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的发展史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补充
为牟取暴利,汉时贵族官僚、富商巨贾热衷于放债取息,高 利贷盘剥相当严重,债务人往往无力偿还,不断逃亡甚至沦 为盗贼,为此汉律明定利率,“受”息毋过岁什一”,凡超过 法定利息者,予以制裁。
唐代债法,主要涉及买卖、借贷、租赁、雇佣、典卖等契约关系。唐《杂令》对民间“出举”(即计息的消费借 贷)采取了不干涉的原则。唐代对契约关系的态度是“官有政法,人从私契”,主要依靠民间习惯调整契约关系。
中国古代社会中不存在独立的民法部门,但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还是存在的。
源由 汉时买卖关系较为发达,买卖法律关系的客体非常广泛—— 包括生产资料、生活资料以及奴婢等。
保护
法律要求买卖公平,故意抬高物价,即便是贵族高官也要给 予严惩。对于借贷关系,汉律重在保护债权人的权益,凡逾 期不偿者,要追究其法律责任。另外借贷时订立的文书契约, 其上应标明物名、借数、借息、归还日期等项内容。 当时常见的买卖契约称“卷书”。
这些史料反映出,宋代永佃法律关系的基本特征: • 佃农须向地主缴纳定额地租; • 佃农有权“不限年月”或“永远耕作”,地主无权撒佃,当然这切均 以佃农不拖欠地租为前提; • 佃农有自由退佃权,但不能自由转佃。(但事实上,在明朝中 叶以后,越来越多的佃农私自将土地转佃给第三方。)
我国合同立法的始于——1908年《大清民律草案》,其仿 照大陆系民法典的体系和结构进行编写。
1804年《法国民法典》所规定的合同制度是近代合同法的典范。
现代合同法
发展的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从形式主义走向实质主义; 对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 诚实信用原则的发展。
大陆法系国家的合同概念起源于罗马法。罗马法上的合 同经历了四个发展阶段:口头合同、文书合同、要物合 同、诺成合同。
缺点:并未形成完整、抽象的合同概念; 意义:罗马法是建立在前资本主义商品经济之上的,已 经形成合同法理论的雏形,严密精确,强调个人的意志 自由,是以个人为本位的法律,为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奠 定了基础。
史料
所谓永佃权,是指佃农对地主土地的永久使用权。
明代中叶永佃这一社会现象已经流行于东南地区,并以契约的形式固定下来。在这些 契约上,频繁出现了“不限年月”、“永远耕作”等字样。其时已存在这样的契约“范本”, 例如:
明朝典型的合同
某里某人置有晚田某段,坐落某里某处,原计田若干种,年该苗米若干桶, 原本四至分明。今凭某人作保,引进某人出赔价银若干,当日交受足讫明白。 自给年头之后,且佃人自用前去管业,小心耕作,亦不得卖失界至、移丘换段 之类。如遇冬成,备办一色好谷若干,挑送本主仓使(所)交纳,不致拖欠。不 限年月,佃人不愿耕作,将田退还业主,接取前银,两相交付,不至留难。今 给历头一纸,付与执照。
05.典卖契约
雇佣劳动和租借牲畜的行为,《唐 律》统称“雇”或“庸”。法律上规定 的“庸”价为每天三尺。
唐代已经出现了“贴典货卖”,即附 回赎权的活卖。
在宋代的经济生活和财产领域中,契约之债所占地位日益重要。
例:《宋刑统》与庆元条法事类在买卖契约的法律规定上,强调买卖之债 成立时双方的“合意”,并对强行签约违背当事人意愿的,要“重坤典宪”。
大宗交易使用的“长券”;“剂”是指日常器具等小宗交易时使 用的“短券”。质剂的形式与傅别略有不同,它是在同一件 券书上书写内容相同的一式两份契约,再从中一分为二, 双方当事人各执一份内容完整的契约。
书契 书契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书契指一般文字或文书,狭
义书契专指契约。
债权
秦代注重以法律手段确保官私土地的所有权,所以所有权是此时民事法律关 系的基本内容。
契约类型仍延续唐朝,但在唐基础上又进行了补充和细化。
例:就买卖契约而言,宋代将之分为绝卖、活卖与赊卖三种:绝卖为一般 买卖;活卖为附条件之买卖,只有当附条件完成,买卖才算最终成立;而 赊卖是采取类似商业信用或预付方式,而后收取出卖物的价金。这些重要 的交易活动,都以订立书面契约、取得官府承认为合法条件。
01.买卖契约
唐律令规定,买卖双方必须“和同”,
即达成合意,买卖契约必须有保人
附署,以保证买卖契约的合法性与
公平性。
允许 04.雇佣Fra Baidu bibliotek约
03.借贷契约
①限制利息。 ②债权的担保,非常重视保护债权人利 益。
02.租赁契约
《唐律》称耕地租赁为“租”,出租人 称“田主”,承租人称“佃人”。房屋租 赁、车辆租赁只租赁、劳务承揽等, 唐代律令统称“赁”。
The first group: ppter野_
契约制度
契约是随着商品交换活动的不断发展而出现的。契约在西周时期称为“傅别”、 “质剂”、 “书契”等。
傅别 傅别是调整债权债务关系的借贷契约。傅别的形式是在券
书中央写一个“中”字,再从中间一分为二,双方当事人各 执一半内容和半个“中”字。
质剂 质剂是调整商品交易的买卖契约。“质”是指奴隶、牲畜等
其中,债权分为八章,共654条。对债权之标的、效力、让 与、责任、消灭多数债权人及债务人等通则,以及买卖、 互易、赠与、贷借、雇佣等多种契约形式,发行证券、管 理事务和不当得利、侵犯行为等各种债权作出了具体规定。 同时对债权人利益的保护作了较为详尽的规定,并确立了 契约自由原则。
近代合同法
古代合同法
国家债权
赋税 罚款 损失公物
从官府取得的不当得利
秦代债的法律关系主要有买卖契约、借贷契 约、雇佣契约、租借契约等。
契约
私人债权
侵权
私人之间因契约发生之债,是主要的债的形 式。“券”是债的形式,如果债权人所掌握的 “右券”丢失,会造成契约失效的危害。规定 了债务担保,以确保债务清偿。有的以债务 人或第三人的所有物作为担保,更多的是由 经手人或第三人进行担保。
中国古代未能形成完整、系统的合同制度,原因是多方面的。 政治上:实行专制制度,缺乏罗马社会中的民主因素,残酷地压制人性; 经济上:实行“重农抑商”政策,扼杀了商品经济地发展,自然经济使合同失
去了赖以生存和发展地经济基础。
近代合同法
近代合同法的形成和发展,得益于近代合同理论的产生。近代 合同理论是以合意或者约因为中心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