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发展浅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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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贸综合服务行业发展浅议
根据《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质检总局外汇局关于促进外贸综合服务企业健康发展有关工作的通知》(商贸函〔2017〕759号)及及国税总局2017年35号公告的内容,现对新政策对外综服企业的影响、定位及发展方向简要分析。
一.行业现状
1.行业定位
2013年7月,在国务院出台的促进贸易便利化推动进出口的六项措施中首次提出外贸综合服务的概念,对外综服企业的起到的作用是为中小民营企业出口提供融资、通关、退税等服务,创造条件对服务出口实行零税率,逐步扩大服务进口。2014年3月,国税总局发布2014年13号公告,明确规定了外综服企业出口货物的退(免)税申报要求。
自2014年以来,外综服企业如雨后春笋般在中国各个省份成立并开展运营,主要定位是由于中国出口环节的繁琐复杂、多头监管、效率较低、通关成本居高不下等原因,通过外综服企业将各类优势资源集约化、规模化、专业化,为广大中小微企业提供出口环节的各项供应链服务。实质上是将原出口贸易中涉及的分散到通关、金融、物流、保险、退税等各环节的资源集聚起来,一方面是提高出口效率,另一方面是降低出口成本。
2.运营模式
外综服企业主要由传统的外贸企业牵头成立为主,部分为物流供
应链、电子商务企业牵头成立,所以在外综服企业的运营中带有明显的传统代理出口的痕迹。即相关货物以外综服企业名义出口的前提下,外综服企业以提供通关退税服务为主,配合提供融资、物流、国外市场开拓等增值服务,外综服企业既与委托人签订代理出口协议,又与委托人逐票签订货物的购销合同,代理关系、购销关系、借贷关系混杂在一起,不利于明晰各方的权责。
外综服企业的业务来源主要有三方面,一是没有进出口权或有进出口权但没有出口实操经验的生产型企业,该类型客户一直通过传统的真代理假自营方式委托相关外贸公司出口;二是有出口通关的经验与配套人员,但有融资、信保等需求的生产型企业,该类型客户大部分业务以自己的名义出口通关,部分订单转移至外综服企业;三是中间商或外贸掮客将相关出口业务介绍至外综服企业,该类型客户系传统代理出口公司的主要客户源,即所谓的“挂靠”代理出口。
3.盈利模式
目前大部分外综服企业的经营规模还无法在大数据中取得相应的利润增长点,仅仅依靠在融资、物流服务中收取的服务费赖以生存,且整个行业面临恶性竞争,纷纷免除基础通关服务费用,甚至给予委托出口企业相应的补贴款,所以当地政府的政策支持及财政补贴对于新成立的外综服企业的生存发展显得至关重要。
虽然外综服企业的利润来源较少,但需要承担的责任较重,所以在风险控制方面往往投入较高的运营成本,与传统的出口代理企业相比,外综服企业在信息化系统、风控系统、运营系统上的运营成本居
高不下,依靠现有模式难以实现盈利。
4.经营风险
由于出口政策的限制,外综服企业必须以自己的名义向海关申报出口,向税务机关申报退(免)税,向外管局申报外汇核销。所以面临的经营风险主要存在以下几点:
第一,涉税风险。根据现行的税收政策,外综服企业以自己名义申报退(免)税后,作为退税主体必然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相关业务在税务机关稽查过程中发现存在不符合退税规定的相关情形下往往自担风险。作为开放型服务平台,面对的委托人良莠不齐,外综服企业又往往无法准确识别贸易的真实性,一些不法分子恶意通过外综服企业开展骗税活动更令外综服企业损失惨重。
第二,监管风险。由于外综服企业以自己的名义申报货物的出口,但又无法有效监管货物的真实情况,在通关过程中,因商品归类错误、申报不实、逃避出口许可等情形在同行业中屡见不鲜,严重影响了外综服企业在海关的管理等级。同时由于全球外汇经济下行,大量发展中国家外汇收紧,由于进口商无法顺利购汇,从而造成第三方付汇甚至不付汇的情形出现,甚至被相关部门认定存在洗钱行为,影响了外综服企业的外汇管理。
第三,资金风险。外综服企业为委托人提供代垫退税、货款等融资服务面临着较大的资金运营风险。委托人往往是受制于银行的授信额度,无法在银行取得贷款,转而向外综服企业申请订单融资,本身偿付能力就较弱,所以外综服企业往往寄托于国外买家的顺利付款或
者保险公司的理赔,若国外买家到期后延迟付款或拒不付款,外综服企业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周转风险。
第四,履约风险。在业务实际开展过程中,外综服企业不介入订单的谈判过程中,对于产品的规格、交期、质量难以把控,往往以自己的名义给国外买家签署了销售合同,又以自己的名义给国内供应商签署了购销合同,一旦相关合同无法履约,必然会造成相关方的损失从而引起对方索赔。
二.政策影响
1.有利影响
第一,为外综服企业的发展提供了政策支持。新政策重新明确了外综服企业的定义,即综服企业是代理服务企业,应具备较强的进出口专业服务、互联网技术应用和大数据分析处理能力,建立较为完善的内部风险防控体系,依托综合服务信息平台,代为办理包括报关报检、物流、退税、结算、信保等在内的综合服务业务和协助办理融资业务的企业。该定义将外综服企业与传统代理出口外贸企业进行了区分,明确外综服企业应真正做到“外贸+互联网”的运营模式。
第二,解决了外综服企业在近几年发展过程中的涉税痛点。新政策明确对综服企业开展的代理退税业务,可由综服企业代生产企业集中申报出口退税。生产企业为退税主体,承担主体责任,综服企业承担相应的连带责任,意味着外综服企业不再作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而是将生产企业纳入到监管范围,外综服企业仅在未做到相应的监管义务且生产企业拒不补缴税款的情形下承担连带责任。2014
年13号公告众要求外综服企业作为退税主体承担相应的责任,但在实际业务中,外综服企业虽然通过一系列的风险防控措施尽力保证贸易的真实性,但无法监控到生产企业的进项发票,更无法约束其正常缴纳税款,造成在实际业务中,一旦生产企业存在虚开进项发票,被认定为纳税非正常户、走逃失联企业等情形,税务机关将暂缓外综服企业的相关退税,给业务的发展造成极大的困难。新政策明确了退税主体,解决了外综服企业发展过程中的一大瓶颈。
第三,明确了外综服企业的服务地位及角色。2014年13号公告要求生产企业将货物销售给外综服企业,再由外综服企业按自营出口的规定申报退税,造成代理出口与货物购销的法律关系交织,形式上为货物购销,实质上为代理服务,形式掩盖了实质,不利于法律责任的明确。新政策规定生产企业向外综服企业开具代办退税专用发票,仅供退税专用,不得作为抵扣凭证,意味着实际业务中不再签署货物采购合同,明确了外综服企业是服务商而非采购商。
第四,扩大了外综服企业出口货物的范围。原2014年13号公告定义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但在实际业务开展过程中,存在有视同自产的货物一并出口的现象。新政策明确规定外综服企业代办退税的货物为生产企业自产货物或视同自产货物。
第五,规范了外综服企业的应税营收。原来外综服行业的普遍操作模式为在开票金额中减去相关的代垫费用及服务费用,造成无法体现外综服企业的服务内容,不利于主管税务机关的纳税监管,且由于汇率变动等原因造成实际开票额与结算金额不一致,往往需要在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