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GB2020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服务接口规范第4部分:数据服务》编制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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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服务接口规范》(征求意见稿)
编制说明
1.标准“范围”的内容
本标准第1部分规定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架构的设计和实施总体要求,包括平台逻辑架构、关联关系、互联互通设计、物理部署架构等。
本标准的第1部分为其它部分提供指导与支撑。
本标准第2部分规定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相关服务接口的识别方法、命名规则、调用过程等,明确了监测数据同步传输和异步传输的过程,以及数据异步传输的不同模式。
本标准第3部分对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中监测设备和环境控制设备相关的操作服务进行了定义,并提供了标准化的输入和输出参数接口,对各个超短波设备操作服务的功能、参数规则、语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每个参数的应用值域,并为每一个服务提供了应用示例。
本标准第4部分对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中查询和比对监测数据相关的数据服务进行了定义,提供了标准化的输入和输出参数接口,对各个超短波监测数据服务的功能、参数规则、语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每个参数的应用值域,并为每一个服务提供了应用示例。
本标准第5部分明确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管控系统任务调度、资源管理、数据分发、错误处理等功能的实现要求,对各个超短波监测管控服务的功能、参数规则、语法等内容进行了规定,明确了每个参数的应用值域,并为每一个服务提供了应用示例。
本标准适用于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
2.工作简况,主要包括:任务来源、主要工作过程、各起草单位和起草人及其在起草过程中所承担的工作等情况、对标准草案进行会议讨论范围、征求意见的范围、审查的范围本标准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提出,前身为《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于2016年由工信部以规范性文件形式印发。
后根据《工业和信息化部2018年第二季度46项通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工信厅科〔2018〕31号),将原规范性文件修订并纳入通信行业标准制修订计划,目前为报批稿状态。
根据国家标准化委员会《关于下达2018年第三批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国标委发﹝2018﹞60号),本标准第1至第4部分纳入到国家标准制修订计划,各部分项目编号分别为20181795-T-339、20181794-T-339、
20181793-T-339、20181792-T-339。
本标准由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制定。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张小飞、王志欣、杨旭、蒲星、许梦竹、范菁。
本标准项目任务下达后,国家无线电监测中心筹备成立标准起草组,为保证标准的内容符合超短波监测管理业务发展需求,标准编写前期标准起草组对标准所涉及的技术现状及发展趋势进行了调研。
在标准编制过程中,起草组内部组织召开了多次的标准讨论会,主要对标准内容的合理性、可行性和科学性进行了充分的论证。
起草组结合工信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在实际建设的适用性,以行业标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技术规范》为内容基础,结合该行业标准在制定及应用过程中发现的主要问题,补充完善了该行业标准的有关内容,从而形成本标准初稿。
与该行业标准相比,调整的主要内容包括:在第1部分增加规范性附录《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体系架构及应用规范》,确保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与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的协调;在第3、第4和第5部分增加对应服务的SOAP报文结构补充说明作为规范性附录,统一约束了超短波监测服务报文的详细格式和参数。
此外,部分省市无线电管理机构按照本标准主要内容搭建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试验平台,对平台架构、服务接口、管控系统功能等进行了验证,协助起草组推动本标准的进一步完善,形成了本标准的征求意见稿。
本标准立项时名称为《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服务接口规范》,分为“总体架构”、“服务设计”、“设备操作服务”、“数据服务”四部分。
在具体起草过程中,尤其是结合行业标准《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技术规范》的制定和应用,需编制第5部分“管控系统”,现已提交立项申请,编号为G-2019010605。
此外,起草组考虑到本标准立项名称与目前的主要内容已不完全匹配,建议将本标准名称修改为《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技术规范》,从而与对应的行业标准在名称、结构上保持延续和一致,避免标准应用时出现理解偏差。
3.标准编制的意义;标准原则和确定标准主要内容(如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等)的依据(包括试验、统计数据)
“中国制造2025”、“互联网+”等国家战略的实施,无线电通信新技术的发展,都对无线电监测工作提出了新挑战和新要求。
在《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2016-2020)》中提出了提升监测网络智能水平的要求,要求按照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技术要求,完善无线电监测系统。
本标准对建设超短波监测网络,提升信息化水平具有重要意义;能够有效支撑重点区域监测工程,有效支撑频谱管理辅助决策,满足重点重大及应急等活动中的特殊和专项监测需要、提升无线电安全保障能力。
本标准有利于转变现有超短波监测网建设模式,促进各
厂商的能力提高和良性竞争,有助于营造良好的生态圈,实现共赢发展。
标准编制依据GB/T 1.1-2009《标准化工作导则第1部分:标准的结构和编写》的规则编制。
4.主要试验(或验证)的分析、综述报告
传统超短波监测系统信息化技术水平较低,存在缺乏全局规划、异构设备系统互联互通困难、可扩展性差、自动化和智能化能力不足等问题,难以满足新时期无线电管理的需求。
本标准所采用的面向服务的体系架构(SOA),给传统的信息化产业带来了新的概念,打破了传统、孤立的架构形式,能够轻松的互相联系组合共享信息,并由其接口的标准化,可实现服务的重用、编排、替代等。
本标准结合SOA技术特性和超短波监测管理业务需求,提出了符合我国无线电管理工作现状和发展规划的技术要求,标准中规定的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体系架构、服务设计、接口定义等已经在实验平台上经过充分的验证。
本标准的将统一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相关技术要求,提高超短波监测网工作效率和互联互通能力,有效支撑其他无线电管理业务工作。
5.标准在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及解决办法;重大分歧意见的处理经过和依据;有无重要技术问题需要说明
本标准征求意见稿起草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起草组通过研讨会等方式进行了多次沟通,并综合考虑了各方面意见和建议。
本标准起草过程中没有重大分歧意见,没有需要说明的重要技术问题。
6.与国外标准的关系:包括: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的程度,与国外标准主要技术内容的差异(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
本标准未采用国际标准,国外无相关技术标准。
7.修订标准时,说明与标准前一版本的重大技术变化,并列出所涉及的新、旧版本的有关章条(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废止/代替现行有关标准的建议
本标准是新标准,不存在与前一标准版本的变化问题。
8.说明标准与其他标准或文件的关系(可引用标准前言的内容),特别是与有关的现行法律、法规和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关系:
本标准内容符合《国家无线电管理规划(2016-2020)》中关于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建设的总体要求。
本标准中总体架构、服务设计、接口定义参考了以下文件: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超短波监测管理服务接口规范>等22项技术规范的通知》
(工信部无〔2016〕379号);
《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平台技术规范》(YD/T XXXXX)。
9.标准作为强制性标准或推荐性标准的建议;是否作为部分标准编号的建议建议本标准作为推荐性国家标准发布实施。
10.贯彻国家标准的要求和措施建议(包括组织措施、技术措施、过渡办法等内容);标准发布后,对国内外业界可能产生的影响
本标准发布后,将在业内统一超短波监测管理一体化平台主要技术要求和实施方法,极大提升无线电管理工作效能,并确保无线电管理“十三五”规划以及未来完善各级无线电管理一体化平台建设相关工作任务的顺利完成。
11.标准是否涉及知识产权的情况说明;如标准中含有自主知识产权,说明产品研发程度、产业化基础及进程
未收到相关知识产权声明。
12.其他应予说明的事项
没有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