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鉴定档案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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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永平司法鉴定咨询有限公司
司法会计鉴定所档案管理办法
一、建档工作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的有关规定,遵循文书材料的形成规律和特点,分类立卷,集中保管。

二、司法鉴定档案的保管期限分为永久、定期两种,永久为50年以上,定期为30年以下。

三、档案管理实行“谁鉴定谁立卷、案结卷成、按期归档”的原则,对鉴定材料整理归档应采取按职能分类,按项目立卷,按时间排序,按要求登记归档。

四、司法鉴定档案应当包括下列材料:
1、案卷封面;
2、卷内目录;
3、委托书;
4、委托合同;
5、收费票据复印件;
6、回避告知书;
7、鉴定方案;
8、检查(勘察)记录;
9、讨论记录;
10、鉴定文书签发稿;
11、鉴定文书副本;
12、与鉴定有关的其他材料;
13、出庭记录(专家咨询会记录);
14、反馈记录单;
15、备查表;
16、卷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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