WTO的演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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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关贸总协定到世贸组织
关贸总协定是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的关于国际贸易的一项多边条约,也是协调当代经济贸易的临时性世界贸易组织。
关贸总协定在它存在的47年间,曾主持了8轮多边贸易谈判,签署和制定了有关国际贸易的数十项协议,协定和规则,主持解决了数以百计的国际贸易争端,在降低关税和非关税壁垒,促进各国经济增长和整个世界贸易的发展中,发挥了重大作用。
关贸总协定是世界贸易组织(WTO)的前身,要了解世界贸易组织的基本原则和运作程序,必须首先了解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原则和运作方式,特别是要了解关贸总协定的产生、发展和被世界贸易组织替代的历史。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的发展和演变过程中产生的。
世界贸易组织是在关贸总协定的第八轮谈判(乌拉圭回合)结束时,1995年1月正式成立。
世界贸易组织是多边经济体系中的三个国际机构之一。
它同世界银行,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具有同等的地位和重要性。
世界贸易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具备了健全的国际法人资格,是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
世界贸易组织通过贸易政策审议机制,争端解决机制,补贴机制,可持续发展,国际贸易自由化,知识产权保护和贸易政策法规的透明度等原则,使其对世界经济贸易和发展发挥作用。
一、关贸总协定的产生
“二战”前后的贸易战和“二战”对世界经济造成的巨大灾难,给世界各国提出了一个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就是如何实现世界自由贸易。
1924年开始到1933年间,资本主义世界发生了严重的经济危机。
资本主义国家为了挽救崩溃的经济,相继采取保护主义的政策和措施,建立关税和非关税贸易壁垒。
1925—1929年,德国关税提高29%,法国提高38%。
1930年间美国对890种商品提高进口税,使进口商品的生产税率平均提高了40%,美国做法激起了许多国家的抗议,从而引发了30年代的“贸易战”。
许多国家采取报复措施,把进口生产税率提高60%到100%。
法国还采取了“输入限制”,德国创立了“易货贸易”制度,英国宣布放弃金本位制以刺激出口,抑制进口。
跟着,先后有15个国家放弃金本位制(用黄金作本位货币的货币制度),资本主义世界货币制度崩溃,世界市场陷入瓦解。
资本主义国家树立起的关税和非关税壁垒,近似厮杀的贸易战,不仅没有缓解经济危机,反而加深了经济危机。
这期间资本主义世界的贸易额缩减了2/3,贸易量缩减了1/4以上。
美、英、法、德四个国家有近30万个企业破产,失业人数高达3000万以上。
资本主义的经济危机和“贸易战”加速了第二次世界大战的发生。
“二战”期间,强化了贸易保护主义,贸易壁垒更加严重,自由贸易的国际经济关系遭到巨大破坏。
“二战”后,除美国外,大多数国家陷入贫困饥饿之中,日本和欧洲的多数国家经济全面崩溃。
这就给各国的领导者提出了一个严重的问题,如何重新调整世界经济关系,特别是消除寻求对世界经济危害最大的贸易保护主义,复兴世界自由贸易。
1944年6月,美、英、法等44个国家的代表在美国的布雷顿森林举行了国际金融会议,旨在安排战后国际金融秩序,以促进各国的经济与贸易的发展,特别是力图通过国际经济组织的形式,协调解决各国资金供求、经济恢复和经济贸易中的重要问题。
这次会议以美国提出的怀特方案为基础,通过了“国际货币基金协定”和“国际复兴开发银行协定”。
这两个协定确定了战后世界金融发展的基本格局。
1945年12月27日,布雷顿森林协定正式生效,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国际复兴与开发银行(世界银行)正式成立。
这对帮助和促进世界很多国家经济走上恢复,尤其在推动资本主义经济复苏上起了非同小可的作用。
但是,在国际贸易领域还没有一个权威的
国际经济组织。
因为保护主义的贸易壁垒对世界贸易造成的影响和损害还很大,急需要有一个国际性的贸易组织来协调贸易争端,削弱保护主义。
对美、英等国来说,建立这样的国际组织更为迫切。
“二战”结束前后,世界经济新格局的形成,提出了建立国际贸易组织的迫切任务。
罗斯福当选美国总统后,推行“罗斯福新政”,对国内经济实行全面政府干预,在对外政策上,他反对孤立主义,力图制止贸易保护主义,以保障世界经济的稳定,缓解世界紧张状态。
1934年美国国会通过了互惠贸易法案、授权总统在三年内与各国协议互相减低关税,随后美国与其他一些国家在最惠国待遇的基础上,签订了双边互惠协定。
当时,关税减低的幅度还很小,但为规范战后国际贸易提供了经验。
“二战”即将结束时,一些主要战胜国就频繁磋商,研究战后的国际秩序和国际关系。
这一时期,美、英、苏三国首脑召开了三次会议,商讨战后一些国家的边界和欧亚势力范围的划分等问题。
一次是在伊朗首都德黑兰举行,一次是在苏联的雅尔塔举行。
在雅尔塔会议上,为了战后世界持久的和平与安全,会议决定建立一个国际组织——联合国。
第三次是在德国柏林附近的波茨坦召开,这次会议是雅尔塔会议的继续,对加强反法西斯战争的胜利起了很大的推动作用,对防止军国主义的复活具有重要意义。
二次世界大战胜利前夕的这三次会议,其中以雅尔塔会议的决定和精神为主体,对战后世界格局和世界秩序的形成和发展起了主导作用。
在世界工业化过程中,随着自由贸易与贸易保护政策的较量,贸易保护主义的理论和贸易自由主义的理论在激烈的论战。
贸易保护主义理论家认为:一国的工业生产是该国的命脉,所以保护民族工业是至关重要的。
他们往往把国家封锁起来看国家的发展和国家的利益,他们给资本主义国家的政府提供树立关税与非关税壁垒的理论根据。
主张贸易自由的理论家,在资本主义工业化过程中不断提出了许多开放世界市场,推进自由贸易的理论。
比如古典经济学家大卫·李嘉图,亚当·斯密,约翰·穆勒等人就提出了“比较利益”说。
他们认为,在国际经济关系中,每个国家都有比较利益,只要发挥专长,不管搞什么经济活动,每个国家总能有所得益,因而工业化国家无须害怕自由贸易。
“二战”以后,西方一些经济学家,从批评分析贸易保护主义对各国经济所造成的后果出发,进一步发挥和发展了古典经济学家关于自由贸易的理论,为各国政府提出一系列实行自由贸易的理论根据和主张。
例如,美国著名经济学家萨缪尔森,他提出的基本观点是:1、“自由贸易促进相互有利的地区间的分工,大大提高一切国家的实际国民产品的数量,以及提高整个世界的生活水平。
”这就是说,自由贸易是促进国际分工的动力,而国际分工则会比国内的自给型生产具有更高的劳动生产率,它会创造更大的价值,自由贸易必然会使从事贸易的国家都能够得到“比较利益”,世界居民的生活水平会从整体上提高。
2、国际贸易会形成商品生产的广阔市场和大规模的专业化生产,它会产生很大的经济效用,从而降低生产成本的“成本递减”论。
3、他认为即是国内生产成本很低的国家,进行国际贸易也大有好处,因此可以在国际贸易中寻找相对有利的条件,提高其生产效率。
4、他批评主张提高关税的观点。
他认为征收关税会减少进口,这会提高国内消费者所支付的价格,征收和提高关税等于取消富有成效的国际分工,从而保护了那些获得限额许可证的人员,颁发许可证的官员还会乘机接受贿赂。
萨缪尔森的理论反映了西方经济界,金融界力主自由贸易的观点,也对关贸总协定的产生起了理论支持的作用。
在这样的历史背景下,在美国的积极倡议和推动下,1946年2月,美国又向联合国经济社会理事会提议成立国际贸易组织并获得通过。
经过一年多的谈判,1947年4月,在日内瓦举行的包括美、英、法、中、印在内的23个国家参加的联合国世界贸易和就业会议第二次筹备会议上通过了《国际贸易组织日内瓦宪章草案》。
同时会议期间举行了首轮关税减让谈判(1947年4月~10月),各参加方共达成123项关税减让的多边协议,减税品种
达45000个。
由于草案还需要提交联合国世界贸易与就业会议通过并经各国立法机构批准才能生效,所以,国际贸易组织一时尚未成立。
为了使关税减让协议尽快履行,参加会议的23个国家的代表就将拟议中的国际贸易组织宪章草案中有关贸易政策的条款摘出,汇成一个单一协定,并将各国达成的关税减让协议列为各国的关税减让表,构成该协定的不可分割的部分,这个协定就被命名为《关税与贸易总协定》(简称关贸总协定)。
1947年10月30日,筹委会在日内瓦结束,与会23国签署了关贸总协定,并于1948年1月1日正式生效。
关贸总协定原来的意义是在国际贸易组织成立前临时适用而存在的,但后来由于包括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的立法机构没有批准国际贸易组织宪章,国际贸易组织没有成立,因此,也就使得关贸总协定长期存在了下来,实际上起了管理和协调国际贸易的作用,并且随着发展,它也成立了一套自己的组织机构,成为准国际贸易组织,直至1995年1月1日被世贸组织所取代。
二、关贸总协定的作用
(一)积极作用
关贸总协定从1948年1月1日临时实施至1995年1月1日,其内容及活动涉及的领域不断扩大,缔约方不断增多,对国际贸易的影响日益加强,对于规范国际贸易行为,维护国际贸易秩序,促进国际贸易发展起了积极的作用。
具体表现为:
①促进了国际贸易发展和规模的不断扩大。
在关贸总协定主持下,经过八轮贸易谈判,各缔约方的关税均有了较大幅度的降低。
发达国家加权平均关税从1947年的35% 下降至4%左右,发展中国家的平均税率则降至12%左右。
在第七、八轮谈判中对一些非关税措施的逐步取消达成协议。
这些对于促进贸易自由化和国际贸易的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国际贸易规模从1950年的607亿美元,增加至1995年的43700亿美元。
世界贸易的增长速度超过世界生产的增长速度。
②建立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体系,成为贸易的交通规则。
关贸总协定的基本原则及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形成了一套国际贸易政策与措施的规章制度和法律准则,这些成为各缔约方处理彼此间权利与义务的基本依据,并具有一定的约束力。
关贸总协定要求其缔约方在从事对外贸易和制定或修改其对外贸易政策措施,处理缔约方之间经贸关系时,均需遵守基本原则和一系列协议。
因此,成为各缔约方进行贸易的交通规则。
③缓和了缔约方之间的贸易磨擦和矛盾。
关贸总协定及其一系列协议是各缔纺方之间谈判和相互妥协的产物,协议执行产生的贸易纠纷通过协商、调解、仲裁方式解决,这对缓和或平息各缔约方的贸易矛盾起到了一定的积极作用。
④对维护发展中国家利益起到了积极作用。
关贸总协定条款最初是按发达资本主义国家的意愿拟定的,但是,随着发展中国家的壮大和纷纷加入关贸总协定,也增加了有利于发展中国家的条款。
所以,关贸总协定为发达国家、发展中国家在贸易上提供了对话的场所,并为发展中国家维护自利和促进其对外贸易发展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二)关贸总协定的局限性。
关贸总协定由于其产生背景的特殊性,其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地存在以下局限:
①关贸总协定仅是根据《关贸总协定临时适用议定书》生效的临时协议,并不是正式生效的国际条约。
从传统的法律和组织来看,关贸总协定是众多国际机构中级别较低的一个,没有自己的组织基础,仅是一个政府间行政协议。
②关贸总协定各缔约方同意临时接受关贸总协定的法律义务,并且还同意“在不违背国
内现行立法的最大限度内临时适用总协定第二部分”(即关于国民待遇、取消数量限制等规定)。
那些不能完全遵守关贸总协定第二部分的国家在“临时”的基础上遵守关贸总协定规定,而不需要改变其现有的国内立法。
这使一些国家以此为理由在贸易立法或政策制定中时常偏离关贸总协定的基本义务,削弱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
③关贸总协定仅管辖货物,并且农产品和纺织品、服装还不受关贸总协定自由化的约束。
这与世界产业结构向第三产业转变,国际服务贸易及投资的迅速发展不相适应,也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保护的要求不适应。
关贸总协定不能适应国际经贸环境的巨大变化,尤其是经济全球化和知识经济发展的要求。
④关贸总协定的争端解决机制在作出决策时要求所有缔约方“完全协商一致” ,即只要有一个缔约方不同意争端解决小组的仲裁结果,则该争端解决专家组报告不能通过。
因此,使关贸总协定很难在公正、客观基础上按关贸总协定本身的规则就缔约方之间的贸易争端做出裁决,极大地降低了关贸总协定的权威性和削弱了它解决贸易争端的能力。
⑤关贸总协定是各缔约方在经济贸易利益关系调整过程中妥协的产物,它是由一些“原则”和一系列“例外”所组成。
正如一位关贸总协定的研究学者所说,“最好将关贸总协定最恰当地看作是一个软法律文件,一个充满‘假设'、‘但是'及漏洞的折中产物”。
这种先天不足使各缔约方在援引例外条款时的“越轨行为”难以很好地加以约束。
三、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及其意义
(1)世界贸易组织的建立
由于关贸总协定的上述局限性,因此,在总协定临时实施的过程中,无论是各国政府,还是学者都一直非常关心成立国际贸易组织问题,并提出了一系列构想。
特别是乌拉圭回合谈判以来,由于此轮谈判所涉及的领域颇为广泛,其议题包括了货物贸易以外的问题,如知识产权保护、服务贸易以及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等,而这些非货物贸易的重要议题,很难在总协定的旧框架内来谈判,因此,各缔约方普遍认为有必要在关贸总协定基础上建立一个正式的国际贸易组织来协调、监督、执行乌拉圭回合的成果。
1990年7月9日,按原议程应该结束乌拉圭回合谈判前,欧共体正式提出建立多边贸易组织的建议。
在此之前,加拿大、瑞士与美国也分别提出过类似的提案。
于是,经过磋商,1990年12月,在布鲁塞尔部长会议上,贸易谈判委员会提议起草一个组织性协议,为此,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成为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协议草案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经过两年多的各方讨价还价后,于1993年11月,乌拉圭回合结束前,原则上形成了“建立多边贸易组织协议”。
在美国代表的提议下,决定将“多边贸易组织”易名为“世界贸易组织”。
1993年12月15日,乌拉圭回合结束。
1994年4月15日,在摩洛哥的马拉喀什召开的总协定部长会议上,乌拉圭回合各项议题的协议均获得通过,并采取一揽子方式(无保留例外)加以接受,经104个参加方政府代表签字,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同时,世界贸易组织正式成立。
(2)世贸组织建立的意义
世贸组织与关贸总协定相比,克服了关贸总协定在法律地位、职能范围、管辖内容和运行机制等方面的局限性,具有法律地位健全、管辖内容广泛、组织体制统一、运行机制有效、加强全球协调且参加成员更广的特点,是对关贸总协定的“扬弃”。
它的建立将对世界经济贸易产生重要影响。
可以断定,若世贸组织体制按既定目标正常运行,有效实施各有关规则,必将能遏制贸易保护主义的蔓延,促进贸易、投资自由化发展,从而加速国际货物贸易、服务贸易、国际投资的增长,并推进世界经济全球化的进程。
同时,世贸组织协议还特别强调了环境保护、可持续发展和发展中国家的发展等问题,这对于解决当前世界所面临的环境污染、能源危机、南北矛盾,促进世界经济的协调发展、可持续发展也具有积极意义。
四、世贸组织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作为国际贸易领域,仍至世界经济中成员最广泛、作用最重大的国际经济组织,它通过《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定》及其附件规定了自己的宗旨、职能和基本原则。
1.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
在《建立世界贸易组织协议》的序言部分,规定了世贸组织的宗旨和目标,其中,不仅重申了关贸总协定的宗旨和目标,而且强调扩大服务贸易、保护和维护环境、确保成员方(包括发展中成员)在国际贸易增长中得到与其经济发展相适应的份额和承担相适应的义务。
具体可归纳为如下几点:
(1)提高生活水平,保证充分就业,大幅度稳步地提高实际收入和有效需求。
(2)扩大货物、服务的生产和贸易。
(3)坚持走可持续发展之路,各成员应促进对世界资源的最优利用、保护和维护环境,并以符合不同经济发展水平下各成员需要的方式,加强采取各种相应的措施。
(4)积极努力以确保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在国际贸易增长中获得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应的份额和利益。
为了有效地实现上述目标和宗旨,世贸组织强调协调管理贸易,规定了国际贸易的基本原则,以协调各成员间的贸易政策,共同管理全球贸易,把世贸组织建成一个完整的包括货物、服务、与贸易有关的投资及知识产权等更具活力,更持久的多边贸易体系,以包括关贸总协定贸易自由化成果和乌拉圭回合多边贸易谈判的所有成果。
2.世贸组织的管辖范围和职能
世界贸易组织为其成员在处理有关世贸组织协定、协议而产生的贸易关系时,提供一个统一的制度框架。
其管辖范围包括:
(1)有关货物贸易的多边协议。
具体包括:《1994 年关贸总协定》、《农业协议》、《关于卫生和动植物检疫措施的协议》、《纺织品与服装协议》、《贸易的技术性壁垒协议》、《与贸易有关的投资措施协议》、《反倾销协议》、《海关估价协议》、《装船前检验协议》、《原产地协议》、《进口许可证协议》、《补贴与反补贴协议》、《保障措施协议》。
(2)《服务贸易总协定》及附件。
(3)《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
(4)《贸易争端解决程序与规则的谅解》,即关于贸易争端解决的有关协议及程序。
(5)《贸易政策审议机制》,即负责审议各成员贸易政策法规是否与世贸组织相关协议、条款规定的权利务相一致。
为了有效地实施对上述内容的管辖,实现世贸组织的目标,世贸组织履行如下职能:
①组织实施世贸组织负责管辖的各项贸易协定、协议,积极采取各种措施努力实现各项协定、协议的目标,并对所辖的不属于“一揽子”协议项下的诸边贸易协议如《政府采购协议》、《民用航空器贸易协议》等的执行管理和运作提供组织保障。
②为成员提供处理各协定、协议有关事务的谈判场所,并为世贸组织发动多边贸易谈判提供场所、谈判准备和框架草案。
③解决各成员间发生的贸易争端。
④对各成员的贸易政策、法规进行定期审评。
⑤协调与国际货币基金组织和世界银行等国际经济组织的关系,以保障全球经济决策的凝聚力和一致性,避免政策冲突。
⑥为发展中成员方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
3.世贸组织的基本原则
世贸组织为了维护正常的国际贸易程序,规范各国的贸易行为,规定了一系列贸易原则。
这些原则是各成员方必须自觉遵守的,否则将受到相应的制裁。
世贸组织适用的基本原则主
要来自关税与贸易总协定、服务贸易总协定以及历次多边贸易谈判,特别“乌拉圭回合”谈判达成的一系列协议。
其中主要有:
(1) 无歧视待遇原则。
无歧视待遇原则是指世贸组织成员应给予其他成员在经济贸易方面的统一的、无差别的待遇,并享受与本国公民同等的待遇。
这是世贸组织最为主要的原则,主要通过无条件最惠国待遇条款和国民待遇条款体现。
(2) 互惠贸易原则。
互惠贸易是指缔约方之间优惠、特权或豁免的相互让与,权利与义务的平衡,是缔约方之间确立贸易关系的基础。
世贸组织的互惠贸易原则主要通过以下形式体现:
①通过举行多边贸易谈判进行关税或非关税措施的削减,对等地向其他成员开放本国市场,以获得本国产品或服务进入其他成员市场的机会,即“投之以桃,报之以李”。
②当新成员加入时,要求新成员必须按照世贸组织现行协定、协议的规定缴纳“入门费”──开放申请方商品和服务市场,作为享受其他缔约方给予的优惠的先决条件。
(3) 市场准入原则。
市场准入原则,又称贸易自由化原则。
所谓市场准入就是指一国允许外国的货物、劳务和资本自由地进入本国市场,平等地参与本国商品的竞争。
由于市场准入的障碍主要来自关税和非关税壁垒,因此,市场准入原则主要是通过关税减让,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及其他种种强制性限制市场进入的非关税壁垒来实现的。
在服务贸易领域,则主要是通过各国对开放本国特定市场做出具体承诺,切实改善各缔约方市场准入的条件来实现的。
(4) 公平竞争原则。
世贸组织认为,各国发展对外贸易是建立在比较利益基础上的,不应该采取不公正的贸易手段进行竞争,尤其是不能以倾销和补贴的方式销售本国商品。
为此,世贸组织反对倾销和出口补贴等不公平贸易行为,并授权缔约方在其某项工业由于倾销或出口补贴受到重大损害或受到重大威胁时,可征收反倾销税或反补贴税予以抵制。
(5) 透明度原则。
透明度原则是指各缔约方要将有效实施的与贸易有关的各项法规和政策予以公布,并公布与其他国家签订的与贸易有关的双边或多边协议、协定。
其目的在于接受其他成员方对其政策、法规的检查、监督和纠正,以保证成员方有关法规、政策符合世贸组织的规定;同时,也使各缔约方政府及贸易商对其加以熟悉,以保证公平竞争。
当然,世贸组织允许成员对某些机密不予公开。
(6) 对发展中家的特殊优惠待遇原则。
世贸组织高度重视发展问题,认识到发展中国家尤其是最不发达国家履行义务的灵活性和特殊需要,世贸组织延袭了关贸总协定关于发展中国家和最不发达国家优惠待遇的相关条款,并在世贸组织的相关协定、协议或条款中加以完善。
世贸组织把发展中国家成员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其判断依据是联合国认定的最不发达国家和地区。
按1995年世界银行标准,是指年人均GNP为765美元及其以下的国家,这样的国家有49个,其中29个是世贸组织成员。
第二类是人均GNP低于1000美元的国家。
第三类是“其他发展中国家成员”,即不属于第一、二类的发展中国家成员。
世贸组织对最不发达国家几乎不要求其承担任何义务,可享受世贸组织成员的一切权利。
对发展中国家的优惠安排主要体现在五个方面:a.较低水平的义务,即与其经济发展水平相适应的义务;b.较灵活的实施时间表,即较长的过渡期安排;c.发达国家尽最大努力对发展中国家成员开放其货物和服务市场,比如普惠制安排;d.对最不发达国家更优惠的待遇;e.提供技术援助和培训人力资本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