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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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 金融机构
1.金融机构的功能:
⑴在市场上筹资从而获得货币资金,将其改变并构建 成不同种类的更易接受的金融资产。
⑵代表客户交易金融资产,提供金融交易结算服务。 ⑶自营交易金融资产,满足客户对不同金融资产的需
求。 ⑷帮助客户创造金融资产,并把这些金融资产出售给
其他市场参与者。 ⑸为客户提供投资建议,保管金融资产,管理客户的
第四章 金融机构
⑸建立包括信用合作社、保险公司、信托投资公司、 证券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 投资基金等在内的诸多非银行金融机构,完善金 融机构体系;
⑹引进大批外国金融机构,促进中国金融市场的国 际化;
⑺建立全国统一的证券市场、外汇市场和银行同业 拆借市场,组建上海、深圳两家证券交易所,促 进直接融资市场的发展。
主要资产
储蓄银行
储蓄存款
不动产抵押贷款;
消费信贷;证券投资
不动产抵押银 股票、债券、票据 行
不动产抵押贷款
开发银行
财政拨款/官方投资; 长期开发贷款 金融债券;建设债券
进出口银行
官方投资/财政拨款; 出口信贷;
金融债券
贷款担保
农业银行
财政拨款;
农业信贷
金融债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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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银行金融机构 主要负债
国家开发银行主要为国家重点项目、重点产品 和基础产业提供金融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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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银行金融机构
⑴保险公司
1980年以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逐步恢复了停办多 年的国内保险公司,1995年9月改建为中国人民保险集 团公司。
1998年10月中国集团宣告撤销,下属三个子公司成 不3家独立的国有保险公司。
它是以受托人身份经营信托投资业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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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79年中国国际信托投资公司成立以来,中 国信托投资业务一直处于动荡之中;
目前我国信托投资公司业务主要有四类: (1)信托投资业务; (2)代理业务; (3)租赁业务; (4)咨询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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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证券机构
证券机构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包括 证券公司、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 投资咨询公司、证券评估公司等。其中证券公司和 证券交易所是最主要的证券机构。2004年,我国共 有证券公司129家,其所属的证券营业部有1751家, 遍及全国各大中城市。此外,还有各类证券兼营机 构(主要是信托投资公司和保险公司)400多家。有 两家证券交易所,即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 易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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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政策性银行
政策性金融机构是指那些多由政府创立、参股 或保证,不以盈利为目的,专门为贯彻、配合政府 的社会经济政策或意图,在特定的业务领域内,直 接或间接的从事政策性融资活动的机构,她是各国 金融体系重要的组成部分。
我国的政策性银行包括国家开发银行、中国农 业发展银行和中国进出口银行。
(3)对银行业金融机构实行现场和非现场监管, 依法对违法违规行为进行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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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审查银行业金融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 (5)负责统一编制全国银行数据、报表,并按国 家有关规定予以化布;
(6)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存款类金融机构紧急风险 处置意见和建议;
(7)负责国有重点银行金融机构监事会的日常管 理工作;
的方式,向退休者提供退休收入或年金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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⑶投资基金。指通过发行基金股票或基金受益凭证将
众多投资者的资金集中起来,根据既定的最佳投资收 益目标和最小风险原则,将其分散投资于各类有价证 券或其他金融商品,并将投资收益按基金投资者的基 金股份或基金受益凭证份额进行分配的一种投资性金 融机构。
第四章 金融机构
至下节
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
1.唐代的金融机构:还不是真正意义上的银行。
2.十八世纪来华的外国金融机构:控制了中国
的金融市场,甚至一度把持了中国的财政经济命脉。
3.国民党政府的金融机构:“四行二局一库”在
全国金融体系中占据了垄断地位。
4.中国民族资本创办的金融机构:民族资本银
行先天不足,难以成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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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投资银行。专门为工商企业提供证券投融资服务
和办理长期信贷业务的银行。
⑶进出口银行。专门为对外贸易提供结算、信贷等
国际金融服务的银行。
⑷储蓄银行。专门吸收居民储蓄存款并为居民提供
金融服务的银行。
⑸农业银行。在政府的指导和资助下,专门为农业、
畜牧业、林业和渔业的发展提供金融服务的银行。
除中国财产保险、中国人寿保险、中国再保险有限 三个保险公司外,全国性保险公司还有中国太平洋保险 公司、中国平安保险公司等,2005年全国共有一百多家。 现已形成了以国有保险企业为主体,中外保险公司并存, 多家竞争的格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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⑵信托投资公司
2000年底全国有信托投资公司145家,特点是分 散性很强,地方行政背景复杂,但缺乏竞争性。其业 务主要有以下四类:①信托投资业务;②代理业务; ③租赁业务;④咨询业务。但进入90年代之后,信托 投资公司大多数集中力量开拓证券业务,与证券公司 展开竞争。针对这种状况,1998年11月中国人民银行 提出,信托投资公司要按“信托为本、分业管理、规 模经营、严格监督”的原则进行整顿,以解决信托投 资公司的分散性和业务重心的证券化问题。
主要负债
核心和领导; 货币发行
—货币政策 集中准备金
—金融监管 财政存款
主要资产
再贷款/贴现 证券投资 黄金/外汇占款
商业 银行
主体和骨干 —信用中介 —支付中介 —信用创造
公众存款
(同业拆借, 等)
贷款/投资 —短期 商业 —中长期工商贷款 —消费信贷 —债券/证券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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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业银行
主要负债
第四章 金融机构
二、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建立与演变
1.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
中国人民银行的建立是新中国金融体系诞生的标 志。
中国人民银行接管了官僚资本的银行及其他金融 机构。对民族资本银行和私人钱庄采用了保存、监 督和逐步改造的办法。在农村按照农民自愿互利和 平等的原则,逐步建立起农村信用合作社。
到1953年前后,我国已基本上建立了以中国人民 银行为核心和骨干,少数专业银行和其他金融机构 为辅助与补充的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
主要资产/业务
证券公司
股票、债券
证券发行、交易、咨询
保险公司
保险费
长期证券,不动产抵押贷款
退休养老基金 雇主/员缴款
中长期证券
投资基金
股份 /受益凭证 证券
信用社
股金 / 存款
消费贷款;工商业贷款
金融公司
票据、股票、债券 工商贷款;消费信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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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中国的金融机构
回本章
一、旧中国的金融机构 二、新中国金融机构的建立与演变 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
第四章 金融机构
2020/11/28
第四章 金融机构
第一节 金融机构概述
回本章
一、金融机构及其功能和类型 二、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第四章 金融机构
至下节
一、金融机构及其功能和类型
狭义的金融机构仅指那些通过参与或服务金融市场交易 而获取收益的金融企业;
广义的金融机构则不仅包括所有从事金融活动的组织, 而且包括金融市场的监管者,如中央银行等以及国际金 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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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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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国人民银行
中国人民银行在剥离了监管职能后,作为中央 银行在宏观调控体系中的作用将更加突出,将加强 制定和执行货币政策的职能,不断完善有关金融机 构运行规则和改进对金融业宏观调控政策,更好地 发挥中央银行在宏观调控和防范与化解金融风险中 的作用。
商业银行的机构数量多、业务渗透面广和资产 总额比重大而成为金融机构体系中的骨干和中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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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各类专业银行:指专门经营指定范围的金融业务和
提供专门性金融服务的银行。其特点是:
专门性; 政策性; 行政性。
现代专业银行的类别主要包括:
⑴开发银行。为社会经济发展中的开发性投资提供
中长期贷款的银行。
⑹住房信贷银行。专门为居民购买住房提供融资服
务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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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非银行金融机构:指中央银行、商业银行、专业银
行以外的金融机构。
⑴保险公司。 主要以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和发行保险单
的方式筹集资金,对那些发生意外灾害和事故的投保 人予以经济赔偿的金融机构。
⑵退休或养老基金。 以定期收取退休或养老储蓄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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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中国银行监督管理委员会(银监会)
于2003年4月20日成立,它从中国人民银行分离 出来,有利于银行业监督水平的提高,有利于人民 银行履行宏观调控职能,更好执行货币政策。
其主要职责:
(1)制定有关银行业金融机构的监督职能; (2)审批银行业金融机构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 更、终止及其业务范围;
投资组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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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金融机构的基本类型
⑴按照金融机构的管理地位,可划分为金融监管机构与 接受监管的金融企业。
⑵按照是否能够接受公众存款,可划分为存款性金融机 构与非存款性金融机构。
⑶按照是否担负国家政策性融资任务,可划分为政策性 金融机构和非政策性金融机构。
⑷按照是否属于银行系统,可划分为银行和非银行金融 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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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西方国家的金融机构体系
1.中央银行
西方国家的中央银行主要有四种形式:
⑴单一的中央银行制度。 ⑵二元的中央银行制度。 ⑶跨国中央银行制度。 ⑷准中央银行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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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
商业银行是最早出现的现代金融机构,其主要 业务是经营个人储蓄和工商业存、贷款,并为顾客 办理汇兑结算和提供多种服务。通过办理转帐结算, 商业银行实现了国民经济中的绝大部分货币周转, 同时起着创造存款货币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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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家政策性银行的分工是: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主要办理粮食、棉花等主要 农副产品的国家专项储备和收购贷款、扶贫贷款和 农业综合开发贷款,以及国家确定的小型农、林、 牧、水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贷款。
中国进出口银行主要为扩大我国机电产品和成 套设备出口提供出口信贷和有关的各种贷款,以及 办理出口信贷保险和担保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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它是指从事证券业务的金融机构; 它是专业从事有价证券发行和买卖等业务的金 融机构; 按我国《证券法》规定,证券业和银行业、信 托业、保险业实行分业经营与分业管理; 我国证券公司还可以从事投资银行的务项业务; 证券交易是不以赢利为目的,为证券的集中和 有组织交易提供场所、设施,并履行相关职责,实 行自律性管理的会员制金融机构。
(8)承办国务院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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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证监会)
于1992年10月开始,是国家对证券市场进行统一管 理的主管机构。 是国务院证券委的监管执行机构; 是依照法律法规对证券市场进行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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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保监会)
于1998年11月18日成立,是全国商业保险的主管 部门。 为国务院直属正部级事业单位; 根据国务院授权履行行政管理职能,依照法律、 法规统一监管全国保险市场,维护保险业的合法、 稳健运行。
第四章 金融机构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机构体系改革的主要措施:
⑴建立独立经营、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专业银行,并 在此基础上将其转变为国有商业银行;
⑵建立专司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行政管理职能的中 央银行体制;
⑶在国有商业银行之外,组建其他商业银行,增加 非国有的经济成分;
⑷组建一批政策性银行,担负政策性融资任务;
⑷邮政储蓄机构。即利用邮政机构网点设立的非银行
金融机构。
⑸信用合作社。一种由个人集资联合组成、以互助合
作为宗旨的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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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本章
5.外资合资金融机构:国境内由外国投资者以独资、
合资或合作方式开设的银行、保险公司和证券公司 等金融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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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下节
中央 银行
地位 / 职 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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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商业银行
中国的商业银行包括工、农、中、建四大国有独资 商业银行,以及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招商银行、 华夏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等民营股份制银行和一 大批城市商业银行பைடு நூலகம்众多的外资银行也是我国商业银行 体系的组成部分。
我国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在中国境内“不得 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非自用不动 产”、“不得向非银行金融机构和企业投资”。这说明 中国商业银行业务与信托、证券等投资银行业务必须实 行分业经营,不能交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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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新中国金融机构体系的演变
第一阶段(1953~1978年) 金融机构由分分合合走向大一统的阶段。中国
人民银行实际上成为我国惟一的银行,垄断了几乎 所有的金融业务。
第二阶段(1979年以来) 金融机构恢复、发展和完善的阶段。目前已形
成以中央银行为核心,以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为 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业经营、相互协作的 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