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指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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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指称
——《语言与哲学》读书笔记
斯特劳森是日常语言学派中牛津学派的元老之一,他强调把语词或语句与语词或语句的使用严格区别开来,认为意义是语词或语句本身的功能,指称是语词使用的功能,真假是语句使用的功能。

他的研究代表了在指称理论上语言哲学由语义学向语用学转折的历史潮流,因而研究斯特劳森的思想对于我们深刻认识指称有重大的意义。

本文涉及到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因此要对罗素及其摹状词理论有所了解,才能更好地理解这篇文章,才能更好地对罗素和斯特劳森的理论进行比较分析。

本文是斯特劳森于1950年发表,文中涉及到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罗素把摹状词分为非限定性摹状词和限定性摹状词两大类。

非限定性摹状词是一个具有“一个如此这般的东西”(a so and so)这种形式的词组,在英文中非限定性摹状词是由不定冠词“a(或an)”加上一个普遍名词构成的,例如“一个人”、“一条狗”、“一位议员”等事例。

罗素的摹状词理论主要集中在限定摹状词方面。

限定摹状词的语言形式是“那个如此这般的东西”(the so and so),罗素给出的例子有:“那个戴铁面具的人”、“那个最后进屋子的人”、“当今法国国王”等。

在本文中,斯特劳森主要是从分析日常语言的概念和语句的立场出发,批判性地审视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指出罗素的摹状词理论存在一些根本性的错误,进而提出与罗素理论相对立的观点。

罗素认为指称词组本身绝不具有任何意义,但在语词表达式中出现指称词组的每个命题都有意义。

也就是说,当我们面对一个命题时,比如“当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不要急于对它做出或真或假的论断,因为“当今法国国王”这个词没有意义,所以其相应的命题也就无所谓真假,而应对其进行逻辑分析,存在一个X,X是当今法国国王且X是贤明的。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恰好存在一个法国国王,而且这个国王是贤明的,则这句话是有意义的,否则就是无意义的。

从表面上看,“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以下简称为语句S)是主-谓词语句,有语法主语“法国国王”(以下简称为语词D)和语法谓语“是贤明的”。

但从逻辑上讲,语句S根本就不是一个主-谓词结构的语句,D也不是其逻辑主词。

因为,如果语句“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在逻辑上是主-谓语结构形式,那么D就是逻辑主词。

逻辑主词必有所指,而逻辑主词是由逻辑专名来承担的,所以逻辑专名必有所指。

但是众所周知,当今法国已经不是君主制国家了,已经没有法国国王,所以D并无所指。

由此可知,D不是一个逻辑专名,S也就不是一个主-谓词结构的语句。

此时,人们会质疑,既然D没有所指,那么S是否就毫无意义呢?罗素的回答是:它明显是假的,所以它并非是一句毫无意义的话。

因为S所表达出的命题其实是一种复合的存在性命题,其真正的逻辑形式是以下三个命题的合取:
(1)至少有一个法国国王。

(2)至多有一个法国国王。

(3)不存在既是法国国王,又不贤明的人。

显而易见,此命题是假的。

因为根据命题演算规则,只要有一个支命题为假,则整个命题为假;当且仅当三个支命题都为真的时候,该命题才为真。

因此,当D没有所指的时候,显然第一个合取支为假,因而整个命题“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就是假的。

由此也可以说明,语句S是有意义的。

但在本文中,斯特劳森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罗素的理论进行批评
第一:当“法国国王”无所指的时候,用摹状词理论来解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是如何有意义,这并不必要。

斯特劳森认为,对于一个有意义的类型句而言,它本身就足以做出一个真的或假的陈述就“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类型句而言,它至少有一个殊型句具有真值。

比如在路易十四执政的时候,有一个人说出“法国国王是贤明的”的时候,他就做出了一个真的陈述。

也就是说,那个人说出的殊型句“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在此时的真值为真,因此,在斯特劳森看来,罗素费尽心思用摹状词理论来说明“法国国王是贤明的”是有意义的,就是多此一举。

由此可见,一个类型句有意义,并不要求这个类型句的所有殊型句都有意义,即都做出一个真的或假的陈述。

法国国王是贤明的。

这个语句无疑是有意义的,但这并不意味着这个语句的任何特定使用都是真的或是假的。

正如上面所说,在路易十四执政的时候,殊型句“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就做出了一个真的陈述,它就是有意义的,因而类型句“法国
国王是贤明的”也就是有意义的了。

事实上,一个语句是有意义的这个事实等同于下述事实,它能够被正确地用来谈论某物;在这样使用它时,某人会做出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

并且,我要进而指出,只有当使用语句的人的确在谈论某个东西时,语句才会被用来做出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

第二:当“法国国王”无所指的时候,把“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分析为三个存在命题的合取,并以此断定此命题为假,也是错误的。

斯特劳森指出,前两个命题“至少有一个法国国王”和“至多有一个法国国王”并不能由“法国国王是贤明的”逻辑地推出。

事实上,当我们在说出“法国国王是贤明的”的时候,就假设了“法国国王”的存在。

当预设不成立时,“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就没有真值,它既不真也不假。

在事实上没有通过使用“法国国王”这个词组提到任何人的情况下说出“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时,这个语句并非不具有意义:我们根本没有说出具有真值的事情,因为我们根本没有通过对那个完全有意义的词组的这种特定使用去提到任何人。

因此,当“法国国王”没有所指时,殊型句“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并不是像罗素的摹状词理论所认为的那样做出的是一个假的陈述,而是一个既不真也不假的陈述。

总的来说,斯特劳森主要从两个方面对罗素进行了批评:
1.批评罗素没有区分语句和语句的使用。

语句本身并没有真假,只有在使用语句时,语句才有真假。

显然,我们都不可能谈到语句本身的真假,而只能谈到使用语句作了一个真论断或假论断,或者说使用语句表示了一个真命题或假命题,并且,同样明显的是,我们不能说语句论述某一个特定的人物,而只能说对语句进行一种使用来谈论某一个特定人物。

比如,无论法国是否有国王,“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本身都是一个很自然的语句,它只是一个有意义的类型句,并不存在真问题。

只有当我们使用这个句子时,才有真假之别。

比如,当某个人在路易十四执政的时候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就做出了一个真的论断;而当某个人在路易十五执政的时候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就做出了一个假的论断。

按照斯特劳森的看法,只有语言表达式才有意义,只有语言表达式的使用才指称事物,特别是,只有语句的使用陈述才是真的或假的。

因此,他对无指称摹状词问题的评判是:尽管-现在的法国国王.这个表达式是有意义的,但这个表达式的使用没有指称,于是含有这个表达式的语句的使用就不能做出一个真或假
的陈述。

2.批评罗素混淆了蕴涵和断定。

在斯特劳森看来,使用语句并非断定,而是蕴含着:仅仅有一个既属于所指定的类又正在被说话者所指称着的东西。

比如,当有人说“法国国王是贤明的”这个语句时,它就蕴含着“存在着一个法国国王”,但这仅仅是一个蕴含,而不是一个断定。

即使蕴涵不成立,该语句仍有意义。

所以,预设是陈述之间的一种逻辑联系:A预设B,仅当若B不真则A不真也不假。

斯特劳森在概括出用于指称的三种手段:语词本身、语境要求、指称约定后,分别从三个方面分析了各类指称语词在语言的使用中可能发挥的不同作用之间的区别。

总的来说,语词的指称性使用要求超出语词本身的意义之外的某种东西,即语言使用时的时间、地点、境况、说话者的身份、构成直接兴趣所在的论题以及说者和听者双方的个人历史;而与之相对应的语词的描述性法则只要求所谈论的事物属于某一种类,具有某些属性,即将事物消解于语言范畴之中。

对于摹状词,斯特劳森认为定冠词“the”连同语词在语句中的位置起信号的作用,表明说话者正在作出唯一指称。

但这只是从语言使用的通常语法结构中总结出来的一般规律。

斯特劳森强调还要从一定的语境、上下文中具体分析摹状词的用法。

如语句“那就是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的人”,看起来语句中的谓词是以指称方式使用的,但如果是这样就会使人感到迷惑:因为我们指称了同一事物两次,而对它一无所说。

他称这种难题要通过考察说话的环境来解决。

在这种情形下,斯特劳森认为听话者已知道“有人在同一天两次游过这个海峡”这件事,说话者来验明指称对象有这种属性,因而谓词是以描述性或归属性方式使用的。

通过这个例子,斯特劳森进一步批驳了罗素关于意义即指称的学说,指出在验明陈述下谓词只被用于描述性用法,此时意义和指称两者是相互分离的。

读完这篇文章之后,对指称有了更深的理解,加深了兴趣,对摹状词理论和斯特劳森的指称观有一个大概的理解,如果想要更深的理解这些,需要阅读更多相关方面的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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