危险驾驶罪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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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文献综述】

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法学从酒驾现象看刑事立法的宽严相济(一)国内研究状况及研究成果近几年的酒驾问题是频繁发生,严重的影响了交通秩序的安全。

我国对酒驾轻刑化,导致现有酒驾的法律规定无法抑制其事件每年在不断上升的趋势。

国内各界对酒驾的讨论是非常激烈的。

目前有关酒驾行为的定罪、量刑、行为性质上提出了很多观点和建议。

但对我国酒驾刑罚的量刑太轻几乎都是一致的。

酒驾问题是刑法宽严不当一面,后六届四中全会上提出了“宽严相济刑事政策”。

这政策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

对这政策的研究和探讨的论著很多。

这些论著从宽严相济的内涵、精神、价值、适用等作了不同方式的阐述。

对新时代下的新的刑事政策如何贯彻的问题,不少学者及相关人员也做了大量的研究主要文献介绍如下:方雪莲在《从危险驾驶行为看交通肇事罪的重构》一文中的第一个观点是认为我国的交通肇事罪的量刑低,范围窄,提出了对酒驾等存在极大危险性的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应当归入刑法的规制中,作为量刑加重情节。

第二个观点是认为我国对交通肇事罪的处罚轻刑化,过多适用缓刑。

对于交通肇事罪应重刑化。

田玲丽和韩少达在《交通肇事犯罪的现状与立法完善》一文中通过对我国目前法律对交通肇事的规制现状以及存在的问题进行分析借鉴其他国家和地区立法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严格适用缓刑、加重量刑、单独设立危险驾驶罪、单独设立交通肇事逃逸罪五大建议。

叶冰在《交通肇事罪相关问题分析》一文中首先讨论了交通肇事罪与一般交通事故的界限,其次与以危险方式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了区分。

最后对其分析,探讨立法不足,提出酒驾犯罪化、单独设立肇事逃逸罪对策。

黄京平在《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时代含义及实现方式》一文中阐述的是宽严相济的实现方式是非犯罪化、轻刑化、非监禁化的观点,以及刑事立法、司法中宽严相济的运用及其重要性。

马克昌在《论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定位》一文中阐述宽严相济和惩办与宽大相结合的刑事政策的关系与区别,宽严相济的侧重点在于宽区别于惩办与宽大形结合的政策。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前言本人毕业设计的论题为《关于民生法治观下“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研究》,近年来,因醉酒驾驶机动车、严重超速驾车等严重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现象急剧增加,非但屡禁不止,而且呈现愈演愈烈之势,业已成为社会公害之一。

本人从比较法视野介绍了国外对危险驾驶行为的处罚手段,分析了我国对危险驾驶行为的法律规制的现状及刑法规制中存在的难题,提出了关于对我国危险驾驶行为进行刑法法律规制的建议。

本文主要查阅进几年有关危险驾驶刑事立法的研究的文献期刊。

石红卫(2009)在《危险驾驶行为的刑事处罚探析》针对我国交通肇事现状,危险驾驶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加以定罪量刑,不能体现罚当其罪.建议在立法上增设"危险驾驶罪",将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以明确国家对此类行为的否定性评价,从而对危险驾驶行为进行有效遏止,实现公平正义.李朝晖(2011)在《危险驾驶行为犯罪化的应然表述》刑法修正案(八)增设的刑法第133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其条文规定粗疏简陋,具有局限性,付诸司法适用将遭遇困境:对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范围过于狭窄;条文未能科学表述危险驾驶行为的"危险性"犯罪本质;对危险驾驶行为规制深度不够,危险驾驶行为肇事造成严重后果的同罪异判难题未解.胡春妮(2010)《增设危险驾驶罪之不必要性探究——以孙伟铭案罪与罚的困境为视角》中指出危险驾驶引发的恶性交通事故频繁发生,以孙伟铭案为代表的刑事判决凸显交通肇事罪罪与罚的困境,增设危险驾驶罪呼声四起.危险驾驶入刑既无必要也不可行。

李成福(2011)在《论危险驾驶罪——兼析《刑法修正案(八)》对危险驾驶罪规定之不足》提出刑法修正案(八)>把醉酒驾车、高速追逐竞驶(包括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与争论.本文论述了新增危险驾驶罪的必要性、概念与构成特征及其与相关犯罪的区别,旨在为刑法修正提供参考,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理论依据.。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罪 论文

危险驾驶行为入罪拷问摘要:备受社会各界瞩目的刑法修正案(八)中的一大亮点就是把醉酒驾车和飚车等危险驾驶行为规定为犯罪。

为保护广大人们的生命健康安全,“危险驾驶”入罪具有现实的必要性,但是危险驾驶罪在立法和执法方面都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在今后法律的进程中,还需要不断的完善和健全。

关键词:危险驾驶行为刑法价值危险驾驶罪标准一、对立法原意的解读:危险驾驶入罪的现实和理论依据近年来,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致人重伤死亡的惨案频频发生,造成了极恶劣的社会影响,民众也极度悲愤,要求严惩肇事者。

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汽车拥有数量的大幅增加,各种危险驾驶行为导致的交通事故急剧增多,而在我国现行刑法框架下,没有造成实害结果的单纯的危险驾车行为一般并不认定为犯罪,司法实践中对只有造成了实害结果的危险驾驶行为才定为犯罪的做法,已经不能满足民众对于惩处这类案件的心理要求。

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之下,基于对民生的保护和加大对严重危害人民群众安全行为的惩处力度的考虑,刑法修正案(八)中将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

正如修正案(八)草案说明中所言:“对一些社会危害严重,人民群众反响强烈,原来由行政管理手段或者民事手段调整的违法行为,建议规定为犯罪。

主要是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的行为……”危险驾驶的多发性、严重社会危害性以及由此引起的民众的强烈反响,正是修正案(八)为该种行为单独设罪所予以考虑的现实依据,也是现阶段将该种行为纳入刑法调整领域的必要性所在。

其实在很长一段时间内,大家对危险驾驶行为单独设罪就有很多探讨和研究,虽然入罪的方式和入罪的理由不尽相同,但归纳起来主要有两类:一类是基于量刑上的考虑,认为对危险驾驶致人死伤的行为按照交通肇事罪这一过失犯罪定罪,处罚太轻,罪刑不相适应,不能为民众所接受,而又因主观方面的限制只能增设危险驶致人死伤罪作为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过渡性罪名;另一类是基于犯罪预防的角度,认为我国刑法对造成危害结果才定罪的规定不合理,缺乏对于醉酒驾车、飙车等危险驾驶行为本身的危险性评价,故主张增设危险驾驶罪,以实现对法益的提前保护。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酒驾问题逐渐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作为一种严重的交通违法行为,不仅危害了道路交通安全,还对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构成了严重威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法规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法规尚不完善,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处罚力度、法律责任等方面缺乏明确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困难。

2. 执法难度大由于酒驾行为的隐蔽性和即时性,执法机关在查处酒驾行为时面临较大难度。

此外,部分驾驶员存在侥幸心理,酒后驾车屡禁不止,给道路交通安全带来严重隐患。

3. 社会影响恶劣酒驾行为不仅会导致交通事故,还会给社会带来恶劣影响。

酒驾行为往往伴随着逃逸、抵赖等不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社会公序良俗。

三、完善路径1. 完善法律法规(1)明确醉酒驾驶的界定标准。

应制定更加科学、合理的醉酒驾驶界定标准,以便于执法机关查处酒驾行为。

(2)加大处罚力度。

应对醉酒驾驶行为加大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产生敬畏心理,减少酒驾行为。

(3)明确法律责任。

应明确醉酒驾驶的法律责任,包括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以便于司法机关依法追究责任。

2. 加强执法力度(1)加大宣传力度。

应加强酒驾危害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酒驾危害的认识,形成全社会共同抵制酒驾的氛围。

(2)严格执法。

执法机关应严格依法查处酒驾行为,对查处的酒驾案件要依法严肃处理,形成威慑力。

(3)建立信息共享机制。

应建立公安、交通、医疗等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及时掌握酒驾行为的信息,提高执法效率。

3. 完善社会共治机制(1)加强行业自律。

相关行业应加强自律,推广“禁酒驾车”等倡议,从源头上减少酒驾行为的发生。

(2)发挥社会监督作用。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

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含5篇)第一篇: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危险驾驶罪调查报告“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罪名,置于现行刑法第133条的交通肇事罪之后,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自2011年5月1日实施以来,危险驾驶罪呈多发态势。

本文对武汉市某检察院审查的部分危险驾驶罪案件进行统计分析,总结如下:一、危险驾驶罪的现状及特点(一)犯罪主体1、从性别来上看,男性占绝大多数。

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的犯罪主体均为男性,占100%。

2、从年龄上看,中年人居多。

在统计的24起危险驾驶罪中,20岁以下0人;20-30岁5人,占20.8%;30-40岁9人,占37.5%;40-50岁7人,占29.2%;50-60岁3人,占12.5%;60岁以上0人,涉案主体年龄在30-50岁共15人,占62.5%。

3、文化程度较低。

24起案件中,小学、初中及以下文化的15人,占62.5%;高中文化3人,占12.5%;大学文化4人,占16.7%;大学以上文化2人,占8.3%。

4、无业者较多。

24起案件中,无职业者12人,占50%;个体4人,占16.7%;有工作单位的7人,占29.2%;学生1人,占4.1%。

(二)涉案的机动车根据涉案工具统计,24起危险驾驶罪案件中,驾驶轿车的有23人,占95.8%;驾驶摩托车的仅1人,占4.2%。

可见,轿车为主要犯罪工具。

(三)案发地点案发地点集中在城区中心。

根据统计结果,案发地点通常在城区中心商业街、酒店宾馆附近以及交通干道。

(四)案发时间午饭、晚饭后为发案高峰期。

24起案件中,发案时间在下午13-15时的有9起,占37.5%;15-18时的2起,占8.3%;18-20时的3起,占12.5%;20-22时8起,占33.3%;另发生在早上8时和晚上0时40分各1起,各占4.2%。

文献综述

文献综述

毕业论文文献综述题目名称国内外对醉驾入刑的研究现状题目类别学院(系)专业班级指导教师完成日期国内外对醉驾入刑的研究现状前言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近些年来,随着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全国机动车辆数量和驾驶员人数猛增,无视交通管理法规酒后及醉酒驾车并造成严重后果的违法犯罪也日益增多,给社会和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健康造成严重危害。

由此引发了日益严重的社会问题。

由于醉酒驾驶、酒后驾车导致的事故比重越来越大,造成的危害也越来越严重,引起了全社会的广泛关注。

醉酒驾驶和酒后驾驶入罪的呼声越来越大。

2011年2月25日通过,5月1日起施行的《刑法修正案(八)》顺应了历史的变化,增加了对醉驾的刑罚处罚。

对醉驾的打击力度正式上升到了刑法的高度。

但是,仍然有很多人对禁止酒后驾车的规定不以为然,依旧我行我素,致使醉驾事件的频繁出现。

根据公安部的统计,自5月1日至5月18日全国各地已有646件案件侦查终结并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占案件总数32%。

自刑法修正案(八)颁布以来,我国理论界围绕交通肇事罪、危险驾驶罪以及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适用展开了热烈的讨论,2011年5月1日,备受社会各界关注的刑法修正案(八)和修改后的道路交通安全法正式施行,刑法修正案(八)增加了危险驾驶罪,将醉酒驾驶机动车和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规定为犯罪,并规定了相应的刑事处罚。

针对当今社会醉驾现状的发展趋势,国内外大批专家学者对醉驾入罪作了深入的调查研究,对醉驾入罪的利弊作了深刻的剖析。

本课题主要是从国内醉驾入刑出发,研究国内外醉驾入刑的现状、各类专家学者对醉驾入刑的意见以及评价,使醉驾入刑在现实上更具操作性和可行性,从而促进醉驾入刑的实施,减少严重交通事故的发生,促进社会的稳定、和谐。

希望研究成果能够对酒驾入刑的施行起到一定的积极作用。

主题国内研究现状:对“醉驾入刑”问题的讨论,很重要的一个问题就是涉及立法本意的法律解释权到底归谁。

危险驾驶罪调研综合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综合报告

危险驾驶罪调研报告--刑法施行现状调查《刑法修正案(八)》自去年5月1日施行一年来,各政法机关始终保持“醉驾”旳高压态势,“醉驾入刑”旳威慑力初见成效,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数量仍居高不下。

本文对涪陵区法院审理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进行全面记录分析,明析该类案件旳特点及成因,提出有针对性建议,旨在减少“酒驾”、“醉驾”以及因此引起旳交通事故,在全社会形成安全、文明旳交通秩序。

一、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旳基本状况(一)犯罪数居高不下,月收案波动较大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共受理危险驾驶犯罪案件145件145人,占刑事收案总数旳4.32 %,已审结125件125人次。

从每月收案状况看,每月收案不均,且波动较大,自7月受理第一例危险驾驶犯罪案件起,7月、8月和9月旳收案数分别是8件、1件和9件,但10月收案数陡增为26件,环比上升188.89%,11月、12月和今年1月又急剧下降为6件、7件和9件。

从今年2月起,3月、4月旳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收案数又大幅上升,分别为19件、35件和25件。

(二)大多数危险驾驶犯罪案件判处拘役且并惩罚金一年来,涪陵区法院审结旳125件125人次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予以刑事惩罚112件112人,所占比例高达89.6%,判处1个月至6个月不等拘役且并处1000元至6000元不等罚金84人,实刑合用率高达75%;判处拘役缓刑28人且并处1000元至0元不等罚金,缓刑合用率为25%;免于刑事惩罚13件13人次,仅占10.4%。

二、危险驾驶犯罪案件旳明显特性及成因分析(一)犯罪主体1、农民成犯罪“主角”已结案125件危险驾驶犯罪案件中,被告人所有为男性。

从被告人旳身份记录,农民70人,无业人员17人,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14人,居民10人,驾驶员9人,工人3人,个体工商户2人。

由此可见,涪陵区法院审理旳危险驾驶案件男性100%旳犯罪率绝对高于女性犯罪率,且犯罪主体身份分布较广,但以农民为主,比例高达56%。

危险驾驶罪浅析

危险驾驶罪浅析

危险驾驶罪浅析作者:康燕来源:《人间》2016年第13期摘要: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酒驾、飙车等不良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

这就要求要加大对驾驶行为的调整,对这类社会关系就要有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关键词:危险驾驶;醉驾;飚车;法律规范中图分类号:F62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1-864X(2016)05-0073-01一、立法背景近年来,随着经济的发展,酒驾、飙车等不良的社会现象越来越多。

这就要求要加大对驾驶行为的调整,对这类社会关系就要有相适应的法律规范。

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只有造成损害结果,才会受到处罚。

这其中的社会恶劣的飙车、酒驾行为,虽未造成严重的损害后果,但是具有造成损害的危险,便成为了刑法规范的空白。

二、立法证成首先,需要明确什么才能认定为犯罪。

认定犯罪:一、发生了违法事实(违法性);二、能够就违法事非难(有责性)[1]。

“虽然从形式上说,刑法上的违法性,是指对刑法规范(评价规范)的违反,但是,由于违法性是刑法规范做出否定评价的事态的属性、评价,故其内容便由刑法的目的来决定。

讲什么行为作为禁止对象,是由以什么为目的而禁止来决定的”[2]。

而有责性,只有在可以就违法行为对行为人进行非难时,才能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3]。

也就是说,当人们实施了违法的行为时,这种违法行为会对行为人产生不利的影响,行为人对此种行为就具有了责任,会受到谴责,这种行为才是犯罪。

贝卡利亚早就指出:“什么是衡量犯罪的真正标尺,即犯罪对社会的危害。

”并认为,“这是一条显而易见的真理”。

[4]危险驾驶罪的立法目的就是为保护社会的公共利益,防止受到危险驾驶行为的侵害。

只有当行为人的行为,受到刑法的否定性评价时,对自己的行为产生责任,就是对犯罪论的合理运用。

三、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修正案)第二十二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汽车已经成为人们出行的重要工具。

然而,由于部分驾驶者醉酒后仍驾车行驶,导致交通事故频发,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率持续上升。

这种行为不仅严重威胁到道路交通安全,也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了极大的危害。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并探讨其完善路径。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规定的不足当前,我国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条文虽然已经较为完善,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不足。

例如,对于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对于危险驾驶的界定不够清晰,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较大的争议。

此外,对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相对较轻,难以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执法难度的增加由于部分驾驶者存在侥幸心理,故意逃避执法检查,导致执法难度增加。

同时,部分地区执法力量不足,执法设备落后,难以有效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此外,部分驾驶者在饮酒后仍能保持一定的驾驶能力,这也增加了执法的难度。

3. 社会危害的严重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性极大,不仅会造成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还会对社会秩序和公共安全造成极大的危害。

此外,醉酒驾驶还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家庭矛盾、社会不和谐等。

三、完善路径研究1. 完善法律规定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科学的检测方法和标准。

其次,应进一步明确危险驾驶的界定,将更多具有潜在危险性的行为纳入法律规范范围。

此外,应加大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力度,提高犯罪成本,起到有效的震慑作用。

2. 加强执法力度应加强执法力量建设,提高执法水平。

同时,应加强执法设备的投入和更新,提高执法的科技含量和效率。

此外,应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配合,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增强公众意识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识和重视程度。

通过开展宣传活动、制作宣传资料等方式,向公众普及交通安全知识和法律法规,增强公众的交通安全意识和法律意识。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近年来,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饮酒后驾驶机动车辆成为社会一大公害。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不仅严重威胁了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还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了极大的隐患。

因此,本文旨在深入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其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法律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当前,我国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的法律法规虽然已经建立,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不够明确,执法过程中的程序不够规范等,这给执法人员和司法实践带来了很大的困难。

(二)执法力度不足虽然我国在严厉打击醉酒驾驶方面做出了巨大努力,但仍然存在执法力度不足的问题。

一些地区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不够严厉,使得一些驾驶员抱有侥幸心理,继续违法驾驶。

(三)社会认知度不高由于宣传教育不够普及,部分群众对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认为偶尔饮酒后驾车并无大碍。

这种观念的普遍存在,为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防治工作带来了极大的困难。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完善法律法规体系首先,应明确醉酒驾驶的认定标准,制定更为详细的法规条款。

其次,规范执法程序,确保执法行为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最后,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使驾驶员不敢轻易违法。

(二)加强执法力度各级政府应加大对醉酒驾驶的执法力度,增加警力资源投入,扩大执法覆盖面。

同时,应建立跨区域、跨部门的联合执法机制,形成对醉酒驾驶的高压态势。

(三)提高社会认知度加大宣传教育力度,提高群众对醉酒驾驶危害性的认识。

通过媒体、网络等渠道广泛宣传交通安全知识,增强公众的安全意识。

同时,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教育,提高其遵守交通法规的自觉性。

(四)推广科技手段利用现代科技手段提高执法效率。

如推广使用酒精检测设备、智能交通系统等,实现对驾驶员的实时监测和预警。

同时,可利用大数据分析等技术手段,对醉酒驾驶的高发区域、高发时段进行精准打击。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

我的毕业论文《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深圳大学本科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姓名:专业: 法学学院: 法学院学号:指导教师:职称:教授2011年10月26日深圳大学夜大毕业论文诚信声明本人郑重声明:所呈交的毕业论文,题目《浅论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是本人在指导教师的指导下,独立进行研究工作所取得的成果。

对本文的研究做出重要贡献的个人和集体,均已在文中以明确方式注明。

除此之外,本论文不包含任何其他个人或集体已经发表或撰写过的作品成果。

本人完全意识到本声明的法律结果。

毕业论文作者签名:日期:年月日目录引言 (8)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及特征分析 (10)(一)危险驾驶罪的概念 (10)(二)危险驾驶罪的法律特征分析 (11)二、其它国家关于酒后驾车、追逐竞驶的制度借鉴 (14)(一)国外相关制度简介 (14)(二)对我国的借鉴意义 (17)三、危险驾驶罪的认定与适用 (17)(一)危险驾驶罪自实施以来,现实中的司法适用情况 (18)(二)危险驾驶罪的行为类型 (18)(三)危险驾驶的入罪标准 (21)(四)危险驾驶罪和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关系 (23)结语 (28)致谢 (31)【摘要】顺应了公众呼声的危险驾驶入罪成为本年度最受热议的话题之一。

本文从现行立法、司法现状出发,阐述危险驾驶罪产生的现实必然性和必要性,再从危险驾驶罪的犯罪构成要件、危险驾驶罪认定中与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区别等多方面,阐述了危险驾驶罪在实际司法适用中的“作用”和“缺陷”。

并通过与国外关于“追逐竞驶”、“醉酒驾驶”的相关法律规定及处罚措施反思我国对于危险驾驶罪立法及司法适用存在的问题。

以期更好的完善立法,最大限度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关键词】危险驾驶罪、司法适用、交通肇事罪、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指导老师评语】刑法修正案(八)的出台,奠定了危险驾驶罪在刑法上的独立地位,本文从危险驾驶罪的概念、特征入手,并在借鉴国外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针对危险驾驶罪杂实践当中遇到的问题,着重探讨了危险驾驶罪的司法适用问题。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现代社会经济水平的不断提升,车辆拥有量的不断增加,交通违法行为的严峻性愈发显现。

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行为给公共交通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带来了极大威胁。

为维护道路交通安全和交通秩序,针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和司法实践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及完善路径,以期为相关立法和司法实践提供参考。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1. 法律意识淡薄许多驾驶人对于醉酒驾驶的危害性认识不足,抱有侥幸心理,将法律视作空文。

这反映出公众在交通安全法规方面的法律意识亟待提高。

2. 执法难度大醉酒驾驶行为往往具有隐蔽性和突发性,执法机关在查处过程中面临诸多困难,如取证难、执法成本高等问题。

3. 处罚力度不足当前,针对醉酒驾驶的处罚措施主要以罚款、吊销驾照等为主,但这些措施往往难以对驾驶人形成足够的威慑力,部分驾驶人仍会铤而走险。

4. 法律漏洞现行法律在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量刑等方面存在一定漏洞,如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处罚标准不够明确等。

三、完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路径1. 加强法律宣传教育通过媒体、宣传栏等多种渠道,加强对公众的交通安全法规宣传教育,提高公众的法律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

2. 加大执法力度执法机关应加大查处力度,采用高科技手段如智能监控设备等,提高取证效率和执法效果。

同时,加强与其他部门的协作,形成合力打击醉酒驾驶行为。

3. 完善法律制度(1)明确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标准:应制定更加具体、明确的醉酒驾驶认定标准,以便于司法实践中的操作和执行。

(2)加大处罚力度:针对醉酒驾驶行为,应加大处罚力度,如增加拘役、有期徒刑等刑罚措施,以形成足够的威慑力。

(3)完善事故责任认定:针对醉驾后引发交通事故的情况,应明确责任认定标准和赔偿机制,保障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4)建立终身禁驾制度:对于多次醉驾或造成严重后果的驾驶人,应建立终身禁驾制度,以示惩戒。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范文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社会的发展,交通违法行为屡见不鲜,其中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危害尤为严重。

它不仅威胁到驾驶者自身的生命安全,还可能对其他道路使用者和社会公共安全造成严重威胁。

因此,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与完善路径进行研究,具有重要的理论和实践意义。

二、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现实问题(一)犯罪行为高发由于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的危害认识不足,导致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高发。

在酒后驾车的过程中,驾驶者的判断力、反应能力及操作能力都会受到严重影响,极易引发交通事故。

(二)法律制度不完善当前,我国关于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法律制度仍存在诸多不足。

如: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不统一,司法实践中存在一定程度的自由裁量权滥用;法律责任体系不完善,缺乏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有效规制。

(三)执法难度大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执法难度大主要表现在:取证难、认定难和执行难。

由于驾驶者在酒后驾车过程中往往会出现逃逸、拒不配合执法等行为,导致执法机关难以取证和认定。

此外,对已查处的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处罚执行也存在一定难度。

三、完善路径研究(一)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针对部分驾驶者对酒后驾驶危害认识不足的问题,应加强宣传教育,提高公众意识。

通过媒体、宣传册、网络等多种渠道,普及交通安全知识,让广大驾驶者认识到酒后驾车的危害性。

同时,加大对违法行为的曝光力度,形成强大的社会舆论压力。

(二)完善法律制度1. 统一定罪量刑标准:应制定明确的定罪量刑标准,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犯罪行为进行规范和限制,避免司法实践中出现自由裁量权滥用的情况。

2. 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应完善法律责任体系,加大对酒后驾车相关行为的处罚力度,形成有效的威慑力。

同时,应建立多元化的法律责任形式,如:行政处罚、刑事处罚、民事赔偿等,使法律责任更加全面和有效。

3. 完善执法程序:应完善执法程序,明确执法机关的职责和权力,规范执法行为。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论危险驾驶罪毕业论文

Classified Index: U.D.C.:CODE: 10075NO: 20100307 A Dissertation for the Degree of J.MResearch on the Crime of DangerousDrivingCandidate: LiWeiweiSupervisor: Prof. Feng HuiminProf. Shi Qingshuang Academic Degree Applied for: Juris MasterSpecialty: Juris Master(Law)University: Hebei UniversityDate of Oral Examination: June ,2012摘摘要要危险驾驶罪是《刑法修正案(八)》新增的罪名,具体是指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危险驾驶行为具有严重社会危害性,该行为入罪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它解决了司法实践中的困境,也有利于实现刑法的规制功能。

笔者在本文中对危险驾驶罪的构成要件进行了具体分析,它所侵犯的客体是道路交通运输安全;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辆追逐竞驶,且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行为人在醉酒后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的行为;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即年满16 周岁、具备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同时限定为直接驾驶机动车辆的人员;主观方面表现为故意,并且只能由间接故意构成,即行为人明知醉酒驾车或驾车追逐竞驶可能发生危险,仍放任这种危险状态的发生。

危险驾驶罪与非罪的区分关键是看本罪与一般违法行为的区别,危险驾驶罪是立法者基于法益前置性保护的考虑而设立的一个罪名,也是交通肇事罪和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之间的一个过渡性罪名。

因此这三个罪名之间的关系和界限就理所当然的成为司法实践中必然面对和必须搞清楚的问题。

虽然《刑法修正案(八)》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已经是很大地进步了,但作为一个新罪名仍然还有一些需要改进的方面,比如,危险驾驶行为的范围有待扩大;其入罪标准也需要进一步细化;法定刑也应适当加重。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探析综述2200字》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探析综述2200字》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分析综述1.1 “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概念首先,对醉酒行为的界定为“多酒后驾车包括饮酒驾车和醉酒驾车,醉酒驾车属于酒后驾车的一种情况之一,这二者的认定标准不同,处罚标准也有所不同”。

关于醉酒,《魏书·屈拔传》中的引证说明,饮酒之后而目昏不明,失态[7]。

指行为人因喝下过量的酒或含酒的饮品而从亢奋变为压抑的精神状态,具体表现为一连串的中枢神经系统症状。

由此我们就能够明确知道,饮酒驾车即是在精神状况极其不清下,进行驾驶机动车。

首先,是关于对于此种罪名中对“道路”的理解。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也有规定1,即也是对醉酒驾驶标准的理解。

关于醉酒驾驶的情况,《车辆... ...阈值与检验》对其标准也做了一些规定2。

这一标准为“醉驾型”危险驾驶罪的认定提供了客观依据。

针对醉酒程度严重、对他人人身、财产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严重危害后果等因素是“醉酒型”危险驾驶罪的量刑情节,《关于办理醉酒驾驶... ...意见》的第二条将犯罪嫌疑人血液酒精含量达到二百毫克/一百毫升以上的情形作为从重处罚情节予以规定。

《关于办理醉酒驾驶... ...意见》的颁布施行,为醉驾程度的区分以及量刑情节的准确认定提供指导,有利于司法机关在审理“醉驾型”危险驾驶案件时实现审判公正化、刑罚裁量精准化。

1.2 我国关于对“醉酒型”危险驾驶罪量刑的立法现状基于二零一一年二月二十五日发布刑法修正案规定3,从二零一一年五月一日起,醉酒驾驶的社会危害性被重视,飙车竞赛也是如此,行为人会被处罚金和拘役等刑罚,拘役期一至六个月不等。

现行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也有相关的规定4,除此之外,本人还查到最高人民法院等颁布的《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1《道路交通安全法》“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

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通行的场所”。

2《车辆驾驶人员血液、呼气酒精含量阈值与检验》“一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达到二十至八十毫克的驾驶员即为酒后驾车[8],八十毫克以上认定为醉酒驾车”。

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

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

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本文关键词:结语,参考文献,遏制,驾驶,危险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本文简介:结语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不道德危险驾驶行为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姿态,如醉酒驾驶、超载超员、闯红灯、飙车、疲劳驾驶,吸毒驾驶等等。

各种危险驾驶行为都无不对道路交通造成威胁。

因此,作为司法部门应当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此进行及时的整治,以确保人民群众的各族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目前,中国对于危险驾驶行如何有效遏制危险驾驶行为结语与参考文献本文内容:结语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发展,更为丰富危险驾驶行为也逐渐呈现多样化姿态,如醉酒驾驶、超载超员、闯红灯、飙车、疲劳驾驶,吸毒驾驶等等。

各种危险驾驶暴力行为都无不对道路交通安全造成威胁。

因此,作为司法部门根据现实生活的需要,运用法律手段对此或进行及时的整治,以保障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

目前,我国对于危险驾驶行为主要采取行政规制手段,除此之外,近些年立法者还将部分严重的危险行为纷纷列入刑法的规制范围以加大打击力度。

然而,诸般将部分危险驾驶行为入刑之后,无论是理论界还是司法实务都对于这些罪名的理解界还未达成共识,这将不利于刑法在规制危险驾驶行为时应当发挥的效应,也不利于司法工作人员公正地适用法律。

因此,明确危险驾驶罪的概念和罪名司法实践中的相关问题,对于充分发挥刑法在保障依托道路交通安全各方面的重要作用是十分必要的。

笔者正是基于这样的目的搜集一些典型案例,通过查找资料并进行理论思考,对目前危险驾驶罪存在的一些疑难问题深入分析,提出自己的个人见解,希望对完善相关的法律法规能够有所裨益。

参考文献:一、著作类:[1]张明楷。

刑法学[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2]周光权。

刑法历次修正案权威解读[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21.[3]赵秉志。

刑罚总论风险问题探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21.[4]张文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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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危险驾驶罪的讨论摘要:近年来,随着机动车数量的增加,交通事故也频频发生,由交通肇事所导致的伤亡人数逐年增加。

其中,追逐竞技和醉酒驾驶造成的危害性更为大,受害人数更多,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也更大。

2011年2月25日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以下简称《刑法修正案(八)》顺应民意,将危险驾驶纳入刑法的处罚范围。

自2011年5月1日《刑法修正案(八)》施行以来,随着对醉驾案件查处的深入,公检法机关对醉驾入刑问题开始出现分歧。

高晓松醉驾事件更是让人们的目光聚集于此,引发各方人的关注。

关键词:危险驾驶追逐竞技醉酒驾驶目录一、危险驾驶的概念 (3)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 (3)三、危险驾驶的分类 (3)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 (4)(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 (4)(二)客观方面 (5)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 (5)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 (6)(三)主体 (7)(四)主观方面 (8)1.追逐竞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2.醉酒驾驶行为的意志状态 (8)五、危险驾驶罪的认定 (11)(一)罪与非罪的认定 (11)(二)本罪与交通肇事罪的界限 (11)(三)本罪与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界限 (12)六、危险驾驶罪的量刑 (13)七、危险驾驶罪的立法完善 (15)附:参考文献 (17)一、危险驾驶的概念《刑法》一百三十三条规定: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

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李英剑认为危险驾驶应当这样理解:“危险驾驶行为人主观上已经认识到了危险驾驶行为的进行,是明知而为之,应该将其定义为危险驾驶的行为,明知存在不能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给,可能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的行为。

”陈玉玺认为:危险驾驶罪是一种危险犯,只要存在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行为,或者存在醉酒驾驶的行为,客观上就会产生危害社会和他人生命财产安全的危险,就可以入罪了。

户延敏认为:危险驾驶罪属于抽象危险犯,即只要行为人一旦实施情节恶劣的追逐竞驶和醉酒驾驶行为就可构成危险驾驶罪,无须造成特定的危害结果,也无须判定是否有危害公共安全的危险发生。

刘海梅认为:危险驾驶行为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危险驾驶是指一切以不安全、违反交通法规的危险方式驾驶机动车辆的行为‘。

狭义上的危险驾驶仅指高危险的不安全驾驶,具体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当中产生了现实的危险性,可能危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财产安全的行为。

由此可总结出,大多数学者对危险驾驶罪的态度是:首先是行为人主观故意,其次驾驶行为会为他人生命、财产和公共安全带来危险。

二、危险驾驶的基本特征刘海梅认为危险驾驶罪有以下特征:公共危险性,违法性,社会危害性。

李英剑则强调“危险驾驶行为主观认识认为,即行为人明知已经处于难以正常驾驶的状态却继续驾驶的行为。

因此危险驾驶行为的特征可具体表述为:第一,危险驾驶行为本身可能给他人生命、财产甚至公共安全造成损害的危险状态。

“公共安全”也指能够危及到多数不特定人的安全。

犯罪场所应该是相对开放的;第二,危险行为主要表现为,行为人在醉酒、吸食毒品、麻醉药品驾驶、飙车及其他高危超速驾驶等无视交通法规和秩序的情况下,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辆或者情节恶劣的行为。

”由此我认为危险驾驶罪主要有危险性和故意性两个特征。

三、危险驾驶的分类最高人民法院于2000年在《关于审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2条第2款界定了刑法上的几种危险驾驶行为,包括,(1)无驾驶资格驾驶机动车辆的;(2)酒后、吸食毒品后驾驶机动车辆的;(3)明知是安全装置不全或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而驾驶的;(4)严重超载驾驶的;(5)明知是无牌照或是已经报废的车辆而驾驶的’。

刘海梅参照国外关于危险驾驶的规定以及我国的相关规定,对危险驾驶行为做了以下分类:首先,从引发危险驾驶的原因上看,包括以下几种(1)饮酒、吸食或者注射毒品、服用抑制神经的精神药品或过度疲劳不能安全驾驶机动车时而驾驶的;(2)无证驾驶或者驾驶证被吊销、暂扣、滞留期间仍然驾驶车辆的,将机动车交给没有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或者机动车驾驶证已经被吊销、被暂扣的人驾驶的;(3)有强行超车、严重超速行驶、严重超载行为的;(4)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倒车、掉头或者逆行的;(5)在高速公路车行道上违法停车的;(6)明知车辆为无牌证、报废车或安全装置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车辆而驾驶的;(7)其他足以使公共交通安全处于现实的危险状态的情节。

其次,以危险驾驶造成的严重后果为依据分类,包括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和已经造成严重后果的危险驾驶行为。

陈玉玺在他的《危险驾驶罪的实证研究》中则提出法律应与负面评价的危险驾驶行为可分为:追逐驾驶、醉酒驾驶、吸食毒品或者服用镇定类药物驾驶、无证驾驶、疲劳驾驶、超载驾驶、驾驶报废车辆。

刑法修正案(八)将危险驾驶行为分为两类,即醉酒驾驶和追逐竞驶(俗称飘车),下面对两种危险驾驶行为重点进行阐述。

四、危险驾驶罪的构成(一)危险驾驶罪的客体危险驾驶罪的客体是公路交通运输安全以及行人人身、车辆以及其他公共设施的安全。

我国刑法将交通肇事罪规定在危害公共安全罪一章中,该罪即是在交通运输过程中对公共安全的侵害,而交通运输安全便是公共安全的重要内容之一。

在杨慧的《危险驾驶行为的规制研究》中这样解释公共安全:“即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和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而交通运输安全,具体而言,则是与交通运输有关的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和其他重大公共利益的安全。

‘交通安全’是指在交通活动过程中,能将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控制在可接受水平的状态。

交通安全意味着人或物遭受损失的可能性是可以接受的;若这种可能性超过了可接受的水平,即为不安全。

道路交通系统作为动态的开放系统,其安全既受系统内部因素的制约,又受系统外部环境的干扰,并与人、车辆及道路环境等因素密切相关。

系统内任何因素的不可靠、不平衡、不稳定,都可能导致冲突与矛盾,产生不安全因素或不安全状态。

”在李英剑《我国危险驾驶罪的刑法分析》中则认为“立法将危险驾驶行为入罪主要是考虑该罪给社会造成的严重影响,危险驾驶行为不仅可能伤及行人的人身健康、甚至会造成生命危险,可以想象醉酒驾驶冲撞人群的行为会给社会公众造成多大的恐惧和人身威胁,对公共交通安全产生的恐惧和不信任感由此而生。

刑法要尊重、保障人权,如果一国的刑法连行人的路权都无法保障的话,那么该刑法一定是有缺陷、不完善的刑法规范。

所以,危险驾驶罪所需要保护的法益客体首要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权,还有行路权,其次才是公共交通安全秩序、重大公私财产安全。

”周舟在他的《危险驾驶罪司法使用与立法完善》中表明“如果可以证明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没有侵犯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安全,则不能认定行为人的危险驾驶行为造成了构成危险驾驶罪所需要的特定危险状态或者说侵犯了危险驾驶罪的客体,从而也就不能认定行为人构成危险驾驶罪。

例如,行为人醉酒后在空无一人的处于修缮状态的道路上短时间驾驶机动车的,根本不可能危害公共交通安全,因而不宜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由此可见对客体的争议存在于更侧重于是人身安全还是公共安全。

我认为本罪的客体更侧重于公共安全,理由如下:公共安全包含了个人人身安全和公私财产安全,范围更广,危害更大。

即使行为人以危险的方式在空无一人的马路上行驶可能不会对人身安全造成直接影响,但是不能排除不会对公私财产造成影响,不能保证不会间接对人身安全造成影响,且具有极大的偶然性。

(二)客观方面:危险驾驶的客观方面表现为在道路上实施追逐竞技的行为,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

1.追逐竞技的客观方面分析:杨慧认为:“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若要构成危险驾驶罪,则要求行为人在道路上进行追逐竞驶的行为,并且达到了“情节恶劣”程度。

危险驾驶罪的主观态度在追逐竞驶的情况下是过于自信的过失,要达到定罪量刑的标准,则必须产生一定的危害结果,达到破坏该罪所保护的法益的目的。

因此,追逐竞驶的行为的犯罪性质可以归纳为结果犯也即实害犯,只有当追逐竞驶行为引起了客观意义上的危害结果,对本罪保护的法益产生了世纪的侵害,才可以构成危险驾驶罪。

”陈玉玺则认为:“追逐”是指行为人为了紧随、并行或者超越他人而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关于速度限制的规定的行为。

行为人在驾驶机动车的过程中追逐竞速,情节恶劣,主要是指行为人为了追求刺激,相约在公共交通领域如高速公路上以较高的速度追逐竞速,或者不具备相关资格的主体在普通道路上驾驶载重卡车、公交车寻求刺激,等等。

对追逐竞驶行为的认定,应把握如下几点:第一,追逐竞驶不等于“飙车”,前者特点在于追逐,可以表现为行为人之间相互追逐、并道、超越;后者侧重于超速行驶;第二,追逐竞驶者之间是否有事先的主观联络在所不问,如两个素不相识行为人在道路上由于抢道而相互斗气而进行追逐竞驶,,不管事先是否有主观联络,均构成危险驾驶罪。

至于追逐竞驶行为中的“情节恶劣”之认定,则应把握如下几点:第一,追逐竞驶行为的发生时间与地点。

行为人追逐竞驶的行为如发生于立交桥等危险路段、上下班高峰时期或者车流量较大的时间与路段,则可以认为其追逐竞驶的情节较为恶劣;第二,社会风险性。

行为人的追逐竞驶行为造成公众面临较大的安全风险,该风险无需转化为具体的损害后果,而只需存在对公众安全造成侵害之虞,即可认定为情节恶劣;第三,追逐竞驶行为也可能造成了一定的实际损害,如在追逐竞驶过程中车辆失控冲撞其他车辆或行人、造成他人过度惊吓而车辆失控等,这些损害即使尚未构成交通肇事罪或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此时也可以认为其行为符合“情节恶劣”;第四,多次参与追逐竞驶的或者多辆车参与追逐竞驶的;第五,明知缺少驾驶执照或者明知机动车某种缺陷仍坚持上路等。

当然,由于现行立法并未明确规定究竟哪些情节属于较为“恶劣”,因而“情节恶劣”主要由法官根据案件具体情况进行判断。

”我认为,追逐竞技需要把握好“追逐”和“竞技”两个词意。

“追逐”,可以理解为在道路上以同行的其他车辆为竞争目标,追逐行驶,如追逐其他车辆,穿插车道,给其他车辆及行人带来严重危害的,不要求有后果的。

而竞驶则认为是在行进中高速行驶,或者在车辆进行中穿插行驶的。

无论其是否超速、时间段如何、道路上行人是否多的、是否造成了严重伤亡损害后果的均可认为是追逐竞驶。

其次是“道路”的认定,我赞成《道路交通安全法》中规定的“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共众通行的场所。

”2.醉酒驾驶的客观方面分析:按照《刑法》第18 条的规定,“醉酒犯罪的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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