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合集下载
相关主题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THANKS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工作,根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天津户 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市人力社 保局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核准。
第五条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
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
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 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指导申请 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系单》;对材料不齐全
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告知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
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 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入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 交申办积分入户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 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第二章:入户
第四条 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有本人产权住房
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
址登记非农业家庭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当申请在
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
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
县的人力社保部门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
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
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 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工作,并按照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 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程 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入户工作。 第九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
THANKS
天津积分落户细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持有人积分入户工作,根据
《天津市居住证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13〕31号)以及国家和天津户 籍管理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安机关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指标计划和市人力社 保局公布的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办理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的积分入户工作。 第三条 居住证积分入户由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核准。
第五条 申办积分入户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书;
(二)市人力社
保局出具的《办理天津市常住户口证明书》;
(三)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
(四)本人名下住房证
份证复印件,居民户口簿动态登记项目(包括文化程度、婚姻状况、服务处 所、职业)需要变更的,应当提供相关依据材料; 公安机关出具的可以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的证明。 第六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受理积分入户时,应当对用人单位或申请人提 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对情况属实、材料齐全的,应当场受理,指导申请 人填写《申办户口受理经过》,并开具《受理户口联系单》;对材料不齐全
及时通知申请人领取《户口准予迁入证明》,告知办理户口迁入的相关手续,
做好户口迁入登记工作。
第三章 附则
第十条 申请办理积分入户,应当自市人力社保局开具《办理天津市常住户 口证明书》之日起6个月内,到申请入户地所在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提 交申办积分入户材料。 第十一条 各级公安机关负责办理积分入户的工作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 严格执行政策规定,注意发现和查处伪造、变造、冒用身份证件和使用虚假 证明材料的违法犯罪行为。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2014年1月1日起实施, 2015年12月31日废止。
第二章:入户
第四条 申办积分入户的居住证持有人,在天津有本人产权住房
或者与配偶、子女共有产权住房的,应当申请在该住房的坐落地
址登记非农业家庭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的,应当申请在
本人所在单位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在天津无本人名下住房且所
在单位不具备设立集体户口条件的,应当申请在所在单位坐落区
县的人力社保部门下设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登记非农业集体户口。
明复印件(验原件);在单位内部居住的,提供单位出具的住宿证明及当地
的,不予受理,并详细告知申请人需要补齐的材料。
第七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收到积分入户申请材料后,应做好相关信息 核实和公民身份号码查重工作,并按照办理程序,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 内,将户口申报卷宗送至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 第八条 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收到户口申报卷宗后,应当按照规定的办理程 序,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核准入户工作。 第九条 区县人口服务管理中心对市公安局户口办公室核准入户的户口,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