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版)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业分包合同示范文本(2016版含架体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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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工程分包合同总承包人:陕西建工第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分包人:(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分包合同,双方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工程概况、承包工作内容及乙方概况
1.1工程名称:
1.2工程地址:
1.3工程概况:
1.4 项目计税方式为:(一般计税方法/简易计税方法)。

1.5 分包内容:为本工程标准层施工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约套提升机构及全套配件等),脚手架的安装、拆除、提升、下降等施工作业,具体内容详见本合同相关条款。

1.6 乙方概况: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资质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
安全生产许可证书:颁发机构:;证书编号:;有效期截止日:
增值税纳税人资格:□一般纳税人/ □小规模纳税人。

第二条工期
预计起止时间为年月至年月,共个月。

具体进场时间由甲方提前7天通知,退场时间由甲方提前2天通知。

第三条工程质量安全标准:《建筑施工工具脚手架安全技术规范》(JGJ202-2010)。

第四条合同价款的计价方式及风险
4.1合同价款由两部分组成:
(1)设备费用,按月计费,每套提升机构每月费用为元(含税价)。

实际工期非为整月的,非足月部分按实际日历天数计算,每天费用=单月费用/当月总天数。

(2)施工费用:按面积计费,每平方米元(含税价)。

4.2 设备及配件运至工程现场、甲方签署《组装确认单》之日起,开始计费(指设备
费用,下同)。

甲方通知乙方停用之日停止计费。

因甲方责任在通知确定的停用之日不能退还设备的,未能退还部分的设备继续计费。

分批进场的,分批开始计租;分批停租的,分批停止计租。

4.3 如实际计费期限少于个月,则按个月计费;但订立合同时双方即已知计费期限将低于最低计费期限的,不受此限。

如超过本合同第二条约定的“预计工期”,则“预计工期”届满之次日起,费用下浮10%。

4.4 计费期内跨越春节的,每个春节扣除1个月,不计费用。

计费期跨越冬歇期间的,扣除天,不计费用。

(注:本条款适用于存在冬歇期停工问题的地区,双方根据实际情况约定;如约定冬歇期免租的,不再免除春节1个月的费用。


以上免费时间不计入“最低计费月数”内。

4.5 因不可抗力、自然灾害、法律和政策变化、政府行为等或乙方责任导致工程停工的,停工期间不计费用。

4.6 因甲方原因停工的,停工时间在一个月以内的,按正常计费标准计费;超过一个月以后的停工时间,按约定的正常计费标准的 50 %计算租金;停工超过3个月,乙方有权解除合同。

4.7 合同价款的风险范围及调整原则:
乙方承担的合同价款(单价)风险范围包括:工程结构特点及施工方案的变化、工程量(提升机构数量)的变化、工期变化、市场价格的变化及政策性调价、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及标准规范等要求的变化等。

出现以下情形,合同价款进行调整:。

第五条合同价款的结算、支付和发票
5.1 每月26日,乙方向甲方提交当月结算单及证明其已经完全履约(如设备进场验收、技术服务等)的相关单据;甲方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停用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总结算单,甲方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5.2 甲方审核确认满足付款条件并收到乙方提供的增值税发票后(如为专用发票,则在通过认证后)方予付款。

付款时间节点及付款比例:。

5.3 甲方在付款时,有权按照合同约定扣除当期各种扣款(包括赔偿款或罚款、违约金)。

甲方如未在当期扣除按合同应当由乙方承担的各项扣款,仍有权在后期结算、付款
时进行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5.4 发票:
5.4.1 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 □普通发票,税率为%。

5.4.2 乙方应在结算后5日内按甲方确认的结算金额提供增值税发票。

在乙方提供发票后,如甲方按合同约定扣除相应款项(赔偿款、违约金、罚款等),乙方应在扣款之次日起5日内向甲方提供红字发票。

如合同约定需扣留保修金的,乙方应在最后一次提供发票时,将质保金一并计入应税金额中。

5.4.3 若合同约定乙方应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则乙方应在开具发票之次日起15个日历天内向甲方提供发票(本合同第5.2..2条款仍然有效)。

5.5 如乙方未按规定和约定向甲方提交工程资料,甲方有权拒绝付款。

第六条双方责任
6.1 乙方提供的提升机构为生产,规格型号
但不限于等)。

乙方应在省、市质量安全监督站办理备案登记,并通过审定。

施工现场安装使用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应与备案登记所载明的名称、型号相一致。

6.2 甲方自备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所需的以下材料:等;提供现场电源并承担电费,在安装、拆除环节为乙方提供垂直运输设备,保证乙方运输车辆进出场道路畅通。

6.3 乙方负责其所提供设备材料的运输(包括进场、退场的运输)、装卸,安装前的设备材料堆放于甲方指定位置;拆除后的设备材料应当在2日内运出现场。

6.4签订本合同后日内,甲方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供施工平面图、塔机、电梯位置及附墙点图纸,乙方在日内编制《附着式升降脚手架专项施工方案》,提供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操作规程等有关技术安全管理文件。

编制施工方案前,乙方应当进行现场查勘,甲方应为其提供便利。

施工方案由甲方组织专家论证活动,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参与论证活动,并按专家意见修改完善专项施工方案,整改施工现场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直至达到安全要求通过。

6.5 乙方负责以下工作:
(1)负责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包括乙方提供的设备及配件、甲方自备的架体材料及架体上所附着、连接的所有物件)的安装、拆除、上升、下降的施工作业,及技术、安全管理。

在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搭设、安装、提升、下降、拆除等作业环节,乙方负责安排名具有上岗证的技术管理人员驻现场,为其作业人员进行作业前的安全技术交底、作业过程的指导。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安装后,乙方应进行自检、调试;甲方组织联合验收,办理使用交接手续。

乙方在安装验收合格15日内向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办理使用登记。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每次提升、下降后,双方应当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办理使用交接手续,乙方将验收结果上报所在地质量安全监督机构。

附着式升降脚手架高空拆除前,乙方应编制专项拆除方案,按规定审批,并按方案进行拆除。

(2)乙方人员应当对使用中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实施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后及时纠正、整改,并向甲方报告检查及整改情况。

对非乙方人员的不当使用行为或破坏行为,应立即向甲方报告,紧急情况下应及时制止或采取其他应急措施,以合理化解风险。

如乙方及时报告后,甲方仍未制止相关人员的违规行为,乙方无需承担责任。

6.6 未经乙方同意,甲方不得随意拆除脚手架任何部位。

甲方应指定专人与乙方人员接洽、配合,协调现场各方工作。

6.7 乙方应按规定收集、编写分包工程的技术、安全、管理资料,在分包工程完工后 5 日内整理齐全(套),并交付甲方验收合格。

6.8 乙方需要甲方配合工作时,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并提供《工作联系单》。

为保证工作顺利进行,乙方现场负责人的电话需保持24小时畅通。

第七条安全施工、伤亡及其他安全事故处理
6.1 乙方为其提供的设备材料、制定的专项方案及操作规程、提供的安全技术服务(包括安全技术交底、技术指导、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并提出整改意见)的合规性、可靠性负责,对脚手架搭拆升降过程的安全性负责,并在此范围内承担安全责任。

如乙方未能严格履行上述责任导致发生安全事故,乙方应对受害人的财产及人身损害承担全部赔偿责
任。

6.2 乙方派驻现场人员必须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标准,遵循建设单位及甲方的现场安全管理制度,服从甲方的管理和指挥(违章作业除外)。

乙方人员应当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会以及安全检查活动,对甲方在检查中提出的安全隐患必须及时整改消除。

对甲方现场管理人员做出的违反安全规定的指挥,乙方有权拒绝执行,并向甲方负责人提出。

对甲方提供的生产、生活设施,乙方经检查满足安全需要方可使用,如存在安全隐患可向甲方提出更换、修理要求。

乙方必须按规定搭设、维护其分包范围内的安全设施,并不得破坏甲方或其他工程参建方搭设的安全设施。

施工中如违反上述规定而发生伤亡事故,或在作业时间及工作场所以外发生的非因工伤害,其损失由乙方负全责。

甲方对乙方实施的管理行为,并不能减轻乙方应承担的安全责任。

如因乙方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而导致安全事故的发生,乙方仍应承担全部责任。

6.3 乙方必须为本工程安排专职安全员(应有上岗证和安全生产考核C类人员合格证且证件在有效期内)不少于 1 名,并常驻工地。

6.4 乙方必须为其现场所有人员提供安全防护设施(用品),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此部分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如甲方统一购买的危险作业人员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涵盖乙方人员,在乙方人员现场伤亡时,甲方可为其申报保险赔偿;如甲方在该事件中负有赔偿义务,则该保险金将从甲方应承担的赔偿款中抵扣。

6.5 本工程不允许发生伤亡事故,但如实际发生,双方应采取紧急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并全力组织抢救伤者,保护事故现场。

按照有关规定,甲、乙双方分清责任,由事故责任方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七条劳务队伍管理
7.1 乙方安排进驻现场的所有人员,年龄不得低于18周岁,不得超过60周岁;乙方应审查确认每名员工的身体状况均能适应工地环境及其工作性质。

7.2 乙方应按法律法规及政策要求,对其所有人员包括管理人员及作业人员进行实名制管理。

乙方进场前,应将其所有现场人员登记造册(须写明姓名、性别、年龄、籍贯、工种、级别、联系电话、工作证号码及身份证号码),连同现场人员上岗证、特殊工种上岗证复印件(建筑电工、架子工、电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上岗证必须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资格证件》),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在三日内报
甲方备案。

在施工过程中,乙方如增加或减少现场人员,必须及时更新现场人员花名册,并在三日内将进出场人员名单及新进场人员的上岗证复印件整理成册并加盖其公章,报甲方备案。

乙方应保证提供的人员证件的真实性、有效性。

7.3 乙方应当与其聘用的务工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并报甲方备案,乙方应按合同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务工人员工资和养老补贴(或缴纳养老保险费),并在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发放日后1周内,向甲方提交其工资发放表进行备案。

否则,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工程款。

根据《陕西省建筑业劳务用工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甲方属于试点范围内的施工总承包企业。

乙方应当按照方案要求,为务工人员办理银行卡,委托银行直接代发工人工资。

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行政规范性文件(如《陕西省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办法》)对农民工工资发放有不同要求的,应按照其规定执行。

7.4 乙方应按国家及当地有关部门的规定,为自有施工人员办理好相关手续并承担相应费用,并为自有人员缴纳工伤保险费、投保意外伤害险,保险费用已含在合同价款中。

7.5 乙方应对作业工人进行安全生产、食品卫生及预防煤气中毒等方面的教育,保证进入现场人员经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自觉遵守甲方现场管理规定,服从甲方有关人员的指导、教育、监督和检查,并及时向甲方提供有关资料。

7.6 在甲方按合同给付乙方工程款的情况下,乙方如支付工资不及时,出现工人闹事,每次扣罚分包工程结算价款的 %,累计发生两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7.7 如乙方人员因劳动(劳务)纠纷向有关政府部门投诉、信访,乙方在3个工作日内不能平息;或乙方人员实施堵门闹事等行为影响甲方正常经营生产秩序或社会声誉;甲方有权每次扣罚乙方1万元—5万元,并有权决定是否代为支付乙方拖欠的薪酬,并按代付金额的1.5倍从乙方分包款中扣除。

甲方代付金额将按乙方索薪人员提供的单据确定,甲方仅需对该单据的真实合法性进行初步审查;除非乙方及时提出足够充分的反驳证据,否则对甲方代付的金额乙方必须认可。

如政府部门因此而对甲方实施处罚,乙方应承担甲方的全部损失。

7.8 如乙方人员不服从甲方的管理,或不配合甲方的工作,或其行为很可能造成安全、质量、文明施工等方面的不良影响,情节严重或发生多次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更换人员,乙方必须在3天内无条件换人,并应保证工作的正常进行。

第八条解除合同、违约责任
8.1 乙方分包的工程项目,不得再行分包或转包,否则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2 如乙方违约,影响甲方工程施工的,乙方应当承担违约责任,每延误一天承担违约金万元;延误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如乙方中途提出涨价或变更合同条款的其他不合理要求,并因此而停工或消极怠工的,乙方每天承担违约金万元;停工、消极怠工时间超过5天,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由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8.3 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提供合法有效的增值税发票的,或提供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未通过税务部门认证导致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的,乙方应当按照所涉销售额的30%向甲方承担违约金,且甲方有权拒绝支付后续款项;如因发票问题使得甲方蒙受其他损失(包括罚款、处理费用、经营受到影响等)的,乙方还应赔偿甲方的全部损失。

如乙方提供假发票,或迟延提供发票达2次以上(含2次),或提供的发票不符合要求(包括增值税专用发票不能作为抵扣进项税额凭证)达2次以上(含2次),甲方有权解除合同。

8.4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除了按合同相应条款约定承担违约金或实际损失外,还需按未完工程价款的150%另外赔偿甲方因另行发包将承担的各种损失和费用。

8.5 因乙方不能按期完成施工的,或其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且经甲方两次提出后仍未整改到符合标准的,甲方可另行安排人员施工,并按其发生的实际费用、外加15%的管理费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乙方不得以第三方施工费用高于其分包价格而反对(高于150%除外)。

如需要特别处理后方可继续施工的,如需检验检测、方案论证、拆除或部分拆除、修复或返修等,所有有关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8.6 如因乙方违约,甲方解除合同的,乙方人员及其设备、设施料等全部物资应在合同解除后天内拆除并撤出工地,逾期每天承担违约金万元。

双方应在合同解除后十天内完成结算及应扣款项的确认,以及其他交接工作。

如乙方不予配合,甲方有权在对工程现场拍照或邀请监理单位、建设单位等独立第三方见证后,即安排第三方进场代替履行本合同项下的工作;届时,甲方拍摄的照片或独立第三方的见证记录,将作为界定有关情况及责任的有效证据。

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干预或影响工程的继续施工,否则,每日承担违约金万元。

合同解除后,甲方仍按原合同约定的时间及比例,支付工程进度款及剩余工程款。

8.7 乙方不服从甲方施工管理制度或指令(关于违章作业的指令除外)的,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罚款。

该罚款应被理解为乙方应承担的惩罚性的违约金,造成甲方或第三方损失的,还应另行赔偿实际损失。

有关罚款的适用情形及金额标准执行合同附件《现场管理罚款标准明细表》。

8.8 甲方未按合同约定的付款期限和比例付款的,逾期付款超过一个月,则按应付未付金额、以日万分之一的标准承担逾期付款违约金。

8.9 一方当事人按照合同约定应承担多项违约金、赔偿款的,合并计算。

8.10 乙方违约的,甲方可从当期应付款中直接扣除相应的违约金、赔偿款,或在结算中扣减相应价款。

如甲方应付乙方的款项不足以用以扣减乙方违约金的,或当期未扣除的,甲方可在后期扣除,或者另行追偿。

第九条合同授权
9.1 甲方授权(电话:)行使以下职责权限: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认结算金额、处理经济及工期的索赔签证事宜。

其他职责权限,由甲方项目部管理人员按照其岗位及职责分工分别承担。

甲方对上述人员的授权,有效期最长不超过2年或者分包工程完工后3个月(以最先到达日为准)。

未取得甲方书面授权的人员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以及获得授权的人员超越书面授权范围所签署的任何文件、协议,一概无效,且甲方对此不承担任何责任。

9.2 乙方授权其现场负责人(电话:)行使以下职责权限:负责按照合同约定标准确认结算金额、处理索赔事宜。

该负责人必须始终驻守现场。

乙方在进场后5天内,将其他管理人员岗位、职责权限、人员名字、联系电话等情况进行明确并书面报送甲方备案。

如乙方未及时报送备案,其管理人员的职责权限将按照最大范围理解,即其所有人员的任何行为均视为乙方行为,并由乙方承担法律后果。

9.3 合同履行过程中,任何一方变更合同授权,必须及时书面通知对方。

第十条送达
10.1甲方可通过下列方式向乙方发出通知:
①甲方可按合同第八条约定,向有权限的乙方人员当面送达,由其签收,或者以电话方式向其送达通知,甲方保留的语音通话记录、短信等可作为送达凭据;
②甲方亦可向以下地址邮寄送达:
乙方地址:;
邮编:;收件人:,电话:。

③甲方亦可以发送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送达通知:
传真号码:;电子邮箱:。

10.2 一方送达方式发生变更的,应当及时通知对方。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因不可抗力因素(包括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自然灾害、非双方责任造成的火灾、爆炸等)所造成的乙方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十二条争议解决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第十三条合同变更
如需变更本合同条款,应签订书面协议加以明确,并由甲方加盖公司公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中除填写空格部分外有手写修改之处,必须加盖甲方公章方才有效。

本合同附件内容如与合同正文不一致,以合同正文为准。

第十四条其他约定。

第十五条合同的生效及份数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一式六份,甲方执四份,乙方执两份。

附件:1.《现场管理罚款标准明细表》
2.《安全施工协议书》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附件1:
现场管理罚款标准明细表(1)
—安全方面
附件1:
现场管理罚款标准明细表(2)
—其他方面
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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