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性研究的新发展及其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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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性研究的新发展及其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

为开拓教育科学研究视野、规范教育科学研究程序、提高教育研究质量,全国教育科学规划领导小组办公室将不定期选登或编译国内外影响某个国家或国际教育、教学发展进程的教育或心理研究资料,供大家交流和分享。本期刊登的“质性研究的新发展及其对社会科学研究的意义”,是北京大学陈向明教授所著的论文,原载于《教育研究与实验》2008年第2期,供研究者参考。——————————————————————————————————质性研究1被认为是“以研究者本人作为研究工具,在自然情境下采用多种资料收集方法,对社会现象进行整体性探究,主要使用归纳法分析资料和形成理论,通过与研究对象互动对其行为和意义建构获得解释性理解的一种活动”。它具有探索社会现象、对意义进行阐释、以及发掘整体和深层社会文化结构的作用。质性研究是一个跨学科、超学科的领域,被运用到与“精神科学”有关的学科,如人类学、社会学、教育学、历史学、心理学、护理学、政治学、管理学等。它不是来自一种哲学、一个社会理论或一种研究传统,而是受到很多不同社会思潮、学术理论和研究方法的影响。

自20世纪90年代质性研究在我国被系统介绍以来,社会科学界对它的兴趣与日俱增,越来越多的研究者和实践者开始使用这种方法从事学术研究和实践导向的研究。而与此同时,人们也对这种研究提出了质疑,如它的理论基础是什么?它内部如何分类?它具有怎样的解释可能性?质的方法与理论和问题是什么关系?如何提高质性研究的规范性?质性研究如何与量的研究相结合?质性研究与行动研究是什么关系等等。

本文试图结合质性研究近年来的新进展对上述问题进行探讨,以加深人们对这种研究的理解,以便更有效地利用它为自己的研究目的和研究问题服务。

一、有关质性研究的理论基础

由于质性研究发源于很多不同的理论流派和学科传统,在理论取向上目前仍处于三种不同传统的张力之中。一方面,它注重对研究现

1“质性研究”(qualitative research,也被译为“质的研究”、“质化研究”、“定质研究”)在我国人类学界通常被称为“文化人类学方法”,在社会学界通常被称为“定性研究”。然而,它与我国学术界一般意义上只用思辨方法进行的“定性研究”不同,有深人实地、收集一手资料、开展经验(实征,empirical)研究的要求。

象做后实证的、经验主义的考察和分析,强调的是自然主义的传统,注重对研究结果的“真实性”和“可靠性”进行探究。另一方面,它要求研究者对研究对象进行解释性理解,强调的是阐释主义的传统,关注研究者与被研究者之间的主体间性和视域融合。同时,它又意识到任何研究都受到一定政治、文化、性别和社会阶层的影响,注意研究中的权力关系,注重研究对知识建构和社会改革的重要作用,因此它又具有一种后现代的批判意识。

在质性研究内部,研究者也有不同的学术立场和理论倾向。如果研究者关注对现象进行描述,通常会采取后实证主义的取向,通过一些可操作的程序和手段对研究的结果进行检验。如果研究者更关注社会改进,则会采取批判理论的取向,考虑到研究的价值和权力层面,希望通过研究对社会现实进行干预。但如果研究者认为社会世界中不存在“客观真实”,社会习俗和规则都是人为的建构,则会采取解释主义的立场,注意到研究者在理解和解释中的

能动作用,使研究成为一种生成的过程。

虽然研究者可以采取不同的理论取向,但这些取向在发挥各自优势的同时,也各有其弱点。后实证主义假设人们的行为有其内在联系,人们对自己行为的动机和意义十分清楚,如果采取严谨的方法,就可以(虽然是局部地)了解和理解当事人的行为和意义解释。然而,这种“天真的现实主义”立场,显然隐藏了研究者在理解中不可避免的“主观性”。批评理论自身存在着一个致命的矛盾,即本体论上的“客观主义”和认识论上的“主观主义”:一方面承认“真实”是客观存在,而另一方面又认为它只能被历史地认识—这涉及到一个无法解决的“自相关”问题,即批判理论自身如何知道自己的理论不也是有偏见的、需要被批判的?解释主义在理论上十分迷人,为研究提供了广阔的空间和创造的可能性,但在实践层面却很难实施。这种理论很难提出一套可供后人遵循的方法原则,而且无法设立明确的衡量研究质量的标准——这也许是伽达默尔认为阐释学不是“方法”甚至“方法论”而是“哲学”的重要原因之一。

整体而言,质性研究内部仍旧是解释主义占主导地位。而且,随着质性研究进人21世纪,各种不同的“理解”和“解释”立场和风格进人了研究的行列,研究者通过“对话”来检验自己的“知识宣称”。质性研究者对“理解”和“解释”的认识也发生了变化:从强调“客观”、“中立”,到“体验”、“移情”,再到在“参与”和“对话”中“共

同建构”意义。

研究者意识到,自己不可能成为“他者”,不可能进人别人的皮肤和大脑思考和感受。虽然很多人仍旧在使用1967年由格拉塞(B.Glaser)和斯特劳斯(A.Strauss)提出的扎根理论方法(1967),而且这个传统在斯特劳斯和寇宾((J.Corbin, 1990)以及迈尔斯(es)和惠泊曼(M.Huberman, 1993)等人的工作中仍可以看到,但与此同时,社会建构主义的方法日益受到重视。如有研究者为了揭示特定社会一历史一文化背景下有关人员建构出来的“真实”,使用沃克特(H. Wolcott)提出的“转化质性资料”的策略:先对原始资料进行“深描”,通过细节呈现本质和文化回声;继而对资料中隐含的、有据可依的主题、特征及主题之间的模式化规律进行分析,将它们系统、有序地呈现出来;最后对资料的意义进行解释,建立知识宣称,达致理解的目的。

二、有关质性研究的分类

部分由于研究者立场的不同以及历史发展的多元性,目前质性研究的分类仍旧缺乏统一的标准。有的按研究问题的类型进行分类,如意义类问题、描述性问题、过程性问题、有关口语互动和对话的问题、行为的问题;然后据此将研究策略分成六种类型:现象学、民族志、扎根理论、常人方法学/言语分析法、参与性观察、质的生态学。有的按研究者的兴趣分类,如探讨语言特点、发现规律、理解文本和行动的意义、反思。有的按研究者的立场分类,如批判民族志、后现代主义民族志、女权主义民族志、历史民族志。有的按“传统”分类,如生态心理学、整体民族志、交流民族志、认知人类学、象征互动主义。有的按“类型”分类,如象征互动主义、人类学的方法、社会语言学的方法、常人方法学、民主评估、新马克思主义民族志、女性主义研究方法。另有按“取径”(approach)分类,如历史研究、民族志研究、个案研究、现象学研究、传记研究、扎根理论研究、行动研究。还有学者认为,质性研究是一个多元、综合、丰富多采的领域,不能进行分类。

面对如此困难的局面,本文认为,研究者应该采取一种更加辨证和务实的态度。一方面,为了了解质性研究这把“大伞”,需要进行分类;另一方面又不必穷尽所有的类别,不希冀将所有研究类型囊括到一个完整的体系中。研究者只需根据自己的问题选择更“好”、更“合适”的方法,而不是根据一种事先设定的标准对这些分类方式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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