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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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
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股份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规范监督检查行为,提高监督工作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股份公司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股份公司及所属分公司、院监察部门(以下简称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进行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监察部门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的范围包括:招标项目、招标中止转为谈判的项目、国家和集团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以及其他竞争性谈判、单一来源采购谈判项目等。
第四条股份公司及其所属分公司、院负责招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或谈判过程的组织及参与人员,应当接受监察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五条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实施监督检查,应当突出重点、讲究实效,坚持依法依规、客观公正、防范风险、促进管理,维护企业利益和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监督职责与权限
第六条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职责是:
(一)检查招投标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和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招标项目、必须招标而未招标项目的报批和实施过程;
(三)监督检查招投标工作管理部门、项目单位、招标机构、招投标或谈判过程的组织及参与人员执行国家招投标法律法规、股份公司有关规定情况;
(四)监督检查招投标过程、谈判过程的规范性、合法性;
(五)监督检查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六)对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提出监察建议和意见,并进行调查处理;
(七)受理招投标活动中违规违纪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七条监察部门监督招投标工作的权限是:
(一)列席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重要会议;
(二)调阅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招投标文件,核查投标单位的资质等级及资信等情况;
(三)审查谈判项目准备阶段的有关文件、方案等资料;
(四)参加重点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的现场监督,监督开标、评标过程和谈判过程;
(五)对招投标项目和谈判项目进行事后检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对招投标结果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
查,对发现的问题进行调查和处理;
(七)责令有关单位、部门和人员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追究违规违纪人员的责任。
第八条监察人员在监督招标或谈判活动中,不参加评标委员会或谈判组,不参与评分、投票等活动,对接触到的保密文件、资料及有关事项负有保密责任。
第三章监督检查方式
第九条监察部门对招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可采取事前监督、过程监督、事后监督的方式进行。
事前监督是指监察部门通过检查项目审批程序、招标或谈判文件等,对招标和谈判项目的前期工作进行监督。
过程监督是指监察部门派员按照监督范围和内容,对重点项目的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并对后续工作进行跟踪监督。
事后监督是指监察部门对未派员参加现场监督的招标和谈判项目,通过审查、复核有关档案资料,询问、查验、核实有关情况等,对招标或谈判过程及结果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监督检查。
第十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份公司监察部应当派员对招标或谈判过程进行现场监督:
(一)股份公司总部直接组织招标或谈判、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
(二)上级要求监察部门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三)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参加现场监督的项目。
各分公司、院可根据本单位监察力量的配备情况和招投标工作的实际情况,确定本单位监察部门派员参加现场监督条件。
第四章监督检查内容
第十一条对招投标工作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招投标工作管理责任是否落实;
(二)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必须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进行了招标;
(三)国家和股份公司规定经过批准可以不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经过批准;
(四)招标或谈判过程是否规范;
(五)监察部门认为有必要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二条对招标和谈判过程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招标项目的招标、投标、开标、评标和定标等环节;
(二)谈判项目的准备、实施和结果确认等环节;
(三)招标或谈判结果的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招标项目招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了项目审批手续,招标方式是否得到核准或批复;
(二)招标文件的条款是否符合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
(三)设有标底的项目,是否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标底在开标前保密;
(四)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公告的发布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五)采用邀请招标的项目,是否按规定履行了审批备案手续,是否向三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四条招标项目投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投标人的资质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规定必须进行资格预审的是否经过相应的资格预审;
(二)投标文件的送达、签收、保存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和有关规定;
第十五条招标项目开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是否对参加开标的投标人代表的身份资格进行查验;
(二)是否对投标文件的密封、签章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有效,投标文件是否当众拆封并宣读报价等;
(三)是否对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情况进行检查并确认符合招标文件要求;
第十六条招标项目评标环节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评标委员会成员构成与产生是否符合国家、股份公司的有关规定,是否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或其他应当回避的关系;
(二)评审过程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是否按照招标文件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