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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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证券与证券法概述

【导语】

什么是证券?证券法上的证券与其他证券究竟有何不同?证券又有哪些种类?什么是证券市场?证券市场的形式与主体构成是怎样的?其功能与作用如何?这些有关证券与证券市场方面的知识,是学习和理解证券法律知识的基础知识和背景知识,本章将首先对证券方面的知识点作一概略的阐释。

证券法所规和调整的证券属于资本证券。对于筹资者来说,它是融资工具;对于投资者来说,则是投资工具。证券市场是各种证券发行与交易的场所,它既是筹资者筹资的场所,也是证券投资者投资的场所。证券法作为证券市场的根本大法,主要调整证券发行关系、证券交易关系、证券服务关系和证券监管关系。

学习本章,应重点理解和掌握证券的概念、特征与种类,证券市场的概念与构成、证券市场的功能,证券法的概念、特征、调整对象、证券法的基本原则、证券法的地位与体系。

第一节证券与证券市场概述

一、证券的概念和分类

(一)证券的概念

证券(security)是一个外延广泛的概念。证券的概念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概念是指以证明或设定权利为目的所做成的凭证,即指各类记载并代表一定权利的法律凭证的统称。它表现为证券持有人或第三人有权取得该证券拥有的特定权益,或证明其曾经发生过的行为。狭义的证券是指以一定书面形式或其他形式,记载并代表特定民事权利的书证。

证券的本质是具有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作为特定民事权利的表现形式或物质载体的证券,其本身并无价值可言,它并非权利本身。然而,法律为促进财产性权利流通,使权利与证券相结合,并规定持有证券者,推定为证券权利人,可以直接行使证券权利;不持有证券者,原则上不能行使证券权利,证券权利的行使与证券持有密不可分。证券必须与某种特定的表现形式相联系,但证券的本质或核心是民事权利,因此,证券的形式可以是多种多样的,而不仅仅是传统证券的纸单形式。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计算机技术以及网络通讯技术的进步,在民商经济领域,出现了新的两大趋势:一是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二是证券形式的无纸化或电子化、数据化。民事权利的证券化,使得证券的种类更加多样化;而证券的电子化或数据化,使传统证券的概念和特征发生了重大变化。传统证券所表彰的民事权利,在现代社会获得了电子化、信息化的表现形式,且电子化形式的证券发行与交易活动更加迅捷,交易围和交易规模更加扩大。但是,证券的本质并没有改变,其具有的财产属性的民事权利,始终是法律所关注和保护的对象。

(二)证券的分类

证券依照不同的标准,可以作不同的分类。通常有以下标准和分类:

1.依照证券本身是否能够作为财产使用,分为有价证券和无价证券。

有价证券是指表示一定财产权利的证券。由于证券上所表示的财产权具有一定的在价值和外在价格,并且代表一定财产权的证券可以自由的转让,故称之为有价证券。有价证券依据其所代表的权利不同,一般又分可为金券、货物证券、货币证券和资本证券。金券,是指券面标明一定金额,只能为一定目的而使用的证券。金券具有证券权利与证券形式不可分离的特征,行使金券上的权利必须持

有金券,丧失金券则失去金券上的权利,如邮票、印花。货物证券是指在货物流转中发行的、代表一定量货物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货物提单、运货单、仓库栈单等。货币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量货币的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汇票、本票、支票等。这类票据是商业信用的产物,它是货币的替代物,故称货币证券。货币证券是票据法所调整的对象。资本证券是指代表对一定资本所有权和一定利益分配请求权的书面凭证,如股票、债券等。股票、债券与作为货币替代物的票据不同,它具有筹集资金和获取利益的双重功能,具有资本的性质,故称之为资本证券。资本证券是证券法所调整的对象。

无价证券是指具有证券的某一特定功能,但不能作为财产使用的书面凭证。由于这类证券不能流通,所以不存在流通价值和价格,故称为无价证券。无价证券按照不同的功能,通常分为证据证券和券。证据证券是单纯证明某一特定事实的书面凭证。如借据、收据等。券是表明证券持有人具有行使一定权利资格的书面凭证。如各种类型的券、以及机票、车船票、电影票等。

2.依照证券形式与证券权利之间的关系,可以将证券分为设权证券和证权证券。

设权证券是指具有创设证券权利功能的证券。即证券权利是由证券签发人自行设定的,如票据的面额,支付的日期或期间等,证券一经签发,证券权利随即产生。货币证券一般属于设权证券。

证权证券是指旨在证明证券权利的证券。即对既存的财产关系或财产权利予以证明。如股票是公司签发的证明股东所持股份的凭证。债券是债务人发行的证明债权人对债务人拥有债权的证明。证权证券只起证明证券权利的作用,不能创设证券权利。资本证券一般属于证权证券。

3.依照证券的表现形式,可将证券分为实物券式证券和簿记券式证券。

实物券式证券是指按照一定的格式,由国家证券管理部门指定的印刷机构印制的具有实物形态、表现为特定纸载体的证券。传统意义上的证券大多为实物券式证券。

簿记券式证券是指由证券发行人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记载证券权利人的书面名册。簿记券式证券不具有实物形态,它是通过记帐方式,将证券持有人的证券品种及数额记载于帐册,以表明证券权利人享有的证券权利。簿记券式证券可

以减少证券的印制、清点、保管等成本,具有证券无纸化的特征。

4.依照证券是否记名,可将证券分为记名证券和不记名证券。

记名证券是指证券票面上记载权利人的或名称的证券。记名证券的转让,需经过背书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方式,且证券上所记载的权利人或名称应作相应的改变。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可以挂失,并公示催告。

不记名证券是指券面不记载权利人或名称的证券。不记名证券流通较为便利,一般以交付或过户方式进行转让,但不记名证券遗失或毁损时,不予挂失,其安全性不及记名证券。

5.依证券是否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可将证券分为上市证券与非上市证券。这种分类一般只适用于资本证券。

上市证券是指经证券主管机关或授权机关批准在证券交易所挂牌交易的有价证券。该类证券须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符合上市条件的证券才能登记注册,成为上市证券。

非上市证券是指未向证券交易所登记注册的证券。该类证券一般在交易所以外进行交易,或在依法设立的其他场所交易。通常非上市证券较上市证券为数要多。

二、证券法上的证券及特征

(一)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

证券法上的证券主要是指有价证券中的资本证券。由于各国证券法律制度不尽相同,其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围亦有所差异。

美国证券法上的证券定义和围十分广泛。美国1933年《证券法》第2节,对证券一词作出如下定义:“‘证券’一词系指任何票据、股票、库存股票、债券、公司信用债券、债务凭证、盈利分享协议下的权益证书或参与证书、以证券作抵押的信用证书,组建前证书或认购书,可转让股票、投资契约、股权信托证,证券存款单、石油、煤气或其它矿产小额利息滚存权、或一般来说,被普遍认为是‘证券’的任何权益和票据,或上述任一种证券的权益或参与证书、暂时或临时证书、收据、担保证书、或认股证书或订购权或购买权。”由此可见,美国证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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