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上保险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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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析与解答:
本案中,湿损的原因是在印度转船时遭遇暴雨所致,属于淡水雨淋 险所致货物损失。淡水雨淋险是一般附加险,不属于水渍险承保的范围, 但包括在一切险的范围内。假如船舶在海上遇上狂风大浪,货物受到海 浪的湿损,在水渍险承保的范围内保险人应予赔偿。假设本案中的货物 是投保“水渍险”附加“淡水雨淋险”,或投保“一切险”,那么,对 于案例中的货物湿损保险人就必须给予赔偿。
(3)不能。保险合同是一种补偿合同,被保险人不得以保险作为牟利的手段。保险货物的损失如 果是由于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造成的,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取得保险赔偿时,应当把对该第三者 的损害赔偿请求权转让给保险人,由保险人代位行使被保险人的一切权利和追偿要求,而不能一 方面向保险人取得保险赔款,另一方面又向有过失的第三者索赔,从而获取双倍于损失金额的收 入。
问: 1. 因自燃而烧毁的240吨新闻纸所造成的损失应由( )承 担。 A 货方 B 船方 C 获救后各利益方 2. 因灌水灭火而使60吨新闻纸遭受的损失,应当由( ) 承担。 A 货方 B 船方 C 获救后各利益方 3. 船舶主机和部分甲板被烧坏的损失,属于( ) A 单独海损 B 共同海损 C 部分损失 D 全部损失 4. 属于共同海损的费用有( ) A 雇用拖船费用 B 额外增加的燃料费用 C 船长船员的工资 D 共同海损理算费用
案例:
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与美国商人签订一份出口玉米合同,由中方负 责货物运输和保险事宜。为此,中方与上海某轮船公司A签订运输合 同租用“扬武”号班轮的一个舱位。1997年7月26日,中方将货物在 张家港装船。随后,中方向中国某保险公司B投保海上运输货物保险。 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风险,使货物受损。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的订立——保险单 承保的风险
自然灾害— 与运输有关的海啸、地震等 恶劣气候和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与运输有关的如触礁、碰撞、 失踪等意外事故 外来风险— 由外来原因如偷窃、受潮等及 由战争、罢工等特殊原因
实际全损 货物本身遭 全部损失 推定全损
货物损失
受的损失
共同海损 部分损失 单独海损
部 分 损 失
共同海损:指海上运输中,船 舶、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方 为了共同安全,有意和合理地 作出特别牺牲或支出特别费用。 保险公司对共同海损牺牲和费 用以及共同海损分摊都给予赔 偿。
单独费用:是为了防止货物遭受承保风险造成的损失或灭失而支出 的费用。由于保险单上通常都载有“诉讼与营救条款”,因此单独费 用都能从保险公司得到补偿。
[问题]
(1)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而货物遭受 部分损失是由于轮船在海上遭遇台风,那么卖方公司 是否可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2)如果卖方公司投保的是一切险,而货物受损 是由于货轮船员罢工,货轮滞留中途港,致使玉米变 质,那么卖方能否从B处取得赔偿?为什么? (3)如果发生的风险是由于承运人的过错引起的 并且属于承保范围的风险,B赔偿了损失后,卖方公 司能否再向A公司索赔?为什么?
案例:
1999年6月5日,中国远洋运输公司一艘货轮自瑞典开往 中国上海。6月14日船行至海区,货舱内的新闻纸发生自 燃。为了船货的共同安全,船长命令灌水灭火。大火扑灭 后,由于主机受损,无法继续航行,船长雇用拖船将货轮 拖至某港口进行修理,检修后重新将货物运往中国。
此次事故造成的损失有:300吨新闻纸中,240吨因自燃 而烧毁,其余60吨货因为灌水灭火受到损失;船舶主机和 部分甲板被烧坏;雇佣船舶拖船费用;额外增加的燃料和 船长、船员的工资。
案例:
1997年5月,中国山西某煤炭公司向丹麦出口无烟煤 1000公吨,合同采用CIF价格条件,装运期为1997年8月, 信用证结算,规定由中方投保水渍险。
1997年8月2日,我方按发票金额的110%向中国人民保 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WA)”。8月16日,该批无烟煤装 运出口,但在印度转船时,遭遇暴雨。 货抵目的港本哈根后,丹麦进口商发现货物有明显的 湿损,即请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确定损失达380A公司开出信用证规 定,装船期限为96年1月1日 至1月10日,并为这批货物 投保了水渍险
95年10月20日签订购买52500吨化肥的CFR合同 某国B公司 保 函 出 具 B公司租的船“雄狮”号由于遇到特殊原因, 导致装货至96年1月20日才完成。 签发了与信用 证一致的提单 “雄狮”号于1月21日驶离装运港,1 月 30日船途径某海峡时起火,造成部分 化肥烧毁。船长在命令救火过程中又 造成部分化肥湿毁。
国际海上货物运输保险条款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海洋运输保险条款
平安险——保险人责任最小 除承保平安险的各项责任外,还负责被 一般保险条款 水渍险—— 保险货物由于恶劣气候等自然灾害造成 (三种基本险) 的部分损失(包括单独海损) 一切险—— 平安险+水渍险+承保由于外来原因招致 的全部或部分损失(仅指一般附加险) 一般附加险——11种——不能单独投保 特殊保险条款 特别附加险——7种 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
为营救货物支出的单独费用
全 部 损 失
实际全损:指货物全部灭失或 因受损而失去原有用途,或被 保险人已无可挽回地丧失了保 险标的。 对实际全损,保险人给予赔偿。
推定全损:指货物受损后对货 物的修理费用加上续运到目的 地的费用超过其运到后的价值。 对推定全损由被保险人选择: 按实际全损进行索赔,则必须 向保险人发出委付通知;否则, 按部分损失进行索赔。 单独海损:货物因承保风险引 起的不属于共同海损的部分损 失。单独海损造成的损失只能 由受损方自己承担,是否能从 保险公司得到补偿取决于当事 人投保的险别及保险单的条款 是如何制订的。
案例:
96年7月25日,湖南某进出口公司与英国GYIT公司签订售货合同,进出口 公司向GYIT公司出售60吨电解金属锰粉,价格条件为CIF费里斯顿每吨1450 美元,装运期为96年8月,由进出口公司按发票金额的110%投保。8月8日, 进出口公司就该批货物的运输向中保财产保险有限公司湖南省分公司投保 了一切险,保险金额95700美元。 进出口公司委托中京企业有限公司将货物从黄埔港经香港运往费里斯 顿。中京公司向进出口公司签发了已装船联运提单,提单记载:托运人为 进出口公司,收货人凭指示;收货地黄埔,装货港香港,卸货港费里斯顿。 进出口公司在提单上做了空白背书,并将该提单和保险单等单证交给GYIT。 中京公司将货物装于3个20英尺的集装箱,交启通船务有限公司的“启通6 号”船运往香港。货物装上船后,由于水手操纵吊杆失误,导致船舶倾斜, 部分集装箱掉进海里,包括进出口公
保险责任起讫——仓至仓条款
代位——当货物损失是由第三者的过失或疏忽引起时,保险公司向被保险 人支付保险赔偿后,享有取代被保险人向第三者进行索赔的权利。
委付——在推定全损的情况下,被保险人把残存货物的所有权转让给保险 公司,请求取得全部保险金额。委付是被保险人的单方行为,保险公司没 有必须接受委付的义务,但委付一经接受则不能撤回。 被保险人义务——如实申报、及时提货、保全货物、通知、索赔等
分析与解答:
保险公司没有取得代为求偿权。提单具有货物所有权凭证的法律效 力。进出口公司在对提单作了空白背书后交给GYIT,构成了提单的合法 转让,提单项下的货物所有权随之转让给了GYIT。由于系CIF术语,风 险也已在货物装上船后转移给了GYIT。因此,只有GYIT才有权依据提单 向承运人索赔,进出口公司已不再是提单的持有人,无权就货损向承 运人索赔。尽管保险公司已向进出口公司实际支付了保险赔偿金,并 取得了进出口公司出具的权益转让书,但因进出口公司不具有对承运 人的索赔权,保险公司并没有有效取得代位求偿权,不能向承运人提 出货损索赔。实际上,保险公司不应对进出口公司作出保险赔偿,而 应对GYIT进行保险赔偿,然后由GYIT将对承运人的追偿权转移给保险公 司。
途中烧毁和湿毁的化肥损失各 属于什么损失,应由谁承担,为什么?
承运人
由于船在装货港口的延迟,使货物到 目的地时赶上化肥价格下跌,A公司 在出售余下化肥时价格不得不大幅度 下降,损失很大。
A公司可向谁追偿由于化肥价 格下跌造成的损失,为什么?
分析与解答:
途中烧毁的化肥损失是意外发生的,不是人的有意行为引起的,属单独海损, 只能由化肥的货主自行承担。又因买卖双方合同的价格术语是CFR,海运途中 的风险应由买方承担,买方投保了水渍险(包含单独海损),故对该损失, 买方可以向保险公司索赔。
途中湿毁的化肥损失是因为船舶起火,使得船舶和货物遭到共同危险,船长 为了共同安全而造成的,属于共同海损。该损失应由获救的化肥货主A公司与 船公司共同承担。由于A公司向保险公司投保了水渍险(包含共同海损),故 A公司就其分摊的部分共同海损损失可向保险公司索赔。
A公司可以向承运人和B公司追偿由于化肥价格下跌造成的损失。因化肥价格 下跌的原因是承运人迟延装船,不属于承保范围,保险公司不会予以赔偿。 承运人和B公司对倒签提单这一欺诈行为负有连带赔偿责任。
第十章 海上保险法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
国际货物运输保险:进出口商对进出口货物按照一定的险
别向保险公司投保,交纳保险费,当货物在国际运输 途中遇到风险时,由保险公司对进出口商遭受保险事 故造成货物的损失和产生的责任负责赔偿的一种法律 关系。
种类
海上货物运输保险 航空货物运输保险 陆路运输保险 多式联运保险
(1)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的,因为平安险 对货物因自然灾害造成的部分损失不予赔偿。货轮在海上航行途中遭遇 台风,使货物受部分损失是因自然灾害引起的单独海损,但由于卖方中 国某进出口公司投保的是平安险,保险人的保险责任范围不包括自然灾 害引起的单独海损,所以卖方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不能从保险公司B处获 得赔偿,除非卖方已投保水渍险和一切险。
(2)中国某进出口公司也不能向保险公司B提出赔偿请求,因为一切 险的责任范围包括被运输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自然灾害、意外事故等 外来原因所造成的全部损失或部分损失,但不包括战争险、罢工险等 特殊附加险。即便投保人投保了一切险,仍须与保险人特别约定,经 保险人特别同意后,才能把特别或特殊附加险的责任包括在保险人承 保范围之内。由于卖方末投保特殊附加险,故无法取得赔偿。
荷兰进口商遂向山系某煤炭公司提起索赔,但遭到煤 炭公司的拒绝,理由是:卖方交货时,有商检部门的检验 证明,货物质量符合合同要求;至于
交货后的风险,在CIF合同下,应由买方承担;并指出对 该批货物卖方已投保了水渍险,买方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 保险公司索赔。 于是,丹麦进口商凭保险单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驻丹 麦的代理人提出索赔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丹麦代理人经过 调查取证得知,该批货物湿损是因为在印度转船时遭暴雨 所致。 问: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特殊附加险——3种(战争险、战争险的附加费用和 罢工险)
平安险是三种基本险别中保险人责任最小的一种 一般附加险不能单独投保,它们全部包括在一切险之 中,或是投保人在投保了平安险或水渍险后,根据需要 加保其中一种或几种险别。 特别附加险和特殊附加险在投保人向保险公司提出申 请后,经特别同意,在投保了基本险后可以加保。
公司托运的一个编号为GSTU2375444号的集装箱。另外两个没有落水 的集装箱被运往费里斯顿,GYIT凭中京公司签发、进出口公司转让的提 单提取了该两个集装箱。
GYIT仅向进出口公司支付了两个集装箱的货款57172美元。进出口 公司向保险公司索赔落水集装箱所装货物的损失。保险公司向进出口公 司支付了21038.98美元的保险金,取得了进出口公司签署的权益转让书, 对中京公司、启通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赔偿其所支付的保险金损失及利 息。启通公司答辩认为,进出口公司已转让了提单及货物所有权,对承 运人不具有诉权,相应地,保险公司也不具有诉权。 问:保险公司是否取得了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