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分公司反保险反欺诈提示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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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分公司反保险欺诈提示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控制公司经营风险,保证业务健康发展,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提高承保质量和业务品质,实现公司效益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保险欺诈”是指行为人假借保险名义或利用保险合同,对保险消费者、保险公司实施欺瞒、诱骗,以获取不当或非法利益的行为。包括:非法经营保险业务或非法设立保险机构、保险诈骗以及利用保险单证进行合同诈骗、非法集资等。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山东分公司所辖所有机构。

第二章欺诈风险提示

第四条本制度所称“欺诈风险”是指欺诈实施者利用欺诈机会进行欺诈活动,给保险行业造成经济或声誉损失的风险。

第五条提示管理

为有效防范和化解欺诈风险,公司实行提示制度,公司在展业、承保、理赔等环节对风险进行提示。

(一)各级机构需在营业场所及理赔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张贴《反保险欺诈告知书》(详见附件),告知书内容应采用黑体加粗格式。

(二)展业环节:业务人员在展业过程中,需向客户宣传反欺诈知识。

(三)承保环节:各中支应在客户填写投保单(批改申请书)的同时提供《反保险欺诈告知书》,向客户明确告知其内容,并保证客户确实已阅知。

(四)理赔环节:各中支公司应在现场查勘或客户向我公司提交理赔材料时,向客户机事故各方当事人提供《反保险欺诈告知书》,并明确告知其内容。

第三章罚则

第六条如中支公司未按照要求张贴《反保险欺诈告知书》,或者未按照规定向客户出示告知书,并进行明确告知的,要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七条因未向客户履行反保险欺诈告知义务的,造成欺诈事实发生,致使公司遭受损失的,将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严厉处罚。

第四章附则

第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反保险欺诈告知书

反保险欺诈告知书

请您与我们一同杜绝以下骗取保险金的行为:

1、提供伪造、虚假的投保资料的;

2、保险标的“带病投保”的;

3、故意虚构保险标的;

4、对发生的保险事故编造虚假的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的程度;

5、编造未曾发生的保险事故;

6、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

7、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的。

进行保险诈骗犯罪活动,可能会受到拘役、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的刑事处罚;尚不构成犯罪的,可能会受到15日以下拘留、5000元以下罚款的行政处罚;保险公司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保险事故的鉴定人、证明人、财产评估人故意提供虚假的证明文件,为他人诈骗提供条件的,将会受到相应的刑事或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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