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儒家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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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儒家化

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及其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自汉代春秋决狱开始,中国法律走上了儒家化的道路。所谓法律的儒家化,是指将儒家的道德精神注入法律、法令,使封建法律具有了伦理法的性质,即以儒家思想为立法、注律,以及司法实践中定罪、量刑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从总体而言,就是通过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方式,将儒家思想贯彻到立法、司法、守法的整个法律实施过程中,使儒家思想成为刑事的、民事的、婚姻家庭的、行政的、诉讼的等各个法律部门的基本原则和灵魂,也就是说儒家伦理道德获得法律上的效力和权威。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形成了礼法合一的特色,影响深远。

(一)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历程。

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运动由董仲舒等人发起,大体可分为三个阶段。一是两汉时期,这是儒家思想法律化的开始阶段。春秋决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二是魏晋南北朝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深入阶段。这一时期,儒家思想开始渗透到立法领域,掀起了引经注律的高潮。这样的律文与原法律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中国法律的儒家化向纵深迈出了具有实质意义的一步。三是隋唐时期,这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最后完成阶段。中国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至隋唐已基本完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被全面地反映在一部作为中国古代法典的代表作——《唐律疏议》中,《唐律》使儒家思想和封建法律融为一体,从而也形成了儒法合流的法律体系。另外,从两汉至隋唐,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是逐步深入到最后完成的过程。

(二)中国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由上文可以看出,在中国法律儒家化从开端到发展再到完成的过程中,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的影响也一步步深入,这种影响是全面的,主要表现为礼法合流、德礼并用、德主刑辅等法律思想的确定,儒家基本法律原则和具体法律观点的形成,以及儒家思想在法律儒家化过程中对司法实践领域的影响等等,不一而足。

1、儒家法律指导思想的确立。强调德治。

2、确立了法律的一些基本原则,中国法律儒家化过程中,一些儒家思想的精义注入法律中升华为封建法律的基本原则,主要有“八议”制度、“官当”制度,准五服以制罪以及“重罪十条”等。

3、在“引经决狱”、“引礼入律”的过程中,儒家基本政治法律思想融入法律之中,逐渐形成一系列符合儒家思想的具体法律观点。

4、中国法律的儒家化促进了司法队伍的儒家化。春秋决狱这一审判方法的推广,使得大批具有儒家经义素养的官吏越来越受到重视。

四、法律儒家化对中国法律的影响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是中国法律发展史上的一件大事,它对中国法律的影响极为深远。其中,既具积极作用,也有负面影响。

1、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礼。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法律的重要组成部分,礼具有了合法性和强制性,成为判断有罪无罪的标准。礼认为是对的,就是法认为是合法的;礼所不允许的,也就是法所禁止的。自汉儒提出“德主刑辅”的理论以来,它就成为了历代统治者所接收的一贯主张。德的涵义不仅指德化而言,更重要的是,儒家所提倡的德是通过礼义来体现的。有关伦理的孝、梯、忠、信等都要通过礼才能实现。重视德、礼的结果是,法律为礼义所支配,道德伦理与法律不分,道德伦理成了立法、司法的指导原则,违背道德伦理必须受到法律的制裁。

2、儒家化的法律作用在于刑罚。法家固然主张严刑重罚,以达到“以刑去刑”的目的。在儒家心目中,法律是以刑罚为主。甚至在《魏书》中,把历代正史中的《刑法志》,改称《刑罚志》。综观中国封建社会历代的法律,大多是刑法、诉讼法、行政法,都属于公法的范畴,民法极少。可以说,大多数民事、商事都少为法律所过问,故法律不是用来调整民众和团体的生活和活动的。即使个别律条属于民事性质,对触犯者也是给予答、杖、徒、流之处分,与刑事犯罪无所区别。

3、儒家化的法律目的在于维护君权、父权和夫权。自从儒家提出“三纲五常’,这一道德规范后,它一直是中国伦理的核心,是维护封建政权、族权、神权、夫权的理论基础,同时也是法律的指导原则。法律规定,君权、父权和夫权神圣不可侵犯,凡触犯者,判罚极严。谋反、不孝、恶逆,皆属十恶不赦。重视“三纲五常”,必然强调人们的义务和责任,而不是个人的权力。其结果,势必导致法律的不公平,人权的不平等。

4、儒家化的法律极端重视人们的身份地位。法律的儒家化使“刑不上大夫”的礼治原则在法律中处处体现,特别是“八议”入律和“官当”的出现,更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公正原则,是只有统治阶级才能享受的法律特权。

5、儒家化的法律日趋繁琐具体。随着法律儒家化的不断加深与强化,使得法律日趋具体化,立法也越来越繁琐。例如伤害罪,折人一齿、一指,眇人一目是何处分;折人二齿、二指,眇人二目,是何处分;…规定得极为具体。把立法的着眼点放在了犯罪的细节上,企图能使罪刑相当。但立法的繁琐具体化,势必使得法律的概括性原则难于体现与发展。

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礼”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制定法律的依据。在中国封建社会,国家的各项法律制度都是依据礼的原则制定的。中国古代法律的儒家化,使“德治”成为了中国封建社会国家法律的正统。

[摘要]文章主要就中国传统法律的儒家化过程进行简单阐述,在此基础上归纳出中国传统法律的一些基本特征,最后就儒家影响下的中国

传统法律的影响进行简单分析。

[关键词]传统法律;儒家化;礼与法

儒家思想体系博大精深,源远流长,它的理论几乎影响着中国人生活的方方面面,对于中华文明性格的塑造起了决定性的作用。儒家提倡的“礼治”、“德治”、“人治”包含着丰富的法律思想。西汉中期,随着儒家独尊地位的确立,以儒家思想为主体的正统法律思想得以形成。自从西汉武帝“罢黔百家、独尊儒术”以后,“引礼入法”便成为了法律儒家化的萌芽,历经了魏晋南北朝的发展和完善,到隋唐时期代《唐律疏议》的颁布,标志着礼法结合的全面完成,儒家思想遂成为了封建法律的正统思想,自此以后历朝历代均沿袭不变,并对后世封建传统法制产生了深刻而广泛的影响。时至今日,我们依然能从现实生活中找到这些影响的影子。

一、中国传统法律儒家化的过程

(一)引礼入法

所谓“礼”,是中国古代社会长期存在的,旨在维护宗法血缘关系和等级制度的一系列精神原则和言行规范的总称。用“礼法”二字来描述儒家传统思想与中国传统法律彼此之间的关系可谓是点睛之语。礼与法的相互渗透和融合,构成了中华法系最本质的特征,并形成了特有的中华法律文化。“引礼入法”就是中国法律儒家化的开端,其间经历了漫长的历史过程。它始于战国末期,形成于秦汉之际,确立于汉武帝时期,成熟于隋唐时期,其间经历了上千年曲折渐进的发展过程,最终积淀成自成体系、独具特色的中国传统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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