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类知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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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各类知识
土地管理法指对国家运用法律和行政的手段对土地财产制度和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所进行管理活动予以规范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我国制定土地管理法的目的是:为了加强土地管理,维护土地的社会主义公有制,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促进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我国土地分为哪几类?分为:(1)直接用于农业生产的土地;(2)用于建造建筑物、构筑物的土地;(3)农用地和建设用地以外的土地。
2.属于国家所有和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有哪些?城市市区的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和城市郊区的土地,除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属于农民集体所有;宅基地和自留地、自留山,属于农民集体所有。
3.《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所有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所有权。
4.《土地管理法》对于土地使用权的确权是如何规定的?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用于非农业建设的,由县级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建设用地使用权。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登记造册,核发证书,确认使用权。中央国家机关使用的国有土地的具体登记发证机关,由国务院确定。
5.哪些情况,需要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依法改变土地权属和用途的,应当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6.我国土地权属变更一般有几种情况?一般有四种情况:(1)依
法征用和划拨土地;(2)依法出让、转让土地使用权;(3)依法买卖、继承、交换、分割土地使用权;(4)土地使用权机关权利的变更。
7.土地权属变更登记的程序应当如何进行?(1)由用地单位和个人向市、县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登记申请,填写申请书,交验有关变更土地证件;(2)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申请书及有关文件进行审核和实地验证。(3)经审查批准变更,更换或更改有关土地权属证书。
8.什么叫土地承包经营?土地承包经营是指本集体经济组织与其成员,为发包、承包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通过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使承包者在该土地上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的行为。
9.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多少年?土地承包经营的期限是30年,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
10.土地承包经营中,发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发包方的权利有:(1)经营管理权;(2)监督权;(3)收取承包金或提留。义务:为承包方提供相应服务。
11.土地承包经营中,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权利:享有经营自主权。义务:(1)不得破坏土地生产条件;(2)不得荒芜承包的土地;(3)按合同完成生产任务;(4)按合同交承包金或提留。
12.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间,如何调整承包的土地?在土地承包经营期限内,对个别承包经营者之间的承包的土地进行适当调整的,必须经村民会议2/3以上成员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13.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的争议如何解决?(1)土地所有权和使用
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2)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3)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4)在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4.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如何规定的?我国实行占用耕地补偿制度,它是指非农业建设经批准占用耕地的,按照“占多少,垦多少”的原则,由占用耕地的单位负责开垦与所占用耕地的数量和质量相当的耕地;没有条件开垦或者开垦耕地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规定缴纳耕地开垦费,专款用于开垦新的耕地。
15.国家规定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耕地有哪些?(1)经国务院有关主和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确定的粮、棉、油生产基地内的耕地;(2)有良好的水利与水土保持设施的耕地,正在实施改造计划以及可以改造的中、低产田;(3)蔬菜生产基地;(4)农业科研、教学试验田;(5)国务院规定应当列入基本农田保护区的其它耕地。
16.什么是基本农田?基本农田是指根据一定时期人口和国民经济对农产品的需要以及对建设用地的预测,而确定的长期不得占用和基本农田保护区规划期内不得占用的耕地。
17.征用哪些土地需国务院批准?(1)基本农田;(2)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超过35公顷的;(3)其它土地超过70公顷的。
18.征用土地补偿标准及补偿费如何计算?征用耕地的补偿费用包括:(1)土地补偿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2)
安置补助费,按照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计算。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数,按照被征用的耕地数量除以征地前被征用单位平均每人占有耕地的数量计算。每一个需要安置的农业人口的安置补助费标准,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3)被征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4)征用城市郊区的菜地,用地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新菜地开发建设基金。
19.临时用地有哪些特点?(1)是一种特殊建设用地;(2)只能用于建设项目施工或地质勘查;(3)使用期限一般不得超过两年;(4)不得修建永久性建筑物。
20.乡(镇)村建设用地的原则是什么?按照村庄和集镇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开发,配套建设。
21.乡(镇)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用地如何审批?乡(镇)村公共设施、公益事业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批准权限,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
22.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用地如何审批?(1)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2)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3)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土地管理法》有关“农用地转用”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4)农村村民出卖、出租房屋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