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8章 审判监督程序精品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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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179条: 4、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即1991年
《民诉法》180条: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2-01)
二、特征
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或调解书。
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A、事 实认定的错误;B、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2、再审方式: A、提审; B、指令再审;
3、再审决定: 无论A或B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
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 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10日内发出裁 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一、界定 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 (一)申请主体 (二)客体 (三)法定事由 (四)法定期间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有、2008《解释》第13条)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 2008《解释》第14条)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 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之细化)
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1991年《民诉法》第180条:
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 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的。
说明: (即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 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 (原有、2008《解释》第10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2008《解释》第11 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高法
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程序要件: VS本法院启动再审 1、决策主体: 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VS审委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 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 2008《解释》第12条)
一、界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 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申请主体
1、法典立场: 原审当事人。
2、2008《解释》第5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本法院提起
《民诉法》(2008)第177条第1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程序要件:
1、院长提出; 2、审判委员会讨论; 3、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 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 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1、对象特定:
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 书);
2、主体特定:
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特别说明: 2008《解释》第30条:
“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 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 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 定提起再审。”
2008《解释》第5条:
第5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
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 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 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处理。 ”
(二)客体
客体宽泛: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例外: 1、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
得申请再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但
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三)法定事由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2、1991年《民诉法》 180条: 3、2007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2008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概述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 概述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定 二、特征
一、界定
内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 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
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 体情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则。
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
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 当事人。
第二节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 (一)本法院提起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民诉法》180条: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1)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 (2)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不
足的;
(3)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4)人民法院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意见》(199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 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 (2008-12-01)
二、特征
第一:审理对象的特定性
再审程序的审理对象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 决、裁定或调解书。
第二:再审事由的法定性
再审事由是已生效裁判确有错误可能:A、事 实认定的错误;B、法律适用的错误。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2、再审方式: A、提审; B、指令再审;
3、再审决定: 无论A或B都要作出再审的决定,同时裁
定中止原判决、裁定的执行,情况紧急可口头 通知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并在10日内发出裁 定书。决定要通知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第三节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一、界定 二、申请再审的程序要件 (一)申请主体 (二)客体 (三)法定事由 (四)法定期间 三、申请再审的程序环节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六)原判决、裁定适用法律确有错误的; (原有、2008《解释》第13条) (七)违反法律规定,管辖错误的;(原无、 2008《解释》第14条) (八)审判组织的组成不合法或者依法应当 回避的审判人员没有回避的;(“人民法院 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 的”之细化)
件正确判决裁定的;
(5)审判人员在审理该案件时有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2、1991年《民诉法》第180条:
有证据证明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调 解书违反自愿原则,或其内容违反法律 规定的。
说明: (即2008年《民诉法》第182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四、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一款改为第一百七十 九条,修改为:
“当事人的申请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人民法院应当再审:
(一)有新的证据,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 的; (原有、2008《解释》第10条)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 据证明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2008《解释》第11 条)
3、2008《民诉法》第179条: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
规范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第2款:“最高法
院对地方各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 裁定,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提审或 指令下级法院再审。”
程序要件: VS本法院启动再审 1、决策主体: 最高法院、上级法院院长VS审委会;
(三)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是 伪造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 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四)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要证据未 经质证的;(“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的主 要证据不足的”之细化)
(五)对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当事人因客 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书面申请人民法院调 查收集,人民法院未调查收集的;(原无、 2008《解释》第12条)
一、界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是指当事人对人民法 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认为 有错误,或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调 解书提出证据证明其违反自愿、合法原则, 要求对案件进行重新审理,从而向人民法院 提出申请的一种诉讼行为。
(一)申请主体
1、法典立场: 原审当事人。
2、2008《解释》第5条: “第三人撤销之诉”。
(一)本法院提起
《民诉法》(2008)第177条第1款:
“各级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经发生法律 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 再审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
程序要件:
1、院长提出; 2、审判委员会讨论; 3、以本法院名义作出再审决定:并同时作 出中止原判决、裁定执行的裁定,由院长签名, 并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1、对象特定:
确定(生效)判决、裁定(不包括调解 书);
2、主体特定:
本法院、上级法院和最高法院;
3、特别说明: 2008《解释》第30条:
“ 当事人未申请再审、人民检察院未抗 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发现原判决、裁定、调解 协议有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等确有错 误情形的,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177条的规 定提起再审。”
2008《解释》第5条:
第5条:
“案外人对原判决、裁定、调解书确定的
执行标的物主张权利,且无法提起新的诉讼解决 争议的,可以在判决、裁定、调解书发生法律效 力后二年内,或者自知道或应当知道利益被损害 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作出原判决、裁定、调解书 的人民法院的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书 面异议的,按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的规定
处理。 ”
(二)客体
客体宽泛: 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及调解书。
例外: 1、实行一审终审的程序所产生的裁判,不
得申请再审: 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
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 2、解除婚姻关系的裁判不得申请再审,但
其中的财产裁判部分可以提出再审申请。
(三)法定事由
1、1991年《民诉法》第179条: 2、1991年《民诉法》 180条: 3、2007年《修改决定》第四项,即2008
第十八章 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第五节
概述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当事人申请启动再审 检察院抗诉启动再审 再审案件的审理和裁判
第一节 概述
一、Βιβλιοθήκη Baidu定 二、特征
一、界定
内涵:
审判监督程序,是指人民法院就已经发生 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调解书,基于法定事 由,经由法定主体提起,而对案件进行再审的 程序,又称“再审程序”。
第三:程序规则适用的援引性
立法未就再审设置专门的程序规则,再审视具 体情形适用一审、二审程序规则。
第四:启动主体的法定性和广泛性
再审程序只能由法定主体提起:法院、检察院、 当事人。
第二节 法院内部监督启动再审
一、提起再审的条件 二、提起再审的具体方式 (一)本法院提起 (二)最高法院和上级法院提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