,大儒董仲舒更在“天人感应”与“阴阳”学说(神学目的论)的总体框架下阐述“德主刑辅”的道理,认为“仁义制度之数,尽取之天。”(注:[汉]董仲舒:《春秋繁露·基义》。)并且认为:天,亲阳疏阴,任德贱刑;所以竭力主张“刑者德之辅,阴者阳之助”(注:董仲舒:《春秋繁露·天辨》。)的法制指导思想。唐朝法律建设的基本指导思想,大抵不出这一范围。

《唐律疏议·名例》说:“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犹昏晓阳秋相须而成者也。”(1)德礼是行政教化的根本,刑罚是行政教化的表现;即德主刑辅,礼法并用。以礼义教化作为治理国家的基本方法,而以刑罚制裁作为治理国家的辅助手段。德礼为本,刑罚为用。(2)对于治理国家来说,刑罚虽然是辅助手段,可也是不能缺少的。治理国家必须兼有德礼和刑罚,缺一不可。

(3)核心是儒家思想中提倡的“宽仁治天下”

所谓德主刑辅者,实质上就是礼刑并用,相辅相成。

(1)、礼指导着法律的制定。“一准乎礼”后人对唐律的评价。

(2)、礼的基本原则直接入律。如不孝的内容。

(3)、定罪量刑于礼以为出入。汉以来的春秋决狱宣告结束。

(4)、礼法由互补发展为统一的体用关系。德礼为本,刑罚为用。

统观《唐律疏议》,礼完全溶化在律文之中,不仅礼之所许,律亦不禁,礼之所禁,律亦不容;而且“尊卑贵贱,等数不同,刑名轻重,粲然有别。”礼法结合在《唐律疏议》中已达到十分完备的程度,这标志着中国古代礼治的法律化已接近完成。

2、在立法上采取约法省刑。(约法省刑,务在宽简)

所谓“宽”即宽平,要求做到减轻刑罚;所谓“简”即简约,要求做到立法简明。早在高祖李渊时,就以“务在宽简”作为立法的指导思想。《武德律》贯彻“务在宽简,取便于时”。及至太宗即位以后,又明确提出:“用法务在宽简”。宽与简,是唐初立法的一个重要思想。贞观修律贯彻宽简原则“凡削烦去蠹,变重为轻者,不可胜记。”李世民贞观元年下达“死者不可复生,用法务在宽简”。“国家法令,惟须简约,不可一罪作数种条。格式既多,官人不能尽记,更生奸诈,若欲出罪即引轻条,若欲入罪即引重条。”

3、立法注意法律的连续性和稳定性。

所谓保持法律的稳定性要求:在立法时应当审慎,不轻易的制定新的法令;法令一旦制定出来,就要坚决的执行,不能轻易的改变和废止。

如李世民“法令不可数变。数变则烦,官长不能尽记,又前后差违,吏得以为奸。”“诏令格式,若不常定,则人心多惑,奸诈益生。”“不可轻出诏令,必须审定,以为永式。”以隋为鉴,力求保持法律的稳定性与连续性。“动静必思隋氏,以为殷鉴。”“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4、严格守法与执法,一断以律

制定完备的法律是实行法治的前提条件,但只有完备的法律不等于一个国家统治的稳固;完备的法律只有得到正确的、不折不扣的适用和实施,才能真正发挥它应有的作用。唐初统治集团认识到这一点,强调依法办事,严格执法。

君臣执法,不畏权贵,“一断以律”。执法官吏“按举不法,震肃权豪”。法律不避权贵,废黜不分亲疏。

李世民带头守法,君臣共同守法。官吏“一断以律”,依法断罪,出现“贞观之初,志存公道,人人所犯,一一于法”。李世民从谏如流:“夫以铜为镜,可以正衣冠;以古为镜,可以知兴替;以人为镜,可以明得失。朕常得此三境,以防己过。今魏征殂逝,遂亡一镜矣!”(《任贤》)同时,他发布诏令,号召群臣以魏征为榜样,做到直言无隐。

5、执法要求审慎,追求罪刑相适应原则

二、立法概况

(一)、唐律的修订过程

1、《武德律》

《武德律》共12篇500条,是唐朝的首部法典。唐朝建立后,于武德二年(公元619年)命刘文静等在隋开皇令的基础上进行增删,制定五十三条新格。武德四年,又命裴寂等撰定律令,大致以《开皇律》为准。将五十三条新格入于新律,余无所改。

唐代统治者很重视法律,特别是前面几上皇帝,高祖、太宗、高宗,一即位就抓法律的制定修改。唐高祖起兵后,于大业十三年攻占隋都长安,他仿效汉高祖约法三章,来了个约12条。12条的内容为何,历史上没有记载。新旧唐书只提到一句话:"杀人、劫盗、背军叛逆者死",估计这是12条的主要内容。唐高祖受隋禅后,于武德元年五月,命刘文静与当朝通识之士,以隋开皇律令为基础制定法律。同年十一月制定出来53条格,颁行天下。颁格的时间,《新唐书·刑法志》作武德二年,但《旧唐人》、《唐会要》均作武德元年十一月,《通鉴》从后说。关于53条格的内容,《新唐书·刑法志》说:"唯吏受赇,犯盗、诈冒府库物,赦不原。"可见唐代统治者从一开始就对惩办贪赃枉法十分重视。

颁格之后,高祖接着任命一个以裴寂为首的工作班子,全面制定律令。此项工作到武德七年才完成,花了六年时间。新律史称"武德律",《唐六典》说它"其篇目一准开皇之旧,刑名之制又略同"。其改动,一是流刑三等皆加千里,居作皆为一年。隋流刑是一千里、一千五百里、二千里三等。唐把每等都加千里,成了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隋流刑,犯人在流放地还要劳动,分别为二年、二年半、三年,唐一律改为一年,即三流同役一年。另一个变动是把新颁的格53条并入新律。这里有一个问题,隋律是五百条,武德律也是五百余,将53条并入而条文的数目不变,这是一什么缘故?幸好《唐六典》交代了一句:"又除苛细53条",一加一除,五百条的数目当然不变。把53条并格编入新律究竟何意?我想是为了减轻刑罚。开皇律的刑制很重,连隋炀帝都不满意,在大业修律时减轻了二百多条。现在唐以开皇律为蓝本修律,也不能不减轻开皇律的刑罚。几部史书都强调武德沿袭开皇。《唐会典》说:"其余无所改正",《新唐书》也说:"余无改焉",《旧唐书·刑法志》也说"余无所改"。旧制志还说:"于时诸事始定,边方尚梗,救时之弊,有所未暇",这就是说,当时天下未定,还顾不上进行根本性的改草。从史书的记载可知,武德律除作一些轻微修改外,基本上是照搬开皇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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