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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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12月佳木斯大学社会科学学报Dec.,2012第30卷第6期JOURNAL OF SOCI AL SCIENCE OF JIA MUSI UNIVERSI TY Vol.30 No.6

两种自然状态与两种自由理论

霍布斯与洛克思想之比较

林海燕

(漳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福建漳州363000)

[摘 要]霍布斯与洛克两人的自由理论基石都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然而他们的自由理论却有着不同的逻辑走向。他们都以 自然状态 为逻辑起点,试图探究人类摆脱 自然状态 进入政治社会的缘由、目的以及路径选择等而形成两种不同的自由理论。然而,霍布斯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因此,其自由理论的最大特征就是保全人的自我生存、避免死亡的自由;洛克所假定的自然状态则是建立在性善论基础上,是和谐完满的状态,其自由理论的终极价值是追求财产欲望的自由。

[关键词]霍布斯;洛克;自然状态;社会契约;自由

[中图分类号]B56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7-9882(2012)06-0001-03

作为17世纪英国著名的政治思想家,霍布斯与洛克两人的自由理论基石都是自然法和社会契约论,然而,他们的自由理论却有着不同的逻辑走向。他们都以 自然状态 为逻辑起点,试图探究人类摆脱 自然状态 而进入政治社会的缘由、目的及其路径选择,从而为其各自心中的人类自由社会找寻理论根基。然而,由于两人所假定的 自然状态 有着根本性的区别,因而,其各自理论的终极价值旨归也有所不同。霍布斯所假设的自然状态是建立在性恶论的基础之上,是无休止的战争状态,因此,其自由理论的最大特征就是保全人的自我生存、避免死亡的自由;洛克所假定的自然状态则是建立在性善论的基础上,是和谐完满的状态,而其自由理论的终极价值是追求财产欲望的自由。

一、两种自然状态

霍布斯与洛克的 自然状态 假定都是他们为颠覆封建思想弊端而提出的。他们都以 自然状态 为逻辑起点阐释各自的自由理论。在他们两人看来,人类生活之初是处于一种 完满 的自然状态之中,然而,这一状态虽然 完满 却仍然存在很多不利于实现人们自由生活的缺陷。于是,为了克服这些缺陷人们便试图通过订立社会契约的方式,建立国家和政府,进入政治社会,希望构筑出一种完满、自由的生活模式。虽然,都有着自然状态这一假定,但在他们的理论语境下的自然状态却有着根本性的差异。

1.霍布斯以 自然状态 为逻辑起点构建其自由理论。在霍布斯的理论语境下, 自由这一语词,按照其确切的意义说来,就是外界障碍不存在的状态。这种障碍往往会使人们失去一部分做自己所要做的事情的力量,但却不能妨碍按照自己的判断和理性所指出的方式运用剩余的力量。 [1](P91)由此,霍布斯设定了一个自然状态,在这一自然状态中,人们具有一种天赋的 自然权利 也即所谓的自由,而这份自由就是人们都能按照自己所愿意的方式,运用自己的力量以保全自己 即保全自己生命的自由。然而,人们在彼此拥有这种 自然权利 的同时也构成了对这一 自然权利 的否定。因为,处于这一状态之下的人们,由于猜疑、竞争、虚荣等情感因素的机械驱使,变得尤为野蛮、残暴。他们之间相互欺诈、不信任,而且各自为战,正如霍布斯所指出的: 人性竟然会使人们如此彼此互相离异、易于互相侵犯摧毁, [2](P92-145)也就是说,在这一自然状态下,每个人死于非命的可能性大大地增加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就犹如狼与狼之间的战争状态。因此,人们成天生活于对暴力死亡的恐惧之中,人们的生活状态是孤苦、卑污的。正是这种敌对的、战争的状态,霍布斯认为保障人的生命安全也就成了人们最为基础也是最为根本的目的所在。因此,霍布斯在 利维坦 一书中具体罗列了十几项的个人权利,而这诸多权利总的概括起来就是要实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的自由,而且,人们是可以利用一切他们所能利用的方式和力量,以 帮助他抵抗敌人,保全生命 。可见,霍布斯的自由理论的终极价值旨归就是保全人的生命安全的自由。

2.与霍布斯一样,洛克在演绎自己的政治自由理论时,也有一个自然状态假定,但与霍布斯不同的是,洛克的自然状态却是一个自然、和平、共享的状态。洛克在其著作 政府论 (下篇)中首先论述了他的自然状态假定。在洛克看来,自然状态的本质特征是平等、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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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稿日期]2012-11-08

[作者简介]林海燕(1980-),女,福建漳州人,漳州师范学院马克思主义学院讲师,研究方向:政治哲学。

因为, 一方面,人人都是同种类的创生物,都拥有着同样的自然优势和官能,因此,人与人彼此之间的关系应该是平等的、独立的、自由的,而不应该存在任何的隶属或者屈从关系;另一方面,人们彼此之间是根据理性在一起生活的,因而也无需拥有一个共同的长官在他们之间进行裁决,因此,在这一自然状态之下,每个人是可以自由地享受着自然法所赋予的一切权利和利益的,包括对土地的自由占有。 [3]也就是说,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下, 无论是就自然理性 还是 就上帝的启示来说 ,人都具有一种天赋的自然权利,即人类与生俱来地享有着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他人是不能加以干涉和剥夺。倘若有人侵犯了别人的权利,违犯了自然法,每一个人都有权按照自然法对其进行惩罚。然而,对罪犯执行惩罚、定罪,洛克则是认为,人们 没有绝对的或任意的权力,按照感情冲动或放纵不羁的意志加以处置的,而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比照他所犯的罪行,对其施以惩处,从而尽量起到纠正和禁止的作用 [4](P5-89)也就是说,惩处的最终目的,并不是要置罪犯于死地,而是使其悔悟,改过自新同时也儆戒他人。

由此可见,在霍布斯和洛克的理论语境下的自然状态有着以下几个方面的本质区别:1)本质特征不同。霍布斯所描述的自然状态是一种人与人之间的关系如同狼与狼之间的战争状态,而洛克所假定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和平有序的、和谐完满的状态。2)建立人性基础不同。霍布斯和洛克两人假定的自然状态呈现不同的本质特征源于其各自理论奠定的人性论基础不同。霍布斯的自然状态假定以性恶论为基础,而洛克所构想的自然状态的人性基础则是性善论。3)自然状态下所关注的自由不同。在各自为战的自然状态下,霍布斯最关注的是保护人的生命安全的自由也即避免死亡的自由,这也是构筑其政治理论的出发点和归宿点,而洛克最关注的则是保护人的财产权利不受损害的自由。

二、两种社会契约及两种自由理论

虽然,在霍布斯与洛克的理论语境中,两种自然状态有着根本的区别,然而,他们都认为人们必须摆脱自然状态从而构筑一种完满的生活模式,为此,两个人选择的路径方式即是通过订立社会契约,建立起国家、政府,进入政治社会以切实保障人的自由生活的实现。然而,基于对自然状态的不同认识,霍布斯和洛克两人具体在社会契约的设立方式、国家、政府所执行的职能以及进入政治社会的最终归宿也是不同的。

1.霍布斯认为,在自然状态中,人们不断处于暴力死亡的恐惧与危险中, 使人们倾向于和平的激情是对死亡的畏惧, [2](P92-145)因此,人们为了使得自己生命安全的自由得以保障, 理性提醒着人们去找寻一种最佳路径以保全自己的生命安全,即通过把惩罚死亡的权利具体托付给一个人或者一个集体,让他或它作为最终的裁定者,以便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人的生命安全。当人们最终放弃管理自己的权利,而把它授予某个人或集体时,于是,国家就产生了 [5],这也正是利维坦的诞生的目的。 正如人们为了取得和平、并由此保全自己的生命,因而制造了一个人为的人,这就是我们所谓国家一样,他们也制造了成为国法的若干人为锁链,并通过相互订立信约将锁链的一端系在他们赋予主权的个人和议会的嘴唇上,另一端系在自己的耳朵上。这些锁链就其本质说来是不坚固的,它们之所以得以维持,虽然并不在于难以折断,但却是在于折断后所将发生的危险。 [2](P164)这样,人们通过订立一次契约将自己的全部自然权利转让给了主权者,这时,主权者是承担惟一人格的人,其余的每一个人都成为了他的臣民。那么,契约一旦订立,如果没有主权者同意,人们是无法自行解约而重新回到自然状态之中,也不允许与他人再次订立契约,另外,也不能以取消主权作为借口而解除对主权者的服从,不能对他进行控告、惩罚以及处死。[2](P92-145)但是对于主权者而言,他可以不受到契约内容的限制,因为他并不是作为契约的签订者,相反,他掌握着全部的权利,拥有绝对的权力,通过制定法律,保护人们的生命安全。可见,在霍布斯看来,生活于利维坦诞生的国度中的人们,他们不仅仍然能够享有自然状态中的那份 完满 的自由,而且他们的生命安全自由能够获得最大限度地保障。可见,对于霍布斯来说,保障人的生命安全、避免死亡的自由才是建立国家、进入政治社会的根本目的所在,也是人生的终极价值旨归。

2.而在洛克看来,人们订立契约进入政治国家目的却在于保护人们财产权利不受侵害。因为,洛克认为人的生命、自由、平等和财产等权利是人与生俱来就享有的、不可剥夺的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它是人们生命和自由权的基础。

洛克认为,尽管人们在自然状态下过着平等、自由、和谐有序的生活,但是这种生活状态对于保障人们财产权利的安全来说却存在着诸多的缺陷。因为,在自然状态下,人们是仅靠 自然理性 和 上帝的启示 在一起生活,这时,由于缺乏一种公共权威、公共力量,人们的私有财产权就会面临着遭受相互侵害的危险,而且,又由于受到人的自私、心地不良、情感用事或报傅心切等诸多不良因素的影响,往往会导致混乱和无秩序的后果发生。因此,这种状态是无法真正、切实地保障人们的生命、健康、自由,特别是财产安全的。于是,对于每个人来说,其自然权利的享有就会处于一种极不稳定也是极不安全的状态之中,会时常地遭遇到来自他人的威胁。因此,每个人都宁愿选择放弃这种尽管自由但却也充满着极度危险和恐惧的自然状态,放弃他们在自然状态之中所享有的这份自由、平等和执行权,而选择将它们交予社会,选择与他人联合的方法使得他们的生命、自由和财产权得以保障。于是,人们订立社会契约建立国家、政府,而进入政治社会。由此可见,国家、政府建立的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们的自然权利,特别是保障人们的财产权不受损害。政府仅仅是作为一种工具性的价值存在,即消极地维持一个公正的社会秩序,确保进入政治社会的个人积极而安全地享受着属于他的自然权利,这就是国家、政府唯一的也是最终极的目的和价值所在。而且,洛克把财产权作为个人自然权利的象征,把一切权利都化约为财产权,从而确立了政治国家的最终目的就是更好地保障个人财产权的自由。正如他在 政府论 中所阐述的: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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