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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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三)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可以适用的 法律,但只选择其中之一来调整有关民 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 • 两种: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1、无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即系属中 指明的几种法律具有同等地位,可以不分先 后顺序而任意进行选择。
• 奥地利联邦1978年国际私法第16条第2款规定:“在国外 举行的婚姻,其方式依结婚各方的属人法;但已符合婚 姻举行的法关于方式的规定者亦属有效” • 1964年日本《关于遗嘱方式准据法》第2条规定:“遗嘱 方式,符合下列法律之一的,其方式有效:(1)行为地 法;(2)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国籍所属国家的法律; (3)遗嘱人立遗嘱或死亡时之住所地法;(4)遗嘱人 立遗嘱或死亡时经常居所地法。”
一日本人驾车于广州市五山路撞伤一菲 律宾人,受害人乘飞机到新加坡后死于新 加坡,后确定死因系车祸内伤所致。经查 明,汽车系我国牌照,由我国保险公司承 保,该日本人在广州 有住所。被害 人之妻在广州 市中院起诉, 请求民事损害 赔偿。
(三)地位
历史渊源
——国际私法的基本规范
国际私法的基本任务 适用范围(生命力顽强) 概括力强 较温柔,易为各国所接受 实体法的作用有限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四)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 其系属中指明必须适用两个或两个以上的 法律的冲突规范。
• 1920年订立于海牙的《关于离婚与别居的 法律冲突和管辖权的冲突公约》第2条规定: “离婚之请求,非依夫妇之本国法及法院 地法均有离婚之原因者,不得为之”
试分析:
《民法通则》第146条关于侵权行为的法律适 用的规定,第1款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第2款规定 “当事人国籍相同或者在同一个国家有住所 的,也可以适用当事人本国法律或者住所地 法律”,第3款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不认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发生的行 为试侵权行为的,不作为侵权行为处理。”
–(1)合同缔结地法 –(2)合同履行地法 –(3)侵权行为地法 –(4)婚姻缔结地法 –(5)立遗嘱地法
四、系属公式
• 4、法院地法
• 5、旗国法 • 6、当事人合意选择的法律 • 7、最密切联系原则
一个日本人驾驶我国牌照的汽车,在北京石 景山区发生车祸,撞到一个菲律宾人,受 害人乘飞机到新加坡以后死于新加坡,确 定死因系车祸内伤所致。汽车保险由我国 保险公司承保。该日本人在北京有住所, 被害人的利害关系人在北京市中院起诉, 请求民事损害赔偿。
冲突规范的结构:范围+系属பைடு நூலகம்
法律关系
法律问题 *与准据法的区别
范围 系属
关联词:适用\依
• • • •
不动产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范围”是不动产所有权关系 “系属”是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律。 • “范围”是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 • “系属”是侵权行为地法律
第三章
冲突规范与准据法
• 第一节 类型
冲突规范的结构和
一、冲突规范的概念和特征
• (一)概念 • “人之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不动产 物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合同当 事人可以选择合同应适用的法律”、 “侵权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 法”
法律选择规范(choice of law rules) 法律适用规范(rules of application of law) 间接规范(indirect rules)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D.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我国《民法通则》在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 用中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 所在地的法律。”请问 〔1〕这是一条什么类别的冲突规范?
〔2〕这一冲突规范的范围、系属、连接点 是什么? (94年律考题)
四、 系属公式
• (一)含义: Formula of Attribution,传 统双边冲突规范的一些系属逐渐固定下 来,成为解决不同种类民事关系的法律 冲突的公式,被称为系属公式。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二)双边冲突规范
•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 动产所在地法” • “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行为方式依行为地 法”、“物权依物之所在地法”
• 与单边冲突规范的区别和联系
–意大利民法典第19条第1款:“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 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而德国民法施行法第15条则 规定:“夫妻财产制,在结婚时夫为德国人者,则依 德国法”。 –意大利“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依结婚时夫的本国法” 可以分解为 » “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结婚时夫为意大利人的, 依意大利法”和“夫妻之间的财产关系,结婚时 夫为外国人的,适用外国法”
• (3)、对同类法律关系依不同的性质 加以区分,规定不同的连结点。 • (4)、对同一法律关系的不同方面进 行分割,对不同部分或不同环节规定不 同的连结点。
1973年《产品责任法律适用公约》
第4条:“准据法应当是损害地国家的法律, 如果该国同时又是①直接遭受损害者的惯常 居所地;或②被请求承担责任者的主营业所 在地;或③受害者获得产品的地方。”
D.重叠适用的冲突规范
“亲子间的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 时,依母之本国法”。这是一条 (D)1992律考题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重叠型冲突规范 D.选择性冲突规范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 业合同、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 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 律。”该条款属于下列选项中哪一类型的冲突 规范? (A)2003司考题 A.单边冲突规范
• 例如我国《民法通则》第143条规定:“中国公民定居国 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的法律”。 • 特点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二)双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既不明确规定适用内国法,也 不明确规定适用外国法,而是提供一 个以某种标志(连接点)为向导的法 律适用原则。只有根据这一标志,结 合某一具体民事关系的有关事实情况, 才能推定该民事关系应该适用某一国 法律的冲突规范。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 2、有条件的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 即系属中指明的几种法律处于不同地位,只 允许按顺序或条件进行选择。
• 1898年《日本法例》第20条:父母子女之间的 法律关系,依父之本国法;如无父时,依母之 本国法。 • 1989年《日本法例》第21条规定:“亲子间的 法律关系,子女的本国法与父或母的本国法相 同,或父母一方不存在时与他方本国法相同时, 依子女的本国法。 于其他情形,依子女常居所 地法。
那些能在法院需要处理的事实情 况与某一特定法域之间建立起“自然” 联系的明显事实。
——戚希尔&诺斯(英)
分类:
客观连接点
主观连接点
静态连接点
动态连接点
事实因素 法律概念
开放性连接点 硬性连接点
• 3、连接点的软化处理 • (1)用灵活的开放性的连结点代替传 统冲突规范中的僵固的连结点。 • (2)规定多个连结点以提高法律选择 的灵活性。
我国《民法通则》第149条规定:“遗产的法定继 承,动产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不 动产适用不动产所在地法律。 连接点
动产的法定继承适用被继承人死亡时的住所地法律
范围
关联词
系属
• “范围”和“系属”两部分组成
–范围,是指冲突规范所要调整的民商事法 律关系或所要解决的法律问题。 –系属,冲突规范中“范围”所应适用的法 律。
试分析:
《民法通则》第145条规定:“涉外 合同的当事人可以选择处理合同争 议所适用的法律,涉外合同的当事 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与合同有最密 切联系的国家的法律”
我国《海商法》第270条规定:“船舶所有权 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这一规定属于下列哪种冲突规范? (B) A.单边冲突规范 B.双边冲突规范 C.选择适用的冲突规范
四、系属公式
• (二)常用的系属公式 • 1、属人法: • 以当事人的国籍、住所或居所为连接点的 系属公式。主要解决有关人的能力、身份、 婚姻家庭和财产继承等方面的法律冲突问 题。
– 本国法原则 – 住所地法原则 – 惯常居所地作为属人法的连接点
四、系属公式
• 2、物之所在地法 • 3、行为地法 • “场所支配行为”原则
• 直接适用内国法:例如《合同法》第126条第2款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履行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 同,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又例如《德国民法施 行法》第24条第1款规定:“德国人的继承,虽于外国有 住所,依德国法”;
• 2、直接指明只适用外国法。
国际私法规范(rules of 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
• 是指出某种涉外民商事关系应该适 用何国法律来调整的规范。
• (二)特征
– 不直接规定涉外民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具 体权利义务; – 只有与所指定的实体法相结合,才能完整 地调整涉外民事关系 – 与程序规范相比,不直接规定诉讼权利、 义务,虽然指示法院的行为
• 1、法院受理:管辖权:被告住所地或侵权行 为地 • 2、法律冲突:法院地、驾驶人国籍、受害人 国籍、汽车牌照、汽车保险、损害事实发生 地、损害结果发生地 • 3、冲突规范:《民法通则》第146条:侵权 行为的损害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 4、解释连接点:侵权行为地和结果发生地不 一致的,人民法院可选择适用。 • 5、解释、适用准据法:依《民法通则》中的 有关实体法作出判决
三、准据法确定过程中的问题
(一)多法域国家的法律作为准据法的确 定问题
• (一)准据法必须是能够确定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关系的实体法。 • 国际条约是否准据法 • (二)准据法必须是经冲突规范所指定的实体法。 • (三)准据法不是冲突规范逻辑结构的组成部分, 它必须结合具体的案情事实才能确定。 • (四)准据法不是笼统的法律制度或法律体系, 而是一项具体的实体法规范或法律文件。
第二节 准据法及其确定
• 一、准据法的概念Applicable law
• 是指按照冲突规范的指定而援用来确定涉外 民事关系当事人具体的权利和义务的特定实 体法.
• 《民法通则》第147条规定:“结婚适用婚姻缔 结地法” • 《民法通则》第146条规定:“侵权行为的损害 赔偿,适用侵权行为地法”
二、准据法的特点
二、冲突规范的结构
• (一)结构
一般法律规范的结构:三要素说
条件+模式+后果
中国籍公民王美玫1948年随父母到印尼定居,1958加 入印尼国籍。1995年王美玫丈夫去世,王除有一子外无 其他亲属。1996年,王美玫变卖其在印尼的财产,与其 子回中国定居。回国后,王购买了一套公寓自住。王的 儿子有业不就,靠王的积蓄生活。王多次劝说其子自食 其力,但其子置若罔闻。王遂加强了对财产的控制,招 致其子不满,先后两次欲害其母,均被与其母朝夕相伴 的爱犬旺财相解。王年事已高,又遭逆子暗算,心力交 瘁,自知将不久于人世,遂于1998年底找到律师宋世杰 立下书面遗嘱: 1.取消其子的继承权。 2.遗有人民币10万元左右,由旺财继承。这笔钱 由律师掌管,用于照料爱犬的生活费用。 3. 律师履行相应义务后,公寓一套归其所有。 王立遗嘱后不久去世。旺财在其墓地守候四天四夜 不吃不喝,悲壮死去。
(二)连接点 •1、连接点的含义
–国籍、居所地、物之所在地、侵权 行为地、合同履行地、婚姻举行地、 立遗嘱地 、当事人选择的”、“与 合同有最密切联系的”、“适用最 有利的”
•2、连接点的法律意义
– 冲突规范中将“范围”中特定的民事关系或法 律问题与一定地域的法律联系起来的纽带或标 志。
连接点/连接因素(connecting factor)
第5条:“在下述情况下,适用的法律应为直 接遭受损害的人的惯常据所的国内法,如果该 国同时又是①被请求承担责任者的主要营业地; 或②直接受害者获得产品的地方”。
三、冲突规范的类型
一个连接点
(一)单边冲突规范
(二)双边冲突规范
两个或两个 (三)选择性冲突规范 以上连接点
(四)重叠性冲突规范
• (一)单边冲突规范 • 其系属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或直接指明只 适用外国法的冲突规范。 • 1、直接指明只适用内国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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