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洗钱保密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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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股份有限公司
反洗钱保密制度
第一条为规范我行反洗钱调查程序,依法履行反洗钱调查职责,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制度,特制定《反洗钱保密制度》。本制度适用于我行全体员工。
第二条各机构、各部门应当对下列信息和资料进行保密:(一)各机构、部门在开展反洗钱工作中产生的大额和可疑交易信息资料以及可疑交易主体信息资料;
(二)人民银行在现场调查、非现场调查中要求各机构、部门协助调查或密切关注的可疑交易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三)人民银行在对各机构、部门的监督管理过程中要求协助调查或提供的可疑账户或交易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四)各机构、部门按照人民银行协助要求调查产生的调查结果,向人民银行报告的有关文件和资料;
(五)泄露后可能威胁到情报来源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相关信息和资料。
第三条各机构、部门在处理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时,严禁无关人员阅知。
第四条各机构、部门在对有关反洗钱保密信息和资料进行复印或
摘抄时,复印件和摘抄件必须采取与原件相同的保密措施。
第五条当有权单位或个人提出查询可疑交易的要求时,各机构、部门应当按照《反洗钱法》的规定,审核对方的查询权限。对于符合规定的查询要求,应在专门的查询登记簿中登记查询人的查询事项、查询人的姓名、证件号码以及查询的法律依据等。
第六条反洗钱工作人员离岗后,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知悉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信息。
第七条各机构、部门凡是已标注密级的反洗钱文件(资料)和信息,一律以纸质形式运转或通过公文数据加密传输系统发送,严禁在网上传发。
第八条在配合人民银行进行可疑交易调查的过程中,除非经特别批准,员工不得擅自将人民银行进行调查的事实告知客户或其他人员,以免引起客户警觉,影响洗钱调查工作的开展。
第九条未经批准或者授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任何时间、任何场所以任何形式披露我行反洗钱信息。
第十条各部门主管人员应定期对本行反洗钱涉秘事项进行检查,及时发现失泄隐患,并采取有效措施赌塞漏洞。对于擅自泄露信息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将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