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资源费征收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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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2011-5-5

水资源费政策历史:

水资源费主要指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的费用。这项费用,按照取之于水和用之于水的原则,纳入地方财政,作为开发利用水资源和水管理的专项资金。我国在本世纪80年代初期,开始对工矿企业的自备水资源征收水资源费。《水法》规定,对城市中直接从地下取水的单位,征收水资源费;其他直接从地下或江河、湖泊取水的,可以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征收水资源费。征收水资源费的目的,是运用经济手段,促进节约用水,特别是控制城市地下水的开采量。

目前,全国有29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已出台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并已征收水资源费。据统计,1998-2005 年,全国共征收水资源费170.53 亿元,且呈逐年增长趋势,年平均增长率为26.97% 。从全国各地水资源费征收使用实践来看,各省征收的水资源费全部留在地方使用。目前水资源费的主要用途包括以下几方面:基础工作、设备、人员工资及其他。据统计,1998~2005 年我国共征收水资源费170.53 亿元,共支出水资源费109.28 亿元,水资源费支出占总收的64.08% 。

从水资源费的作用来看,目前水资源费的显性用途主要是在水资源管理的基础工作以及人员工资上,这两项开支占水资源费征收总量的27.09% ,而32.91% 的水资源费用于其他项目上,具体用途各地不同。

2006年国务院出台《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后,很多省份都已出台各自区域内的水资源费征收办法及征收标准。但是据媒体报道,水资源费在各地的征收并未达到预期的效果,其中原因较为复杂,既有水资源“免费使用”传统观念的作用,也有一些电力企业经营状况等其他客观因素的作用。

2008 年底财政部颁布了《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包括中央直属水电厂和火电厂)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水资源费”、“水力发电用水和火力发电贯流式冷却用水的水资源费缴纳数额,可以根据取水口所在地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和实际发电量确定”

2009年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简称《通知》)。通知规定,自2009 年9 月1 日起,由流域管理机构审批取水的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发电用水的水资源费按照每千瓦时0.3-0.8 分钱的标准进行征收,该部分水资源费计入生产成本;其他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财政、水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和调整。

对于长江电力的影响:

部分水电公司如长江电力已经从2008年开始按照0.3 分/千瓦时(湖北省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对水资源费进行了计提,因此在2009年9 月1 日之后,长江电力每度电生产经营成本并不受该项费用增加的影响,原先计提但并未支付(未征收)的税费支出将增加,相应减少账面现金。

目前公司仍然按照每千瓦时0.03分的标准来征收水资源费,由于环境压力的增大,水资源费的征收标准存在上升的可能。

未来水电开发成本上升趋势趋于明显——水资源费的征收、移民环保成本的上升、征地及建造费用的上涨等趋势都在延续。相比之下,水资源费的收取对水电行业盈利能力的影响远小于移民环保成本及建造费用上升的影响。

存量水电站成本的上升将通过未来水电上网电价的上调进行疏导。

公司关于水资源费的披露:

2009年报

注*: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 号),公司提取葛洲

坝电站水资源费,提取标准为每千瓦时0.003 元。根据湖北省水利厅下达的缴费通知,公司葛洲坝电站自2009 年9 月1 日起缴纳水资源费。公司已按通知进行缴纳,通知下发前提取的水资源费1.54 亿元无需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核算。(葛洲坝提前提取的部分转回)2010年报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印发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 号)进一步明确,从2009年9 月1 日起,水力发电用水按每千瓦时0.3~0.8 分钱征收水资源费。长江电力三峡电站2009 年9 月1 日前预提的水资源费2.71 亿元无需支付,转入营业外收入(三峡提前提取的部分转回)

2011年第一期短期融资券募集说明书

国务院出台的《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于2006 年 4 月正式开始实施。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于2009 年7 月6 日印发的《国家发改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09]1779 号)进一步明确,从2009 年9 月1 日起,水力发电用水为每千瓦时0.3~0.8 分钱,其中:取水口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的同类水力发电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低于每千瓦时0.3 分钱的,按0.3 分钱执行;高于0.8 分钱的,按0.8 分钱执行;在0.3~0.8 分钱之间的,维持不变。

该政策出台前,长江电力水资源费按0.3 分/千瓦时执行,目前仍沿用此标准。未来如水资源费征收标准提高,将对公司利润产生影响。

相关政策全文

1)《水法》1988,2002/view/34142.htm

2)《取水许可制度实施办法》1993/view/437597.htm

3)《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1996/view/566739.htm#5

4)《水资源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2008

/view/a08f142458fb770bf78a55c4.html

5)《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2009(见下文)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水利部关于中央直属和跨省水利工程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水利(水务)厅(局),各流域机构:

为推进水价改革,促进水资源节约和保护,根据《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有关规定,现就中央直属和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工程的水资源费征收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制定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基本原则:(一)促进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节约和保护;(二)与水资源条件和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并充分考虑不同产业和行业的差别;(三)保持同类性质用水水资源费征收标准的统一性,维护公平的市场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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