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合集下载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篇)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街道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街道的所有工作人员应自觉遵守本条例,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确定的本单位禁烟公共场所包括:(一) 街道各科室、公共办公区及会议室;(二) 街道所有的档案资料室;(三) 员工活动室;(四)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街道控烟管理部门负责统筹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各村居及下属单位负责其管辖区域内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二) 在禁烟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全体街道工作人员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第七条禁烟场所的管理部门应对违规吸烟者进行劝阻,对不听劝告者有权要求其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本条例的解释权归街道控烟管理部门所有。

第九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正式实施。

2024年公共场所禁烟制度(二)第一条为遏制烟草的危害,确保公民的身心健康,维护无烟的公共场所环境,根据爱国卫生的相关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状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全体员工需自觉遵守本制度,禁止在指定的禁烟区域内吸烟。

第三条本机构内划定的禁烟区域包括:(一) 美容院、办公室及会议室;(二) 员工活动室;(三) 其他依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禁止吸烟场所。

第四条禁止吸烟的公共场所应设置清晰的禁烟标识,不得设置吸烟器具,且不得出现烟草广告的标志和物品。

第五条本单位的禁烟监督员负责执行公共场所的禁烟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一) 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活动;(二) 在禁烟区域内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三) 及时制止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行为。

第六条本院员工有责任劝阻在禁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同时有责任宣传吸烟对健康的负面影响。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

关于公共场所禁烟的通知尊敬的广大市民朋友们:大家好!为了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创造一个清新、舒适、文明的公共环境,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共卫生要求,现对公共场所禁烟事宜作出如下通知:一、禁烟场所范围1、各类医疗卫生机构、诊所、康复中心等医疗场所的室内区域。

2、幼儿园、中小学校、高等院校等教育机构的室内区域,包括教室、图书馆、食堂、宿舍等。

3、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如公交车、地铁、出租车、长途客车等内部。

4、商场、超市、农贸市场、书店、影院、展览馆、博物馆等商业和文化场所的室内区域。

5、体育场馆、健身房、游泳馆等体育场所的室内区域。

6、餐厅、酒店、宾馆等餐饮住宿场所的室内公共区域,包括大厅、走廊、电梯等。

7、政务服务大厅、银行、电信营业厅等公共服务场所的室内区域。

8、电梯及其等候区域。

二、禁烟要求1、在上述禁烟场所内,禁止任何个人吸烟。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在场所的显著位置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识和监督投诉电话。

3、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应当对在场所内吸烟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或者向有关部门报告。

三、法律责任1、对于在公共场所违反禁烟规定吸烟的个人,将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2、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和经营者未履行禁烟职责的,将依法予以处理。

四、监督与执行1、卫生健康、交通运输、文化旅游、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各自职责,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工作的监督管理。

2、鼓励社会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场所禁烟工作,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五、吸烟的危害吸烟对个人健康的危害是巨大的。

烟草中含有多种有害物质,如尼古丁、焦油、一氧化碳等。

长期吸烟会增加患癌症(如肺癌、胃癌、膀胱癌等)、心血管疾病(如冠心病、高血压、中风等)、呼吸系统疾病(如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哮喘等)的风险。

不仅吸烟者本人的健康会受到损害,二手烟也会对周围不吸烟的人的健康造成严重影响,尤其是儿童、孕妇和老年人等弱势群体。

六、公共场所禁烟的意义1、保护公众健康:在公共场所禁烟可以有效减少二手烟的暴露,降低非吸烟者患各种疾病的风险,特别是对儿童、孕妇和患有呼吸道疾病的人群具有重要意义。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对9类场所吸烟将罚款
时政民生南报网
正在加载...
“控烟”罚款要动真格的了。

记者今天(11月28日)从省卫生厅召开的新闻发布会上获悉,《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将从后天起正式施行,条例明确,将对在学校、医院、机关事业单位室内会议室等9类特定场所内吸烟的人处于20-50元处罚。

单位未进行劝止的,也将被处以1000至10000元处罚。

《爱国卫生条例》对禁烟场所进行了详细的界定。

托儿所、幼儿园、小学的室内外区域,其他各类学校的教学场所、图书馆、学生宿舍等室内区域;妇幼保健院、儿童医院的室内外区域和其他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室内区域;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的室内会议室和提供公共服务的室内区域;电梯内部及其室内等候区域等9类特定场所,明确规定禁止吸烟。

为增加控烟的力度,条例规定。

吸烟者在禁止吸烟场所吸烟的,任何个人可以劝阻,并可以要求禁止吸烟场所所在单位履行管理职责。

对吸烟个人进行处罚,一直是控烟的难点。

对此,即将的《条例》规定,教育、卫生、交通运输、文化、体育等部门,可以在法定权限内,委托符合条件的组织实施。

“关于这一条,不久的将来还将出台详细的实施细则。

”省卫生厅副厅长汪华说。

而如果有单位未履行其在公共场所禁烟职责,《条例》也明确,逾期不改正的,将处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

2017年江苏省公共场所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方案为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以及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等法规、规章,切实落实公共场所烟草烟雾危害控制措施,制定本方案。

一、目的意义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直接关系公众健康。

国务院印发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新时期爱国卫生工作的意见》要求,“认真履行《烟草控制框架公约》,全面推行公共场所禁烟”;《“健康中国2030”规划纲要》《“健康江苏2030”规划纲要》均明确提出“强化公共场所控烟监督执法”和“加大执法力度”。

做好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是政府各部门应尽的工作职责,对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控烟执法是控烟工作的重要内容,在向公众广泛宣传公共场所吸烟违法性的同时。

也通过处罚违法人员、单位对公众起到警示作用,对于巩固控烟工作成效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工作目标通过开展2017年控制吸烟专项监督检查工作,了解各地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措施的落实情况,对违法行为进行教育和行政处罚,促进公众对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的支持。

三、职责分工各市爱卫办负责专项监督检查工作的组织协调和数据汇总上报工作;各市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医疗卫生机构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学校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公安机关负责对辖区内网吧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交通运输管理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客运站等相关公共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文化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文化、娱乐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体育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公共体育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食品药品监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餐饮服务经营场所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旅游行政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星级宾馆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各市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对辖区内机关、事业单位控制吸烟工作开展监督检查和数据填报工作。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控烟管理制度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改善环境质量,依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章禁烟区域设立和标识第二条公共场所应设立明显的禁烟区域,并标识清晰。

第三条禁烟区域设立应当符合公众需求的实际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学校、医院、体育馆等等。

第四条禁烟区域标识应当明确,标示清晰,易于辨识。

标识应采用大字体,醒目的文字,明示“禁止吸烟”等词语。

第五条公共场所应当及时维护禁烟区域的标识,做到明显可见,清晰易懂。

第三章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第六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场所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室内任何公共场所;(二)任何施工现场;(三)任何医疗卫生机构;(四)任何有关群体活动的场所;(五)公共交通工具中的乘客区域;(六)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公共场所。

第四章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区域和条件应当包括以下情形:(一)公共建筑入口、出口,距离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二)公共交通站点附近,距离站点入口、出口一定距离范围内;(三)运动场馆、健身房等体育活动场地;(四)公共游憩场所,如公园、广场等。

第五章控制措施第八条公共场所应当设立吸烟区域,吸烟区域面积不得超过场所总面积的30%。

第九条吸烟区域应当合理设置,避免对非吸烟人员产生二手烟的危害。

第十条公共场所应当加强巡查,及时制止吸烟行为。

对于不听劝阻的,应当进行相应警告,并向相关部门报告。

第六章管理责任和处罚第十一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配有专门的工作人员负责禁烟管理。

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禁烟宣传教育知识和相关法律法规知识。

第十二条公共场所的管理者应当定期进行禁烟宣传和教育,提高吸烟危害意识和举报意识。

第十三条对违反本条例的个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

第十四条对违反本条例的单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措施,并对相关负责人员进行约束和责任追究。

第七章合作与共享第十五条政府部门应当加强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和教育工作,提高公众对禁烟管理的认知度和遵守性。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

关于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及国家关于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杜绝火灾隐患,预防火灾事故的发生,营造文明和谐的办公环境,保障广大职工的身心健康,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公共场所的公司职工、协力单位人员及到公司洽谈公务的人员,均须严格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禁止吸烟的场所第三条公共场所范围内的下列场所禁止吸烟:一、会议室、接待室、各办公室、体育场馆、公共文化场馆;二、门厅、走廊、楼梯、大厅、餐厅、浴室、卫生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区域;三、设备室、库房、机房、楼梯间等功能性用房;四、公共交通工具及候车厅内。

第三章禁烟工作的管理第四条各级领导干部要充分认识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的重要意义,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以实际行动作出表率,自觉维护法规制度权威,自觉维护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形象。

在禁止吸烟标识的公共场所要带头不吸烟。

同时,要积极做好禁烟控烟宣传教育和引导工作,督促公共场所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警语和标志,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司各单位公务活动中严禁吸烟。

公务活动承办单位不得提供烟草制品,公务活动参加人员不得吸烟、敬烟、劝烟。

要严格监督管理,严禁使用或变相使用公款支付烟草消费开支。

第六条宣传等有关部门要广泛动员各方力量,深入开展形式多样的禁烟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形成禁烟控烟的良好氛围。

第七条公司各单位负责本单位所辖区域禁烟管理的宣传教育、检查落实工作。

第八条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在禁烟场所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第九条所有公共区域禁烟的具体管理工作,由各单位办公室负责实施。

第四章考核与处罚第十条各级管理人员应及时制止办理业务的外来人员在禁烟场所吸烟,经劝阻不听者,应不予其办理业务;一经发现吸烟,对相关部门的陪同人员,按视同违反规定处理。

第十一条对未按照规定要求,认真开展禁烟宣传教育活动,导致禁烟规定落实不到位的单位,由办公室对责任单位提出专业考核。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

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23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3.12.11•【字号】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较大的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已由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23年10月27日修订,并经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2024年5月1日起施行。

2023年12月11日苏州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2006年8月31日苏州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2006年9月2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根据2011年12月29日苏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通过,2012年1月12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6年4月25日苏州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2016年5月26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批准的《苏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苏州市市政设施管理条例〉等9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2023年10月27日苏州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修订 2023年11月29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批准)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市容环卫责任第三章市容管理第四章环境卫生管理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造和维护整洁、有序、安全、优美的人居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
公共场所禁烟条例全文如下:
第一条:为保障公共场所环境的健康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卫生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公共场所,是指任何向公众开放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和室外的场所,如办公楼、商场、酒店、餐厅、医院、学校、体育场馆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一律禁止吸烟。

任何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内吸烟,包括但不限于各种烟草制品的吸食、点燃、燃烧、吐烟等。

第四条:公共场所经营者应当在显著位置设置禁烟标志,并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宣传教育。

经营者有义务向吸烟人员提醒并劝阻其在公共场所吸烟。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保证公共场所内没有任何吸烟区域,并设置吸烟人员持照自行吸烟室或设立吸烟区域。

第六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公共场所的经营者应当及时制止并予以劝导。

如情节严重,可报请相关部门处罚。

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规定的监督检查,及时处理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对于公共场所的经营者违反禁烟规定,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还可以吊销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个人有权举报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

相关部门应对举报行为进行调查处理,并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条: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可以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情节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5.14•【字号】苏卫监督[2008]14号•【施行日期】2008.05.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大机关正文苏州市卫生局、苏州市爱卫办关于进一步加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苏卫监督〔2008〕14号)各市、区卫生局、爱卫办,苏州工业园区、高新区社会事业局,市卫生监督所:近几年来,公共场所禁烟、特别是舞厅的禁烟问题越来越引起群众的关注,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群众健康,进一步加强全市公共场所禁烟监管工作,迎接第二十一个世界无烟日,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经研究,决定在全市开展针对舞厅等公共场所的禁烟重点监督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检查内容(一)是否建立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的措施;(二)是否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如黑板报、宣传画廊等);(三)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四)是否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吸烟器具;(五)是否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有效劝烟;(六)专门吸烟室内有无单独排风换气装置。

二、检查范围(一)辖区内全部营业性舞厅(包括卡拉OK歌厅)。

(二)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1.商场、书店、阅览室、展览馆等;2.车(船)站、港口;3.会场、会议室;4.医院候诊室、病区;5.学校、幼托儿所、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6.公共交通车等。

每市、区检查总数不少于30家。

三、时间安排2008年5月,各级卫生监督部门进行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专项监督检查,6月7日前按附表要求汇总检查结果并上报总结及有关材料。

四、工作要求(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

公共场所禁烟直接关系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

各地要充分认识禁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共场所,特别是舞厅禁烟的监督工作。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

公共场所禁烟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创造无烟环境,保护公众健康,维护社会秩序,规范公共场所禁烟行为,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条例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公共场所禁烟管理。

第三条定义1. 公共场所指供公众集体活动、交流或提供服务的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会堂、酒店、餐馆、商场、体育场、车站等。

2. 禁烟指在公共场所内禁止吸烟。

第二章禁烟规定第四条公共场所禁烟原则公共场所应实行全面禁烟,禁止任何形式的吸烟行为。

第五条建立明显标识公共场所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识,提醒公众禁止吸烟。

第六条禁止吸烟的区域划分公共场所应划定禁止吸烟的区域,并建立相应的设备和措施,确保全面禁烟。

第七条禁止吸烟的区域范围禁止吸烟的区域应包括公共场所内的各个室内场所、过道、楼梯、电梯、洗手间等公共区域。

第八条禁止吸烟的室外场所除特殊区域外,公共场所的室外场所也应禁止吸烟,并设置相应的标识。

第三章保障措施第九条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公共场所应定期发布禁止吸烟的提示和宣传信息,提高公众的禁烟意识。

第十条禁止吸烟的监管与执法政府有关部门应加强对公共场所的禁烟监管与执法,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并公开处罚结果。

第十一条受保护人员的义务受保护人员(如酒店服务员、商场售货员等)有责任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进行提醒和劝阻,维护禁烟环境。

第四章法律责任第十二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个人,将按照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并可能被强制离场。

第十三条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处罚对违反禁烟规定的单位,依法给予罚款,并可能面临营业执照暂停或吊销的处罚。

第十四条公众的监督和举报公众可以通过方式、邮件等方式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相关部门应及时处理并给予回复。

第五章附则第十五条监督执法机构公共场所禁烟的监督执法机构由政府有关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

第十六条法律保护对于积极履行禁烟义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第十七条生效日期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

公共场合禁烟规章制度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众健康,创建清洁、卫生的社会环境,减少吸烟对身体健康的危害,本规章制度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室内公共场所、室外公共场所、交通工具、公共交通设施等。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烟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公共场所。

第四条在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原则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公共场所吸烟,管理人员有责任维护公共场所禁烟的秩序。

第五条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按照本规章制度加强对公共场所禁烟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室内公共场所第六条室内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餐厅、宾馆、咖啡馆、酒吧、KTV、健身房、剧院、影院、展览馆、博物馆等。

第七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张贴禁烟标识,提醒和规范各类人员不得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

第八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建立健全禁烟制度,明确禁烟责任人员,定期检查和整改禁烟情况。

第九条室内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对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予以劝阻和制止,并按照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在室内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章室外公共场所第十一条室外公共场所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公园、广场、体育场馆、公共汽车站、地铁站等。

第十二条室外公共场所的责任人应当加强对吸烟行为的监督,及时制止并做好记录。

第十三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注意不影响他人,保持场所的整洁和卫生。

第十四条在室外公共场所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应当排除可能引发火灾的隐患,确保公共安全。

第四章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第十五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禁烟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火车、飞机、客车、出租车、地铁、公交车等。

第十六条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的责任人应当对吸烟行为加强监督,规范乘客行为,维护乘车环境。

第十七条在交通工具和公共交通设施上吸烟的个人和单位将受到处罚,情节严重的将被列入黑名单并受到限制乘坐。

第五章处罚规定第十八条违反本规章制度的单位,责任人员将被处以罚款,并责令整改。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3篇)

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提高社会文明程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地区所有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公共交通工具,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场所:1. 公共场所:商场、超市、电影院、图书馆、体育馆、公园、旅游景点等;2. 工作场所: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学校、医院等;3. 公共交通工具:公交车、出租车、火车、飞机等。

第三条本制度遵循以下原则:1. 公众利益优先原则;2. 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原则;3. 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原则;4. 社会参与、共同监督原则。

第二章禁烟区域与标识第四条禁烟区域应明确划分,并设置醒目的禁烟标识。

第五条下列区域应确定为禁烟区域:1. 学校、医院、妇幼保健院、养老院等单位的室内外场所;2. 公共交通工具内部及其等候区域;3. 儿童活动场所;4.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理区域;5. 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吸烟的其他场所。

第六条禁烟标识应设置在禁烟区域的明显位置,包括:1. 禁止吸烟标志;2. 禁止吸烟警示语;3. 吸烟有害健康的宣传标语。

第三章禁烟管理职责第七条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禁止吸烟工作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八条公安机关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九条卫生和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负责对公共场所的卫生监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查处,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按照下列要求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1. 制定本单位的禁止吸烟管理制度,明确禁烟区域和责任人;2. 对本单位工作人员进行禁止吸烟宣传教育,提高其自觉遵守本制度的意识;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进行制止和纠正;4. 定期对禁烟区域进行检查,确保禁烟制度落实到位。

第四章违规处理与监督第十二条违反本制度,在禁烟区域吸烟的,由有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罚款。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5件规

《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公告根据《苏州市人民政府年规章立法计划》,市政府拟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

现将《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及其说明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方面意见。

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可以在年月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一、登陆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网站(),通过网站首页中部的“立法草案意见征集”,对草案提出意见。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地址:苏州市三香路号号楼,邮政编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

附件:.《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起草说明苏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年月日附件:1 / 9关于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的决定(征求意见稿)根据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实现法制统一,现决定修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条例》等件规章和废止《苏州市旅游船艇交通安全管理办法》等件规章。

具体如下:一、对《苏州市餐饮业环境污染防治管理办法》作出如下修改:(一)将第六条修改为:“排放油烟的餐饮业经营者应当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并保持正常使用,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并防止对附近居民的正常生活环境造成污染。

“禁止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以及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

”(二)删去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

(三)将第十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新办餐饮业项目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的规定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实行备案管理。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公共场所管理通知禁止吸烟
尊敬的各位市民:
为营造一个健康、文明、和谐的公共环境,提升市民的整体素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场所卫生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特通知
如下:
一、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场所:
1.室内公共场所:各类办公场所、商业、金融、文教、体育、娱乐、餐饮、交通、邮电等行业单位的公共活动场所,以及其他对社会公众
开放的室内公共场所。

2.室外公共场所:公园、广场、游园、风景区等具有公共属性的室
外场所以及人流较多的街道、广场、门诊部前台等室外场所。

二、落实吸烟场所划定和标示
为保障公众健康权益,各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室内外公共场所
明显位置划定吸烟区域,并进行标示,同时应加强对吸烟区的管理和
清洁维护。

禁止在非划定的吸烟区域吸烟。

三、加强场所管理
各单位应加强对员工、访客、客户等人员的宣传教育,告知吸烟危害、禁止吸烟规定和后果,引导大家形成文明健康的生活习惯。

对于
违反禁烟规定的人员,应当坚决制止。

单位负责人应当对吸烟行为积
极予以纠正,对违反规定的人员给予批评教育,并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单位规定进行处理。

四、建立投诉举报制度
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吸烟投诉举报制度,并加强对投诉举报内容的核实处理,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加以解决。

对于无视禁令吸烟的人员,公众可以进行举报。

特此通知,希望广大市民积极响应,自觉遵守禁烟规定,共同营造良好的公共卫生环境。

XX管理局。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

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制度规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是指在公共场所内,包括但不限于办公场所、商业场所、娱乐场所、交通工具、医院、学校等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和环境的清洁,减少吸烟对他人的二手烟危害,预防吸烟导致的疾病和职业伤害。

一、背景介绍吸烟对人体健康造成严重的危害,已经成为全球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

吸烟不仅对吸烟者本人具有危害,还会对吸烟者周围的人群产生二手烟危害。

根据世界卫生组织的统计数据,吸烟每年导致约700万人死亡,其中约600万人是直接吸烟导致的死亡,约100万人是由于吸烟引起的二手烟或其他吸烟相关环境导致的死亡。

因此,各国纷纷加强了对吸烟的监管和控制,禁止在公共场所吸烟。

二、禁烟的必要性1.公共卫生保护:吸烟会释放大量有害物质,如尼古丁、二氧化碳、一氧化碳等。

吸烟者吸入这些有害物质后,会导致诸多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慢性呼吸系统疾病和多种癌症等。

而公共场所内的吸烟会使得一些非吸烟者也吸入二手烟,从而受到同样的危害。

因此,禁止公共场所吸烟,是为了保护公众的健康。

2.环境保护:吸烟不仅对人体健康有害,也会对环境造成污染。

烟蒂、烟雾和烟灰会含有大量的有毒有害物质,如重金属、有机物等,这些物质会对土壤和水体造成污染,对环境生态系统产生负面影响。

禁止公共场所吸烟可以减少这些有害物质的释放,保护环境的清洁和健康。

3.建立良好的社会风尚:公共场所禁止吸烟有助于塑造一个健康文明的社会风尚,促进公民素质的提高。

通过禁止吸烟,可以告诉公众吸烟对健康和环境的危害,并引导人们养成不吸烟的良好习惯。

1.禁烟区划定:公共场所设立禁烟区,标志明显。

禁烟区域应该覆盖大部分公共场所,如各类室内场所、室外场所、公共交通工具等,在禁烟区内,一切人员禁止吸烟。

2.约束性规定:对于违反禁烟规定的行为,应设立相应的约束性规定,如对吸烟者进行劝阻、责令离场等措施。

对商业场所、娱乐场所等经营者,应加强监管,对于违规吸烟的行为进行责任追究,并处以相应的罚款。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一、引言吸烟不仅有害健康,还会对周围环境和他人造成不良影响。

为了创造一个清新、健康、舒适的公共环境,保障公众的身体健康,特制定本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实施细则。

二、适用范围本细则适用于以下公共区域:1、各类室内公共场所,包括但不限于商场、超市、餐厅、图书馆、博物馆、展览馆、体育馆、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

2、各类公共交通工具及其等候场所,如公交车、地铁、火车、飞机、轮船及其站台、候机(船)厅等。

3、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等特殊场所。

4、公园、广场、景区等室外公共场所。

三、禁止吸烟的具体规定1、在上述公共区域内,全面禁止吸烟,包括电子烟。

2、公共区域内应设置明显的禁止吸烟标识和警示语,标识要清晰、醒目,易于识别。

3、禁止在公共区域内设置吸烟室或吸烟区。

四、管理与监督1、公共场所的经营管理单位是禁止吸烟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履行以下职责:(1)建立健全禁止吸烟的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员和职责分工。

(2)在场所内开展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公众的知晓率和遵守度。

(3)加强对场所内的巡查,及时劝阻吸烟行为。

对不听劝阻的,有权要求其离开场所;对拒不离开的,可向相关执法部门报告。

2、相关执法部门应当加强对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吸烟行为。

五、处罚措施1、对于在公共区域内违法吸烟的个人,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改正,并可处以一定金额的罚款。

2、公共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未履行禁止吸烟管理职责的,由相关执法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相应的罚款。

六、宣传与教育1、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和宣传渠道,广泛宣传吸烟的危害和公共区域禁止吸烟的重要性,提高公众的健康意识和自觉遵守意识。

2、学校、社区、单位等应当加强对吸烟危害的教育,引导公众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

七、公众参与鼓励公众积极参与公共区域禁止吸烟工作,对违法吸烟行为进行监督和举报。

八、附则1、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本细则由_____负责解释。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的通知-苏爱卫[2014]4号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的通知-苏爱卫[2014]4号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的通知正文:---------------------------------------------------------------------------------------------------------------------------------------------------- 江苏省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控烟工作的通知(苏爱卫〔2014〕4号)各成员单位,各市、县(市、区)爱卫会,省烟草专卖局:《江苏省爱国卫生条例》(下称《条例》)自2013年12月1日起正式实施,其中单独设立控制烟草烟雾危害一章,标志着我省控烟工作进入法制化轨道。

烟草烟雾对人体危害不容置疑,二手烟危害亦不容忽视。

贯彻落实《条例》规定,做好控烟相关工作,对提高我省居民健康水平和形成良好的社会风气具有重要意义。

经研究,现就加强我省控烟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加强组织领导,不断提高控烟意识公共场所控烟工作直接关系公众健康,各级爱卫会、各部门、各单位要充分认识控烟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切实履行职责,做好公共场所控烟监督工作。

各级领导干部要按照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领导干部带头在公共场所禁烟有关事项的通知》要求,模范遵守公共场所禁烟规定,及时劝阻和制止他人违规在公共场所吸烟。

积极建设无烟机关,鼓励吸烟职工戒烟,做到在各类会议、公务活动和组织大型公共活动中不吸烟、不备烟,在机关、医疗卫生机构、学校等重点单位内部不售烟、不备烟。

二、开展控烟宣传活动,营造良好控烟氛围各级爱卫会要积极宣传吸烟危害健康科学知识,通过发布控烟公益广告、广场宣传、志愿者活动、举办健康讲座等形式,提高公众对烟草危害的认识。

各部门要结合自身工作,开展多种形式的控烟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监督执法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各类媒体要积极开展控烟公益宣传教育,主动发挥舆论引导和监督作用。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苏州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管理办法
苏州市人民政府令第26号
第一条为了维护公共场所环境卫生,控制吸烟危害,保护人民身体健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县级市(区)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爱卫办)是本辖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工作的主管机关。

爱卫办设立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监督员,经爱卫办考核合格后,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

第三条公共场所禁止吸烟实行专门机关管理与群众监督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本市辖区内下列公共场所禁止吸烟
1.影剧院、歌舞厅;
2.商场;
3.机场、车(船)站、港口;
4.会场、会议室、图书馆(室)、展览馆;
5.医院候诊室、病区;
6.学校、幼托机构、青少年及儿童活动场所;
7.公共交通车(船);
8.市政府确定的其他禁止吸烟场所。

前款公共场所专设的吸烟室除外;专设的吸烟室应当有排风换气装置。

第五条第四条以外的其他公共场所主管单位,应当采取控制、劝阻吸烟者吸烟的措施。

第六条教育、文化、卫生、环保等部门以及新闻单位,应积极开展吸烟有害、劝阻吸烟的社会宣传。

第七条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制定本单位禁止吸烟的制度和日常监督措施;
2.做好禁止吸烟的宣传教育工作;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设置醒目的禁止吸烟标志;
4.在禁止吸烟场所内不设置吸烟器具;
5.对在禁止吸烟场所内的吸烟者,劝其停止吸烟或离开该场所。

第八条在禁止吸烟场所内,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该场所内的吸烟者停止吸烟。

被动吸烟者有权要求禁止吸烟场所的主管单位履行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职责。

被动吸烟者有权向爱卫办举报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九条违反本办法的单位和个人,由爱卫办按下列规定予以处罚:
1.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1、2项的,处以警告,并责令限期改正;
2.违反本办法第7条第3、4、5项的,处以500元至于1000元罚款;
3.在禁止吸烟场所内吸烟的个人,处以警告,经批评教育不改的,可处以100元以下罚款。

第十条爱卫办作出行政处罚时,应当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

收缴罚款时,应当出具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十一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禁止吸烟监督员应当严格遵守法纪、秉公执法。

对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苏州市人民政府1993年12月30日颁布的《关于在市区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几项规定》同时废止。

一九九七年四月十二日。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